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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海口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暂行办法
海口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暂行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09〕76号)和海南省财政厅有关绩效评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是指运用适当的评价方法,选择科学的评价指标,按照统一的评价标准,遵循规范的评价流程,对财政支出行为的过程及其效果进行的分析、评价和报告。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预算部门是指与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拨关系的党政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资金使用单位是指预算部门本级或下级具体使用财政资金的单位。
第五条 绩效评价的对象包括部门财政性资金、上级财政的转移支付资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六条 绩效评价由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各级财政部门统一组织,财政部门、预算部门、资金使用单位协调配合共同完成。
第七条 绩效评价应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以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有效性为出发点,选择特定的评价方法和指标体系分门别类地进行。
第八条 财政部门应设立相应的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员负责绩效评价工作。
第九条 实施绩效评价所需经费,应纳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
第二章 绩效评价的组织管理
第十条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绩效评价制度、办法和操作规范,统一组织和规划绩效评价工作,并可选择某些特定对象直接实施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预算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的绩效评价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本部门的绩效评价工作,并配合财政部门实施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二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并配合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实施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三条 绩效评价通过两种方式进行,分别为财政部门直接组织实施和预算部门应财政部门要求自行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实施绩效评价时应成立绩效评价工作组,负责制定绩效评价工作方案,具体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工作组根据组织实施绩效评价的主体不同,分别接受财政部门、预算部门的直接领导。
第十五条 预算部门财政支出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既可对基本支出单独实施,也可对项目支出单独实施,还可对预算部门财政支出的整体实施。绩效评价应当以项目支出为重点。
第十六条 财政支出项目分为年度项目和跨年度项目。绩效评价既可对年度项目实施,也可对跨年度项目实施。年度项目应在项目完成后实施绩效评价。跨年度的项目既可待项目完成后实施绩效评价,也可根据项目完成情况实施年度绩效评价或阶段性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绩效评价项目包括重大项目和一般项目。其中,重大项目是指资金数额较大,社会影响较广,具有明显经济、社会、生态环境效益和可持续性影响的项目。
第十八条 重大项目的评价原则上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组实施,并可邀请人大、政协专业委员会和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参加。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加快对我市绩效评价中介机构的培育,营造良好的绩效评价市场环境,积极引导、规范对社会中介机构的管理,加强业务指导,使之更好的为绩效评价工作服务。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每年应撰写年度总体绩效评价报告报政府,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第三章 绩效评价的内容及依据
第二十一条 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包括绩效目标设定情况;为完成绩效目标安排的预算资金落实情况、实际支出情况、财务管理状况、会计信息质量和资产配置与使用情况;项目单位绩效自评情况以及为完成绩效目标采取的加强管理的制度、措施;财政支出所取得的效益等。
