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医疗保险基金

时间:2025-03-11 03:36:59 作者:斑头雁 综合材料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导语】“斑头雁”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5篇什么是医疗保险基金,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后的什么是医疗保险基金,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篇1:什么是医疗保险基金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分别是什么 ?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路户相结合,是这次改革所明确的一个重要原则。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的建立与使用有四个方面的具体规定:

一是建立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

个人缴费全部划入个人帐户;单位缴费按30%左右划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建立统筹基金。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 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

二是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要明确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开管理。个人帐户主要用于小病或门诊费用,统筹基金主要用于大病或住院费用。目的是明确各自的责任,避免统筹基金透支个人帐户,也便于管理。

三是制定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 倍左右。

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从个人帐户中支付或由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主要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补充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统筹基金的具体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以及在起付标准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用的个人负担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四是少数缴费比例较低、划一部分资金进入个人帐户有困难的地区,可以暂不划人,先用于建立统筹基金。

篇2: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2016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拓展阅读】

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是指某统筹地区所有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中,扣除划入个人帐户后的其余部分。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属于全体参保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集中管理,统一调剂使用,主要用于支付参保职工发生的医药费、手术费、护理费、基本检查费等。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实行专项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任何个人都不得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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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医疗保险基金风险工作总结

医疗保险基金风险工作总结

根据中共县委办公室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工作方案等七个方案的通知》文件要求,为防止骗取医保基金行为的发生,确保基金安全运行,制定了《医疗保险管理局医疗保险基金风险工作实施方案》,并成立了领导小组,通过层层压实工作责任,分解工作任务,细化工作措施,顺利完成工作目标,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建立健全岗位职责和各项制度。

在不断加强业务经办能力的同时,创新工作措施,建立健全岗位职责,制定完善了“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制度”“业务经办三级审核制度”等规范内部控制体系,明确了业务经办、基金财务等工作的职责范围。

二、规范经办业务,提高业务经办能力。

依法依规经办各项业务,规范经办流程,核定业务数据。对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参保信息修改等要求资料齐全,按程序办理。对参保人员进行待遇支付时,做到初审、复核、分管领导签字、负责人签字,做到了各个环节相互监督制约。

三、继续加强基金财务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在基金财务管理方面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建立财务专户,专款专用,真实准确的核算基金收入、支出和结余,及时认真填制、审核财务报表,确保相关数据一致。

四、强化医疗保险基金监管工作。

为切实维护医保基金安全,按照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的有关要求,20xx年,我们在开展医疗基金的监管方面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开展审计工作。在20xx年3月1至4月30日开展医疗保险内部审计工作,对20xx年的.政策执行及制度建设、基金收支、信息系统现状等进行重点审计。配合审计局做好医保基金专项审计工作。有效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作规范、有序、稳定运行。

(二)强化定点医疗机构的协议管理。今年,与县内15家定点医院、9家定点药店签订《20xx年度的医疗保险零售药店管理协议书》。在协议签订过程中,对定点医疗机构在上年度的协议执行时存在的问题进行通报,并要求进行全面自查整改,严禁以药易药、以药易物的情况发生,在年度考核中,严格协议考核指标进行全面考核,并扣取了对应的“保证金”金额,违反协议其他条款的,严格按协议内容进行处理。

(三)进一步加大外伤核实和异地住院核查力度,控制基金支付风险。规范乡镇出具医保患者外伤受伤经过证明,要求乡镇在出具城乡居民外伤受伤经过证明时实事求是,严禁以权谋私,徇私舞弊,出具虚假证明和相关材料。对外伤调查以入户调查、走访群众为突破口,截止目前共入户调查32人次,涉及因交通事故和第三责任人产生医疗费用13.17万元,拒绝支付该费用的报销。采取传真、电话、信函、实地查阅资料等方式,加大异地住院核查工作力度,防止基金流失。

五、20xx年上半年基金收支情况

截止20xx年6月,共征集到城镇职工各类医疗保险基金2500万元,累计支付城镇职工各类医疗保险基金901万元;征收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2100万元,累计支付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补偿城乡居民3101人次,实际补偿金额584.06万元。

