中考改革若干问题的思考

时间:2022-11-24 17:31:54 作者:遮雨也遮月光 综合材料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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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中考改革若干问题的思考

关于中考改革若干问题的思考

中考是义务教育阶段的重要考试。随着高等院校扩大招生,它已成为一种高利害性的考试。进行中考改革,将对推进中小学教育教学改革,实施素质教育产生积极的导向和推动作用。最近几年,教育部对中考改革进行了大胆的尝试,还委托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的有关专家,对全国部分省(市)、地区的中考试卷和考试管理等工作进行评价。评价表明,尽管各地在中考改革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因中考改革只局限于教育系统内部,中考价值主体游离于中考改革之外,导致中考改革缺乏持续的支持动力和有效的质量保障机制,中考改革难于实质化。

一、中考改革的动力

中考是一个评价系统,评价主体是教育行政部门,价值主体是社会(含高一级学校),评价客体和价值客体均是考生(见图),中考价值主体是中考改革的内在动力。从本质上讲,中考表征的价值是一种社会价值(评价标准),它利用社会赋予的将个体价值转化为社会价值的机制,实现和创新社会所需要的价值。中考改革是中考自身进化和适应系统外部环境主动调整系统现有要素结构与运行机制的过程,其实质是建立和完善新的中考价值取向以更好地体现价值主体的需要。中考改革的第一推动力既可来自中考系统的内部,也可来自中考系统的外部。究竟是教育系统(含系统要素个体)个体价值社会化的压力成为发动中考改革的首因,还是社会发展所引起的价值观变化成为发动中考改革的首因,这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要具体分析。

中考价值取向发生变化的内部动力来自社会价值观念的改革。一般来说,在社会意识形态发生重大变化(突变),社会主流价值观发生重大变化(突变)时期,发动中考改革的首因就是作为中考价值主体的社会的需要。社会创造新价值的本性,社会价值观念变革直接确定中考的变革。建国50多年的中考改革经验与教训,充分说明社会价值观念变革是推动中考进行根本改革的决定性力量。

在社会意识形态没有明显变化(渐变),社会主流价值观没有明显变化(渐变)时期,发动中考改革的首因大多是外生的。例如,教育系统要求社会承认自己所创造的价值就有可能成为发动中考改革的首因。此外,由于评价客体是人生命体,有主观能动性,他们在主动满足评价者既定需要的同时,还会能动地创造出首先是自以为能体现自己价值的价值形态,然后试图将这种个体价值转化为社会价值。这种基于自我价值意识的对创造和实现新价值的需要也是推进中考改革的外部动力。

发动中考改革首因的差异直接决定改革力度和效率的差异。如果中考改革首先由其外部的教育系统发动(只反映教育系统价值需要),中考改革的进程将是艰难的;如果中考改革首先由其内部的社会价值观发动,中考改革的进程将是快捷的;如果中考改革首先由其不完全内部的教育行政部门发动(只反映教育行政部门的价值需要),中考改革将孤立无援,难以为继。

在我国,由于中考总是由教育行政部门承办.很多人误以为中考是教育系统的组成部分。正是这种误解将中考系统的评价主体和价值主体混为一谈,只看到教育行政部门的价值需要与社会价值需要一致性的一面,没有看到不一致性的一面,将真正的中考价值主体社会排除于中考系统之外,而将其外部的教育行政部门(严格地讲,它是既有内部部分又有外部部分的结构)当作内在结构要素来对待,结果是难于激活中考系统内部的要素,以保证很多对中考方式有决定作用的要素发挥作用,反而由中考系统外部因素(如执行中考者)决定中考系统的机制与改革方向。这种误解在将教育系统权力“扩大”的同时,也将中考置于一种只由外部动力支撑运转的窘境。事实证明,表面看来目前我国中考改革的首因似乎来自中考系统内部,但由于确定中考系统价值观的价值主体社会把自己当作了中考系统的外部条件,因而收效不大。

二、国家在中考改革中的作用

改革价值取向是中考改革的关键。中考命题的实质就是借用中考题目表达一定的价值观,以及建立相匹配的具体价值标准。中考命题成员对选择中考价值取向的作用是非常有限的,实际制约中考命题价值取向的是社会价值观、行政主管领导价值观。因此,保障中考改革成功的关键就是建立与中考价值主体价值取向相适应的中考评价主体。这个任务只有国家才能完成。

中考改革的最大困难在于,没有监督具体实施的中考是否满足中考价值主体需要的机制。首先,相当一部分社会成员没有意识到自己是中考价值主体的构成成员,对具体实施中考的价值取向漠不关心,使得改革中考缺乏广泛的社会支持和内部的动力。其次,由于把考生和考生的毕业学校摒除于中考的价值主体之外,考生与其毕业学校只能认同评价主体的价值需要,对实施中考的价值取向是否体现中考价值主体的需要没有评价权,这使得改革中考缺乏最直接、最有力的动力。再次,作为中考直接价值主体的高一级学校没有办法保证能满足自己的价值需要,使得中考的价值取向很大程度上带有随意性。例如,教育部《关于中考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中考“要有利于考生创造性地发挥”,也会因考生没有意识到自己是评价中考的价值主体成员,以及领导和社会没有给予考生真正的评价中考者地位,而流于形式。

国家对中考改革的最大作用就是以制度的形式明确中考价值主体,并建立相应的保障组织来保护中考利益。首先,可建立和完善中考命题的审查和组织保障制度。通过建立和完善审查制度,规范中考按价值主体的需要运行。中考审查制度应包括命题资格审查、实施监督、考试评价等三个环节,并在中考实践中逐步完善。命题资格审查主要涉及命题单位是否具备独立命题的能力,是否具备组织实施中考的能力,相关的制度(命题制度、审题制度、阅卷制度等)是否健全等方面;监督主要涉及到考试实施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以及高效实施中考等方面的监督;考试评价主要是指对当年中考的全过程进行反思,总结经验教训,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组织保障制度就是明确运行中考所需的人力、财力、物力以及相关人员的职责、权利与义务等方面的制度。

其次,建立中考命题和阅卷成员资格证书制度。为了提高命题水平,保障中考的质量,应建立命题和阅卷成员资格证书制度,对命题和阅卷成员的资格进行认证。国家可委托有关单位 就中考理念、考试基本理论、学科测量技术、学科学习心理学、教育实践现状分析等方面进行培训,并分别设置资格认定综合考试,凡通过者,颁发相应的资格证书;证书有效期为五年,过后,必须重新获得资格证书才能继续参与中考命题或阅卷。此项工作可与提高教师业务水平的培训工作结合起来。

第三,建立价值主体利益保障组织。一方面,建立利用有关法律、法令保障中考价值主体的利益的组织,直接寻求保障中考利益;另一方面,建立利用有关法律、法令代理中考价值主体维护个考利益的中介机构,即受中考价值主体委托,维护中考利益的机构。

三、教育系统对中考改革的作用

教育系统对中考改革的作用是通过学生、教师、教育媒介三个要素的相互作用实现的。教育系统在中考面前始终处于矛盾状态,它既要求中考维持原状以利于自己追求价值,又要求中考改革及其成果赋予社会价值。因此,中考改革要处理好价值继承与价值创新的关系。