第二十二条 绩效评价的基本依据有法律、法规和规章;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绩效评价管理制度及工作规范;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项目验收报告、预算部门的年度决算报告和审计部门的审计报告等。
第四章 绩效目标
第二十三条 绩效目标是使用财政资金在一定时期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绩效目标由预算部门商财政部门设定。
第二十四条 绩效目标应编入部门年度预算。
第二十五条 绩效目标应包括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数量目标、质量目标、时效目标、成本目标以及服务对象满意度目标;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达到预期目标所必需的资源;财政支出的预期效果;衡量或评估绩效结果的考核指标等。
第二十六条 绩效目标应当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计划,并与相应的财政支出范围、方向、效果紧密相关。
第二十七条 绩效目标应当从数量、质量、成本和时效等方面进行细化,尽量进行定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以采用定性的分级分档形式表述。
第二十八条 制定绩效目标要经过科学预测和调查研究,目标要符合客观实际,合理可行。
第五章 绩效评价方法、评价指标、
评价标准和评分主体
第二十九条 绩效评价方法是指在实施绩效评价过程中所采用的具体操作办法,主要有目标比较法、专家评议法、问卷调查法、询问查证法、横向比较法等。
第三十条 绩效评价方法应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由绩效评价工作组在评价工作方案中确定。绩效评价可采用一种方法,也可多种方法并用。绩效评价可采取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三十一条 绩效评价指标是衡量和评价财政支出经济性、效率性和有效性的载体。实施评价时应以评价内容为基础,设置最具有代表性、最能反映项目特点和评价要求的评价指标。
第三十二条 绩效评价指标的设置应注意指标体系间逻辑关系,将定量与定性指标相结合,系统反映财政支出所产生的效益。为便于评价结果的相互比较,评价时应对相同或类似的评价对象设置共同的评价指标。
第三十三条 绩效评价指标根据评价内容和指标设置要求,可分为基本指标和具体指标。
第三十四条 基本指标是绩效评价基本内容的概括性指标,根据评价内容的不同,又可分为业务指标、财务指标、评价工作指标和效益指标。
第三十五条 业务指标是反映资金使用单位业务执行情况的指标。财务指标是反映资金的使用情况和财务管理状况的指标。评价工作指标是反映预算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评价工作开展情况的指标。效益指标是反映项目所产生的效果的指标。
第三十六条 基本指标中业务指标、财务指标和评价工作指标属共性指标,适用于所有的评价对象。效益指标属个性指标,应依据评价对象的不同分别设定或选取。
第三十七条 具体指标是在评价对象确定后,根据评价对象的不同特点,对基本指标细化后的指标,又可以分为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
第三十八条 定量指标是指可以直接通过数据计算分析评价内容、反映评价结果的指标。定性指标是指无法直接通过数据计算分析评价内容,需对评价对象进行客观描述和分析来反映评价结果的指标。
第三十九条 在绩效评价指标库建立前,具体指标由绩效评价工作组在评价工作方案中设定。在指标库建立后,具体指标由评价工作组在指标库中选定。
第四十条 财政部门应逐步建立绩效评价指标库。绩效评价指标库实行开放式、动态化管理。
第四十一条 业务指标、财务指标、评价工作指标和效益指标四者总分均为100分,其下一级指标中各指标的权重由评价工作组在评价工作方案中明确。
第四十二条 绩效评价标准是依据绩效评价对象和评价指标设定的、衡量财政支出绩效的标尺和准绳,主要有计划标准、行业标准、历史标准、经验标准、通用标准、理论标准等。
第四十三条 绩效评价可以选择一个标准或几个标准进行。绩效评价标准应保持一定的连续性。
第四十四条 绩效评价采取评分制,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的得分由评分人员给出。评分人员由相关专家、政府工作人员、中介机构人员等组成,并应视绩效评价工作开展情况,逐步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知名人士和人民大众纳入评分人员范围。
第四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逐步建立绩效评价评分人员库,加强评分人员的管理。
第六章 绩效评价工作流程
第四十六条 为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绩效评价工作应当遵循严格、规范的工作程序,一般分为前期准备、实施评价和撰写报告三个阶段。
第四十七条 前期准备阶段应包括确定评价对象、成立绩效评价工作组、制定评价工作方案、下达评价通知书等步骤。
第四十八条 实施评价阶段应包括动员和培训、形式审查、现场评价、非现场评价、召开综合评价大会进行评分等步骤。
第四十九条 撰写报告阶段应包括撰写报告、征求意见、修改报告、下发整改意见书、归档备查等步骤。
第五十条 财政部门可以对预算部门组织实施的绩效评价进行抽查。抽查步骤同上。
第七章 绩效评价结果及其应用
第五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进一步明确业务指标、财务指标、评价工作指标和效益指标在综合得分中的权重,并依据下列公式计算综合得分:
综合得分=业务得分×权重+财务得分×权重+评价工作得分×权重+效益得分×权重
第五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根据综合得分情况将绩效评价结果分为差、一般、良好和优秀四个等级。
第五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建立财政支出绩效激励与约束机制,逐步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安排部门预算的重要依据。对评价结果较好的,给予适当表彰和奖励,在下年度安排预算时优先考虑;对评价结果较差的进行通报,在下年度安排预算时从紧考虑。
第五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针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和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的措施或整改意见,并督促预算部门予以落实,不断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五十五条 预算部门应当根据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认真加以整改,及时调整和完善本部门的工作计划和绩效目标,合理调整支出结构并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管理水平。
第五十六条 为引进绩效评价监督机制,增强评价工作透明度,财政部门应当逐步建立绩效评价信息公开发布制度,将绩效评价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五十七条 绩效评价中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市财政局应依据本办法制订《海口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制度,逐步健全绩效评价体系。
第五十九条 各区可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绩效评价制度、办法,逐步推进绩效评价工作。
第六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12月9日起执行。
财政支出的形式和范围
财政支出的方式和途径,分为无偿拨款和有偿使用两种。无偿拨款指财政资金在上下级财政之间的无偿调拨以及财政资金从财政部门向付款单位的无偿调拨以及财政资金从财政部门向用款单位的无偿转移,是财政支出的最基本方式。对于国家各行政管理部门所需要的资金和国有非营利事业单位核定的支大于收的差额,通常采用无偿拨款的方式。有偿使用指以借出财政周转金和财政周转金放款的方式供应财政资金,用于有偿使用的财政周转金除来源于财政周转金收入外,主要以列支财政支出的方式设置和增补。
一是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维护国家安全、巩固各级政府政权建设的支出,如行政管理、国防、外交、公安、司法、监察等方面的支出。
二是维护全社会稳定,提高全民族素质,外部社会效应巨大的社会公共事业支出,如社会保障、科技、教育、卫生、文化、扶贫等方面的支出。
三是有利于经济环境和生态环境改善,具有巨大外部经济效应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的支出,如水利、电力、道路、桥梁、环保、生态等方面的支出。
四是中国目前经济正处在转轨时期,在市场机制还不完善的条件下,国家对宏观经济运行还应有必要的调控,财政也要留有一定的财力,对经济活动进行适当的干预
篇2: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财务监督,规范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综合反映企业资产运营质量,促进提高资本回报水平,正确引导企业经营行为,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综合绩效评价,是指以投入产出分析为基本方法,通过建立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对照相应行业评价标准,对企业特定经营期间的盈利能力、资产质量、债务风险、经营增长以及管理状况等进行的综合评判。
第三条 企业综合绩效评价根据经济责任审计及财务监督工作需要,分为任期绩效评价和年度绩效评价。
(一)任期绩效评价是指对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的经营成果及管理状况进行综合评判。
(二)年度绩效评价是指对企业一个会计年度的经营成果进行综合评判。
第四条 为确保综合绩效评价工作的客观、公正与公平,有效发挥对企业的全面评判、管理诊断和行为引导作用,开展综合绩效评价工作应当以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为基础。
按规定不进行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其综合绩效评价工作以经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为基础。
第五条 开展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应当通过建立综合的指标体系,对影响企业绩效水平的各种因素进行多层次、多角度的分析和综合评判。
(二)客观性原则。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应当充分体现市场竞争环境特征,依据统一测算的、同一期间的国内行业标准或者国际行业标准,客观公正地评判企业经营成果及管理状况。
