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大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时间:2022-11-25 20:57:58 作者:飞天遁地的猪 综合材料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飞天遁地的猪”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7篇北京大学大学生学籍管理细则,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北京大学大学生学籍管理细则,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篇1:北京大学大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5月31日第650次校长办公会讨论修订)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树立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学风,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管理细则。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根据国家招生相关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持《北京大学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书面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北京大学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情节恶劣者,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宜在校学习者,经北京大学校医院(以下简称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确认,通过治疗在一年内可以达到入学体检标准的,准予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在报到后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无故不办理手续离校者,不再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经治疗康复者,可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招生办公室提交书面入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规定时间持学生证到校报到,办理注册手续。不符合注册条件或未交纳学宿费者不予注册。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注册者,须请假并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含)以上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五条 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以教育部对各专业本科规定学制为准,一般为四年(个别专业为五年)。经批准,学生可申请提前毕业,体育特长生、来自少数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学生、留学生的在校学习年限在专业学制基础上可延长两年,但学习总年限不能少于三年且不得超过六年。

(一) 提前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和教学环节的学生,可以申请提前毕业。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应在毕业的前一年九月份提出书面申请和学习计划,院系对其学习成绩和能力进行审核后,报教务部批准。准予提前毕业的学生纳入毕业年级统一管理,届时未能达到毕业要求者,按毕业审查结论结业或肄业离校。

(二)体育特长生、来自少数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学生、留学生计划延长在校学习年限者,应在第八学期开学后两周内提出书面申请与学习计划,经院(系)主管领导同意后报教务部批准。

(三)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在校学习年限内可分阶段完成学业。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四)转系、转专业学生经批准可进入转入专业低一年级学习,并按转入专业和年级的学费标准交纳学费。

考勤与请假

第六条 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考试、实验、实习、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军事训练、时事政治学习,学生均应按时出勤。因故不能参加者,须事先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缺勤者,按旷课处理。

教师可以根据本细则之原则、所授课程之特点及学生人数等情况制定考勤办法,记录出勤情况,记载平时成绩,并及时向学生所在院系反映学生出勤情况。

无故不参加生产劳动、军事训练、教学实习等,按每天四学时计算旷课时间, 一般课程按课程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旷课时间,并参照第三十九条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 学生请假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三日内由班主任批准,三日(含)以上由班主任审核同意,院(系)主管领导批准。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因病请假必须附校医院诊断证明。

学生请假期满应及时向班主任、院(系)主管领导销假。如需续假,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学生病、事假申请书、医院诊断证明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存院系教务办公室备查。一学期内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者,应报教务部教务办公室备案;一学期内病、事假累计超过当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按第十四条规定办理。

在校期间(除假期外)请假出境者,应如期返校并向所在院系报到。逾期两周(含)以上未返校报到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 学生须参加所修课程的考试或考查。

考试方式包括笔试(含闭卷、开卷)、口试等。本科主干基础课应采取闭卷笔试方式,其他课程考试方式可根据课程性质特点和教学要求由主讲教师确定,报院(系)主管领导批准。

考试的课程(包括实验课)采用百分制记分,60分及格,60分(含)以上取得该门课程学分。考查的课程成绩评定,一般以合格或不合格记,不计入学分绩点(GPA)统计.

学生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含期中考试、课堂讨论、作业、论文、出勤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其中,平时成绩在总成绩中所占比例一般为30%-50%,期末考试成绩一般占70%-50%。

公共体育课考核依据《北京大学体育课程教学管理办法》执行。学生因体残、体弱申请保健体育课,须由校医院保健科开具诊断证明,报体育教研部主任批准。

学期论文、实验或本科生科研等需超过一个学期以上方可完成的课程,完成前当学期课程成绩登录为“过程中”(In Progress,简写为IP);待课程完成后,该成绩为实际成绩所替代。IP成绩不计入GPA统计。

第九条 学生修读课程成绩评定不及格者,必修课及需重新学习的选修课须交学费重新学习。同一课程允许重新学习两次,第一次重新学习的课程成绩按重考实际成绩记载;第二次重新学习的课程成绩,及格以上按60分记载,不及格按第二次重考实际成绩记载。

第十条 以自修方式修读课程者,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 申请以自修方式修读课程(申请课程有先修课要求的,申请者须先取得先修课学分)的学生,须先完成选课手续并在开学后第二周填写“自修课程申请表”(一式两份),向开课院系提出申请。经开课院系主管领导批准后生效。申请表一份存开课院系,一份送任课老师。

(二) 被批准自修的学生应主动与任课老师保持联系,完成老师布置的学习任务并参加课程考试。

(三)素质教育通选课、时事政治学习、生产劳动、军事训练、体育、实验、实习、社会调查、毕业论文以及各院系特殊规定的其他课程,不得申请以自修方式取得学分。

第十一条 学生可根据校际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其他学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二条 学生旷课、缓考和旷考的处理办法:

(一)凡全程考勤的课程,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数三分之一者,除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该课程成绩以“0”分记;凡抽查考勤的课程,三次抽查未到课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该课程成绩以“0”分记。

(二)学生因病或其他个人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时,应在考试前向所在院系教务办公室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并填写“缓考申请表”,经院系批准后递交开课院系教务办公室。缓考课程的成绩记录为“未完成”(Incomplete),不计入GPA统计。因病请假者,须同时提交医院诊断证明,课程开考后提交的病假证明无效。

被批准缓考者须在该缓考课程下一次开设学期选课、考试,获得缓考成绩后,评定该课程总成绩。

未申请缓考、缓考申请未准而擅自缺考者以旷考处理。

(三)旷考课程考试成绩以“0”分记,并计入该课程总成绩评定。

第十三条 采用平均学分绩点(GPA,Grade Point Average)作为学生学习质量的参考标准(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绩点×学分数)。

百分制分数转换课程绩点的公式如下:

课程绩点=4-3(100-X)2/1600 (60≦X≦100)

其中:X为课程分数, 100分绩点为4,60分绩点为1,60分以下绩点为0。

学期或总评平均学分绩点(GPA)=所学课程学分绩点之和÷所学课程学分之和。

休学与复学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学生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经学校批准,因病休学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休学时间以学生不能坚持正常上课时为起始。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休学:

(一)经校医院诊断,因病停课治疗或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因病、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学校认为须休学者。

学生休学应提出书面申请(因病休学者须附校医院诊断证明等材料),经院(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教务部审批。

第十五条 学生休学相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路费自理,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二)休学期间,学生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不享受助学金、奖学金。

(三)休学第一年内,学生患病所需医疗费按北京大学医疗管理规定处理;连续休学第二年内或第二次休学期间医疗费自理,不享受公费医疗。

第十六条 在校期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生,学校为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为增加社会实践经验,在校学习满二年的本科学生,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附接受单位出具的证明)、院(系)主管领导审核同意、教务部批准,可以办理保留学籍离校手续,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保留学籍以一年为单位。

学生在校期间累计保留学籍不得超过二年。

学生在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保留学籍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

第十七条 休学、保留学籍学生复学相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应于当学期开学前一周向学校申请复学。复学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所在地街道(乡)政府或接受单位开具的行为表现证明,经院(系)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到教务部办理复学相关手续。因病休学的学生须另附县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证明其病已痊愈能坚持正常学习,经所在院系和校医院审查并签署意见,报教务部审核同意后,办理复学手续。