学生(考生)是中考评价的对象,中考分数是表现学生价值的一种形式。中考对试题的区分度有一定的要求,如果脱离学生学习实际,中考就难于合理区分考生的认知水平。因此,中考应严格控制试卷的整体难度,在考察学生掌握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基础上,主要考察学生综合、灵活地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教师也是中考评价的对象。中考是教师实现自己教育结果价值的途径之一,但中考却有可能脱离教师的实际。不对学生学习产生有益影响的教师活动,难于通过中考认定价值。教学实践中,由于学校自身评价的作用,以及教师对学生实现学习价值过程的实际操纵(校内各种考试的命题权),教师教学对学生有很大影响。

教育媒介包括课程、教学手段、教学设备等,它是联系和实现教与学活动的中介。教育媒介确定中考科目设置和试题载体的范围。无论是分科设置中考科目,还是综合加分科设置中考科目,如果不处理好与实际教育媒介的一致性就可能失去中考的公平性。中考应不拘泥于单个的知识载体和问题情景本身来组织命题,或把教材中的原题仅仅改变一下数据作为试题,按照大纲所列知识点的要求一丝不动命题,一味地强调知识覆盖率都是不合适的。中考应对考生通过初中学习所形成的认知结构进行考察,在不超纲的前提下,允许有不低于10%左右的试题是平时教学中没有出现过的、来源于实际生活的内容或形式,以真正考查考生的创新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当然也可以设计一些合情推理的试题。在选择试题知识载体时,既要有利于做好对初中阶段学习评价的基础,又要适当考虑高一级学校学习对初中学习方法和知识储备的需要。

四、第三方对中考改革的作用

第三方主要包括考生的'家长、考生的监护人、考生的亲戚,他们的共同点是在考生身上有不同程度的物质和精神上的投入,并(有意识或无意识地)希望通过考生得到回报。中考第三方是一个特殊的利益群体,他们既是中考价值主体的构成成员,又接受中考价值主体(实际上是评价主体)对投入选择的价值进行评价。

目前,国内中考第三方中的相当一部分成员并没有意识到自己是中考价值主体的构成部分。他们不了解中考结果应维护他们的利益,而是放弃自我,只把自己当成中考评价的对象,并与考生一道构成了以考生为核心的应考联合体。中考不再是考考生,而是考应考联合体。

第三方的中考价值主体地位的实际丧失,与现行中考没有维护考生利益的机制有关。在现行中考制度下,名义上是考试面前人人平等,而事实却并非如此。考试首先是为高一级学校选拔合格新生的定位,以及每道考试题目(除作文外)事先都由命题者设置好了解题的起点和终点的作法,使得中考实际提供的是人人有平等参加考试的机会,而不是人人有充分发挥水平的机会(如果考生不按命题者设计的起点、路径、语言表达方式解题,即便有较高的认知水平,也很可能失去进入高一级学校的机会,从而失去凭能力应该分享的社会实际财富和机会)。明智的选择是主动迎合中考试题的要求。考生在作出如此失去自我选择的同时,中考的第三方却强化了考生的这种选择。

因此,第三方是应试教育最直接的社会基础。社会价值观念变革如果没有第三方的支持,要发挥实际的作用是很困难的。从充分发挥第三方对中考改革的促进作用来看,当务之急是砸碎应考联合体,使第三方发挥双重作用。

其一,发挥对中考改革的监督作用。第三方是实施中考的有力保障,研究表明,当前实施素质教育的最大阻力来自第三方(主要是家长),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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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成为现行中考制度的最有力支持者。由于各种原因,中考已一定程度成为第三方获得利益的渠道,考生只是第三方获取利益的工具。如果第三方不支持,而命题成员又用新的考试价值观命题,因此而导致考生考试失败,这势必造成政府和相当一部分公民群体之间的价值观发生冲突,引起社会问题。发挥第三方对中考改革的监督作用,首先要求中考命题要体现第三方的价值取向,当然,并不是完全按第三方的价值观组织中考命题,而是要体现第三方价值观的合理成分,引导第三方健全中考价值观。其次,建立第三方监督中考实施的机制,至少要建立中考实施责任制度,对于中考出现的责任问题能依法进行追究。

其二,发挥对考生学习过程的监督作用。第三方对考生学习过程的实际影响力甚至超过学校。如果学校搞素质教育,家长搞应试教育,两者对立的结果要么是考生完全用应试教育方式学习,要么是出现不利于学生成长的诸多家庭暴力事件,甚至是人间悲剧。理论上讲,素质教育、考生学习与第三方监督学习三者的价值取向是一致的。实践表明考生对实施素质教育是欢迎的,而第三方中却有很多人对实施素质教育采取不合作态度。究其原因,主要是缺乏新的人才观和成才途径观。如果国家既设有多种类型人才标准,多种认定人才方式,以及相配套的占有社会财富和机会的制度,在利益最大化和人性的驱动下,第三方监督考生学习过程的价值取向与考生学习、素质教育两者的价值取向就会一致,由此实施的保障活动就更富有成效。

参考文献

〔1〕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全国初中毕业、升学考试评价报告.(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3.

〔2〕冯平.评价论.(北京)东方出版社.199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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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中考改革若干问题的思考

关于中考改革若干问题的思考

中考是义务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阶段的重要考试。随着高等院校扩大招生,它已成为一种高利害性的考试。进行中考改革,将对推进中小学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教学改革,实施素质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产生积极的导向和推动作用。最近几年,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部对中考改革进行了大胆的尝试,19还委托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的有关专家,对全国部分省(市)、地区的中考试卷和考试管理等工作进行评价。评价表明,尽管各地在中考改革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因中考改革只局限于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系统内部,中考价值主体游离于中考改革之外,导致中考改革缺乏持续的支持动力和有效的质量保障机制,中考改革难于实质化。

一、中考改革的动力

中考是一个评价系统,评价主体是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行政部门,价值主体是社会(含高一级学校),评价客体和价值客体均是考生(见图),中考价值主体是中考改革的.内在动力。从本质上讲,中考表征的价值是一种社会价值(评价标准),它利用社会赋予的将个体价值转化为社会价值的机制,实现和创新社会所需要的价值。中考改革是中考自身进化和适应系统外部环境主动调整系统现有要素结构与运行机制的过程,其实质是建立和完善新的中考价值取向以更好地体现价值主体的需要。中考改革的第一推动力既可来自中考系统的内部,也可来自中考系统的外部。究竟是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系统(含系统要素个体)个体价值社会化的压力成为发动中考改革的首因,还是社会发展所引起的价值观变化成为发动中考改革的首因,这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要具体分析。

中考价值取向发生变化的内部动力来自社会价值观念的改革。一般来说,在社会意识形态发生重大变化(突变),社会主流价值观发生重大变化(突变)时期,发动中考改革的首因就是作为中考价值主体的社会的需要。社会创造新价值的本性,社会价值观念变革直接确定中考的变革。建国50多年的中考改革经验与教训,充分说明社会价值观念变革是推动中考进行根本改革的决定性力量。

