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废弃物管理规定

时间:2022-12-20 04:33:36 作者:天降喜宝 综合材料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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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实验室废弃物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实验室废弃物管理工作,防止实验室废弃物污染危害环境,维护校园环境和公共安全,保障我校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校师生员工必须树立环境保护意识,倡导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实验方式,尽量避免或减少实验室废弃物的产生,对可重复利用的实验室废弃物进行充分回收与合理利用。

第三条 校内产生实验室废弃物的实验室和相关人员,都应遵守本办法。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

篇2:实验室废弃物管理规定

第四条 实验室废弃物包括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和实验室一般废弃物。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指的是由实验室产生的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废弃物:

(一)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

(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实验室一般废弃物指的是实验室产生的除危险废弃物以外的其它废弃物。

第五条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必须根据本办法进行分类收集、存放和处理;实验室一般废弃物按环卫部门的要求定点存放,定期清理。

第六条 根据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性质和特点,可分为以下几类:

(一)化学危险废弃物:剧毒化学品及不明物、高危化学品、一般化学品、一般化学废液、被化学品污染的固体废物;

(二)生物危险废弃物:经有害生物、化学毒品及放射性污染的实验动物尸体、肢体和组织;未经有害生物、化学毒品及放射品及放射性污染的实验动物尸体、肢体和组织;生物实验器材与耗材;其它生物废液;

(三)电离辐射危险废弃物:放射源、放射性废弃物、废弃放射性装置;

(四)其它危险废弃物。

第三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实验室废弃物的管理实行学校、二级单位和实验室三级管理体制。

第八条 实验室技术安全办公室是实验室废弃物的校级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令、法规,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并组织落实实验室废弃物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产生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实验室建设项目和实验项目的安全准入;

(三)组织建立全校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存放和处理体系;

(四)监督、检查全校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存放和处理;

(五)协调处理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重大事项报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委员会决策。

第九条 二级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管理工作,二级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组织本单位实验室制定并落实相关责任制度、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收集存放与处理规程、事故预防措施、事故应急预案等管理制度;

(二)组织本单位实验室落实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收集、存放场地和相应设施;

(三)组织本单位实验室按规范要求完成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存放和处理;

(四)监督、检查本单位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存放和处理,发现问题及时组织整改。

第十条 实验室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管理工作,实验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制定并组织落实本实验室的相关责任制度、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收集存放与处理规程、事故预防措施、事故应急预案等管理制度;

(二)建立本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存放场地和相应设施;

(三)按规范要求完成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存放和处理工作;

(四)检查本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存放和处理,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四章 实验室废弃物的收集与存放

第十一条 二级单位和实验室不得将危险废弃物(含沾染危险废物的实验用具)混入生活垃圾和其他一般废物中存放;不得将化学危险废弃物、放射性废弃物及实验动物尸体等混合收集、存放、处理;严禁随意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实验室废弃物。

第十二条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必须分类收集与存放:

化学危险废弃物:

(一)化学废液按化学品性质和化学品的危险程度分类进行收集,使用专用废液桶盛装,不能把不同类别或会发生异常反应的危险废弃物混放,化学废液收集时,必须进行相容性测试;废液桶上须贴标签,并做好相应记录;

(二)固体废弃物和瓶装废弃物和一般化学品先用专用塑料袋收集,再使用储物箱统一存放,储物箱上须贴标签,并做好相应记录;

(三)剧毒化学品管理实行“五双”制度,即双人保管,双锁,双帐,双人领取,双人使用为核心的安全管理制度;剧毒废液和废弃物要明确标示,并严格按《重庆大学实验室剧毒化学品管理规定》收集和存放;

(四)一般化学品须在原瓶内存放,保持原有标签,必要时注明是废弃化学品;

(五)一般化学废液通常分为一般有机物废液和无机物废液,应预先了解废液来源,分别收集和存放,不清楚废液来源和性质时禁止混放;废液桶上应有明确标识。

生物危险废弃物:

(一)未经有害生物、化学毒品及放射性污染的实验动物尸体、肢体和组织须用专用塑料密封袋密封,再放置专用冰室或冰箱冷冻保存,并做好相应记录;

(二)经有害生物、化学毒品及放射性污染的实验动物尸体、肢体和组织须先进行消毒灭菌的废物,再用专用塑料密封袋密封,贴上有害生物废弃物标志,放置专用冰室或冰箱冷冻保存,并做好相应记录;

(三)生物实验器材与耗材:塑料制品应用特制的耐高压超薄塑料容器收集,定期灭菌后进行回收处理;废弃的锐器(针头,小刀、金属和玻璃等)应使用专用容器分类收集,统一回收处理;

(四)其它生物废液,能进行消毒灭菌处理的,处理后确保无危害后按生活垃圾处理;若不能进行消毒灭菌处理的,则用专用塑料袋分类收集,贴上有害生物废弃物标志,放置专用冰室或冰箱冷冻保存,并做好相应记录。

电离辐射危险废弃物:

(一)放射性废源、废液和废射线装置应该按国家有关标准做好分类、记录和标识,内容包括:种类、核素名称等。

(二)废放射源:单独收集,按国家环保局的相关要求密封收集,进行屏蔽和隔离处理;存放地点有明显辐射警示标志,防火防盗,专人保管。

(三)放射性废弃物:

(1)长半衰期放射性废弃物和经环保部门检测认定为解控水平以上的短半衰期放射性废弃物,须经所在单位辐射防护小组审核并向环保部门递交处理申请,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进行处理;

(2)经环保部门检测认定为解控水平以下的短半衰期放射性废弃物,可按一般废弃物处理;

(3)液态放射性废弃物须经同环保部门聘请的专业人员进行固化后再进行处理。

(四)废弃放射装置:在报废前须经环保部门核准,请专业人员取出放射源,再同放射性废弃物的处理方式处理。

第十三条 在具备危险废弃物处置资质的单位收集处理之前,二级单位和实验室务必保管好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按以下要求存放:

(一)原则上要求二级单位对实验室危险废弃物进行集中存放管理,保障临时存放设施的安全条件,保持通风,远离火源,避免高温、日晒、雨淋,避免不相容性危险废弃物近距离存放;对不具备集中存放条件的二级单位,由实验室负责将实验室危险废弃物临时存放于实验室内合适位置,不得存放于实验室楼道和学生实验的公共区间。

(二)在常温常压下易燃、易爆及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废弃物,由实验室负责进行必要的预处理,使之稳定后方能进行一般存放,并按要求做好记录。

(三)盛装液体危险废弃物的容器内须保留足够的空间,确保容器内的液体不能超过容器容积的75%。

(四)生物专用冰室或冰箱,不得放置其它物品,避免发生交叉感染。

篇3:实验室废弃物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对实验过程中产生的有毒有害废气,二级单位和实验室应根据其特性、产生量以及环保要求制定并实施相应处理措施,确认其有害物质浓度达到或低于国家要求的安全排放标准后才能排入大气。