(二)保留学籍期满未申请恢复学籍或申请未获批准者取消复学资格。

(三)学生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严重违法乱纪者,取消复学资格。

(四)进入考试周不再办理休学、保留学籍等学籍异动手续。

(五)毕业班学生春季学期第11周开始不再办理休学、保留学籍等学籍异动手续。

第十八条 学生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不得参加课程考试等教学活动。学校不对学生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行为负责。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九条 学生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校内转专业:

(一) 确有对拟转入专业的特长和兴趣,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具体标准由接受院系确定);

(二) 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校医院检查证明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拟转入专业学习;

(二) 学校或院系根据需要调整专业时,学生可提出转专业要求。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予考虑转专业:

(一)本科三年级(含)以上学生;

(二)某些特定学科专业(地质学、考古学、外国语言文学类、影视编导等)保送录取或提前录取的学生;

(三) 在高考志愿不足情况下,以降低分数录取的有志愿的学生;

(四)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

(五)定向、委托培养的学生;

(六)已达到退学程度的学生;

(七)已转过专业的学生。

第二十一条 为保证学校教学资源的有效利用,各院系准许申请转专业考试的人数一般不超过本年级学生总数的20%,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一般控制在10%以内。

转专业学生一般转入同年级,特殊情况经批准可转入低一年级。

第二十二条 转专业相关事宜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每学年办理一次学生转专业考核。

接受院(系)应当于每年四月公布能够接受的转专业学生人数、条件及考核时间、地点、科目。

(二)申请转专业的'学生需填写申请表(一式两份),在规定时间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到拟接受院系报名,参加接受院系组织的转专业考核。

(三)接受院系应将拟接受转入学生的名单及申请表及时送交教务部审批。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在下学年开学前到教务部办理相关手续;已办理手续者,不得申请转回原专业。

(四)学生原所在院系教务办公室将学生学籍表原件于新学年注册前交给接受院系,学生原所在院系存复印件。

(五)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须参加原专业期末考试,如考试不及格的课程属转入专业的必修课,须重新学习;不及格课程的学分数或学分绩点若达不到接受院系的接受标准,则取消转系资格;若达到退学规定者,应予以退学。

(六)学生转专业前所修课程成绩全部记入成绩档案,其相应的课程类别由接受院系根据专业教学计划进行认定和转换。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出北京大学的条件:

(一)学生一般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者可以申请转学。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准予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招生时确定为委培、定向生者;

3、应予退学者;

4、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四条 学生转学的办法:

(一)本校学生要求转出时,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本校与转入学校同意。在本市范围内转学,由转入学校发函通知本校,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确认。跨省转出者,由本校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批准后,发函与转入学校联系;经转入学校同意,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发文通知本校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二)为保证学生在新学期到转入校学习,学生转学手续一般在每学期末申请办理。外校学生要求转入本校者,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办理。

退 学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处理:

(一)自第一学年第二学期起,连续两个学期所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GPA)低于1.5,且该两个学期不及格课程累计超过12学分者;

(二)在校期间,考试不及格课程(重新学习及格的课程除外)累计超过20学分者;

(三)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四)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不含休学)未完成学业者;

(五)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且无正当事由者;

(七)因隐瞒既往病史而被录取在限考专业,不能坚持学习者;

(八)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九)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二十六条 本人申请退学者,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院(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教务部审核办理。

凡因上述第二十五条(一)至(八)款原因退学者,由学生所在院系提出处理报告并附相关材料,经院(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教务部审核后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学生本人,无法送达的,在校内公告视同送达。

第二十七条 学生退学的后续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 退学学生须在退学决定书送达或公告之日起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 退学学生逾期未办理离校手续者,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不予颁发肄业证书。

(三)退学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八条 各院系应对毕业班学生进行全面审核和鉴定。审核和鉴定内容包括德、智、体、美、劳等方面,重点为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

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并在德、智、体各方面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十九条 对在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它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颁发辅修专业证书;对辅修跨学科门类专业,并且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授予双学士学位。

第三十条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因个别课程或实践环节考核等不合格而未达到毕业要求,但取得的学分数达到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数90%(含)以上者,视下列不同情形,予以结业,颁发结业证书。

(一)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有一门(含)以上必修课程经两次重新学习仍不及格者,不予毕业,只能结业。

(二)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达到毕业要求,但个别不合格课程或实践环节未重新学习者,先发给结业证书离校。结业后可在一年内以旁听方式继续完成学业,达到毕业要求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附一年行为表现证明,经院(系)主管领导审核同意,报教务部批准,准予换发毕业证书(结业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的,取消换发证书资格)。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中毕业时间、学位授予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一年内未修满学分者,不再换发毕业证书;无正当事由逾期未申领毕业证书者,学校不再受理申请。

以旁听方式回校学习的结业生,应交纳相关费用, 食宿、交通等自理。

第三十一条 学满二年(含)以上,取得的必修课程学分数达到教学计划规定必修总学分数70%以上,且取得总学分数达到70学分以上者,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院(系)和学校主管领导审核同意,报教育部批准,可按专科毕业离校,颁发专科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满一年(含)以上,且取得学分数超过30学分的退学学生,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由各院(系)对所属专业的本科毕业生逐个审核其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符合《北京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者,经各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校学位委员会审查批准,授予学士学位。

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一)重新学习的必修课累计达五门(含)以上,且所修全部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GPA)低于2.0者;

(二)未获得毕业证书者;

(三)因考试作弊或严重违反学术规范受到记过(含)以上处分者;

(四)因伪造各类证书、成绩单等证件或证明文件受到记过(含)以上处分者;

(五)因其他原因经校学位委员会审查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对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追回,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宣布证书无效。对毕业后发现的在学期间作弊和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一经认定即追回证书,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五条 毕业证书(含辅修专业证书)、学位证书(含双学位证书)和结业证书等,每学年发放一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不予补发。因证书遗失和损坏,经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证明书的办理费用自理。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六条 学生应遵纪守法,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对学生思想品德进行考核、鉴定。一般每学年考核评定一次,具体安排和要求由学校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学校依据《北京大学学生奖励条例》对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八条 学校鼓励学生积极开展课外活动。学生课外活动不应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学生应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违反校规校纪者,依据《北京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一)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活动者,应事先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缺席者,以旷课处理。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10学时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旷课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2、旷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旷课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4、旷课40学时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旷课情况达到退学标准者,按退学处理。

(二)学生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和学术规范,严禁考试违纪和舞弊。在课程考试时舞弊,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学术规范者,该课程成绩无效, 以“0”分记,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受留校察看(含)以下处分者,经教育表现良好,院(系)主管领导批准可获得重新学习机会。

凡由他人替考、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以及存在其他严重舞弊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受开除学籍处分者,须在处分决定书送达或公告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发给学习证明。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者,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不发学习证明。

第四十条 对学校退学处理或处分决定存有异议者,可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书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将处理意见提交校长会议重新研究决定。

对学校复查决定仍存有异议者,可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超过规定申诉期限提出申诉者,学校不予受理。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北京大学本部本科学生(含本科留学生),学校授权教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经205月31日第650次校长办公会讨论修订,自年入学的本科学生开始执行。

篇2:中山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

中山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完整版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学籍管理,促进研究生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山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的学籍管理,除定向、委培合同另有规定外,按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按入学通知的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通过院系向研究生院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将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送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并证明在短期内可治愈的患有疾病的以及怀孕的新生,经研究生院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满,本人须在下学年开学前(每年六月份)向研究生院提出已加具院系意见的入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凡被取消入学资格的新生,户口和档案关系一律退回原户口所在地或原单位。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注册按规定的时间、持本人研究生证到所在院系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需事先向所在院系请假,办理暂缓注册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三章 学业、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七条 研究生学业包括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临床训练、教学实践、社会实践、学年论文、中期考核、学位论文等方面。研究生学业课程分为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研究生学业必须以一定方式进行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一)课程学习、临床训练、教学实践、社会实践、学年论文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重修、重考或者补考等,按《中山大学研究生学业考核管理规定》执行。