在社会意识形态没有明显变化(渐变),社会主流价值观没有明显变化(渐变)时期,发动中考改革的首因大多是外生的。例如,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系统要求社会承认自己所创造的价值就有可能成为发动中考改革的首因。此外,由于评价客体是人生命体,有主观能动性,他们在主动满足评价者既定需要的同时,还会能动地创造出首先是自以为能体现自己价值的价值形态,然后试图将这种个体价值转化为社会价值。这种基于自我价值意识的对创造和实现新价值的需要也是推进中考改革的外部动力。

发动中考改革首因的差异直接决定改革力度和效率的差异。如果中考改革首先由其外部的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系统发动(只反映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系统价值需要),中考改革的进程将是艰难的;如果中考改革首先由其内部的社会价值观发动,中考改革的进程将是快捷的;如果中考改革首先由其不完全内部的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行政部门发动(只反映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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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语文中考改革的两点思考

关于语文中考改革的两点思考

今年2月,教育部下发了《关于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改革的指导意见》,决定以语文考试改革为突破口, 全面推进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改革工作。关于语文中考改革,教育部已于去年4 月下发了《关于中考语文改革 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确定包括上海市闵行区在内的全国7 个地区作为全国语文中考改革试点单位。各个试 点单位认真贯彻执行教育部门的指导意见,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实践,取得了一定经验,得到了教育部有关部门 的肯定,《人民教育》今年第5期也作了有关报道。

语文考试改革作为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牵涉到教育内部和外部的诸多因素。这里仅就考试命题的改革谈 两点认识。

一、命题内容应体现语文教学的主要目标

教学目标是教学评价的基本准则。上海《全日制九年制义务教育语文学科课程标准(试用)》指出:“语 文教学的任务是培养学生正确理解和运用祖国语言文字的能力,传授语文知识,并根据学科自身的特点,对学 生进行思想、品德、审美等教育。”由此可见,语文教学的目标是一个由多种因素构成的多元化的复合体,包 括语文知识、语文能力、思想品德、审美情趣、方法习惯等多个组成部分。其中,语文教学的核心任务是培养 学生的语文能力。因此,语文中考命题应该以能力立意而非以知识立意。

教学中,适当传授必要的语文知识无疑是十分必要的,它有助于提高学生的语文能力和文化素养。但是有 知识不等于就有能力,因为从知识到能力还需要一个转化的过程,需要进行扎实的训练,而能力强则必然具有 宽厚的知识基础。因而,从考查角度讲,就应该着重看他运用知识的能力,就像判断一个木匠的水平如何,要 看他能不能做出既美观又牢固的家具,而不是看他懂得多少做家具的知识。以能力立意既能检测出学生真实的 语文水平,又能引导知识教学走上为能力服务的正途。

由此看来,试题中过多的基础知识的考查,以及阅读理解部分许多非能力题的设置,是造成一些学生语文 “高分低能”的重要原因之一。某些阅读试题,很短的一段阅读材料,意思并不难懂,但可以出十几道题目, 做对一两题同做对全部题目没有实质性区别;有的一篇文章后面七八道题,大多是些跟阅读能力无多大关系的 知识性题,或是些外在于文章实质的细枝末节的问题,全做对了,结果却是连文章写什么还没读懂。这就是以 知识立意,把文章作为考查语文知识的材料,将阅读能力的考查异化为语文知识的考查,是把能力知识化,而 不是把知识能力化。这就难怪许多具有很强语文能力的学者、作家,因为不熟悉语文教学的那套“概念”“术 语”,闹出语文考试不及格的`笑话。

以能力立意,就基础知识的考查来说,就是要强调实用。基础知识的教学要做到“精要、好懂、有用”, 不片面追求知识的全面系统,强调运用。而基础知识的考查,更应该强调实用性,不应纠缠于名词、术语、概 念,尽量避免孤立地、静止地检测知识的识记和辨析,而应结合具体语境从阅读理解角度考查,以及通过写作 考查知识的运用。同时,要精减内容,降低权重,减轻负担,在检测知识中考查能力。

阅读能力的考查,要突出对阅读材料的整体理解。整体理解是阅读的规律。考查应着眼于整体,向全面理 解、整体把握方面侧重。即依据文章的特点,抓住文章的主旨、思路、篇章结构及表现方法这些全局性的问题 设计题目;即使咬文嚼字,也要不离段篇,争取“牵一词(句)而动全身”。不能死扣片言只语,设计些零零 碎碎的枝节问题,任意肢解文章,造成只见树木,不见森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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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语文中考改革的两点思考

关于语文中考改革的两点思考

今年2月,教育部下发了《关于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改革的指导意见》,决定以语文考试改革为突破口, 全面推进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改革工作。关于语文中考改革,教育部已于去年4 月下发了《关于中考语文改革 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确定包括上海市闵行区在内的全国7 个地区作为全国语文中考改革试点单位。各个试 点单位认真贯彻执行教育部门的指导意见,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实践,取得了一定经验,得到了教育部有关部门 的肯定,《人民教育》今年第5期也作了有关报道。

语文考试改革作为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牵涉到教育内部和外部的诸多因素。这里仅就考试命题的改革谈 两点认识。

一、命题内容应体现语文教学的主要目标

教学目标是教学评价的基本准则。上海《全日制九年制义务教育语文学科课程标准(试用)》指出:“语 文教学的任务是培养学生正确理解和运用祖国语言文字的能力,传授语文知识,并根据学科自身的特点,对学 生进行思想、品德、审美等教育。”由此可见,语文教学的目标是一个由多种因素构成的多元化的复合体,包 括语文知识、语文能力、思想品德、审美情趣、方法习惯等多个组成部分。其中,语文教学的核心任务是培养 学生的语文能力。因此,语文中考命题应该以能力立意而非以知识立意。

教学中,适当传授必要的语文知识无疑是十分必要的,它有助于提高学生的语文能力和文化素养。但是有 知识不等于就有能力,因为从知识到能力还需要一个转化的过程,需要进行扎实的训练,而能力强则必然具有 宽厚的知识基础。因而,从考查角度讲,就应该着重看他运用知识的能力,就像判断一个木匠的水平如何,要 看他能不能做出既美观又牢固的家具,而不是看他懂得多少做家具的知识。以能力立意既能检测出学生真实的 语文水平,又能引导知识教学走上为能力服务的正途。

由此看来,试题中过多的基础知识的考查,以及阅读理解部分许多非能力题的设置,是造成一些学生语文 “高分低能”的重要原因之一。某些阅读试题,很短的一段阅读材料,意思并不难懂,但可以出十几道题目, 做对一两题同做对全部题目没有实质性区别;有的一篇文章后面七八道题,大多是些跟阅读能力无多大关系的 知识性题,或是些外在于文章实质的细枝末节的问题,全做对了,结果却是连文章写什么还没读懂。这就是以 知识立意,把文章作为考查语文知识的材料,将阅读能力的考查异化为语文知识的考查,是把能力知识化,而 不是把知识能力化。这就难怪许多具有很强语文能力的学者、作家,因为不熟悉语文教学的那套“概念”“术 语”,闹出语文考试不及格的笑话。