第十五条 必须由具备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对实验室危险废弃物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在具备危险废弃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之前,二级单位和实验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废弃物的扩散、流失、渗漏或者产生交叉污染。

第十七条 二级单位和实验室在实验室危险废弃物转移交接时,相关人员必须在场,并做好交接记录,填写危险废弃物转移联单,记录交相关单位存档;

第十八条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理费用由学校和二级单位共同承担。对于产生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项目,二级单位可收取一定的处理费用。

第六章 其它相关事项

第十九条 收集、存放和处理实验室危险废弃物过程中受污染的场地、设施、设备、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方可继续使用。

第二十条 对收集、存放和处理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检查、整改、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按《重庆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办法》中相关条款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授权实验室技术安全办公室负责解释。

篇4:实验室管理规定

一、学生实验守则

1、请按照时间安排准时进入实验室。

2、请不要带入与实验无关的各类用具及杂物。请保持安静、整洁的实验环境。

3、请自觉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听从实验室管理人员和教师的安排。

4、实验过程中设备出现故障时,请不要擅自处理,并请立即报告实验室管理人员。

5、实验完毕时,请按指定位置摆放实验物品,把工作凳排列整齐,有序地离开实验室。

6、学生操作实验过程中,请不要随意更换实验配置,坚决杜绝盗取配件等行为。

7、请爱护实验室的各种设备。

二、实验教学工作流程

1、系各教学单位在学期末由教研室提交下一学期教学实验、实训的课程名称,实验、实训项目名称和项目数,在开学前一周将实验、实训的教学进度(到教学周)及要求上报到系教学管理部门和实验中心审核,由系上报学校教务处。

2、实验室根据学院教务、教学部门下达的实验、实训教学任务书,教学计划进度表和教学日历,执行实验、实训教学任务。

3、调、停、加课申请手续。实验教师在教学过程中,确因某些情况需要调动、暂停、增加实验课的,需所在系开具调课通知单,主管教学的系主任签字并盖章,递交实验中心主任审核。

4、因重大节日、学校活动或其他全校性事务所造成的实验课停课,除教务处要求需要补课外,实验室原则上不接受教师个人补课申请。

5、教学计划外使用实验室。凡教学计划外需要使用实验室的,需填写申请报告,在学期第一周递交实验中心主任审核签字。

6、有关任课老师开学后将课程的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交实验室,实验室根据实验、实训内容的要求做好设备和软件的准备工作,认真做好准备实验。

7、实验课前任课老师到实验室熟悉和准备实验、实训内容,实验课由任课教师负责组织和指导实验,实验室工作人员积极配合指导教师进行实验,保障仪器设备完好,水、电、网络畅通,注意安全和学生的管理,使实验、实训顺利进行。

8、实验、实训结束后指导教师和实验室工作人员认真填写实验日志记录。

9、学生认真完成实验、实训报告,交任课教师批改作为平时成绩。任课教师将批改后的实验报告和成绩交实验室备份存档。

10、教学计划外项目(教学实践改革项目和开放性实验)的成果、作品、实验报告备份交实验室保管并统计上报。

三、设备资产管理制度

1、实验室资产主要包括教学软件、固定资产设备、低值耐用品、易耗品和家俱。它是完成实验教学、科学研究任务的重要物质保证。

2、实验室资产设备的管理使用实行岗位责任制,由实验室主任指定专人(物管员)管理,物管员对所管理的实验室资产负责。

3、实验室对新购进的教学软件和资产设备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数量和质量(包括附件及资料)的验收,如遇不合格的情况,立即报告资产管理部门,联系换、退、赔等工作。

4、资产设备管理要做到手续完备,账目清楚,妥善安排物资的存放地点和存放方式,科学管理器材,并经常进行检查,保证库存物资完好无损。

5、按照有关制度规定,办理低值耐用品、易耗品的购进,领借用手续,认真及时登记账目。拒绝一切不符合规定的领、借用要求。

6、实验室的主要仪器设备要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和使用方法,并严格认真执行。学生初次进行实验操作,教师应给予必要的指导,对不遵守操作规程者,实验室工作人员有权制止其使用。

7、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室工作人员应熟悉仪器设备性能,熟练掌握基本操作技能,具有一定的维修保养知识。实验前后应检查所用仪器设备是否完好,工作结束应整理摆放好所用仪器设备。

8、仪器设备应定时进行保养维护,尤其是电子产品要定期加电测试,做好防潮、防霉、防尘工作。仪器设备如发生故障或损坏,应即时进行维修。需送校外修理的报实验中心主任批准,办理相关手续。

篇5:实验室管理规定

总则

一、任何人不得随意变更实验室用途,将安排用于教学、科研的 实验室场地改为生产或商业用途。未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不准擅自 改变实验室的功能,如要改变实验用房的功能,应向学校主管部门申 请获准后才能实施。

二、未经学校主管部门的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出租、出借实验 室给个人或外单位使用。私自出租出借的,一经发现,将追究实验室 管理人员的责任,当年考核定为不称职。

三、本单位教学和科研使用实验室,其使用面积按照《广东工业 大学实验室用房标准和使用办法》计算,并按照该文件的规定进行实 验室内部分配。

四、为完成科研课题向本中心借用实验室或场地,应按照广东工 业大学实验室用房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借用手续。 项目完成后应按时 归还,不得拖延或拒不归还。

五、不得擅自改变实验室内部或外部结构。不得擅自改变实验室 间隔。

六、不得擅自拆、加装室内电源。不得超负荷用电。

七、大型或超重设备、有激烈振动或冲击产生的设备上楼必须核实、批准。

八、不得将家具、杂物或设备放置在走廊、通道、楼梯等场所或 将公共场所改为实验室。实验室低值易耗品丢失损坏

实验室低值易耗品丢失损坏赔偿办法

一、低值易耗品指玻璃器皿、实验器件 200 元以下的小型实 验仪器、及实验所需的其它物品。

二、对丢失或因质量问题、学生操作不当及其它原因损坏的物 品均须登记造册,作为下学期补充的依据。

三、凡丢失物品,均按物品的原值全额赔偿。

四、由于操作使用不当损坏的物品,按以下规定赔偿:

1.价值在 50 元以内的物品,损坏后全额赔偿;

2.价值在 50 元以上,100 元以内的物品,损坏后按物品原 值的 50%赔偿;

3.价值在 150 元以上,200 元以内的物品,损坏后按广东工 业 大 学 《 低 值 耐 用 品 管 理 制 度 》 的 有关 条 款 执 行 ( 即 按 原 值 的 60%-100%赔偿) ;

五、学生所赔金额均由实验指导教师负责收取,并由实验教 师填表,学生签名, 学期末统一交院教学管理处,用于低值易耗品 的随机补充。

六、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实验室卫生守则

一、每一实验场所必须制订值日生轮流表,值日学生必须要对当 天卫生负责。

二、值日生要求认真负责,每天要拖地一次,擦净工位及公用设备。

三、实验室每周五大扫除一次。 四、实验室所卫生要求做到:

1、门、窗、墙壁、天花板、电扇、灯具无污迹,灰尘和蜘蛛网等。

2、所有实验设备上无铁屑、灰尘废料、污迹等。

3、实验材料、废料、工件、设备摆放规范整齐。

4、实习工位上,工量具及工件,保持清洁、整齐。

5、讲台及黑板保持清洁。

6、实验结束后,对所有设备进行保养。

五、实验学生必须保持自己的工位清洁、整齐,每天至少清理两次 (中午及傍晚) ,带班教师必须对每天的卫生工作进行安排、监督。

实验室安全操作总则

一、注意安全,不能带电操作。

二、任何仪器仪表设备、未熟悉其使用方法之前不得使用。

三、为保证仪器设备及实验线路的安全,接线后须经老师检 查后方可通电。

四、接通电源前必须肯定无人触及电路的导电部分,并通知 参与实验的全体人员。

五、使用任何电源时必须先了解其电压值,接换电路时必须 先断电源。

六、在实验过程中发生事故时,切勿惊慌失措,应立即切断 电源,保持现场,报告指导老师。

七、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及时报告老师,并有秩序迅速撤离现场。

本中心各室管理细则

1、实验教学器材与设备是为教学、科研服务的工具,非教学、科研用途 或个人私用一律不得外借。 确因教学和科研需要使用实验中心的教学 器材与设备需经实验中心管理人员同意,报学院主管领导批准,方可 外借使用, 外借的教学器材与设备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广东工业大学 《实验室工作手册》的相关规定。

2、为了确保教学计划的顺利完成,保证教学质量,任课教师应根据教学 计划,对需借用实验教学器材与设备的,应提前三天通知实验中心。 实验中心管理人员必须按时到岗等候,如上课后十五分钟,教师仍未 到达的,管理人员不再等候。

3、实验指导教师应保持实验教学器材与设备的完整和清洁。 因教学需要 使用实验教学器材与设备的,应由实验指导教师亲自借出,并办理相 关的借用手续。

4、实验完毕后实验指导教师需督促学生及时清理实验台面。 实验教学器 材与设备清洁后放回原处,打扫室内卫生,关好电源。

5、归还实验教学器材与设备时,应保持实验教学器材与设备的完整和清 洁,经实验中心管理人员检查,办理相关的归还手续,如有破损,由 实验指导教师依据广东工业大学《实验室工作手册》的有关管理办法 填写报损单。

6、各类工作人员、实验指导教师及任课教师必须认真学习广东工业大学 《实验室工作手册》及艺术设计学院实验中心工作细则,严格遵守此 项以上实施细则,完成好自己所承担的实验教学任务。

实验中心机房管理细则

1、为了确保教学计划的顺利进行,保证教学质量,任课教师应根 据教学计划,对需使用机房的,在开学前报实验中心统一安排。 如有冲突,经实验中心与各老师共同协调。实验中心管理人员必 须按时到岗等候,如上课后十五分钟,教师仍未到达的,管理 人员不再等候。

2、使用者必须爱护计算机实验室各种相关设备及物品,保持室内卫生不得在机房内吃东西、喝水,不得在机房内吐痰、抽烟、乱丢纸屑。

3、教师用机由教师自行维护,但不得擅自更换机器部件,不允许将机器自借或外借到实验室外,教师离开实验室,必须将所有 机器正常关闭,并通知管理人员。

4、实验指导教师应教导学生遵守计算机实验室的 一切规章制度, 爱护实验设备。按规定上课时间到达实验室,组织学生到指定 的机器操作。机器出现故障,及时通知实验室管理人员,教学 内容变动或更新,提前通知实验室管理人员调整实验时间或更 新软件。

5、学生上机实验期间不得大声喧哗、打闹;未经许可,不得随意 出入。严格按照教师规定实验内容操作,机器出现故障,不得 擅自处理,及时通知任课教师、实验室管理人员,对于蓄意破 坏、违反使用规则造成机器损坏者,必须赔偿一切损失。上机实验结束,按操作要求关闭机器,将桌椅摆放归位,打扫好卫生后才能离开。

篇6:实验室管理规定

一.微生物实验室洁净度要求:

微生物实验室洁净度应符合相应的医药洁净室设计规范和验收要求。

1. 操作室洁净度应符合洁净万级要求。

2. 操作台洁净度应符合洁净百级要求。

二.微生物实验室的使用:

1. 微生物实验室使用前应确保操作室的洁净程度。

1.1.使用30分钟前应先开启操作台及操作室的净化和消毒系统,关闭消毒系统后10~15分钟再进入操作室;操作结束后,开启消毒系统30分钟后再关闭消毒系统和净化系统。

1.2.试验开始前应做好相关试验的准备工作,确保在试验过程中不离开操作室。

1.3.进入操作室的任何东西外包装均需消毒处理。

1.4.与试验样品接触的任何器具均应预先灭菌处理。

1.5.清洁消毒用器具应专室专用,不得混用。

2. 微生物实验室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洁净工作区域净化控制规定。

2.1. 保持个人卫生,不得佩带饰物,不得涂抹化妆品。

2.2. 室内应穿戴专用衣帽、口罩及鞋子。

2.3.手部应进行2次消毒,宜带无菌手套。

2.4. 在操作中,操作台面应垫上消毒布巾,以防操作中有滴落液污染台面。

3. 试验操作中应进行沉降菌检测,以便判断操作环境是否符合要求。

3.1.在进行微生物试验时,在操作区域左、中、右分别打开3个培养平板直至试验结束,关闭平板。

3.2.大豆酪蛋白琼脂培养基(TSA平板)倒置于30℃~35℃的培养箱中培养;沙氏培养基(SDA平板)倒置于20℃~25℃的培养箱中培养。

4. 不同的微生物试验项目不得在同一时段同一区域操作台中进行。

4.1.产品初始污染菌检查,不得与产品无菌试验同时进行。

4.2.工艺用水微生物检查,不得与产品无菌试验同时进行。

4.3.有菌培养物试验必须在阳性菌接种室生物安全柜内操作。

三、微生物实验室的维护:

1. 微生物实验室应定期清洁消毒。

1.1. 每次操作前用消毒液擦拭台面。

1.2. 每次操作结束,做好清场,不遗留本次试验用具和物品。

1.3. 每次操作结束,用消毒液擦拭操作台面、消毒灯、操作台内外表面、操作室门把手等凸出面及辅助房间的地面。

1.4. 每月用消毒液擦拭操作室及辅助房间的墙面、门窗及门顶和房间顶棚、操作台底部。

2. 定期按洁净室控制要求检测房间及操作台环境洁净度,视检测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