在今后工作中,将进一步加强医保政策及相关制度、流程的宣传力度,努力提高知晓率,保障业务经办及医保基金的安全、平稳,使医保政策惠及参保群众,使我县医保工作提升一个台阶。

篇4:职工医疗保险基金财务制度

职工医疗保险基金财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经办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的财务行为,本网版权所有,fwsir.com!维护职工利益,根据国务院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经办的职工医疗保险基金。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是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收缴的,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方式形成的用于保障职工基本医疗的专项基金。

第四条、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应纳入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其他财政收支预算。

第五条、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要认真地贯彻和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依法筹集和使用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建立并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职工医疗保险基金预算、决算、核算、分析与考核等项工作,如实反映职工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状况;做好控制、监督、检查工作;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确保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和完整。

第六条、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有权根据工作需要,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在职职工人数、职工工资总额、离退休人数、医疗费用等原始数据,以保证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的及时、足额收缴。

第二章基金预算

第七条、职工医疗保险基金预算是指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根据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实施计划和任务编制的、经法定程序审批的年度职工医疗保险基金财务收支计划。

第八条、预算的编制、审批和执行。(一)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于年度终了后,根据上一年度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收支预测,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职工医疗保险基金预算草案。(二)编制年度预算草案要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报表格式、时间及编制要求进行。(三)职工医疗保险基金预算草案编制完成后,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四)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按照批准的预算,筹集和使用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在执行过程中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时,应由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由主管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但调整后的预算仍应保持收支平衡。(五)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按期向主管部门并通过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职工医疗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财政部门应逐级上报预算执行情况。

第三章基金筹集

第九条、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第十条、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收入由用人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收入(包括用预算安排的公费医疗经费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下同)、职工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转移收入、财政补贴和其他收入组成。

用人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收入是指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向用人单位收缴的职工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的医疗保险费按照本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和规定的缴费率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职工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收入是指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向职工个人收缴的职工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医疗保险费按照本人工资和规定的缴费率由用人单位从本人工资中按月代为扣缴。利息收入是指财政部门将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存入财政“医疗保险基金”专户和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户以及购买国家债券等取得的利息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是指上级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拨入的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收入。下级上缴收入是指下级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上缴的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收入。转移收入是指职工调入本地区,其个人帐户医疗基金随同转入等收入。财政补贴是指同级财政部门给予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的补贴。其他收入是指滞纳金及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收入。滞纳金是指因用人单位拖欠缴纳医疗保险费而按规定收取的费用。

第十一条、第十条所列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收入项目按规定分别形成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收入和个人帐户医疗基金收入。

离休人员和老红军纳入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范围的,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收入项目应按规定分别形成离休人员和老红军医疗保险基金收入、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收入和个人帐户医疗基金收入。(一)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收入是指按规定计入社会统筹的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收入。包括用人单位缴纳的部分医疗保险费、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社会统筹医疗基金利息收入、财政补贴、其他收入。(二)个人帐户医疗基金收入是指按规定计入个人帐户的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收入。包括用人单位按规定为职工缴纳的一部分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个人帐户医疗基金的利息收入及转移收入等。(三)离休人员和老红军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是指按离休人员和老红军前年平均实际支出医疗费用从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收入划出,实行单独管理,专项用于离休

人员和老红军的医疗费支出的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收入。

第十二条、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收缴,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缴库凭证。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根据核定的缴款数额,填写缴库凭证从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按月缴至国库内“医疗保险基金”专户;所缴零星或小额款项可先缴至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然后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再按月汇总缴至国库内“医疗保险基金”专户。小额款项的具体标准由地方财政部门规定。缴入国库的医疗保险基金,应按规定转入财政部门在指定银行开设的“医疗保险基金专户”。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的“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除缴付国库内“医疗保险基金”专户外,原则上只收不支。

第十四条、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应按照政府核定的缴费率及时、足额收缴,不得擅自减免。

第四章基金支付

第十五条、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管理的原则是“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第十六条、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支出应执行国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增加开支项目和提高标准。