以能力立意,就基础知识的考查来说,就是要强调实用。基础知识的教学要做到“精要、好懂、有用”, 不片面追求知识的全面系统,强调运用。而基础知识的考查,更应该强调实用性,不应纠缠于名词、术语、概 念,尽量避免孤立地、静止地检测知识的识记和辨析,而应结合具体语境从阅读理解角度考查,以及通过写作 考查知识的运用。同时,要精减内容,降低权重,减轻负担,在检测知识中考查能力。

阅读能力的考查,要突出对阅读材料的整体理解。整体理解是阅读的规律。考查应着眼于整体,向全面理 解、整体把握方面侧重。即依据文章的特点,抓住文章的主旨、思路、篇章结构及表现方法这些全局性的问题 设计题目;即使咬文嚼字,也要不离段篇,争取“牵一词(句)而动全身”。不能死扣片言只语,设计些零零 碎碎的枝节问题,任意肢解文章,造成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否则,不仅难以有效地检测实际的语文能力,而 且对教学将会产生误导。

要加强语文综合能力的考查。语文水平的主要标志是看语文综合能力的高低。作文,是语文综合能力的集 中反映,既体现了一个人的认识水平和思维能力,又体现了语文知识的运用能力和阅读水平的高低,最能代表 一个人的语文水平,因而世界各国都十分重视作文教学和作文考查。据介绍,1986年,当时的苏联高考工作方 面,采取了一个大的举措:由过去文理分科考多门,改为所有考生只考三门。第一门是所有考生必考;第二门 是分类别考;第三门是分专业考。第一门所有考生都必须考的是什么?出人意料的是作文。当时的苏联教育部 长在回答记者问的时候说:作文不仅能代表语文能力,而且也反映人的综合能力。原苏联的这一改革举措,与 我们“文革”前语文高考只考一篇作文的思路不谋而合,是很令人深思的。因此,我认为语文考查,无论高考 还是中考,都应逐步加大作文考查的力度。至于作文评分误差的控制,是可以想办法逐步完善的。闵行区根据 教育部的`指导意见,已于去年在中考作文阅卷中采用三人独立评分,并引进计算机进行评分质量监控,较好地 解决了中考“中考一篇作文”的评分难题。

二.试题形式应符合语文学科的特点

语文考试该不该用标准化试题,人们的意见不一。赞成者认为标准化试题有许多优点,如客观性强,知识 覆盖面大,易于评分操作,很适合大规模的考试。全国语文高考选择题至今仍占较大比分。反对者则认为标准 化试题有明显不足,认为这种题型只适合考查求同思维,不适合考查求异思维;只能考查思维的结果,不能考 查思维的过程;经常运用符合标记代替操作,很难反映语言的实际运用能力。

其实,两种意见都不无道理。唯物辩证法告诉我们,任何事物皆有利弊,关键在于要抓住矛盾的主要方面 。某种做法如果利大于弊,就该积极采用;弊大于利,就该摒弃。选择题是否该用,判断的标准应该看它是否 符合学科特点,是否有利于有效检测实际能力,以及能否对教学产生积极的导向作用。至于操作上的困难,并 不是判断的主要依据,因噎废食是不足取的。

关于这一点,教育部关于语文中考的意见明确指出,要“严格控制客观题的题量”。这是符合语文学科特 点的,是正确的导向。我认为,选择题尽管有某些优点,但仅是操作上的,它的缺陷和弊病远远大于它的优点 。首先,它不能从本质上最大限度地检测语文能力,即不能有效地反映正确理解和运用语言文字的能力。从理 解角度看,选择题的选项给出了思维的结果,它就必然在一定程度上提示了思维的方向和过程。也就是说,考 生即使选出了正确的答案,也不以说明是他正确思维的结果。从运用角度看,选择题更有致命的弱点,那就是 看不出考生运用语言文字的表述能力。换句话说,如果改用简答题之类的文字表述题,学生的语言运用能力就 会看得一清二楚。有人或许会说,选择题在检测基础知识方面还是有效的吧。其实也未必。举个简单的例子, 读拼音写汉字,用选择题的题型,检测出的只是认读能力,不能检测出他是否真正会写。如改为填空,他就可 能写错。所以,即使是考查基础知识,其功能也是很有限的。然而目前,许多省市和地区的语文中考,不仅用 大量选择题考基础知识,削弱了阅读和写作能力考查的力度,在阅读理解部分也采用选择题型,这是难以实现 考试的检测功能的。

其次,大量采用选择题,对教学的导向是不利的。有考试就必然有应试。这样考,平时就会这样练。我们 常常看到,许多学生不是把精力放在多读多写和体验感悟上,而是把时间大量花费在打钩画圈,学生负担有增 无减。加上选择题的编制要求很高,难度很大,而目前大多数的选择题的编制水平较低,猜谜式、游戏式的现 象很普遍。学生对这类题目实在难以把握,大量时间花在了对那些似是而非的答案的推敲上,长此以往,真正 的阅读训练得不到加强,语言表述能力就越来越差。而这类非此即彼的操练被反复强化,就会逐渐内化为他的 思维方式,导致思维的单一化和机械化,个性和创造力得不到发挥。

本来,作为一种题型,本身无所谓好坏。标准化题型或许适合其他某些学科,但对语文学科实为弊多利少 。尤其是语文学科,语言文字的模糊性、多义性及以语言文字的运用能力为核心的教学目标,决定了语文考查 更适合用简答、作文这类以文字表述形式为特征的题型。有关资料表明,标准化考试的方法是1985年从香港引 进的,而香港1986年就停止了标准化考试。前苏联从1986年起也废除了标准化考试。这一现象,对我们应该是 有所启示的。

语文中考改革虽不像高考那样牵涉面广,所起的影响大,但它承担着为一个地区九年制义务教育进行质量 检测和人才选拔的重任。同时,由于长期以来,人们习惯于视升学考试为平时教学的“指挥棒”,考试的导向 作用客观存在。因此,如何充分发挥语文中考的选拔功能和积极的导向作用,进一步推进语文学科的素质教育 ,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

篇5:推进农村综合改革问题分析思考

推进农村综合改革问题分析思考

一、《决定》关于农村综合改革的论述

《决定》中有三处关于农村综合改革的论述:一是继续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基本完成乡镇机构改革任务。三年内在全国普遍健全乡镇或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监管等公共服务机构,逐步建立村级服务站点。二是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扩大国有林场和重点国有林区林权制度改革试点

。三是推进省直接管理县(市)财政体制改革,优先将农业大县纳入改革范围。

11月5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出台了扩大国内需求、保持经济增长的十项措施。会议决定年内新增1000亿元,其中动物防疫体系7亿元,用于建设9600多个乡镇兽医站。

二、我县农村综合改革进展顺利

2、完善乡镇机构改革。采取考试测评等办法,精简乡镇财政所人员,共分流人员42人。本着积极负责的态度,按照“乡镇一点、主管科局一点、财政一点、个人一点”的原则,完成了农技站、林业站、畜牧站、水管站、广播文化站共900多名职工的社会养老保险,解决了他们的后顾之忧,确保了社会稳定。

3、积极化解“普九”债务。去年11月份以来,我们按照上级文件要求,成立班子,强化措施,扎实开展我县清理核实“普九”债务基础工作,共清理核实“普九”债务8456万元。目前,我县“普九”债务清理审核工作顺利通过了省级审核,即将进入化解关键时期。县政府计划通过各种有效途径,积极筹措资金,建立偿还“普九”债务的专项资金,全力保证将按规定应由县财政负担的'部分综合列入财政预算,不留缺口。