2.1.微粒浓度达到相应等级要求的50%,重新大扫除;达到相应等级要求的80%时,如通过大扫除还不能下降粒子数,则应考虑更换高效过滤器。

2.2.沉降菌超过相应等级要求或发现芽孢菌或真菌,用化学试剂熏蒸。

2.3.大扫除或熏蒸后应再次检测,以证明环境符合洁净度要求。

四、微生物实验室用培养基:

1. 微生物实验室用培养基应按微生物检查用培养基制备操作规定配制和灭菌。

2. 脱水培养基应放置在低温、干燥、避光的柜内。

3. 使用前应检查配制好的培养基容器和盖子是否完好、内容物是否有污染。

4. 配制好的培养基应在规定的储存条件下使用。

4.1. 配制好的培养基保存需包装,防止污染。

4.2.配制好的液体培养基一般在三周内使用;平板最好现配现用,同时设3个空白对照,如果冰箱保存不易超过一周。

4.3.配制好的培养基不能储藏在灭菌柜中,也不能储藏在0℃或0℃以下环境中。适宜的温度为2℃~25℃。

4.4.配制好的培养基再融化只允许一次,以免过度受热影响培养基的灵敏度。

4.5.在水浴中保温的培养基不得超过8小时,使用前注意容器外部的干燥清洁。

五、微生物实验室用菌株:

1. 工作用菌株均应来自认可的机构。

2. 工作用菌株传代应不超过5代。

3. 工作用菌株保存于冰箱冷藏室中,适宜的温度为2℃~8℃。

4. 菌悬液制备后应在2小时内使用,如保存在2℃~8℃环境中,应在24小时内使用。

5. 带菌培养物需进培养箱培养时,应在阳性室传递出来前对容器外表面进行消毒处理。

六、微生物实验室废弃物的控制:

1. 染菌培养物及菌悬液在丢弃前应在阳性室内完成销毁工作,合适的方法是121℃30分钟高压蒸汽灭菌处理。

2. 接种环在使用后立即在火焰上烧灼处理。

3. 接触菌液的塑料吸嘴使用后应立即泡入中效消毒剂溶液内,40分钟以上。

4. 未长菌的培养基或过期的培养基在丢弃前应进行去营养处理,可以选用121℃30分钟高压蒸汽灭菌。

七、应做好微生物实验室相关工作的记录:

1. 操作室及操作台的使用清场记录。

2. 操作室及操作台的定期检测记录。

3. 操作室及操作台的定期清洁消毒记录。

4. 培养基的采购、使用记录。

5. 工作用菌株的采购、传代、销毁记录。

6. 灭菌器的灭菌记录。

7. 废弃物的处理记录。

篇7:实验室管理规定

一、目的

规范实验室的文件管理制度,确保检验和实验数据结果准确、可靠,保证检验和实验质量。

二、适用范围

理化实验室内所有记录、文件资料。

三、细则

1、化学实验室和物理实验室的文件、记录各自分开管理。

2、各实验室内所有的文件按类别分为内部文件和外部文件,内外文件分开管理,建立《内部文件发放清单》和《外部文件接受清单》;资料文件(包括仪器说明书)应单独管理。

3、实验记录要整洁、大方,不能涂有墨块,实验数据必须用钢笔或签字笔如实填写,如需要改动,只能在原来的数据上划平行的两根横线,再填上改动后的数据,并由改动者签名。

4、实验记录保存方法:每月最后一天对各项原始记录收集整理,按类别封存,贴上标签,注明记录名称、月份;每年最后一天将各月记录分类收集整理,分类封存,并贴上标签,注明记录名称、年份。

5、原始记录保存期为五年,到期后应按规定及时处理,经过处长和总监批准后,由各实验室保管人员负责销毁。

6、实验室出具的所有正式报告,需要编档管理,以备日后查证,管理办法同第4、5条实验记录保存办法。

篇8:天津市废弃物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生活废弃物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高市容环境质量,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辖区内生活废弃物的产生、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市生活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市生活废弃物行业管理部门和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国土房管、环保、工商、公安、交通、经济、卫生、质量监督、园林等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生活废弃物包括居民生活垃圾、单位生活垃圾、道路清扫垃圾、公共场所垃圾、商业摊点垃圾、集贸市场垃圾、餐饮垃圾、建筑垃圾等废弃物。

第五条 本市对生活废弃物的治理,实行无害化、资源化、减量化和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逐步实行分类收集,推行生活废弃物的综合处置,促进生活废弃物的循环再利用。

第六条 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会同市规划、建设、环保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本市生活废弃物治理规划。

第七条 市和区、县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生活废弃物处理基础设施建设的管理工作,统筹安排生活废弃物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新建扩建项目和旧区改造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本市生活废弃物治理规划和相关规定,配套建设生活废弃物收集设施。

第八条 本市采取有利于生活废弃物综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提高生活废弃物治理的科学技术水平,鼓励对生活废弃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循环利用。

第九条 本市鼓励国内外单位和个人对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进行投资经营,鼓励国内外单位和个人采用高科技手段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处置和再利用。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给予资金、技术、税费、补贴等方面的支持政策,并逐步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营主体企业化、经营运作市场化、政府监管法制化。

第十条 产生生活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生活废弃物处理费。生活废弃物处理费的标准和收费办法由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会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制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各级教育和宣传部门应当加强生活废弃物治理常识的普及宣传,增强公众维护市容环境的责任和意识。

第十二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在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 产生生活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投放生活废弃物,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和堆放生活废弃物。

第十四条 产生生活废弃物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如实申报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和存放地点等事项。

区、县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应对申报的事项进行核准。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工业废弃物、医疗废弃物、危险废弃物混入生活废弃物中或投放到生活废弃物容器、转运站、处理厂(场)内。

第十六条 收集、运输生活废弃物的,应当按照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调配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生活废弃物收运至生活废弃物转运站、处理厂(场)。

第十七条 运输生活废弃物的,应当使用全密闭运输专用车辆,防止撒漏、渗漏。

废弃物运输车辆应做到车容整洁、标志清晰、车体完整,并具备与所运输废弃物性质相适应的条件和设施。

第十八条 生活废弃物转运站、处理厂(场)因故不能接纳生活废弃物,运输单位应当按照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的转移调配要求,将生活废弃物运送到指定的其他转运站、处理厂(场)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生活废弃物转运站、处理厂(场)进行转运或处理生活废弃物,应当符合环境卫生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并接受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生活废弃物转运站、处理厂(场)应当安装除臭、降尘装置,对生活废弃物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保持其正常运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生活废弃物转运站、处理厂(场)捡拾废弃物。

第二十一条 从事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取得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从事生活废弃物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向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申请取得生活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市或区、县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活动。

第二十二条 从事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从事生活废弃物清扫、收集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从事生活废弃物运输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二)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并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

(三)生活废弃物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收集工具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四)生活废弃物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车辆应当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并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五)有与取得生活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的企业签订的处置协议;

(六)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七)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八)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存放场所。