(二)研究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中期考核,按《中山大学研究生中期考核办法》执行。

(三)学位论文答辩学位论文的答辩时间安排由学位评议组会同院系、教研室与指导教师共同确定,并报研究生院批准。学位论文答辩的相关事宜按《中山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执行。

第八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九条 研究生经研究生院批准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或选修校内其他专业课程,所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审核后予以承认。相关事宜按《中山大学研究生跨校、院、系选修课程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对于在考试中作弊的研究生,该课程的成绩以零分登记,并注明作弊,不许正常补考,视其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研究生违反考试纪律按《中山大学研究生学业考核管理规定》和《中山大学学生处分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研究生不能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和培养单位统一组织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按旷课论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有关请假的手续如下:

(一)事假在学研究生因本人或家庭有突发事件需要处理,可以请事假。事假一般每学期累计不超过14天。研究生请事假,3天以内的(含3天),由指导教师批准;超过3天以上,7天以内的(含7天)由所在院系领导批准,7天以上的填写《中山大学研究生请假登记表》,报研究生院批准。

(二)病假在学研究生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经校指定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报告指导教师及所在单位,完成请假手续后按病假证明的时限休息。一学期内病假达一个月以上者须办理休学。

(三)研究生因学习需要离校,或执行学校安排任务不能参加正常的教学活动者,均需办理请假手续。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二条 研究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所学专业调整、原指导教师变动及健康等原因在本专业无法继续培养的;

(二)研究生入学后因患病,经学校指定的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的;

(三)经学校认可,研究生确有其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第十三条 研究生校内转专业,需向导师和院系提出申请,征得拟转入专业的导师和院系考核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批。转专业的研究生,应按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要求完成学业。

第十四条 研究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的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 所在学校本科招生录取批次低于我校的;

(三)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五) 应予退学的;

(六)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六条 研究生转学,经两校同意,并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可办理转学手续。本校研究生转学,由本人提出申请,院系同意,经研究生院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将审批件抄送转入培养单位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七条 研究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研究生在校基本修业年限(学制),硕士生一般为二至三年,博士生一般为三年,硕博连读生一般为五年(从第三学年起享受博士生待遇),在职人员可增加一年的学习时间。研究生应在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一般不能延长。因特殊原因未能按期完成学习任务,应由导师在学期结束的三个月前提出报告,经院系同意,研究生院批准,可适当延长学习时间,但硕士生最长不超过五年(含休学),硕博连读生和博士生不超过七年(含休学)。延长的学习时间不计入学制。延长期间按学校规定交纳相关费用。定向培养、委托培养研究生如需延长学习时间,还须提交其定向或委托单位的同意证明。

第十八条 研究生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应当休学:

(1) 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或因患某些传染性疾病可能影响周围同学健康的;

(2) 怀孕的;

(3) 在职生因所在单位工作需要的;

(4) 在校期间,从事科技开发、创办企业的;

(5) 因其他特殊原因需暂时中断学业的。

第十九条 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条 研究生休学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研究生休学期间其医疗费用按学校学生医疗保险制度有关规定处理。研究生休学期间所发生的行为,由其本人负责。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因病休学者须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六章 退学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 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时间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 硕士生有两门必修课程考试不及格,或一门必修课程考试不及格经补考后仍不及格的;博士生有一门必修课程考试不及格的;

(三) 培养单位经过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的;

(四) 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或休学期满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五)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 未经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活动的;

(七) 超过注册规定期限(两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八) 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研究生作出退学处理前,应听取学生和指导教师的陈述和申辩。退学的学生,由所在院系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经研究生院审批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后,出具退学决定书并由所在院系送交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 退学者须按学校规定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后的有关事项,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入学前属在职人员的,退回有关单位;

(二)入学前属非在职人员的,按已有毕业学历及相关就业政策由学校就业指导中心报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就业手续;

(三)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六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按照《中山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办理。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七条 在学校规定年限内,研究生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成绩及格且通过毕业论文答辩,经审核,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研究生成绩优秀,达到提前毕业要求者,可提前毕业。但应在提前毕业时间的前一个学期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和院系考核同意,研究生院批准。提前毕业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就业。

第二十八条 在学校规定年限内,研究生通过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但毕业论文未能通过者准予结业。结业生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研究生,按照《中山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三十一条 学满一学年或以上退学的研究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凡学习不满一年的,发给学习证明。

第三十二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并由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备案。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的研究生,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将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四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由研究生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经考试入学在职攻读硕士学位(非学历教育)的人员有关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9月1日起施行,原校内文件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三十七条本细则由中山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学位基本介绍

学位,是标志被授予者的受教育程度和学术水平达到规定标准的学术称号。经在高等学校或科学研究部门学习和研究,考试合格后,由有关部门授予国家和社会承认的专业知识学习资历 。专业技术人员拥有何种学位,表明他具有何种学术水平或专业知识学习资历,象征着一定的身份。历史上不同时期学位制度不同。

学位是标志被授予者的受教育程度和学术水平达到规定标准的学术称号,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博士后”指的是获准进入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博士学位获得者,它不是一种学位,将博士后看成是一种高于博士的学位,是对我国学位制度的一种误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规定,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授予。

学位和学历不能划等号,学位是学术称号,学历是学习经历。有某种学位,不一定有某种相应的学历;同样,有某种学历,并不一定有相应的学位。例如,取得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证书的,不一定有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取得本科毕业证书的,不一定能够获得学士学位证书。

仅获得学位证书而未取得相应学历证书者的学历仍为原学历。

在职人员申请学位和在职研究生教育也是有区别的。在职人员申请学位不是学历教育,有学位但无学历。而在职研究生尽管是在职人员身份,但与脱产研究生的招生、录取办法和培养方案是相同的,属于学历教育。

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予的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授予。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规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硕士(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规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在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授予学位的决议后,发给学位获得者相应的学位证书。

对于国内外卓越的学者或著名的社会活动家,经学位授予单位提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以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篇3:南京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

南京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最新版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正常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2月4日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修定本学籍管理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分入学、报到与注册;课程、学分与免修;课程考试与成绩记载;转专业与转学;休学、复学与保留学籍;退学、试读;纪律与考勤;奖励与处分;毕业、结业、肄业;学士学位;出国学习;附则等项。

二、入学、报到与注册

第三条 凡经全日制高等学校招生考核,按招生规定被本校录取的新生,均入本校一年级学习。

第四条 新生应按照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日期来校办理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必须提前一周写信(或传真)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所属院系办公室请假,请假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报到后,应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本校医院进行体格复查,复查合格的准予办理注册手续,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本校医院认为经过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者,经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即离校回家治疗,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自理(自通知之日起,在两周内不离校者,即取消其保留入学的资格)。

第六条 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病情确已痊愈者,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持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和保留入学资格的决定,经本校医院复查后,到我校学工处签署意见,经教务处备案,再向所属院系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并随同下一年度的新生上课。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将按照招生规定进行政治、文化复查。经过注册且复查合格,即取得学籍。经复查确认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处理,直到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所有学生必须按校历规定的时间到校,先到财务处缴纳学杂费、住宿费,然后到所属院系办公室凭交费单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学生虽到学校,但没有按规定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均以旷课论处。未按学校规定交纳学费者,不予注册。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三、课程、学分与免修