4、稳步推进中型水库改革。按照省、市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将7座中型水库定性为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将东方桥电排站和二个堤垸管理站定性为纯公益性事业单位,财政按人平7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目前,中型水库管理所人员已全部纳入社保范畴,47名退休人员已开始实行社保打卡发放养老金。中型水库和泵站、堤垸的在职人员将在今年12月底前可改革全面到位。

三、下段农村综合改革重点

农村综合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内涵丰富,外延广阔,许多涉及农民利益、关系“三农”发展的改革内容都可以纳入其中。根据中央精神和上级部门安排,下段我们应重点做好以下几项改革工作:

1、尽快完成乡镇机构改革任务。一是三年内在全县普遍健全乡镇或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监管等公共服务机构,逐步建立村级服务站点。二是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将乡镇经管站纳入政府体系,做好养老保险接轨。

2、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加大宣传力度,保证经费、人员到位,争取明年完成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3、继续完善农村土地二轮延包。目前,大部分乡镇已进入发证阶段。由于这项工作的复杂性,需要进一步查漏补缺,尽量减少工作误差。特别是全家外出务工对象,要采取多种途径,确保核对到位。

4、积极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充分认识这项改革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它作为农村综合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在清理核实、锁定债务的基础上,筹集资金,分类指导,积极化解。力争用2年左右时间,基本化解全县农村义务教育债务。

篇6:中国企业所得税制改革与立法问题思考

中国企业所得税制改革与立法问题思考

摘  要: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存在不少问题及缺陷。比较国外企业所得税制的不同模式,中国企业所得税改革应合并两税,选择统一、公平、规范与简明的法人所得税制模式。中国法人所得税立法应在纳税人范围的确定、税率的设计、应税所得的确定、税收优惠等方面加以改进。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制,法人所得税法,税制改革

税收制度是一国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国家经济体制、经济运行机制和企业制度的改革,税收制度也要相应变革。企业所得税制是我国税制的主要内容之一。要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推动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使不同所有制企业在税收方面享受同等待遇,必须对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制进行全面改革,建立统一、公平、规范与简明的法人所得税制。如何实现我国企业所得税制的全面改革成为当前需要深入研究的紧迫课题。

中国企业所得税制存在的问题及其改革目标

我国1994年的税制改革,将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的所得税合并为统一的内资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制改革取得了较大成效,但尚未达到改革的目标。现行的中国企业所得税制还存在诸多问题与缺陷。

(一)内资企业所得税制本身存在的问题

第一,现行内资企业所得税制使公有制与非公有制企业之间存在差别待遇,不适应企业组织法律制度和现代企业制度的构建。现行不同“身份”的企业之间税负不一致的所得税制,不符合税收中性原则,导致企业选择经营组织形式更多地受到税收政策导向的左右,而不是根据经营管理的需要。在我国目前企业制度进行根本改革,企业合并、分立等改组日益频繁的情况下,这种税制阻碍了我国企业根据现代企业制度进行规范改组的进程。

第二,内资企业所得税立法层次低,不符合我国《立法法》第8条关于税收的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的规定;同时也不符合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税收法定主义之“法”,仅指法律,即最高权力机关所立之法,而不以法的其他形式来规定税收,这也是各国通行的惯例。因此,我国现行的内资企业所得税法仍然以行政法规为表现形式,已不合时宜。

第三,大部分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为标准界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另一部分必须以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或总公司、总行等为纳税人,使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的独立法律地位界定标准不统一,造成纳税人认定上的复杂和混乱。

第四,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权利义务规定不明晰。纳税人的权利义务在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只是一般性的规定。对于在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的过程中,纳税人的一些特殊权利义务,应在企业所得税法中专门规定。但是,这些关于纳税人的特殊权利义务的规定,在内资企业所得税法中缺失。

第五,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过重。据统计,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2%左右,而内资企业的所得税实际税负为25%左右,两者相差悬殊。这不利于塑造公平竞争的环境。

(二)“两税”并存所带来的问题

我国1994年税制改革,设计了内资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企业所得税法》。“两税”并存尽管在当时是必要的选择,但今天看来问题不少,弊大于利。

第一,两套税制在税基、税率、税收优惠等方面不统一,这种不规范的所得税制度,既与国际惯例相去甚远,又不利于我国税制结构的优化,同时也不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第二,两税并存,内外资企业享受待遇不同,给纳税人避税和偷税提供条件。由于外商投资企业享有很多内资企业无法享受的税收优惠,因此在实践中出现了大量的假合资、假合作的情况,许多内资企业摇身一变成为外资企业,其主要目的在于通过改变身份而少缴所得税款+这与立法目的相冲突。

第三,两税并存,不符合税法公平原则和税收中性原则,不利于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无论内资企业还是外商投资企业都是平等的市场主体,企业之间的竞争必须建立在公平的基础上,应该是在同一法律、同一社会经济环境中竞争。因此,企业必然要求公平税负,有一个平等的竞争环境和均等的竞争机会。我国税法给予外商投资企业过宽的税收优惠,实际上是对内资企业的一种歧视,有悖于税法的公平原则和税收的中性原则。

第四,两税并存,加大税收成本,降低征管效率,不符合税收效率原则。由于两套税制在规定上有许多不同之处,如税基的确定、税率的适用、优惠的不同等方面,征管部门对不同类型的企业适用不同的税收法律,必然降低效率。

第五,两税并存,不符合WTO规则和国际通常做法。内、外资企业分别适用不同所得税法,实行不同的税收待遇,这不符合世界各国只将企业区分为居民与非居民纳税人的惯例。

纵观世界各国,尤其是WTO的成员国,都采用国民待遇原则,对本国企业和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一视同仁,都适用统一的公司(企业、法人)所得税法。只是规定居民纳税人承担无限纳税义务,而非居民纳税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基于两税并存造成许多弊端,应当合并两税,确立以统一、公平、规范、简明的法人所得税为我国企业所得税制改革的目标。

国外企业所得税制不同模式对我国的启示与借鉴

现代税制结构中,所得税制占有最重要的地位,发达国家一般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类,发展中国家所得税制的内容和地位也日益提高。企业所得税作为所得税制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国外的税收法律中居于非常重要的地位。从大多数国家对企业所得征税的税种来看,多数国家为“公司所得税”(如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法国等),有的国家为“法人税”(如日本、德国),也有国家称之为“企业所得税”(如意大利),我国台湾省将其称为“营业事业所得税”。

国外的公司所得税按归属的程度和对已分配利润是否适用低税率而划分为3类,即古典制、归属制、分率制或称双率制[1](p23)。

第一,古典制。即公司取得的所有利润都要缴纳公司税,支付的股息不能扣除,股东取得的股息所得必须作为投资所得再缴纳个人所得税。这就是说,古典公司税制意味着对已分配的利润(股息)存在经济双重征税。