第二十三条 从事生活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规模小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规模大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焚烧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餐饮废弃物处置厂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二)卫生填埋场、堆肥厂、餐饮废弃物处置厂和焚烧厂应取得环境影响报告书,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三)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四)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生活废弃物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五)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生活废弃物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

(七)具有完善的生活废弃物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生活废弃物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废弃物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

(八)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应急方案。

第二十四条 从事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6个月向所在地的区、县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闲置、拆除或关闭生活废弃物处置设施、场所。确需闲置、拆除或关闭的,必须经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和市环境保护局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申请闲置、拆除或关闭生活废弃物处置设施、场所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权属关系证明材料;

(三)丧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设施替代的证明;

(四)防止污染环境的方案;

(五)拟闲置、拆除或关闭设施、场所的现状图及拆除方案;

(六)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闲置、拆除或关闭的,还应当提供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二十六条 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生活废弃物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应急预案,建立生活废弃物应急处理系统,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生活废弃物的正常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

从事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企业,应当制定突发事件生活废弃物污染防范的应急方案,并报所在地的区、县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生活废弃物的处置实行特许经营制度,由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按照本市市政公用设施特许经营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三章 建设工程废弃物管理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废弃物是指城镇范围内的施工单位在各类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渣土、弃料及其他工程废弃物。

第二十九条 市和区、县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用于消纳、处置建设工程废弃物的场所进行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十条 产生建设工程废弃物的单位,应当申请办理建设工程废弃物处置核准手续。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决定。对于作出批准决定的,颁发建设工程废弃物处置核准证明。

第三十一条 运输建设工程废弃物的,应当随车携带建设工程废弃物处置核准证明,按照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时间、路线、数量,将建设工程废弃物运送到指定的消纳场所,不得丢弃、撒漏,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设工程废弃物。

第三十二条 产生建设工程废弃物的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建设工程废弃物,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将所产生的建设工程废弃物全部清除,防止污染环境。

第三十三条 单位或个人修缮、装修房屋产生的零星建设工程废弃物,应当实行袋装密闭收集,及时运送到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或者委托环境卫生服务单位有偿代为运输。环境卫生服务单位应当自接受委托之日起3日内清运完毕。

第三十四条 运输建设工程废弃物应当使用密闭车辆;建设、施工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废弃物交给未经核准从事运送建设工程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运输。

第三十五条 运输建设工程废弃物的车辆驶出施工场地和消纳场地前,应当冲洗车体,确保净车出场。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设工程废弃物混入其他生活废弃物中,不得将危险废弃物混入建设工程废弃物,不得擅自设置接纳建设工程废弃物的场地。

篇9:天津市废弃物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 餐饮废弃物是指食品生产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渣、残液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

前款所称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三十八条 餐饮废弃物应当实行单独收集,不得将餐饮废弃物混入其他生活废弃物。

餐饮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设置符合规定的容器,用于存放餐饮废弃物;产生废弃食用油脂的,还应当安装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

第三十九条 餐饮废弃物产生单位自行收运其产生的餐饮废弃物的,应当符合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运条件,并向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餐饮废弃物产生单位自行处置其产生的餐饮废弃物的,应当具备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处置条件,并应经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同意。

第四十一条 餐饮废弃物产生单位不具备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运、处置条件的,应当委托取得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废弃物专业单位进行收运、处置,并按规定向受委托的专业单位支付收运、处置费用。

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应当通过招投标等方式确定餐饮废弃物的专业收运、处置单位。

第四十二条 餐饮废弃物专业处置单位应当对餐饮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建立处理台账,每月向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上月处置的餐饮废弃物来源、数量等情况,并接受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在餐饮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从事餐饮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置;

(二)将餐饮废弃物混入其他生活废弃物中进行收运;

(三)将餐饮废弃物作为畜禽饲料;

(四)将餐饮废弃物交由未取得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收集、运输、处置;

(五)将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使用或销售;

(六)将餐饮废弃物裸露存放。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投放生活废弃物,随意倾倒、抛撒和堆放生活废弃物的;

(二)生活废弃物的产生单位未申报或未如实申报其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和存放地点等事项的;

(三)将工业废弃物、医疗废弃物、危险废弃物混入生活废弃物中或投放到生活废弃物容器、转运站、处理厂(场)内的;

(四)在生活废弃物转运站、处理厂(场)捡拾废弃物的;

(五)从事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企业,未制定突发事件生活废弃物防范应急方案或未将其进行备案的;

(六)将建设工程废弃物交由未经核准的单位和个人运输的;

(七)运送建设工程废弃物的车辆车体不洁,沿途丢弃、撒漏的;

(八)将建设工程废弃物、餐饮废弃物混入其他生活废弃物的;

(九)产生废弃食用油脂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油水分离器或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的;

(十)餐饮废弃物产生单位不具备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运条件擅自自行收运或未定期备案的;

(十一)餐饮废弃物产生单位不具备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处置条件擅自自行处置的。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调配要求将生活废弃物运送到指定的转运站、处理厂(场)的;

(二)生活废弃物转运站、处理厂(场)未安装除臭、降尘装置或未保证除臭、降尘装置正常运行的;

(三)生活废弃物转运站、处理厂(场)转运、处置生活废弃物未达到环境卫生标准的;

(四)从事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

(五)未按照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时间、路线、数量将建设工程废弃物运送到指定的处置场所的;

(六)随意丢弃、撒漏及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设工程废弃物的;

(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和建设工程废弃物排放处置行政许可文件的。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擅自闲置、拆除或关闭生活废弃物处置设施、场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其中,违反第(一)、(三)项的,由其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取缔。

第四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生活废弃物处理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生活废弃物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生活废弃物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拖欠生活废弃物处理费的,可以按照每日3‰加收滞纳金;拒不缴纳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第五十条 本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实施。

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生活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活动的监督检查,对违法收集、运输、处置生活废弃物的,可以会同环保、工商、公安、交通、卫生、质监等相关管理部门联合进行查处。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资料,不得弄虚作假或者隐瞒事实,不得拒绝或者阻挠执法人员的检查。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自5月1日起施行。

篇10:化学品废弃物管理规定

化学品废弃物管理条例

一、化学性废弃物的定义:实验室中使用或产生的废弃试剂、药品、样品、分析残液(统称化学废液)及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受危险化学品污染的包装物和其他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二、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和公安处负责监督、检查各使用单位化学性废弃物管理工作,并委托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集中处置。

三、各实验室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化学性废弃物的收集、存放、监督和检查等管理工作。化学性废弃物采取“分类收集,集中回收”的原则进行回收处置,回收容器、包装容器和包装物由各实验室自备。

四、化学废液收集时,相关人员应采取安全措施,注意化学废液相互兼容性,防止混合后产生放热、燃烧、爆炸、产生气体或挥发性等危害性物质现象。

五、化学性废弃物装箱时,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相抵触的物品不得混装。

六、严禁将实验产生的化学性废弃物随意堆放、倾倒和填埋。

七、对违反规定要求,随意处置化学性废弃物的单位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处分、罚款并通报批评。