第十七条、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支出项目包括社会统筹医疗费支出、个人帐户医疗费支出、离休人员和老红军医疗费支出、利息支出、上缴上级支出、补助下级支出、转移支出等。

社会统筹医疗费支出是指自付医疗费比例超过规定限额的职工个人,退休人员,按照规定报销比例应由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报销的医疗费以及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患有国家认定特殊病种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及其后遗症应由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报销的医疗费支出。

个人帐户医疗费支出是指按规定应由个人帐户支付的职工个人医疗费支出。离休人员和老红军医疗费支出是指离休人员和老红军按规定报销的医疗费支出。利息支出是指发生临时借款时的利息支出。上缴上级支出是指上缴上级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的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支出。补助下级支出是指拨付给下级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的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支出。转移支出是指职工调离本地区,个人帐户医疗基金随同转出等支出。

第十八条、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按规定划分为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出和个人帐户医疗基金支出。离休人员和老红军纳入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范围的,还包括离休人员和老红军医疗保险基金支出。(一)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出是指应由社会统筹医疗基金开支的医疗费支出。包括社会统筹医疗费支出、利息支出、上缴上级支出、补助下级支出等。(二)个人帐户医疗基金支出是指应由个人帐户开支的医疗费支出。包括个人帐户医疗费支出、转移支出等。(三)离休人员和老红军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是指应由离休人员医疗保险基金报销的离休人员和老红军医疗费支出。

第十九条、财政部门根据职工医疗保险基金预算和收支进度及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的拨款申请,按月从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的“医疗保险基金”专户中拨付到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户,再由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根据职工医疗保险合同将所需款项拨至医疗机构等。

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的“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户除接受财政“医疗保险基金”专户转入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外,原则上只支不收。

第二十条、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当年入不敷出时,按下列顺序予以解决:(一)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动用历年滚存结余中的存款。(二)存款不足弥补时,已建立职工医疗保险基金风险调剂金的地区由上级部门负责调剂解决;调剂后仍不足以解决或者没有建立风险调剂金的地区,可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转让或提前变现以职工医疗保险基金购买的国家债券。提前变现国家债券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另行制定。(三)转让或兑付国家债券仍不能解决时,可经同级财政审核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后调整缴费率,调整后的缴费率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应报财政部审批。(四)采取上述措施仍无法解决的,同级财政可给予适当补贴。

第二十一条、离休人员和老红军医疗保险基金超支时,由原资金渠道解决,即:行政机关,金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差额预算管理的全民所有制医院,由各单位预算内资金开支;差额预算管理的其他事业单位及自收自支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由单位提取的医疗基金中开支;企业在劳动保险费中列支。

第二十二条、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要积极试行对医疗机构按平均费用定额结算等付费制度,与定点医疗机构、销售药品的单位签定有关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范围、项目、费用定额等内容的合同,明确责任、权利和义务。付费结算期原则上为个月。

第五章基金结余

第二十三条、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结余是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本网版权所有,fwsir.com!收支相抵后的余额。包括社会统筹医疗基金结余、个人帐户医疗基金结余。离休人员和老红军纳入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范围的,还包括离休人员和老红军医疗保险基金结余。

第二十四条、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结余除留足一定的支付费用外全部用于购买国家债券。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结余在境内外进行其他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投资。

第六章资产负债

第二十五条、资产是指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在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筹集、使用过程中形成的现金、国库内存款、银行存款、国家债券、暂付款等。

第二十六条、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应认真做好现金的保管、押运和管理工作,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现金和银行存款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现金的收付和管理,要严格遵守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职工医疗保险基金购买的国家债券应视同货币资金妥善保管,确保帐实相符。

第二十八条、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应及时办理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存储手续,按月和国库、开户银行对帐,保证帐帐、帐款相符。

第二十九条、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应对暂付款定期清理,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催收,及时收回。

第三十条、负债是指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在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暂收款和临时借款等。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对负债应定期清理,及时偿还。