第二,归属制。将公司所支付的税款的一部分或全部归属到股东所取得的股息中。它是减轻重复征税的有效方法,分为部分归属制和完全归属制。部分归属制是将公司税的一部分看作是股东个人所得税的源泉预扣,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必须将这一部分预扣的税款作为其股息所得的一部分估算出来,加在其应税所得中,在算出其总的税负后,再抵免此预扣额。完全归属制,是指公司税全部归属到股东身上,即将全部公司所得税看作是股东个人所得税的源泉预扣,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必须将这部分预扣的税款作为其股息所得的一部分估算出来,加在其应税所得中;而在算出其总的税负后,再抵免此预扣额。

第三,双率制。指对公司已分配利润

和保留利润按不同税率课征的制度。由于双税率制下仍然涉及有无归属性税收抵免问题,故双率制又可分为双率古典制和双率归属制。双率古典制,就是指不存在归属性税收抵免而分率课征的税制。双率归属制,就是指存在归属性税收抵免而分率课征的税制。

不同的国家采用的公司税制不同,而且一些国家在不同的时期公司税制也不同。究竟采用哪种税制模式,应视各国的国情以及经济发展的要求而定。国外的税制模式及其成功的改革经验值得我国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制改革时借鉴,这样可以节约立法的成本,少走弯路。具体如下:

第一,正确界定法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多数国家的公司所得税法都将法人作为公司所得税法的纳税人,不包括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这点值得我国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制改革时借鉴。毕竟投资人对法人和非法人团体的债务负有不同的法律责任,法人团体的投资人对法人的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此时,法人团体与投资者在所得税法上应视为不同的主体,分别缴纳所得税;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其投资者对该组织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此,在税法上不应将非法人组织视为独立的纳税主体,而只是对其投资者的所得课税。

第二,立法时,将法人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系统考虑。国外的公司所得税制划分为古典制、归属制以及分率制(双率制),正是基于对公司利润征收公司所得税后是否还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征收而划分的,即是否对公司利润重复征税。国外解决对公司支付的股利在公司和个人两个层次上被征收的基本方法是将个人所得税与公司所得税一体化[1](p320)。因此,法人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的联系非常紧密。

虽然法人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选择不同的纳税人和征税对象课征,理应互不交叉,但在某些情况下,法人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虽选择不同的纳税人,却以同一对象征税,因而发生重叠交叉,出现重叠征税。如何在最大程度上避免这种重叠征税的现象,也是我国在进行所得税制改革、选择税制模式时应该考虑解决的问题。尽管在理论上,国外有人主张个人所得税与公司所得税完全一体化,即废除公司所得税法,把全部的公司利润都放到个人层次上课征所得税,只对股东所得征税,但是,这种方法在政治上很难行得通,而且还会导致新的避税,因此,到目前为止,没有任何国家考虑采用这种方法。我国在立法时,也应权衡利弊,不应为了解决重叠征税的问题而牺牲国家的税收利益。

法人所得税作为税收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税种,其改革不能孤立进行,必须与其它经济改革和税制改革相配套和协调。而个人所得税作为所得税体系中的一个税种,与企业所得税关系更为密切,将二者综合考虑,可以使所得税体系完整、系统、协调。

第三,降低税率,拓宽税基。在上世纪80年代的世界性的税制改革浪潮中,大多数国家的公司所得税改革都呈现出降低税率、扩大税基的特点,降低公司所得税率的国家,并没有因为税率降低而减少公司所得税的收入,因为它们在降低税率的同时,增加了应税的所得项目,减少了准扣项目。我国在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统一以后,也要注意在税率的设计上不应超过目前的33%的税率,应趋于较低的税率,但同时不应因为税率降低而减少国家的税收。一方面,要扩大应缴纳法人所得税的收入项目;另一方面,要参照国际惯例,严格税收支出,减少或取消一些准扣项目。

第四,规范税收优惠。在很多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以公平为价值取向,因而税收优惠政策统一、透明。在我国,税收优惠政策多而复杂且极为不规范,有行业优惠政策、区域优惠政策,有区分经济性质的优惠政策,此外还有大量的临时性减免等。税收优惠政策过多过滥,破坏了公平税负的原则,影响了税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因此,在法人所得税立法时,应以法律的形式确定税收优惠政策,以较高的法律层次来规范、统一税收优惠。但税法中应只规定优惠政策的原则、重点和方法,至于优惠政策的具体对象和内容应授权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情况和产业政策的需要依据法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原则、重点在实施条例中确定。

中国企业所得税制改革应选择法人所得税制模式

(一)合并两税,建立统一的法人所得税制

在选择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法立法模式时,除了要充分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还应遵从国际惯例。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制,应采“法人所得税”的名称。这是因为:

第一,法人作为两税合并后的纳税人,其概念科学并易于认定。相比“企业所得税”,“法人所得税”将法人作为该税的纳税人易于认定。现行法律规定以企业是否 “独立核算”作为界定纳税人的条件,所谓独立核算,其标志是:在银行开立结算账户;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核算盈亏。‘国家税务总局对纳税人的确定作了补充规定:对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独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实行独立经济核算,但未进行独立经济核算的,虽不同时具备税法规定的独立核算的三个条件,也应当认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这导致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模糊不清。法人这一概念,在我国相关法律中有明确的规定,如在我国的《民法通则》第36条、37条对法人的概念及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

第二,法人概念比企业概念、公司概念涵盖面广。若采用“企业所得税”这一名称,则无法涵盖一些从事营利活动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若采用“公司所得税”这一名称,适用的主体范围则更狭窄,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只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我国的很多企业法人不具备公司形态,这样就会将不具备公司形态的企业法人排除在纳税义务人范围之外,不符合我国国情。采用“法人所得税”则可以很好解决前述两个名称的不足,不仅将企业法人(无论是否具有公司形态)作为该税的纳税义务人,也包括了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法人是可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法人的责任与其投资人的责任相分离,法人可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法人税制是许多国家成功经验的总结。法人#公司$所得税历经两百年的发展,成为目前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重要税种之一,各国所得税制度都已较为完备和成熟。因此,我国企业所得税制改革过程中,在立足中国实际的前提下,注重借鉴各国所得税制的成功经验,使新的企业所得税制度基本适应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融入经济全球化的要求。

(二)统一后的法人所得税应选择的模式

从现阶段的情况看,我国统一后的法人所得税应根据法人的应纳税所得额的不同而分别采用古典制或双率古典制,即古典制和双率古典制并存。具体设计为:法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下的,按 15%比例税率征税;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上的,对于不分配的利润按30%的比例税率征税,对于欲分配给股东的利润则按25%的比例税率征收。之所以选择这种模式,原因是:

第一,采用这种模式,可以很好地体现量能负担的原则。对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万元以下的纳税人,适用较低的税率,而对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

元以上的企业适用较高的税率,体现所得多者多缴税,所得少者少缴税的原则,以体现量能负担原则。

第二,采用这种模式,可以比较好地解决重叠征税的问题。在采用古典制的场合,按15%的比例税率征税,本身税负较轻,即使税后利润分配给股东,再征收个人所得税,税负也较轻;在采用双率古典制的场合,区分未分配利润与已分配利润而适用不同的所得税率(即对已分配利润适用较低的税率),主要的目的就是为了解决重叠征税的问题。

第三,采用这种模式,符合我国的现有的征管水平,可操作性强。古典制与古典双率制操作简便易行,比较符合我国目前税收征管执法水平普遍偏低的情况。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下,采用单一的比例税率;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上的企业,一般而言,财务核算都比较健全,对于分配利润和不分配利润划分清楚,根据真实的财务资料对不同的利润适用不同的比例税率。这样不会加大税收征管的成本,是一种现阶段符合我国国情的切实可行的办法。

中国法人所得税立法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以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为标准确定纳税义务人

虽然在有些国家的公司税法中,规定公司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不只是公司,还有合伙企业和独资经营企业,但是我国法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原则上应该为企业法人,不应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参照国际上大多数国家的做法,不将非法人企业作为独立的纳税主体,而对其投资人(或所有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按其归属所得课税。如德国所得税法规定,只征收所得税(只对个人所得征收)和法人税,法人税规定纳税人为具有法人资格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联合保险公司、财团、营利性公共团体及其他民法上的法人,但无限公司和合伙组织等非法人组织不是独立的纳税主体,其所得应分配给其成员,在其成员名下征收个人所得税或法人税[2].