附:1、化学性废弃物收集注意事项。

2、化学性废弃物标签。

一、注意事项:

1、化学废液回收容器必须按照要求贴“化学性废弃物标签”,并如实填写相关内容。

2、含高度活性化合物、高浓度氧化剂或还原剂之废液或废弃物,绝不可与其它化学废弃物混合。

3、不同化学废液需确定其兼容性,才能混合。

4、为防止溢满,在加入新废液前,先检查化学废液回收容器是否放置平稳,容器应载至总容量的70%~80%,勿装至全满。

5、为防止溢溅,应使用漏斗及集水盘。

二、安全措施:

1、工作人员收集化学废液时必须戴上防溅眼罩、手套和实验室外衣。

2、应在抽气橱内倾倒会释出烟和蒸汽的化学废液。

3、为防止散溢出烟和蒸汽,每次倾倒废物之后应紧盖容器。

4、高度活性的化合物、水活性化合物、高浓度氧化剂或还原剂,绝不可与其它化学废物混合。

5、在特殊情况下于抽气橱外处理化学废液时,工作人员必须戴上具适当滤毒罐的防毒面具。

三、回收程序:

1、化学性废弃物回收时间安排为每学期两次,即每学期期中前和学期末放假前;其他时间视实验室产生化学废液数量,可另行安排回收。

2、化学性废弃物回收前,各实验室填写《实验室化学性废弃物回收登记表》(可在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网站文档下载中下载),以学院为单位汇总,将书面材料和电子版材料一同报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技术安全办公室。

3、回收容器装箱

(1)各实验室将待处置的回收容器用纸盒箱、塑料箱、木箱等包装容器盛装;包装容器应完好、坚固且易于搬动。

(2)包装容器内的回收容器应单层、整齐地码放,无撒漏破损,回收容器之间应有衬垫物隔离,防止碰撞破碎。

(3)回收容器分类盛装,同类可以混装,不同类别的应分箱装,以防发生化学反应导致意外伤害。

4、在以上准备工作完成的基础上,由技术安全办公室与回收单位到各单位进行回收和后期处置。

篇11:公司实验室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营造一个安全有效、秩序良好的实验室环境,达到“科学、规范、安全、高效”的目的,特制订本实验室管理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进入实验室内所有人员。

3.实验室管理人员职责

实验室隶属于质技部,主要负责公司新产品研发实验、调试、验证和测试、批量性抽检项目验证、样机件测试等工作。

3.1实验室负责人

3.1.1负责实验室日常管理,组织安排测试任务顺利进行;

3.1.2负责访客接待、外联活动安排;

3.1.3仪器设备、试剂、耗材的申请;

3.1.4负责组织实施实验室的改造,仪器设备安装、调试、保养维修和报废申请;

3.1.5负责管理实验室业务流程,指导分析人员及时、准确的完成各项分析工作;

3.1.6负责实验室质量控制,维护实验室质量体系,审核、监控测试数据和结果;

3.1.7指导和撰写实验和测试报告,实验室文档管理;

3.1.8负责实验测试方法的开发与改进;

3.1.9负责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制度、业务培训和学术交流;

3.1.10负责实验室安全检查与突发事件处理;

3.1.11负责监督检查实验室日常卫生,有权安排本实验室所有相关人员严格执行实 验室日常卫生制度。

3.2仪器设备管理员

3.2.1负责仪器设备的验收和台帐建档工作;

3.2.2负责仪器设备的使用、维护、期间核查和周期检定;

3.2.3负责仪器设备在检定周期内使用和检验标识的管理;

3.2.4负责办理仪器设备的送修和返回;

3.2.5负责外出作业时所需仪器设备的调试与准备;

3.2.6负责对仪器设备供应商进行评价。

4.实验室管理办法

4.1所有进入实验室的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规章制度。

4.2所有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应服从实验室管理人员安排,采取必要安全措施,保证人 身及仪器设备的安全。

4.3实验室的仪器设备,未经管理人员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关、使用和移动实验 室中的任何设备。实验室设备租借按程序向实验室管理人员申请。

4.4对于有规定的预热时间的仪器设备,使用设备的人员必须提前24小时以上预约登记。

4.5不得将与实验无关人员带入实验室。

4.6由于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要追究使用人的责任。

5.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5.1实验室应制定相应实验室规则及实验室安全制度。根据本实验室情况制定严格的 操作规程及防火、防盗管理制度,实验室内部人员要严格执行。进入实验室的外 来人员都必须遵守实验室有关的规章制度。

5.2实验室应指定专人负责实验室设备及人身的安全。负责本室的安全技术监督、检 查工作;对于贵重精密仪器设备、危险物品,应由具有业务能力的专人负责操作。

5.3来实验室工作的人员,必须有实验室工作人员在场或经过上机操作培训与考核。 与实验室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实验室,外单位来访人员如需进入实验 室,必须经实验室负责人批准同意后,才能进入实验室。

5.4不得在实验室饮食、娱乐,使用化妆品,实验室操作用的玻璃容器、器皿不能用 来盛载食物和饮料,实验室的冰箱、冰柜不可存放食物。

5.5实验室及走廊禁止吸烟,特别是在有易燃、易爆的试剂气体场所或做有关实验时, 严禁烟火。

5.6实验工作结束后,必须关好电源、仪器开关。下班前,实验室负责人必须检查操 作的仪器及整个实验室的门、窗和不用的水、电、气路,并确保关好。清扫易燃 的纸屑等杂物,消灭隐患。

5.7若仪器设备在运行中,实验人员不得离开现场。

5.8实验室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消防器材要摆放在明显、易于 取用的位置,并定期检查,确保有效,严禁将消防器材移作别用。实验室人员必 须熟悉常用灭火器材的使用。如遇火警,除应立即采取必要的消防措施灭火外, 应马上报警,并及时向上级报告。火警解除后要注意保护现场。

5.9严格实验室钥匙的管理,钥匙的配发应由有关负责人统一管理,不得私自借给 他人使用或擅自配置钥匙。

5.10如有盗窃和事故发生,立即采取措施,及时处理,必须按规定上报,不准隐瞒 不报或拖延上报,重大事故要立即抢救,保护事故现场。

5.11因人为原因造成实验室事故的,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纪律处分,并根据情 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6.仪器安全管理制度

6.1仪器设备的管理

6.1.1仪器设备购入、验收合格后,由管理员办理入库、出库手续,并建立《测量设备台账》,质技部建立仪器、设备技术档案,并填入《测量设备台账》。

6.1.2 仪器设备列入《检测设备周期检定计划》。有检定规程,有授权检定机构的仪器设备,应送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或校准;没有检定规程的仪器设备,由 实验室按自校或互校方法进行自校或互校。