(三)效益性原则。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应当以考察投资回报水平为重点,运用投入产出分析基本方法,真实反映企业资产运营效率和资本保值增值水平。
(四)发展性原则。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应当在综合反映企业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基础上,客观分析企业年度之间的增长状况及发展水平,科学预测企业的未来发展能力。
第六条 国资委依据本办法组织实施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并对企业内部绩效评价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评价内容与评价指标
第七条 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由财务绩效定量评价和管理绩效定性评价两部分组成。
第八条 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是指对企业一定期间的盈利能力、资产质量、债务风险和经营增长四个方面进行定量对比分析和评判。
(一)企业盈利能力分析与评判主要通过资本及资产报酬水平、成本费用控制水平和经营现金流量状况等方面的财务指标,综合反映企业的投入产出水平以及盈利质量和现金保障状况。
(二)企业资产质量分析与评判主要通过资产周转速度、资产运行状态、资产结构以及资产有效性等方面的财务指标,综合反映企业所占用经济资源的利用效率、资产管理水平与资产的安全性。
(三)企业债务风险分析与评判主要通过债务负担水平、资产负债结构、或有负债情况、现金偿债能力等方面的财务指标,综合反映企业的债务水平、偿债能力及其面临的债务风险。
(四)企业经营增长分析与评判主要通过销售增长、资本积累、效益变化以及技术投入等方面的财务指标,综合反映企业的经营增长水平及发展后劲。
第九条 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指标依据各项指标的功能作用划分为基本指标和修正指标。
(一)基本指标反映企业一定期间财务绩效的主要方面,并得出企业财务绩效定量评价的基本结果。
(二)修正指标是根据财务指标的差异性和互补性,对基本指标的评价结果作进一步的补充和矫正。
第十条 管理绩效定性评价是指在企业财务绩效定量评价的基础上,通过采取专家评议的方式,对企业一定期间的经营管理水平进行定性分析与综合评判。
第十一条 管理绩效定性评价指标包括企业发展战略的确立与执行、经营决策、发展创新、风险控制、基础管理、人力资源、行业影响、社会贡献等方面。
第十二条 企业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指标和管理绩效定性评价指标构成企业综合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各指标的权重,依据评价指标的重要性和各指标的引导功能,通过参照咨询专家意见和组织必要测试进行确定。
第三章 评价标准与评价方法
第十三条 企业综合绩效评价标准分为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标准和管理绩效定性评价标准。
第十四条 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标准包括国内行业标准和国际行业标准。
(一)国内行业标准根据国内企业年度财务和经营管理统计数据,运用数理统计方法,分年度、分行业、分规模统一测算并发布。
(二)国际行业标准根据居于行业国际领先地位的大型企业相关财务指标实际值,或者根据同类型企业组相关财务指标的先进值,在剔除会计核算差异后统一测算并发布。
第十五条 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标准的行业分类,按照国家统一颁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进行划分。
第十六条 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标准按照不同行业、不同规模及指标类别,分别测算出优秀值、良好值、平均值、较低值和较差值五个档次。
第十七条 大型企业集团在采取国内标准进行评价的同时,应当积极采用国际标准进行评价,开展国际先进水平的对标活动。
第十八条 管理绩效定性评价标准根据评价内容,结合企业经营管理的实际水平和出资人监管要求,统一制定和发布,并划分为优、良、中、低、差五个档次。管理绩效定性评价标准不进行行业划分,仅提供给评议专家参考。
第十九条 企业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有关财务指标实际值应当以经审计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为依据,并按照规定对会计政策差异、企业并购重组等客观因素进行合理剔除,以保证评价结果的可比性。
第二十条 财务绩效定量评价计分以企业评价指标实际值对照企业所处行业、规模标准,运用规定的计分模型进行定量测算。
管理绩效定性评价计分由专家组根据评价期间企业管理绩效相关因素的实际情况,参考管理绩效定性评价标准,确定分值。
第二十一条 对企业任期财务绩效定量评价计分应当依据经济责任财务审计结果,运用各年度评价标准对任期各年度的财务绩效进行分别评价,并运用算术平均法计算出企业任期财务绩效定量评价分数。
第四章 评价工作组织
第二十二条 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按照“统一方法、统一标准、分类实施”的原则组织实施。
(一)任期绩效评价工作,是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据国资委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