但我国在设计法人所得税法的纳税义务人时,有两种特殊的主体需要加以考虑:一是在中国设有常设机构而从中国境内取得生产经营所得或者从境内外取得的与常设机构有密切联系的其他所得或不设有常设机构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二是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企业分配所得的`外方合作者,这两类主体也应该按照我国法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法人所得税。

(二)税率的设计

税率形式的选择。从各国采用的情况来看,法人所得税税率形式大致有单一比例税率型、分类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型,它们各有优缺点,大多数国家实行比例税率。根据我国国情,应该采取比例税率的形式,这样既可以比较直接地反映横向公平原则,又能较好地体现纵向公平原则,同时也贯彻了效率优先,量能负担的原则 [3].

税率水平的确定。合并后的法人所得税税率的设计,要综合以下因素:在对世界上各个国家税率比较的基础上,尤其是与周边国家比较的基础上进行设计,保持与周边国家税率相当或略低水平;从调节经济的效用出发,保证所得税收入的适度水平,应在“宽税基、低税率、高效率”的目标下,合理设定税率水平,保证并加强所得税的调控能力;要从实际出发,考虑政策的连续性、前瞻性和财政、企业的承受能力;还要考虑到我国的税制结构。因此,统一后的法人所得税应该根据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同而不是根据企业规模的大小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不应一刀切全部适用同一比例税率。具体设计如前所述:

第一,古典制。适用古典制的情况是,纳税人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满10万元,法人所得税税率为15%.这种税率只适用于利润水平低的纳税人(而不是规模小的纳税人)。

第二,双率古典制。法人年应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的,对于不用于分配的利润适用比例税率30%;对于分配单个股东的利润,适用25%的比例税率。虽然法人所得税是古典制和双率古典制并存,但就特定的纳税人而言,在缴纳法人所得税时,或适用古典制,或适用双率古典制完全视其年应纳税所得额而定。另外,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上述所得,法人所得税税率为20%.

(三)应税所得的确定

法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应该是净收益。各国税法一般都有确定税基的具体规定。通常包括4个方面的内容:(1)应当计税的收入项目;(2)免于计税的收入项目;(3)准予扣除的费用项目;(4)税收的优惠政策。我国统一后的法人所得税在确定税基时,也要综合上述4项内容,从法人总的收入当中,扣减免于计税的项目、准予扣除的项目及上期亏损,以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税收优惠

合并后的法人所得税仍然应该保留税收优惠的政策。在确定税收优惠政策时,应当建立产业政策导向与区域发展战略导向相协调的所得税优惠机制。对外商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应将过去的全面优惠变为特定优惠。

当前对税收优惠政策如何调整存在一些片面的看法,其中代表性的观点有两种:一是认为要根据WTO对国民待遇原则的要求全面取消对外资的税收优惠;二是认为要取消区域性的税收优惠,中西部也不例外,对中西部的支持可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和公共财政支出来解决[4].这些看法未免有些极端。统一后的法人所得税法,应规范和优化税收优惠政策,而不是全盘取消。当然,税收优惠应最大限度地给企业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优惠的程度要从国情出发,结合整体投资环境来考虑。

从优惠的具体措施上来看,应尽量避免直接优惠方式,而应多采用间接优惠方式。从过去的实践看,减免税的直接优惠措施效果并不十分理想,它以牺牲国家即期的税收收入为代价,还要受相关国家税收制度的制约,如税收饶让条款、资本输出国税率高低、税收管辖权、消除国际双重征税的办法等因素的制约,难以使外国投资者直接受益,而是流入了投资者母国的政府。因此,统一后的法人所得税法应多采用符合税收公平原则和国际惯例的间接优惠措施,如税收抵免、亏损结转、加速固定资产折旧、再投资退税等,这些措施不受国际税收因素的制约,能真正达到使投资者直接受益的税收优惠目的。

参考文献:

[1]各国税制比较研究课题组,公司所得税制国际比较(J),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李青,关于完善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所得税法的思考(M),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4):36.

[3]江西省财政厅,江西财经大学联合课题组,关于统一企业所得税立法问题的系统研究(J),当代财经,(2)。

[4]温美琴,关于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合并问题的探讨(J),现代经济探讨(8)。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徐孟洲 张晓婷

篇7:农村税费改革中存在的问题与思考

关于农村税费改革中存在的问题与思考

农村税费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统揽全局,审时度势,作出的一项旨在规范农村税费制度,从根本上减轻农民负担的重大举措。2002-2003年上半年,根据中央、省、市、区的统一部署,我镇积极稳妥地实施了农村税费改革,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改革后,我镇农民负担总额为227.72万元,其中:农业正税为189.76万元,农业税附加为37.96万元,亩平负担61.7元,亩平负 担 下降了25.49%, 比省规定的20%的标准降低了5。49,达到了村村减负,户户受益的目标。同时,遏制了农村乱收费、乱集资和各种乱摊派;规范了农村税收制度;密切了干群关系,党和政府在农民中的威信进一步提高,有力地促进了农村的稳定和发展。但是,从我镇的农村税费改革的实践来看,农村税费改革中还存在诸多问题,给镇村两级经济发展带来了一定的影响,亟待我们认真研究并加以解决。

问题与原因

(一)村级包袱沉重,债务化解难。

截止2002年底,全镇十五个村债务总额为664.3万元,村平44.29万元,最多的解放村达83.2万元,村级债务农民人均420.5元。通过我们的调查了解,这些债务主要是因“普九”达标、部分农户欠历年款、和发展地方事业导致的高息借款、村垫付农业税、财务管理不善等方面原因造成的,且村级至今无能力偿还,加税改后村级资金来源渠道变窄,债务偿还就更加困难,导致村级债务逐年叠加,包袱沉重,债务化解越来越难。