第九条 四年制本科生学习的总学分为:理科155左右,文科160左右(各系根据教学计划以此幅度确定总学分数)。各专业学生修读的课程分为通修课、学科核心课和选修课三大类,其中通修课学分为50—70;学科核心课学分为40—50;选修课学分为50—60。通修课指全校公共基础课,文科或理科公共基础课;学科核心课指学科群基础课和专业主干课;选修课指全校公共选修课,文化素质课和专业方向选修课。通修课和学科核心课全部为必修课。

第十条 所有全日制本科生都必须按照所属专业的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数修读指定的通修课程和学科核心课程。对文化素质教育课程必须符合如下规定:所有学生必须完成14个学分的文化素质教育课程。其中,①所有学生都必须选修4个学分的艺术类课程;②理工类学生必须选修8个学分的人文社会科学类文化素质教育课程;③文科类学生必须选修4个学分的自然科学类文化素质教育课程和4个学分的非本专业人文社会科学类文化素质教育课程;④所有学生可以根据自己需要任选2个学分的文化素质教育课程。专业方向选修课程,由学生根据所在专业开出专业方向课程自由选择。

第十一条 学生每学期应在期末考试前一周办理下学期的选课手续。在教师的指导下,学生可按教学计划规定的选修课学分数进行选课。各类课程均有系统性和连续性,学生选课时应先修读先行课程,再修读后续课程。

第十二条 学生某门课程的预备知识基础较好,经指导教师审核同意,可选读高一档次的同类课程。

第十三条 学生经过规定手续选读的课程,应该按时上课,参加考试。未经办理选课手续,擅自听课、考试者,其考试成绩不予承认。学生不得选读与学科核心课程或通修课程上课时间冲突的课程。对于部分自学能力很强的学生,经任课教师审核同意,主管院长(系主任)批准可以申请不跟班听课,但须交作业并参加所有测验和考试。

第十四条 学生对选修课程的学习必须严肃认真,不能草率从事。经过审批注册的选修课程不能任意退选,如果确属选课不当,或不符合选修条件者,必须在上课一周内,征得选课指导教师同意,方可退选。

第十五条 为了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申请免修某些学科核心课程。学生经过自学,认为已经系统掌握某门课程的教学内容,可在开学初提出免修申请,参加有关院系统一组织的免修考试。免修考试在开学上课后三天内进行。申请免修课程者,须交有关课程读书笔记和习题演算等自学材料,经指导教师口头询问和审查同意,方可参加免修考试。但是通修课程中的政治、德育类和体育类课程不得免修。

第十六条 申请免修课程考试手续:凡愿参加免修考试的学生,应向所属院系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指导教师同意、院长(系主任)审核后,由院系统一安排考试。

进行免修考试的课程按照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考核全部内容。试题由有关教师拟定,并经教研室主任审核同意。

第十七条 免修课程考试的成绩在85分(含85分)以上者,可同意免修,给予应得的学分,并按实得成绩记入学籍档案。若要另外选修其它课程,应在学期开学后一周内按照本规定办理选课手续。

第十八条 学位英语考试安排在大三下学期,大四上学期和大四下学期。学生在大一上学期至大三上学期,不得参加学位英语考试。

第十九条 为了鼓励学生参加全国课外科技、文化等项目竞赛及课外学术活动,凡获得奖励者或在核心刊物发表论文者可记入一定学分,具体规定如下:

凡获得全国“挑战杯”、“电子设计”、“数学建模”、“广告艺术”竞赛等全国类一等奖计3个学分,二等奖计2个学分;其它类型的全国科技、文化、艺术竞赛一等奖计2个学分,二等奖计1个学分。

凡获得省级科技、文化、艺术等竞赛项目一等奖计2个学分,二等奖计1个学分。

学生在全国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第一作者(教师除外)计3个学分,第二作者计2个学分,第三作者计1个学分。学生在一般性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第一作者(教师除外)计2个学分,第二作者计1个学分,第三作者计0.5个学分。

学生获得各类竞赛奖和发表学术论文,凭获奖证书和发表论文复印件到教务处登记,并领取学分认可证明回所在院系注册学分。凡同一项目重复获奖的,只记载一次学分。学生获得竞赛奖所计学分一律记作文化素质课程学分。获得专业类论文发表所计学分,可以记作专业选修课学分。

四、课程考试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条 凡是学生办理过选课注册手续所修读的课程,都要进行考试,考试成绩载入成绩登记表,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二十一条 考试的主要方式为:闭卷笔试、课堂小论文、读书报告、文献综述、操作考试、口试、口笔试兼用等。所有方式均需按规定结合课内外作业、平时测验等综合评定成绩,应根据南京大学南字发[]40号《南京大学关于考试改革的若干意见》的要求,综合确定课程考试成绩。

第二十二条 考试成绩评定,必修课程均采用百分制记分。选修课可采取五级评分制或百分制记分。五级评分制为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制记分与百分制记分的换算标准为优100—90;良为89—80;中为79—70;及格为69—60;不及格为59及59以下。

凡是课程考试成绩在60分和60分以上者,即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为了区别学生学习成绩的优劣应计算学分绩,某一门课程学分绩计算方法为:

课程考分÷20×课程学分数=某一门课程学分绩。

学期或所有课程平均学分绩计算方法为:

=平均学分绩

第二十三条 毕业论文的成绩,除按百分制记分外,应附简短评语,由指导教师提出意见。

其成绩由学生毕业论文答辩委员会讨论确定。学生集体(不得超过3人)完成的毕业论文,以个人承担部分或发挥作用的大小作为评定成绩的根据。

第二十四条 学生某一门课程考试不及格,可以参加正常补考。补考成绩在60分以上,一律按60分记入学籍档案,补考不及格者,必须跟班重修。跟班重修考试成绩,以实际得分记入学籍档案,但在课程成绩登记时,必须注明“重修”字样。

第二十五条 若学生考试不及格,不及格成绩不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二十六条 若学生考试成绩(选修课程除外)在60—70分之间,根据学生本人自愿,允许学生在开学两周内书面申请注销上一学期成绩,按副修课程标准收费,继续参加课程学习。

第二十七条 公共体育课考试不及格,参照第二十四条。因健康原因,不能参加正常体育课的学生,经校医院证明,可由体育课转修保健体育课,保健体育课考核及格者可以取得体育课的成绩和学分,但需注明是保健体育课。

每学年结束,学校都要按国家教育部规定的《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对学生进行综合考评确定等级,其成绩记入本人《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卡》,在学生毕业时放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八条 对于学生每学年所完成学分数要进行宏观控制,无法完成最低学分要求的学生,作退学处理。第一学年最低完成学分数为28,第二学年累计为56,第三学年累计为84,第四学年累计为112,第五学年累计为140。允许学生在六年内完成学业,六年内完不成学业者,作退学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参加考试,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按时完成答卷。凡无故不参加考试或参加考试不交卷者,以旷考论处。该课程必须重修,重修成绩达到及格以上者,一律按60分记入学籍档案。具体考试作弊处理,按《南京大学关于考试纪律的规定》执行。

凡考试时有作弊行为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录,该课程必须重修,重修成绩达到及格以上者,一律按60分记入学籍档案。

五、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条 为充分体现“以人为本、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管理理念,不断完善学生自我构建知识结构的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学生的个性、特长,尊重学生的志向和爱好,进一步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允许一部分确有特长的学生转专业。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转专业的学生人数实行宏观控制,院系接收外院系转专业人数一年级控制在全年级总人数的10%以内;二年级原则上限于学院内转专业,少数确有特长的学生如需转到其它学院,须报教务处审核后,方能取得转专业资格。