(二)年度绩效评价工作,是国资委开展企业年度财务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依据国资委年度财务决算工作程序和财务监督工作要求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国资委在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中承担以下职责:
(一)制定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制度与政策;
(二)建立和完善企业综合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与评价方法;
(三)制定和公布企业综合绩效评价标准;
(四)组织实施企业任期和年度综合绩效评价工作,通报评价结果;
(五)对企业内部绩效评价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任期绩效评价工作可以根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需要,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协助配合开展。受托配合的'社会中介机构在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中承担以下职责:
(一)受托开展任期各年度财务基础审计工作;
(二)协助审核调整任期各年度评价基础数据;
(三)协助测算任期财务绩效定量评价结果;
(四)协助收集整理管理绩效定性评价资料;
(五)协助实施管理绩效定性评价工作。
第二十五条 管理绩效定性评价工作应当在财务绩效定量评价工作的基础上,聘请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研究机构、社会中介等方面的资深专家组织实施。管理绩效评价专家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对企业财务绩效定量评价结果发表专家意见;
(二)对企业管理绩效实际状况进行分析和判断;
(三)对企业管理绩效状况进行评议,并发表咨询意见;
(四)确定企业管理绩效定性评价指标分值。
第二十六条 企业在综合绩效评价工作中承担以下职责:
(一)提供有关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和审计报告;
(二)提供管理绩效定性评价所需的有关资料;
(三)组织开展子企业的综合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章 评价结果与评价报告
第二十七条 评价结果是指根据综合绩效评价分数及分析得出的评价结论。
第二十八条 综合绩效评价分数用百分制表示,并分为优、良、中、低、差五个等级。
第二十九条 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应当进行年度之间绩效变化的比较分析,客观评价企业经营成果与管理水平的提高程度。
(一)任期绩效评价运用任期最后年度评价结果与上一任期最后年度评价结果进行对比。
(二)年度绩效评价运用当年评价结果与上年评价结果进行对比。
第三十条 任期绩效评价结果是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评估企业负责人任期履行职责情况和认定任期经济责任的重要依据,并为企业负责人任期考核工作提供参考。
第三十一条 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是开展财务监督工作的重要依据,并为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工作提供参考。
第三十二条 企业综合绩效评价报告是根据评价结果编制、反映被评价企业绩效状况的文件,由报告正文和附件构成。
(一)企业综合绩效评价报告正文应当说明评价依据、评价过程、评价结果,以及需要说明的重大事项。
(二)企业综合绩效评价报告附件包括经营绩效分析报告、评价计分表、问卷调查结果分析、专家咨询意见等,其中:经营绩效分析报告应当对企业经营绩效状况、影响因素、存在的问题等进行分析和诊断,并提出相关管理建议。
第三十三条 对企业综合绩效评价揭示和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反馈企业,并要求企业予以关注。
(一)对于任期绩效评价反映的问题,应当在下达企业的经济责任审计处理意见书中明确指出,并要求企业予以关注和整改。
(二)对于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反映的问题,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批复中明确指出,并要求企业予以关注和整改。
第六章 工作责任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当提供真实、全面的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资料,企业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或主管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对提供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和相关评价基础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五条 受托开展企业综合绩效评价业务的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的规定,规范技术操作,确保评价过程独立、客观、公正,评价结论适当,并严守企业的商业秘密。对参与造假、违反程序和工作规定,导致评价结论失实以及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国资委将不再委托其承担企业综合绩效评价业务,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其行业主管机关,建议给予相应处罚。