6.1.3经验收合格,并具有计量器具许可证(带CMC标志)、样机试验报告、出厂合格证或检测报告(鉴定证书)的测量仪器,应在仪器上加贴合格或准用标志,方 可批准启用。

6.1.4 实验室管理员对仪器设备及监测/检测有重要意义的标准物质建立技术档案。

6.1.5实验室管理员至少每年2次对测量设备进行核查,按《检测设备周期检定计划》对即将到期的仪器设备申请安排送检。

6.1.6复检(校)后的检定(校准、检测)证书或报告原件存入仪器设备档案,向使用者提供复印件。

6.2仪器设备的使用与操作

6.2.1仪器设备由专人负责人保管。

6.2.2操作者必须掌握所用仪器设备工作原理、技术性能、操作规程、维护保养等技能。

6.2.3每台仪器都设备必须按照校准规范,监测/检测规范、使用说明书等制定作业指导书。

6.2.4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者应填写仪器设备使用记录表,其内容应包括:使用时间、开机目的、使用前后及使用过程状况、使用人。

6.2.5凡经过载或错误、或显示的结果有疑问、或通过检定等方法证明仪器设备有缺陷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对其加以明确停用标识,如可能将其贮存在规定的地方 直至修复;修复的仪器设备必须经校准、检定(验证)或检定证明其功能指标已 恢复。

6.3仪器设备周转

6.3.1测量设备借出或移出实验室使用,必须按《测量设备借用登记表》办理一切手续,而仪器设备返回实验室时,应确认恢复到准用水平,方可使用。

6.3.2实验室负责人负责全测量设备调配,按调配单办理交接手续。

6.3.3其他公司借用本公司仪器设备,须经使用实验室负责人同意,报公司上级主管批准后方可借出。

6.3.4因工作需要借用外公司测量设备,应由公司上级主管与借出单位协商同意后,经公司上级主管批准,由拟使用者办理借入交接手续。

6.4仪器设备的维护与维修

6.4.1实验室所有仪器设备应得到正常维护,仪器设备应由专门人员按使用说明书和维护程序的要求给予维护。

6.4.2送检的监测仪器设备取回验收后,应给予维护和检查。

6.4.3仪器设备应建立仪器设备使用维修档案,记录设备投入使用以来运行状况、包括交接、检定、校准、使用情况、故障、维修等所有信息。

6.4.4仪器、设备需要维修时,由使用人员填写测量设备维修申请,经实验室负责人审核,上级主管批准后,及时送生产厂家或具有相应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单位维修。

6.4.5长期不用的测量设备应每周开机通电半小时,以达到除湿的目的,或以其它方式定期维护保养,使它们一直处于良好状态。

7.化学危险物品、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管理制度

7.1本制度所称化学危险物品、易燃易爆剧毒物品,是指国家标准GB/T1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中所列的各种化学危险性、易燃、易爆和剧毒的气体、液体、固体。

7.2化学危险物品、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应存放在专门库房中,且由专人管理,与实验无 关的易燃、易爆物品不得随意带入实验室。化学危险物品、易燃易爆剧毒物品随用 随领,剩余及时退库。

7.3化学危险物品、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存放库房应当配备防盗、防火、放水设施。闲杂 人员不得进入库房内,未经管理人员准许,领用人不得进入库房。

7.4各种盛装有毒化学物品的容器,一律要有标志明显的“毒物”字样,并使标志向外。

7.5化学危险物品、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在入库时,管理人员必须检查登记,任何领用化 学危险物品、易燃易爆剧毒物品者,必须持有主管领导签字的审批单,并办理登记 领用物品名称、数量、用途、领用人签字等手续。剧毒物品领用时需准确登记用量,使用时应妥善保管,严格处理废液,防止中毒事故。剧毒化学药品库,应备有专用的称量工具,该工具不得兼作他用。库内不得存放其它任何物品。剧毒化学物品必须放于密闭的金属或玻璃容器内。称量工作须有人在旁监护,并应在通风橱中进行。工作

人员应穿戴必要的防护用具。剧毒化学物品领回后,应立即在监护下使用。如未用完,应返回剧毒化学物品库。

7.6剧毒物品,除按上述规定外,还有下列要求:使用人员应熟知性质并需经过专门业务训练。应配有消毒设施和急救设施。剧毒物品的使用工具、容器用完后消毒。皮肤有破损的人员,严禁操作剧毒物品。剧毒物品的溶糟应有通风装置,非操作时间应加盖加锁。经过剧毒物品溶液处理过的工具,应用清水冲洗,并放在通风的地方。

7.7化学危险物品、易燃易爆剧毒物品自然失效,需要报废,管理人员必须事先提出请 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查验、确认可以报废时,由主管领导签字,做好帐册登 记,方可报废。

7.8对不按规定使用、存放化学危险物品、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要视情节给予教育、处罚、限期整改,由此引发事故的,追究当事人责任。对因工作不慎、管理不当,造成不良后果的管理人员,要追究其责任。

8.卫生工作制度

8.1实验室工作必须保持严肃、严密、严格、严谨;室内保持整洁有序,不准喧哗、打 闹、抽烟。

8.2严格卫生责任制,实验室有专人负责卫生管理工作,室内卫生要定期打扫,保持实验室窗明台净、地面无可见污渍、仪器摆放整齐、实验台面洁净。每日实验结束后清理废物和水池管道等,下免影响下次正常使用。

8.3实验中产生的“三废”按相关规定妥善处理,剧毒废弃物由实验室统一处理,不得私自倾倒。

8.4实验室、门口及走廊不准堆放杂物,要求整洁通畅。保证实验室无尘、无震动、通风良好。

9.附则

9.1本制度由质技部起草,最终解释权及修订权归质技部所有;

篇12:天津市实验室管理规定

天津市实验室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市高等学校(简称:高校)的实验室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保障各高校的正常运行秩序,根据国家和天津市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第二条 根据属地安全管理原则,本办法适用于坐落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高校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各高校所有开展教学、科研等相关活动的实验场所。

第四条 各高校要结合本校实验室工作实际,逐级制定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和安全事故处置预案,落实实验室岗位安全责任制,明确实验室安全责任人,确定实验室安全管理岗位职责。

第五条各高校要将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列入学校工作要点,突出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重要性,提高全体师生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六条 各高校应建立实验室安全隐患排查体系。对未依法依规履行实验室安全职责,违反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条对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因严重失职、渎职而造成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各高校要结合本校信息化建设,实现实验室安全的信息化管理,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提高实验室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章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及职责

第九条各高校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是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总责。负责实验室安全的相关校领导是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对实验室安全负有监管责任。

第十条 各高校要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制定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方针和规划,确定实验室安全工作政策和原则,组织制定实验室安全工作规章制度、责任体系和应急预案,督查和协调解决实验室安全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指导有关部门落实相关实验室安全工作。

第十一条 各高校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安全责任制,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将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岗位,每一个人。