第三十二条 学生提出转专业申请,只限于第二学期和第四学期。每年3月为受理时间。学生转专业的程序为:学校公布年度转专业接收计划;学生提出转专业申请,所在院系审核同意,接收院系组织考查,学校审批通过面向全校公示;下发转专业录取通知书。具体办法届时参见学校通知。

第三十三条 凡提出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应具备下列条件:

1、思想品质优良;

2、学习成绩原则上在良好以上;

3、对所转专业有一定的特长、志向和基础。

第三十四条 教务处根据各院系上报接收转专业人数情况,确定并统一公布各专业接收转专业人数。对于少数毕业生就业率偏低的专业,原则上不得接受外院系转专业学生。

第三十五条 凡需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南京大学学生转专业申请表》,报主管教学院长或系主任审批,经所在院系同意后,报校教务处。国防生须经解放军驻南京大学选培办公室书面同意后方可递交申请。教务处汇总各院系申请转专业学生名单并进行资格预审后,同意转专业的学生,参加转入院系组织的考试、考核。

第三十六条 接收院系要认真组织好申请转专业学生的考核工作,考核应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着重考核学生转入专业的基础要求以及特长表现,提出能否接收的意见,报教务处。教务处根据各院系转专业学生考试情况及审核意见,提出初审意见报学校领导小组批准后面向全校公示。

第三十七条 经公示后无异议的学生,由教务处书面通知学生所在院系和接收院系,学生凭转专业录取通知书办理转专业手续。第一学年被批准转专业但没有按时前往转入院系报到者,第二学年不得再提出转专业申请。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本院系内转专业,须由本人申请,参加本院系组织的甄别考试,院系主任审核同意,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十九条 转专业的学生如需延长学习年限,则需缴纳延长学年的学费。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况者,不得申请转专业:

1、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者;

3、入学时签署过关于录取专业协议者;

4、在校期间受到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者;

5、在校期间已有过一次转专业记录者。

第四十一条 因公伤事故或患某种疾病、生理缺陷需转专业者,必须由本校医院检查,证明其不能在原专业继续学习,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申请者转入有关专业。有特殊情况的、经学校确认必须转专业的学生,由学校甄别情况妥善安排。

第四十二条 转专业后已取得的学分按下列规定计算:

1、与转入专业同档或高一档的通修课、学科核心课程学分仍然有效。低于转入专业的通修课、学科核心课必须补修;

2、其它与转入专业教学计划无关的课程,可计算为选修课学分。

第四十三条 学生跨省转学,须由转出学校发函向拟转入学校联系,征得转入学校同意,经转出学校所在省教育厅批准,并报转入学校所在省教育厅批准后,学生方可按规定办理手续。凡转入我校者必须为教育部全国重点大学学生,并提出充分的转校理由,否则不予受理。

第四十四条 在未经过教育部批准的情况下,我校不接收国外、港澳台高校学生转入我校学习。

六、休学、复学与保留学籍

第四十五条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县、区及有关医院诊断,校医院检查证明,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超过一学年上课时间三分之一者;

2、在一学期内因其它原因请假导致缺课超过上课时间三分之一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四十六条 学生因故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学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学年。

第四十七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1、户口不迁出学校;

2、因病休学的学生,必须回家疗养。医疗费用按《南京大学学生卫生医疗规则》规定执行;

3、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第四十八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向所属院系申请复学。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附县以上医院诊断书,证明其已恢复健康,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2、要求复学的学生,由校、院系有关部门进行政治复查。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应取消其复学资格;

3、经学校批准复学的学生,一般应编入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

第四十九条 允许有条件的学生停学创业,停学创业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学生停学创业,应提出申请和创业方案,经院长(系主任)审核同意,学校批准,方能予以实施。学生停学创业期间一切医疗费用、经济纠纷、司法纠纷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五十条 在校学生联系和办理自费出国就读手续,可办理退学或保留学籍。保留学籍期限为一年,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保留学籍一次。

第五十一条 办理保留学籍手续的时间,只限于学期结束前两周内进行,保留学籍期满办理复学时间,只限于新学期开学前两周内进行。

第五十二条 在保留学籍期限内不得要求复学,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作自动退学论处。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和休学学生待遇。

第五十三条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允许到教务处办理旁听手续,旁听费按每学分115元计算(因学生保留学籍期限内,不向学校交纳学杂费)。学生在保留学籍期满办理复学手续后,可凭教务处签发的旁听成绩记入学籍档案。学生未办理旁听手续而擅自听课者,其考试成绩不得记入学籍档案。

第五十四条 学生休学、复学,应向所属院系提出申请,所属院系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送教务处审核批准。

七、退学、试读

第五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有既往病史,由于本人隐瞒而录取在限考专业者;

2、经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精神病、癫痫病、麻疯病或其它严重疾病者,经休学两年内治疗未痊愈者;

3、意外伤残不能再坚持学习者;

4、修读课程学分第一学年达不到28、第二学年累计达不到56、第三学年累计达不到84、第四学年累计达不到112者、第五学年累计达不到140者;

5、未办理请假或休学手续,擅自离校累计超过两周者;

6、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7、休学期满复学时经政治或身体复查不合格者;

8、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六年者(含休学、保留学籍时间);

9、旷课累计达50学时者;

10、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五十六条 因学业成绩不良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需要退学者,可申请试读一年。试读期满所获得的通修课、学科核心课学分数达到在校修读年限基本要求者,可继续就读;试读不合格者,必须办理退学手续。试读学生不得转院系转专业。

第五十七条 学生退学回家长或抚养人所在地落户。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退学学生发给退学决定,并根据学习年限及成绩发给肄业证明书。

第五十八条 经批准退学的学生,应在三日内办完离校手续。

第五十九条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六十条 因学习成绩原因经批准延长学习年限,四年制本科学生在校修读年限不得超过六年,五年制本科生在校修读年限不得超过七年。四年制本科生第五学年起应按第五学年的当年学生入学交费标准交纳学杂费、住宿费。五年制本科生第六学年起应按第六学年的当年学生入学交费标准交纳学杂费、住宿费。

学杂费、住宿费应于该生在校的延长修业学年第一学期的报到注册前向学校交纳,拒绝交款者作退学处理。

第六十一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细则第七十二条至第八十二条规定办理。

八、纪律与考勤

第六十二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应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六十三条 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上课时,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学生因病请假一天以上,须附医院证明。请事假的学生须附有关证明。学生请假需提出书面申请,一天以内由年级主任批准;一天以上一周以内,填写请假单,由主管院长(系主任)批准;一周以上由教学院长(系主任)签署意见,报送教务处批准。具有上述审批手续的请假条均由请假人在向任课教师请假时展示,然后交院系教务员保存备查。

学生请假不参加考试,必须经年级主任同意上报主管教学院长(系主任)批准;因病不能参加考试,必须持校医院(其它医院证明无效)病休证明书,经年级主任上报主管教学院长(系主任)批准,可参加此课程正常重修;未经批准者作旷考论处。

第六十四条 学生请假期满,应向院系办公室或批准人销假,如请假期满仍不能回校学习,应按照上述规定,办理续假手续并附有关证明,否则以旷课论处。

第六十五条 凡经注册的课程必须按时上课。学生不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缺席,以旷课论处。累计旷课达50学时者给予退学处理,旷课不足50学时按下列规定处理:

1、旷课10—30学时,给予院系通报批评;