第三十六条 国资委的相关工作人员组织开展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应当恪尽职守、规范程序、加强指导。对于在综合绩效评价过程中不尽职或者徇私舞弊,造成重大工作过失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七条 所聘请的评议专家应当认真了解和分析企业的管理绩效状况,客观公正地进行评议打分,并提出合理的咨询意见。对于在管理绩效评价过程中不认真、不公正,出现评议结果或者咨询意见不符合企业实际情况,对评价工作造成不利影响的,国资委将不再继续聘请其为评议专家。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根据本办法制定的《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实施细则》和评价标准另行公布。
第三十九条 企业开展内部综合绩效评价工作,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工作规范。
第四十条 各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开展综合绩效评价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5月7日起施行。
篇3: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和管理的探索与实践论文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和管理的探索与实践论文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是对财政支出运行过程及其效果进行的衡量比较和综合评判。推进财政绩效评价不仅是缓解收支矛盾的现实需要,更是建立和完善公共财政体制的内在要求。近年来,随着市经济的快速发展,怀化市财政收入实现了持续增长,但财政收支矛盾依然十分突出,出现了财政支出规模比财政收入规模扩大更快的矛盾,政府财力十分吃紧。推进财政支出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强化绩效观念,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就成了财政支出管理的客观必然。
一、开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实践。
20xx年以来,怀化市先后开展了动物防御体系建设、缓解县乡财政困难、计划生育、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等多个项目的绩效评价,既维护了支出资金的使用效益,又为政府更合理、更富有成效地安排预算资金提供了重要参考。
1、建立健全组织体系。
绩效评价是一项创新性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操作难度大,因此必须强化领导、完善组织体系。
在市财政局成立绩效评价科后,各县(市、区)财政部门也都相继成立了绩效评价机构。2009年,市财政局内部成立了由局长任组长,局党组副职任副组长,各支出科室、纪检室、人事科为成员单位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并设立专门办公室,具体负责绩效评价的日常工作。同时,建立健全联络员制度,每个支出科室确定一名联络员,配合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2、积极完善相应制度。
20xx——20xx年,先后制定和草拟了《绩效评价工作科室配合制度》、《怀化市市级预算单位项目绩效预算工作方案》、《怀化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等,进一步明确了绩效评价的基本原则、组织管理、工作程序及结果运用,增强了财政内部各科室开展绩效评价的工作责任感。
3、扩大绩效评价主体。
针对财政专项资金数目多且分类复杂的特点,力争把财政监督、审计、各支出科室及各预算主管部门都纳入到绩效评价的主体范围,努力构建“大绩效”工作模式。具体操作:
一是邀请财政监督或审计部门直接参与,以提高绩效评价结果的公正性、权威性。
二是把财政监督、审计的.当年监督检查结果运用于绩效评价之中,以减少对项目的重复检查,减轻项目单位的工作负担。
三是各支出科室、各预算主管部门在编制预算时对大额、重点的专项资金,要求各项目实施单位编制项目绩效预算、申报项目绩效目标,以增强单位绩效意识,形成各部门密切配合的良好局面。
4、推行自我绩效评价。
根据《湖南省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及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要求,怀化市制定了《怀化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方案》,每年对100万元以上的市本级配套项目都要进行筛选,并从中选出6个项目先由单位自评,经市财政局财务主管科室审核后交绩效科把关,进行事中评价。在项目实施完成后,再选出1——2个项目开展绩效评价,进而达到“以点带面、整体推进”的目的。通过自我评价制度的推行,逐步建立部门(单位)、项目自我评价和财政部门重点评价相结合的长效机制,增强部门(单位)效率意识和效益责任,进一步提高行政效率和效能。
5、狠抓专项资金管理。