第七章基金决算

第三十一条、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应当定期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等报送职工医疗保险基金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收支表、资产负债表、有关附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的财务收支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年度的财务报告即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决算。

第三十二条、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应定期进行职工医疗保险基金财务分析,并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财政部门对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的年度财务报告审核后发现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予以纠正。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预算执行情况、职工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情况等。财务分析的主要指标包括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年结余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实际收缴率等(附后)。

第三十三条、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于年度终了后,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编制要求等编报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年度财务报告应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三十四条、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编制的年度财务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复。经过审核批准的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年度财务报告为基金决算,列入同级政府财政决算。

第八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各级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筹集、使用情况等进行检查;同时接受财政、审计、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组织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与财政部门要定期和不定期核对财政专户内的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并向政府和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组织汇报。

第三十七条、用人单位无故不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由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除责令其补缴欠款外,按每日加收所欠款额‰的滞纳金。

第三十八条、下列行为属于违纪或违法行为:(一)截留、擅自减免、挤占、挪用、贪污职工医疗保险基金;(二)擅自增提用人单位医疗保险费;(三)未将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及利息收入、滞纳金收入等存入专户;(四)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属三十八条所列行为,应限期纠正,并做相应的追回、退还等处理。

第四十条、对有第三十八条所列违纪或违法行为的单位以及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者的处罚,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执行,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对单位以及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者处以的罚款上缴国库。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根据本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四十四条、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的财务管理执行国家有关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从年月日起施行。

各部门、各地区自行制定的职工医疗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凡与本制度不符的,均应按本制度规定执行。

附:财务分析指标

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年结余额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年结余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年筹集额

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实际筹集额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实际收缴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应筹集额

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年结余额=当年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收入-当年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支出

人员和老红军的医疗费支出的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收入。

第十二条、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收缴,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缴库凭证。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根据核定的缴款数额,填写缴库凭证从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按月缴至国库内“医疗保险基金”专户;所缴零星或小额款项可先缴至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然后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再按月汇总缴至国库内“医疗保险基金”专户。小额款项的具体标准由地方财政部门规定。缴入国库的医疗保险基金,应按规定转入财政部门在指定银行开设的“医疗保险基金专户”。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的“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除缴付国库内“医疗保险基金”专户外,原则上只收不支。

第十四条、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应按照政府核定的缴费率及时、足额收缴,不得擅自减免。

第四章基金支付

第十五条、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管理的原则是“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第十六条、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支出应执行国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增加开支项目和提高标准。

第十七条、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支出项目包括社会统筹医疗费支出、个人帐户医疗费支出、离休人员和老红军医疗费支出、利息支出、上缴上级支出、补助下级支出、转移支出等。

社会统筹医疗费支出是指自付医疗费比例超过规定限额的职工个人,退休人员,按照规定报销比例应由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报销的医疗费以及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患有国家认定特殊病种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及其后遗症应由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报销的医疗费支出。

个人帐户医疗费支出是指按规定应由个人帐户支付的职工个人医疗费支出。离休人员和老红军医疗费支出是指离休人员和老红军按规定报销的医疗费支出。利息支出是指发生临时借款时的利息支出。上缴上级支出是指上缴上级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的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支出。补助下级支出是指拨付给下级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的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支出。转移支出是指职工调离本地区,个人帐户医疗基金随同转出等支出。

第十八条、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按规定划分为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出和个人帐户医疗基金支出。离休人员和老红军纳入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范围的,还包括离休人员和老红军医疗保险基金支出。(一)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出是指应由社会统筹医疗基金开支的医疗费支出。包括社会统筹医疗费支出、利息支出、上缴上级支出、补助下级支出等。(二)个人帐户医疗基金支出是指应由个人帐户开支的医疗费支出。包括个人帐户医疗费支出、转移支出等。(三)离休人员和老红军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是指应由离休人员医疗保险基金报销的离休人员和老红军医疗费支出。

第十九条、财政部门根据职工医疗保险基金预算和收支进度及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的拨款申请,按月从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的“医疗保险基金”专户中拨付到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户,再由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根据职工医疗保险合同将所需款项拨至医疗机构等。