2、旷课31—49学时,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旷课时数按每天实际上课时间计算。各类实习、军训、社会调查期间,未经同意擅自离队,每天按4学时计算)

第六十六条 学生请假超过一学期上课时间三分之一(以校历为准,下同),应办理休学。

请假缺席次数达到某门课程一学期上课时间三分之一,或缺交作业达到某门课程一学期作业量的三分之一,不得参加本课程考试,应该重修。

体育课每学期请假缺课三分之一,作为不及格记录,必须重修。

九、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七条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体育锻炼、课外活动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其它单项荣誉称号。

第六十八条 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办法。表扬和奖励的方式有:口头表扬,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章、奖品及不同类别、等级的奖学金等等。“三好学生”的事迹材料归入档案。

第六十九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有下列五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七十条 留校察看原则上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察看期间能认真改正错误和有显著进步的可终止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的应开除学籍。

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将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者;

4、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第二次考试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它作弊行为严重者;

5、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篡改考试成绩,情节严重者;

6、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者;

7、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

第七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七十三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七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七十六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开除学籍、退学处理或违规、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七十七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七十九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八十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八十一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八十二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八十三条 有关学生考试作弊的认可和处理,按《南京大学关于考试纪律的规定》执行。

十、毕业、结业、肄业

第八十四条 学生毕业时应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三方面,着重点应放在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方面,肯定成绩,找出差距,明确努力方向。

第八十五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德、体合格,修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通修课程和学科核心课程及选修课的总学分数,获得社会实践考核合格证书,准予毕业。提前修满规定的课程和总学分数,成绩优良,平均学分绩文科达到4.3、理科达到4.0,可以提前毕业。办理提前毕业手续,四年制学生必须在第三学年第二学期、五年制学生必须在第四学年第二学期开学后三周内办理。

第八十六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制内,仍有通修课程和学科核心课程重修成绩不及格,不及格课程和未修课程学分不超过12个,毕业时作结业处理;不及格课程和未修课程学分超过12个,可申请延长学习一年,但必须在第八学期结束前办理手续。

公共体育课成绩不及格或未达到《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者,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八十七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凡毕业时未终止其留校察看处分的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但结业后一年内可由本人申请,工作单位提出其工作以来思想、政治、品德、业务等方面的书面鉴定意见,经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八十八条 学生在校学习一年以上,因学业成绩差终止学业的学生,可发给肄业证书。

第八十九条 在正常学制内,未修满教学计划规定学分结业者,允许在结业后两年内交费重新修读所缺课程,合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

在校六年内(包含休学、保留学籍年限)未修满总学分作结业的学生,不得在结业后重修所缺课程。

第九十条 无学籍的学生不得发给任何形式的毕业证书和学历证明。

十一、学士学位

第九十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学士学位授予标准,凡达到以下条件的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均可向学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系统地、坚实地掌握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经审核准予毕业;

3、具有一定的科学研究、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4、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通修课程和学科核心课程,平均学分绩在3.0以上(含3.0);

5、初步掌握一门外语,能顺利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书刊,并通过学校组织的学位英语考试,成绩在及格以上;

6、具有一定的计算机基础知识和上机操作能力,并获得江苏省非计算机专业的计算机等级考试合格证书。

第九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1、因政治上犯有严重错误、违法乱纪、考试作弊或其它原因受过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或受过两次处分者;

2、通修课程和学科核心课程,平均学分绩在3.0以下者;

3、因学习成绩差退学试读者;

4、未通过学校组织的学位英语考试者;

5、未获得江苏省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者。

第九十三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为:

1、学生临毕业前,向所在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申请;

2、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应届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资格,将拟准予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和不能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及理由上报教务处;

3、教务处根据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上报的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及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及原因进行复审,并将复审结果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终审,确定正式授予学士学位名单;

4、学校举行毕业典礼,宣布授予学士学位名单,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九十四条 在校期间曾有一次考试作弊受记过处分者和其它原因受过记过处分者,原则上不授予学士学位。对于处分后两年内各方面有突出优秀表现者,经本人申请,院系审核,校学位委员会评定,视情况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记过处分以上(不含记过处分)者,不得申请补授学士学位要求。

第九十五条 在规定的学制内没有完成规定学分作为结业者,允许两年内完成所需课程,其成绩合格并达到第九十一条要求,可补授学士学位。

十二、出国学习

第九十六条 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申请自费出国学习的在籍学生,经过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后,可以到教务处办理中外文成绩单等审核手续。

第九十七条 凡经学校组织选拔参加境外、港澳台等地区与我校签署交流协议大学交流学习的学生,按照我校与相关大学协议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在交流学校所取得的学分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在交流学校所选修课程内容与我校相关专业教学计划课程内容基本一致的课程,可抵冲相关课程学分。

成绩的对应为:

A+=100,A=95,A-=90,B+=89,B=85,B-=80,

C+=79,C=75,C-=70,D+=69,D=65,D-=60,

F=不及格

第九十八条 凡参加交流学习的学生,应按规定按时返校,凡未经学校批准延长学习时间不归者,作退学处理。对于特殊情况需延长学习年限者,经学校批准最多只能延长一年。延长期间应正常向本校缴纳学杂费,住宿费。在交流学校的学费和生活费自理。

十三、附 则

第九十九条 本细则适用于所有在籍全日制本科学生,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一OO条 本细则在执行过程中涉及其它有关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学籍的管理作用

正如公民要有国籍、党员要有党籍、军人要有军籍一样,一个学生,也要有作为某校学生的学籍。一旦大学生按规定获得了某所高校的学籍,就享有使用该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学历证书的权利;同时也要履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刻苦学习,遵守学生行为规范的义务。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冒名顶替取得学籍并获得证书者,一经查实,追回证书,并在教育部指定的学历证书查询网站上撤销学历证书电子注册信息。

未经省级招生部门录取的学生,不管其在校学习时间多长,均无学籍。即使修业期满,成绩合格,也不能获得国家承认的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

学生可以通过生源地省级招生部门指定的网站查询录取信息,从而了解自己是否被正式录取。教育部已经制订了《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管理办法》,学生可以凭借有效的信息通过指定的渠道了解自己是否是有籍的在校生。

篇4:大学生宿舍管理细则

大学生宿舍管理细则

大学生宿舍管理细则

大学生寝室管理是学校思想教育工作敏感而又重要的地带,是提升大学生思想教育不可缺失的环节。

大学,我们有更充分的时间来合理安排我们的课外活动。传统的班级概念趋于淡化,以班级作为思想政治教育基本组织形式和主要工作渠道情况正在发生改变,寝室的教育功能越来越突出,寝室的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

寝室管理制度建设具体如下:

一、管理目标

洁、净、雅

二、基本要求

(一)纪律方面

1、按时就寝,按时起床,起床、就寝做到快、静、齐;

2、学生应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回家、返校,平时不得随便回家;

3、不随便留客住宿,不调换床位,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在外过夜;

4、到了睡觉时间,不得发出声音,不得做影响他人休息的事情;

5、不得在寝室内点蜡烛及其它可燃烧物;

6、同学之间互相帮助,不得在寝室里吵闹、打架、起哄、说脏话;

7、不拿他人东西,借用物品要及时归还。

(二)卫生方面

1、保持地面、门窗、床铺,清洁用具及其它物品的卫生,做到地面无瓜皮、果壳、纸屑及其它杂物,其它物品上无明显灰尘;2、不得在寝室及走廊、楼梯上乱扔纸屑、瓜果壳,剩饭菜要倒在指定的地点,不向窗外门外倾倒污水污物及吐痰;3、每个寝室做到每天三小扫,每周一大扫,值周(日)同学应做好寝室卫生,并注意监督;