以“省直管县”为契机,进一步强化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在预算安排上,安排的专项支出原则上要求细化到项目、落实到单位。在预算下达上,安排的专项资金一律留财政待下达,既不下达到市直单位也不下达到财政专户。在项目运作上,安排的专项资金,属于政府采购范畴的,纳入政府采购管理;属于财政投资评审范畴的,纳入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既属于政府采购又属于财政投资评审范畴的,先投资评审后政府采购。在资金使用上,专项资金必须逐项编制“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经审核批准后才能使用。在财务核算上,专项资金与市直单位的公用支出分开预算、分开使用、分开报账、分开核算。
二、当前绩效评价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源头”绩效评价不够。
目前,虽已逐步推行自我绩效评价制度,但都处于事后评价,更多地注重了事后“结果”评价,而忽视了事前的“源头”把关。财政支出尚未真正形成“以结果为导向、以项目成本为衡量标准、以绩效评价为核心”的预算管理体制。
2、绩效评价意识不强。
一些部门和单位对绩效评价工作认识不够,在财政资金分配和使用过程中,存在着“重安排、轻监督,重争取、轻管理,重使用、轻绩效”等问题。部分单位还习惯于“会哭的孩子有奶喝”的定势思维,致使很多项目未能按照时间进度组织实施,部分项目资金没有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
3、评价主体权威不足。
长期以来,尽管在构建“大绩效”模式上做了大量工作,但由于受机制、传统等因素影响,在具体的绩效评价实践中往往只有财政一家。财政绩效部门人员由于自身水平、能力、学识的局限,往往难以做出科学、公正、让人信服的评价结论。县市区绩效评价工作因开展不多,大多是需要时才随机抽取、联系专家,而专家本身又与被评单位或项目(评价客体)有说不清的关联。因此整个评价主体都难有权威性。
4、评价结果运用不够。
当前,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仍停留在“为评价而评价”的阶段,未真正发挥绩效评价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效益的作用。绩效评价报告未向人大、政协报送,使得人大、政协监督考核公共管理部门绩效缺乏依据。
绩效评价结果未与预算安排挂钩,政府相关单位(部门)也对绩效评价结果了解不够,使财政资金在使用过程中没有形成广泛约束力。
三、完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对策建议。
1、前移绩效评价关口。
根据我国预算编制一经批复即成定局的特点,坚持把项目绩效评价关口前移到项目预算申报和审核过程之中,着力从“源头”上把好关。
一是结合本年度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总体目标和本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规划进行评审。
二是借鉴发达国家做法,结合项目对社会、经济的实际影响及项目的可持续性等,合理确定项目的预期目标,再将这些预期目标作为项目安排的参照标准。
三是建立跨部门的项目评价体系,不仅要对同一部门的不同项目进行评价,还要对各部门之间的项目进行横向比较,根据轻、重、缓、急来确定预算优先安排的项目。
2、营造绩效评价氛围。
通过新闻媒体、网络等多种形式和渠道,广泛宣传绩效评价工作的意义、原则、程序及结果运用等,使各主管部门及项目单位牢固树立起“要钱不能再随意,花钱必须讲效益”的绩效理念。
3、实现专家资源共享。
绩效评价业务性强,必须加大相关人员培训力度,提高业务水平。建议充分发挥省厅绩效评价的专家资源优势,每年组织一次绩效评价知识学习培训,以增强市县工作人员实施绩效评价的能力。为提高绩效评价的权威性,建议由省厅组建专家库,各市、州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时邀请专家库相关专家进行评价,杜绝专家牵扯到其中利益联系,确保评价结果公平、公正。
4、有效应用评价结果。
只有充分运用绩效评价结果,才能对财政资金使用部门和单位有实质性约束,才能真正发挥绩效评价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作用。有关制度和办法虽已明确规定,将评价结果作为编制和安排部门预算的重要依据,但由于缺乏法律规范,绩效预算尚未建立,以及思想认识不到位等,影响了结果的有效应用,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绩效评价的深入开展。对此,建议:
一是主管部门(或单位)将专项资金支出项目评价结果作为编报部门预算的依据,并根据项目评价结果进行认真分析,对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不断提高专项资金支出绩效和管理水平。
二是督促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加强资金绩效管理,凡项目单位逾期不报项目绩效自评报告的,视同该项目没有达到预期绩效目标。
三是财政局把绩效评价结果运用于加强财政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管理和专项资金拨付工作中,不断提高专项资金支出项目决策管理和资金使用效益,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部门预算的重要依据。
四是绩效评价结果有选择地通过适当途径,在一定范围内公布,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透明度,加强社会舆论监督。
★ 员工绩效评价
★ 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精选3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