第十二条各实验室要加强安全培训,结合各自实验室的特点,认真组织专业性的实验室安全教育,采取有效方法让相关人员全面掌握本实验室安全防范要求。

第三章实验室安全管理主要内容

第十三条各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委员会要对存在安全危险因素的实验项目进行风险评估,特别是对化学、生物、病原微生物、辐射等具有安全隐患的实验项目要从严审核,所在实验室应具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和资质,做好实验项目执行过程中的监管。

第十四条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1.各高校要建立和健全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规范,建立从申购、领用、使用、回收、处置的全过程记录和相关的管理制度,定期做好检查监督工作。

2.各实验室要确保危险化学品台账、使用登记账和库存物品之间,账账相符、账物相符。每学期期末要将库存危险化学品清单汇总,报至学校相关实验室主管部门,并报保卫处备案。

3.对剧毒、放射性同位素应当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放在一起,并配备专业的防护装备,实行“五双”管理,即“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使用、双台账、双把锁”。

4.各高校要规范危险化学品处置程序,各实验室废弃的危险化学品和废液必须严格按照要求列好明细分类保管,由学校统一安排交有资质的机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十五条 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1.各高校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规范生化类试剂和用品的采购、实验操作、废弃物处理等日常管理工作程序,加强生物类实验室安全的管理,责任到人。

2.实验样品和实验动物必须集中存放,专人管理。细菌、病毒、疫苗等物品应要建立健全审批、领取、储存、发放等登记制度,剩余实验材料必须妥善保管、存储,做好详细记录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对含有病原体的废弃物,须经严格消毒、灭菌等无害化处理后,送有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销毁处理,严禁乱扔、乱放、随意倾倒。

第十六条实验室辐射安全管理。

1.各高校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获取政府主管部门《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方能开展相关的辐射实验工作。

2.涉及辐射实验室要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要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和工作状态信号。

3.射线装置的生产调试和使用场所,应当具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4.各高校要制定和落实辐射装置与放射源的采购、保管、使用、备案等管理措施,严格规范涉及辐射废弃物的处置。

5.涉及辐射的实验室管理和操作人员,必须提前接受专项培训,持证上岗,严格遵守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操作规程。

6.各高校应当做好安全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教育工作,定期组织涉及辐射人员参加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培训及职业病体检。

7.学校必须制定核与辐射安全应急预案,实验室若发生放射性同位素丢失、工作人员或公众受到意外照射,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实验室承压气瓶安全管理。

1.气瓶必须有明确的标识,使用前要进行安全状况检查,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严禁使用。

2.易燃气瓶与助燃气瓶不得混合保存和放置,易燃气瓶和有毒气瓶必须安放在符合规定的环境中,配备监测报警装置。

3.气瓶竖直放置要采取防止倾倒的措施,对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气瓶应及时退回送检。

4.特殊气瓶需持证上岗使用的,使用人必须经过专门机构培训,取得上岗证后方能进行相关的工作。

第十八条实验废弃物的安全管理。

1.各高校要依法依规做好实验室废弃物的收集和处理工作,实行专人管理,并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清运和处置。

2.各实验室对实验废弃物要实行分类收集和存放,做好无害化处理、包装和标识,按要求送往符合规定的暂存地点。

3.放射性废弃物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安全处置,不得随意丢弃或作为一般废弃物处理。

4.实验室不得随意排放废气、废液、废渣和噪声。应根据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和烟尘特点,配置吸收和排放设备。

第十九条实验室仪器设备与操作的安全管理。

1.高校要具有实验室仪器设备安全使用管理制度,落实专人维护和保养仪器设备,并做好记录。

2.实验室必须对具有危险性和安全隐患的仪器设备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精密仪器、大功率设备、电气仪器设备必须有安全接地等安全保护措施。

3.实验室仪器设备操作人员要接受业务和安全培训,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室工作。具有危险性的特殊仪器设备,须在专职管理人员同意和现场监管下方可进行操作。

4.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承压类特种设备和电梯、起重机械、专用机动车辆等机电类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通过有培训资质单位的专门培训,持证上岗。

5.机械和热加工(含金属铸造、热轧、锻造、焊接、金属热处理、热切割和热喷涂等)设备的操作人员,操作时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条实验室水电的安全管理。

1.学校必须规范实验室用水、用电管理,按相关规范安装用水、用电设备和设施,定期对实验室的水源、电源等进行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

2.实验室内必须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漏电保护器,不得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花线等,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不得乱接、乱拉电线。

3.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用电功率的电气元件和负载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须接地良好,对电线老化等隐患应当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

4.使用高压电源和电加热器具时,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5.实验室确因工作需要使用明火电炉时,经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委员会和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在做好安全防范措施的前提下方可使用。

第二十一条实验室设施的安全管理。

1.各高校要根据实验室的类别和潜在危险因素等,为实验室配置相应的消防器材、烟雾报警、监控系统、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通风系统(必要时需加装吸收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明确要求所在实验室有专人负责管理。

2.各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委员会要确定实验室安全重点部位,对其加装紧急报警装置等安全设施,定期检查、及时更新,做好日常维护、保养、检修和更新记录。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的消防安全管理。

1.各高校要完善和落实消防器材管理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备和设施完好,符合规定。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应保持畅通,禁止堆放杂物。

2.学校要定期对实验室管理人员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和相关技能培训。实验室管理人员应熟悉本岗位的防火要求,掌握所配灭火器的使用方法,对进入实验室人员要提前进行防火安全教育。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的内务安全管理。

1.各高校要建立实验室日常安全值日制度。实验室管理或操作人员在实验完成后,要将实验材料、实验剩余物品和废弃物及时进行规范处置,保持实验室内的整洁、规范、安全,并做好相关记载。

2.实验室需要关闭时,实验室管理或操作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检查,查看仪器设备、水、电、气和门窗关闭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实验室建设与改造安全管理。

1.学校要建立实验室建设与改造项目安全审核报备制度,对新建、扩建、改造实验场所建立审核流程。

2.实验室建设与改造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环保规范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

3.实验室建设与改造项目完成后,须经相关主管部门安全验收合格,完成相关工作的交接,衔接好后续管理维护部门和职责,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章实验室隐患整改与事故处理

第二十五条学校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1.高校和校内各二级部门要定期进行实验室安全检查,做好检查记录。

2.检查内容包括:(1)实验室安全制度的建立及责任制落实情况;(2)实验室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3)实验室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4)实验室安全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时限情况;(5)实验室安全隐患和隐患整改工作台账;(6)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3.高校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和隐患要认真进行梳理,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督查整改情况。对不能及时消除的安全隐患,要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和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和负责人,落实整改资金。

第二十六条对于搬迁或废弃的实验室,要彻底清查实验室存在的各类隐患,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及时妥善处理。

第二十七条学校对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处理。

1.学校实验室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

2.发生实验室事故后,学校要按规定配合有关部门查明事故原因,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情节严重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中未涉及内容,皆以国家和天津市相关安全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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