4、每晚洗脚,每早洗脸、刷牙、鞋、袜及时洗刷。

(三)内务方面

1、棉被叠成方形,折缝朝外,靠墙摆好;

2、脸盆、水桶、牙刷统一摆放,毛巾折挂高低一致,牙刷头朝上,且统一向右倾斜;

3、多余的`鞋子统一摆放桌底,鞋跟朝外且成一直线;

4、扫把、垃圾桶选定合理位置摆放,其它物品不得影响寝室美观;

5、早起开窗,风钩要挂上,晚上关门窗,铁闩要插上;

6、上课期间,寝室必须上锁,节假日关好门窗;

7、室内外设施无污损,损坏后能主动赔偿;

8、室内装饰美观大方,内容健康向上。

(四)寝室长职责

1、在辅导员指导下全面负责寝室事务,及时汇报寝室有关情况;

2、在就寝前应检查寝室有无人员未到就寝, 维持就寝纪律;

3、负责锁好寝室门,监督检查本寝室的卫生、物品摆放;

4、应负责落实寝室管理制度。

(五)奖惩

文明寝室每月评比一次,一月得分最高者获班费提供的奖品。

三、寝室安全管理制度

1、寝室内不得随意私拉电线,乱接电灯,不得使用“热得快”、取暖器、电炉等用电器;

2、寝室内不得擅自点蜡烛,焚烧废纸、燃点蚊香,确保安全;

3、寝室人员要自觉爱护公共财产,寝室内的学校财产如有自然破损,应及时申请报修;

4、寝室人员离开寝室时,都应自觉检查门、窗是否关好,电源是否关闭;

5、寝室如发生失窃,应及时通过指导教师向学校报告;

6、节假日期间如有不回家的同学要经辅导员同意;

7、宿舍区内禁止喝酒、赌博或传阅不健康书刊;

8、一般情况下,外来人员不得进入学生宿舍,宿舍内不得留宿外来人员。

篇5: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3+2”分段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前三年学籍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籍管理部门和相关制度,保障基本工作条件,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学籍管理。国家、省(区、市)、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具有统筹管理的责任。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按照省级有关部门职业教育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或户籍簿,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到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新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

第五条 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1.基本信息;

2.思想品德评价材料;

3.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成绩;

4.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的信息;

5.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

6.毕业生信息登记表。

学籍档案由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或移交相关部门。

第六条 学校应当将新生基本信息,各年级学生变动名册(包括转入、转出、留级、休学、退学、注销、复学、死亡的学生等情况)及时输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并报教育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上报至国家教育行政部门。

第七条 新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时间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应当持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如在学校规定期限内不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发现其不符合招生条件,应当注销其学籍,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新生实行春、秋两季注册,春季注册截止日期为4月20日(限非应届初中毕业生);秋季注册截止日期为11月20日。

第十条 外籍或无国籍人员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应当按照国家留学生管理办法办理就读手续。港、澳、台学生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就读手续。

第十一条 东部、中部和西部联合招生合作办学招收的学生,注册及学籍管理由学生当前就读学校按学校所在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重复注册学籍。

学校不得以虚假学生信息注册学生学籍,不得为同一学生以不同类型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身份分别注册学籍,不得以不同类型职业学校身份分别向教育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学生学籍。

第三章 学习形式与修业年限

第十二条 学校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基本学制以3年为主;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或同等学力者,基本学制以1年为主。

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的修业年限,初中毕业起点或具有同等学力人员,学习时间原则上为3至6年;高中毕业起点或具有同等学力人员,学习时间原则上为1至3年。

第十三条 学校对实行学分制的学生,允许其在基本学制的基础上提前或推迟毕业,提前毕业一般不超过1年,推迟毕业一般不超过3年。

第四章 学籍变动与信息变更

第十四条 学生学籍变动包括转学、转专业、留级、休学、注销、复学及退学。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原则上不予转学、转专业或休学。

第十五条 学生因户籍迁移、家庭搬迁或个人意愿等原因可以申请转学。转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同意,再向转入学校提出转学申请,转入学校同意后办理转学手续。对跨省转学的学生,由转入、转出学校分别报所在市级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在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未满一学期的,不予转学;毕业年级学生不予转学;休学期间不予转学。

普通高中学生可以转入中等职业学校,但学习时间不得少于1年半。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学校批准,可以转专业:

1.学生确有某一方面特长或兴趣爱好,转专业后有利于学生就业或长远发展;

2.学生有某一方面生理缺陷或患有某种疾病,经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可以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3.学生留级或休学,复学时原专业已停止招生。

已经享受免学费政策的涉农专业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入其他专业,特殊情况应当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跨专业大类转专业,原则上在一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同一专业大类转专业原则上在二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毕业年级学生不得转专业。

第十七条 学生休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生因病必须休学,应当持县级及以上医院病情诊断证明书。

学生休学期限、次数由学校规定。因依法服兵役而休学,休学期限与其服役期限相当。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第十八条 学生退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办理退学手续。学生退学后,学校应当及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可以做退学处理:

1.休学期满无特殊情况两周内未办理复学手续;

2.连续休学两年,仍不能复学;

3.一学期旷课累计达90课时以上;

4.擅自离校连续两周以上。

第十九条 学生非正常死亡,学校应当及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教育主管部门逐级上报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已注册学生(含注册毕业学生)各项信息修改属于信息变更,主要包括学生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户口性质等。对信息变更,应当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提供合法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学校修改后及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 成绩考核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参加教学活动。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公共基础课程教学应当达到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专业技能课程教学应当达到相应专业全日制的教学要求。

第二十二条 学校按照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和要求组织考试、考查。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的专业能力评价可以视其工作经历、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情况,折算相应学分或免于相关专业技能课程考试、考查。

第二十三条 学业成绩优秀的学生,由本人申请,经学校审批后,可以参加高一年级的课程考核,合格者可以获得相应的成绩或学分。

第二十四条 学生所学课程考试、考查不合格,学校应当提供补考机会,补考次数和时间由学校确定。学生缓考、留级由学校规定。学校应当及时将留级学生情况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考试、考查和学生思想品德评价结果,学校应当及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六章 工学交替与顶岗实习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文件规定组织学生顶岗实习。实施工学交替的学校应当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学生顶岗实习和工学交替阶段结束后,应当由企业和学校共同完成学生实习鉴定。学校应当将学生实习单位、岗位、鉴定结果等情况记入学籍档案。

第二十八条 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有与所学专业相关工作经历的,学校可以视情况减少顶岗实习时间或免除顶岗实习。

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表现突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生奖励分为国家、省、市、县、校等层次,奖项包括单项奖和综合奖,具体办法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分别制定。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应当予以公示。

第三十条 学校对于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可以视其情节和态度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

学校做出开除学籍决定,应当报教育主管部门核准。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过一段时间的教育,能深刻认识错误、确有改正进步的,应当撤销其处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受到校级及以上奖励或处分,学校应当及时通知学生或其监护人。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学生申诉的程序与机构,受理并处理学生对处分不服提出的申诉。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申诉复查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诉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并答复。

第三十二条 对学生的奖励、记过及以上处分有关资料应当存入学生学籍档案。

对学生的处分撤销后,学校应当将原处分决定和有关资料从学生个人学籍档案中移出。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三条 学生达到以下要求,准予毕业:

1.思想品德评价合格;

2.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或修满规定学分;