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的.“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户除接受财政“医疗保险基金”专户转入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外,原则上只支不收。

第二十条、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当年入不敷出时,按下列顺序予以解决:(一)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动用历年滚存结余中的存款。(二)存款不足弥补时,已建立职工医疗保险基金风险调剂金的地区由上级部门负责调剂解决;调剂后仍不足以解决或者没有建立风险调剂金的地区,可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转让或提前变现以职工医疗保险基金购买的国家债券。提前变现国家债券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另行制定。(三)转让或兑付国家债券仍不能解决时,可经同级财政审核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后调整缴费率,调整后的缴费率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应报财政部审批。(四)采取上述措施仍无法解决的,同级财政可给予适当补贴。

第二十一条、离休人员和老红军医疗保险基金超支时,由原资金渠道解决,即:行政机关,金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差额预算管理的全民所有制医院,由各单位预算内资金开支;差额预算管理的其他事业单位及自收自支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由单位提取的医疗基金中开支;企业在劳动保险费中列支。

第二十二条、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要积极试行对医疗机构按平均费用定额结算等付费制度,与定点医疗机构、销售药品的单位签定有关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范围、项目、费用定额等内容的合同,明确责任、权利和义务。付费结算期原则上为个月。

第五章基金结余

第二十三条、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结余是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本网版权所有,fwsir.com!收支相抵后的余额。包括社会统筹医疗基金结余、个人帐户医疗基金结余。离休人员和老红军纳入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范围的,还包括离休人员和老红军医疗保险基金结余。

第二十四条、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结余除留足一定的支付费用外全部用于购买国家债券。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结余在境内外进行其他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投资。

第六章资产负债

第二十五条、资产是指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在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筹集、使用过程中形成的现金、国库内存款、银行存款、国家债券、暂付款等。

第二十六条、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应认真做好现金的保管、押运和管理工作,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现金和银行存款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现金的收付和管理,要严格遵守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职工医疗保险基金购买的国家债券应视同货币资金妥善保管,确保帐实相符。

第二十八条、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应及时办理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存储手续,按月和国库、开户银行对帐,保证帐帐、帐款相符。

第二十九条、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应对暂付款定期清理,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催收,及时收回。

第三十条、负债是指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在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暂收款和临时借款等。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对负债应定期清理,及时偿还。

第七章基金决算

第三十一条、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应当定期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等报送职工医疗保险基金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收支表、资产负债表、有关附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的财务收支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年度的财务报告即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决算。

第三十二条、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应定期进行职工医疗保险基金财务分析,并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财政部门对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的年度财务报告审核后发现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予以纠正。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预算执行情况、职工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情况等。财务分析的主要指标包括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年结余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实际收缴率等(附后)。

第三十三条、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于年度终了后,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编制要求等编报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年度财务报告应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三十四条、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编制的年度财务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复。经过审核批准的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年度财务报告为基金决算,列入同级政府财政决算。

第八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各级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筹集、使用情况等进行检查;同时接受财政、审计、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组织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与财政部门要定期和不定期核对财政专户内的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并向政府和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组织汇报。

第三十七条、用人单位无故不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由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除责令其补缴欠款外,按每日加收所欠款额‰的滞纳金。

第三十八条、下列行为属于违纪或违法行为:(一)截留、擅自减免、挤占、挪用、贪污职工医疗保险基金;(二)擅自增提用人单位医疗保险费;(三)未将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及利息收入、滞纳金收入等存入专户;(四)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属三十八条所列行为,应限期纠正,并做相应的追回、退还等处理。

第四十条、对有第三十八条所列违纪或违法行为的单位以及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者的处罚,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执行,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对单位以及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者处以的罚款上缴国库。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根据本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四十四条、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的财务管理执行国家有关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从年月日起施行。

各部门、各地区自行制定的职工医疗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凡与本制度不符的,均应按本制度规定执行。

附:财务分析指标

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年结余额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年结余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年筹集额

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实际筹集额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实际收缴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应筹集额

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年结余额=当年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收入-当年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支出

篇5:什么是商业医疗保险?