(二)农民纳税意识差,农业税及附加征收难。

近年来,由于受市场和自然灾害的影响,农民的比较效益逐年下降,农民纳税意识退化,农业税费征收难一直是困扰镇村两级干部的突出问题。税费改革后,一方面按照上级的要求,农业税及附加征收的主体是财政部门,而基层财政所人员少,一个村财政所只能安排一个人征收,有的甚至两个村由一人负责征收,面对千家万户,他们使尽全力也难以完成征收任务。而镇村干部的角色是协助,到户只能以“做工作为主”,理不直气不壮;另一方面,上级的规定锁定历年债务,不许征收历年欠款,征收了的还要清退,给部分群众造成错误理解,认为历欠款可以不还了。甚至有的农户还说当年的税费不交,到下年不也就成了历欠款,照样可以不还。这对部分交款积极的农户打击很大,致使一些交款积极的农户也不愿意还款了;第三,过去收税,农户可以上交实物,亏损部分村级从三提五统里补贴,而现在只能从农户手中收取现金,从而大大增加了收税的难度。因此,从这三个方面来讲,农村税费改后,农民纳税意识差,农业税及附加增收的难度越来越大。

(三)村级经济实力弱,村级公益事业发展难。

税费改革政策规定,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所需资金,按照“量力而行,群众受益,民主决策,上限控制,使用公开”的原则办理。但是,在村级实际操作中困难和矛盾重重,一是认识不到位。税改后,公益事业建设投入由村民决策并以村民筹资为主,对于村两委而言,一则怕麻烦,更担心得不偿失,与其一片好心办砸事,而遭“非议”,不如墨守成规顺其自然。对农户而言,因认识不到位,或出于对村两委的不信任,对村两委的提案明知应为而不予支持。二是组织难到位。村级换届选举形成的块块负效应(换选导致村民之间的小宗派小团体之间产生隔阂),使干群关系受到了一定影响,有时直接导致村民代表会议难召集,或即使走到一起也难形成“共识”。三是村级经济脆弱,发展难。税改前,村级经济来源渠道相对较宽,公益事业建设一般由村委会根据村级实际量力而行。而税改后,村集体经济发展困难,有限的资金保村级正常运转尚捉襟见肘,更无力考虑其它支出;此外,村民大会虽同意的建设项目,也因农户收入增长过缓集资困难而不能落实。其结果导致公益事业发展受阻。如停止教育集资后,农村中小学的基本建设投资没有来源,虽然从转移支付中给了一点,但经费还是不足,必将使农村教育的发展受到限制。特别是“两工”取消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修路、架桥、文化卫生福利事业等的组织工作更加困难,尤其是一些跨村级的水利工程将更难实施,出现了张推李卸的现象。

(四)镇村两级收入少,工作正常运转难。

我镇是典型的农业镇,工业基础薄弱,长期以来镇村两级主要靠农业税收勉强维持现状。税费改革后,由于改革方案规定农业税附加最多只能收取农业税正税的20%,而且农业税将在一定时期保持不变,这就导致镇村两级收入大幅度下降,增收困难。据调查,税费改革后,我镇十五个村的可用资金仅有70.23万元,比改革前减少了26.37万元,减幅达27.3%,每个村平均收入仅4.68万元,镇级财政缺口也达到23.12万元。这就使镇村两级经济实力削弱,各项工作正常运转困难。

思考及建议

通过一年多的农村税费改革实践,我们深刻认识到,推进农村税费改革,是维护农民利益,减轻农民负担的治本之策,也是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农村的具体实践。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农村税费改革的精神,确保改革后农民负担明显减轻、不反弹,确保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正常需要,针对我镇税费改革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我认为要按照“巩固、规范、配套、完善”的原则,从以下五个方面着力解决。

(一)努力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

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税总额在一定时期内是不变的,象我镇一样以农税为主的镇村两级财力在一定时期内没有了增长的空间,减轻农民负担、解决农村税费改革和农村发展中面临的各种矛盾和困难,从根本和长远来看,必须靠发展壮大经济实力来实现。农村经济得不到发展,农民负担难以减轻,减轻了也难以稳定。因此,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切实转变职能,抓住农村税费改革的机遇,加快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步伐,千方百计发展农产品加工业,搞好农副产品的加工转化增值,增加农民收入,带动农民致富,大力实施开放兴镇战略,引进和培植骨干税源,增强镇村两级财力,为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提供保障。

(二)努力化解镇村两级债务难题。

镇村两级长期形成的各种债务,已成为农村税费改革的沉重包袱,实行农村税费改革后,镇级财政紧张,村级资金来源渠道变窄,减债更加困难。因此,在化解镇村两级债务问题上,要按照“区别情况,明确债权,各负其责,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工作思路,逐一进行化解。对于镇政府的负债,由镇政府通过发展镇级经济、盘活资产来解决办法。一是通过拍卖村荒山、坡、渔池等资源使用权和村集体闲置资产,盘活资产偿债。二是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高息借贷,实行降息减债。三是对农民历年所欠国家税收已由村集体垫付的,应根据农村税费改革的有关政策执行。

(三)切实解决镇村财力缺口问题。

实行农村税费改革后,随着农民负担的减轻,镇村两级收入相应减少。在财政上出现了较大缺口,要解决这个问题,总的思路是靠自力更生,增收节支,立足于通过改革和发展来弥补财力缺口。一是要下大力精减机构,归并设置过多、过散的事业单位,精简乡镇财政供养人员,实现“减人、减事、减支”。二是要推进农村教育改革,通过优化教育资源配置,节约教育经费,切实解决好农村义务教育正常需求问题。三是要调整和完善乡镇财政体制,规范乡镇和村之间的分配关系。四是进一步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压缩非生产性开支,取消村级招待费,减少村级支出。五是合理理财,充分用好现有财力,发展经济,广辟财源。

(四)明确征收主体,规范税收征管工作。

建立规范的农村税费制度,是农村税费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确保农民负担减轻、不反弹的关键。一是要明确税收征管主体。改革后镇村干部没有征收农业税的执法主体资格,只有协税义务,因此税收征管主体只能是财政部门。二是调整和充实基层征管力量,确保财政征收主体到位,按照“财政干部依法征税、农民群众依法纳税、镇村干部依法协税”的要求,建立规范的农业税收征管机制。三是改进农业税征收方式,在村或村民小组农户集中的地方,设立固定或流动征收点,实行“定点、定时、定额”的三定征收方式。四是强化政策宣传,不断提高农民自主纳税的意识,由被动纳税向主动缴税转变。五是对历欠税款要制定相应的措施,保护大多数农户的纳税积极性。六是加强征管队伍建设切实转变工作作风,规范执法行为,完善执法监督。

(五)规范村“一事一议”问题。

农村税费改革后,村内公益事业建设主要靠“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在“一事一议”问题上,既要防止有事乱议,增加农民负担;又要防止有事不议,影响村内公益事业发展。一要了解民意,加强引导,完善好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充分尊重农民的民主权利,真正做到“农民的事、农民议、农民定、农民管”。要加强引导,既防止有事议而不决,决而不行,又要使“一事一议”与农村结构调整和农村文明建设相结合,把有限的资金用在最需解决的问题上。二是坚持原则,规范操作。要坚持严格实行上限控制和量力而行的原则,严格工作程序,规范操作。三是政府扶持,严格监管。对于一些急需的而“一事一议”又无法落实的公益事业,政府要予以积极扶持,以促进村公益事业的正常发展,要建立镇村和农民多层次、多方位参与的监督管理机制,对“一事一议”每一个环节实施监督检查,并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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