商业医疗保险(Insuranceformedicalcare)是医疗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国家鼓励用人单位和个人参加商业医疗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经营的,赢利性的医疗保障。消费者依一定数额交纳保险金,遇到重大疾病时,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得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

商业医疗保险的主要问题

目前的商业医疗保险最突出的问题是价格高,保障程度低。

虽然医疗保险的投保价格超出百姓的承受能力,但经营此项业务的许多保险公司仍然亏本,主要由两种现象导致:

一是逆选择,即投保者在得知自己得病时才去投保,并以各种手段瞒过保险公司的检查,投保后保险公司不得不依照条款支付其医疗费用。

二是道德风险,即病人和医院联合起来对付保险公司,采用小病大治、开空头医药费的方式,使保险公司支付高额费用。在许多地方,甚至出现了人不住院,只在医院虚开床位的骗取保险费的方式。

我国医疗改革的目的是要建立一个由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补充保险、商业医疗保险三者共同支撑的健康保障体系。新医改确定,单位为职工交纳其工资总额的6%作为统筹基金,职工看病所需费用超过本地年平均工资的10%的,统筹资金开始为职工支付费用,但最高支付限额控制在本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四倍左右。

商业医疗保险的保险种类

随着医疗体制改革,各大保险公司的商业医疗保险险种也顺应形势,逐渐多了起来。那么,商业医疗保险究竟有哪几大类险种,它们各自保哪些,不保哪些,投保时有何具体规定?下面对医疗保险险种作了简要概括:

普通医疗保险

该险种是医疗保险中保险责任最广泛的一种,负责被保险人因疾病和意外伤害支出的门诊医疗费和住院医疗费。普通医疗保险一般采用团体方式承保,或者作为个人长期寿险的附加责任承保,一般采用补偿方式给付医疗保险金,并规定每次最高限额。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该险种负责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支出的医疗费,作为意外伤害保险的附加责任。保险金额可以与基本险相同,也可以另外约定。一般采用补偿方式给付医疗保险金,不但要规定保险金额即给付限额,还要规定治疗期限。

住院医疗保险

该险种负责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需要住院治疗时支出的医疗费,不负责被保险人的门诊医疗费,既可以采用补偿给付方式,也可以采用定额给付方式。

手术医疗保险

该险种属于单项医疗保险,只负责被保险人因施行手术而支出的医疗费,不论是门诊手术治疗还是住院手术治疗。手术医疗保险可以单独承保,也可以作为意外保险或人寿保险的附加险承保。采用补偿方式给付的手术医疗保险,只规定作为累计最高给付限额的保险金额,定额给付的手术医疗保险,保险公司只按被保险人施行手术的种类定额给付医疗保险费。

特种疾病保险

该险种以被保险人患特定疾病为保险事故。当被保险人被确诊为患某种特定疾病时,保险人按约定的金额给付保险金,以满足被保险人的经济需要。一份特种疾病保险的保单可以仅承保某一种特定疾病,也可以承保若干种特定疾玻可以单独投保,也可以作为人寿保险的附加险投保,一般采用定额给付方式,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一次性给付保险金,保险责任即终止。

报销范围

目前商业医疗保险主要有住院津贴型和费用报销型,前者保险公司以每天固定金额,对被保险人住院治疗期间损失进行补偿,此类产品不与社保或其它类别的商业医疗保险重复,是上佳选择。

商业医疗保险只对承保对象实际产生的医疗费用提供报销,而不同的商业医疗保险其报销范围是不同的。费用报销型险种它可报销住院医疗费用,但报销范围不同产品有不同规定。部分商业医疗保险的保险合同规定,实际医疗费用须在社保报销范围内才能报销。若已从社保或其他社会福利机构取得赔偿,保险公司仅给付剩余部分,社保不能报销的(进口药、特效药、特护病房等),此类商业医疗保险同样不能报销,其作用仅在于对社保报销后,对需按比例自负的部分进行赔偿。而部分商业医疗保险则规定,只要是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都可按比例或在一定免赔额后,得到保险公司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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