3.顶岗实习或工学交替实习鉴定合格。

第三十四条 学生如提前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达到毕业条件,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可以在学制规定年限内提前毕业。

第三十五条 毕业证书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并监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学校颁发。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毕业证书应当注明学习形式和修业时间。

第三十六条 对于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考核成绩(含实习)仍有不及格且未达到留级规定,或思想品德评价不合格者,以及实行学分制的学校未修满规定学分的学生,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对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而中途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当发给学生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十八条 毕业证书遗失可以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出具学历证明书,补办学历证明书所需证明材料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学历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运用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准确填报、更新学生学籍信息。

第四十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需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教育部发布的原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篇6:北京大学“中学校长实名制”细则

北京大学“中学校长实名推荐制”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北京大学20“中学校长实名推荐制”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规范“中学校长实名推荐制”(以下简称“实名推荐制”)操作流程,确保“实名推荐制”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施行,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章

中学推荐资质的申请与认定

第二条

“实名推荐制”面向中国内地施行。凡中国内地有应届高中毕业生的中学均可申请。

第三条

“实名推荐制”实行年度申请制。具备条件的中学校长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以中学和本人名义向北京大学招生办公室提交申请表格等材料,并就本校办学特色、生源质量等情况阐明申请理由。

对于在往年(上一年度)“实名推荐制”工作中操作规范,被推荐学生素质突出的中学,可免于申请,直接获得下一年度推荐资质。具体中学名单由北京大学自主招生专家委员会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北京大学自主招生专家委员会根据申请中学的办学特色、生源质量、以往推荐学生在北大表现情况以及该校校友成就等因素,对提交申请的中学进行评议。

为进一步促进教育公平,推动农村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基础教育的发展,对于地处上述地区中学的申请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五条

根据北京大学自主招生专家委员会评议结果,北京大学招生办公室将初审通过的中学就学校所在地区、中学名称、中学校长姓名、推荐名额数量等有关信息在北大招生网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

第六条

公示无异议的中学,即获得本年度“实名推荐制”推荐资质。北京大学招生办公室将向获得推荐资质中学颁发资质认定证书,并提供具体操作办法。

第三章 推荐

第七条

获得推荐资质的.中学,应当根据“实名推荐制”实施方案及本细则要求,遵循“学生自愿报名,程序信息公开,确保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本校“实名推荐制”实施方案。中学须在本校校园网或公告栏显著位置,对实施方案、实施细则、推荐名额、报名办法、遴选程序等内容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

第八条

被推荐的学生应当具备至少以下条件:

一、应届高中毕业生;

二、志向远大明确;

三、具备发展潜能,有强烈的好奇心;

四、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五、综合素质全面,学科特长突出;

六、基础学业成绩位居(评估)全年级前5%以内(文理科类分列)。特长异禀者,报北京大学自主招生专家委员会审核后,可以放宽标准。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者,不得被推荐:

一、不孝敬父母;

二、不关心他人,从未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三、有不良诚信记录;

四、考试作弊、受到处分或有其他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条

获得“实名推荐制”推荐资质的中学,如当年没有符合推荐条件的学生,可以不推荐。

第十一条 中学遴选程序应当具备至少以下环节:

一、成立本校实施机构,监督遴选过程;

二、公开接受全校符合条件学生报名;

三、公示最终确定推荐名单;

四、中学遴选全程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推荐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中学需按照北京大学招生办公室提供的操作办法,指导学生通过北大招生网进行信息采集。

第十三条 中学须在学生信息采集完成后及时向北京大学招生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备案:

一、遴选程序;

二、实际报名名单;

三、最终选定推荐学生名单;

四、中学校长亲笔签名的推荐信;

五、信息公示反馈情况;

六、被推荐学生信息采集表。

第十四条 中学校长推荐理由要求明确、具体、个性化,应避免使用定性描述。

第四章 考核

第十五条 北京大学招生办公室根据中学校长所推荐学生的具体情况,安排相关学科的专家组对中学推荐情况、学生报名资料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 根据专家组审核结果,北京大学招生办公室在北大招生网上对获得“实名推荐制”推荐资质的中学校长所推荐的学生以及推荐理由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

第十七条 公示无异议后,北京大学招生办公室将择时组织被推荐学生参加面试。

第五章 录取

第十八条 面试通过后,北京大学招生办公室将合格学生信息报国家教育部备案并通过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被推荐学生在高考录取时享受降至当地本科一批控制分数线录取的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面试未通过的学生,不享受年“实名推荐制”降至当地本科一批控制分数线录取的优惠政策。经进一步考核合格后可转为自主选拔录取候选人,享受降至当地本科一批北京大学录取分数线30分以内录取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作为自主选拔录取候选人的被推荐的学生,按照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办公室有关自主选拔录取候选人志愿填报方式的规定,在自主选拔录取批次第一志愿填报北京大学。未单独设置自主选拔录取志愿填报批次的地区,在本科第一批次第一志愿报考北京大学。

第二十一条 在高考录取时按照被推荐学生报考志愿及高考成绩进行提档。

第二十二条 被推荐学生专业按照高考成绩,参考报考志愿进行专业录取。如所报专业志愿无法满足,将在征求被推荐学生意见的基础上予以调剂。

第六章 监督

第二十三条 北京大学招生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实名推荐制”实施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在公示期内受理信访和电话举报,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 具有推荐资质的中学,如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违规情形,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该中学和校长的推荐资质,以及该中学参与北京大学其他各类招生推荐资格。

第二十五条 获得推荐资格的学生,如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违规情形,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该生的被推荐资格。北京大学招生办公室将该生信息报国家教育部和该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六条 北京大学招生办公室将为获得推荐资质的中学和获推荐的学生建立诚信档案,作为今后中学推荐资质遴选的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为《北京大学招生章程》的补充规定。未尽事宜,由北京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说明。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北京大学招生办公室

10月11日

中国大学网 (责任编辑:卜范龙)

篇7:学籍管理心得体会

镇文教办为了更好地开展学籍管理工作,组织全镇公民办中小学校的学籍管理员在20xx年4月5~6日开展学籍检查与评比。我校是检查的第一站,在活动中,我先对自己在学籍开展的工作中作了全面而细致的总结,分别从学校的基本情况、制度的建设、分员的分工、招生、分班及异动生处理等问题进行详细的汇报,汇报后,辅导员充分肯定了我们所做的各项工作。在察看资料时,有部分学籍管理员提出我校的部分表格与规范的表格不同,实际上,我们所用的表格比规范的表格内容更详尽,更能反映学生的具体信息,而我们到底是否一定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表格来填写呢?难道只是应付检查或评比?

4月6日,我们分别对5所民办学校的学籍资料开展了详细的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民办学校的学籍管理员在这方面的工作开展的需要很努力,但档案资料也存在很大的缺陷,通过交流才了解,由于学生是来自五湖四海,流动性非常大,家长对学校的工作并不支持,因此导致所收集的信息不齐全,尽管学籍管理员多认真、多努力去工作,也是事倍功半。但旭东学校却让我改变了这种的看法,该校的向校长是一个干实事的人,对各项工作精益求精,特别重视对原始资料的积存,他提醒我们,学籍档案是一种最有价值、最能反映每位学生真实情况的材料之一。所以,完善的学籍档案是非常必要的,具有重要的意义。当察看他们学校的学籍档案资料时,整齐的档案盒,永久的学籍档案,完善的表格内容,让我感觉到,他们的工作是规范、全面、细致。同是民办学校,为何有这么大的差别呢?是否对学籍这方面的重视程度不同呢?同否教师的流动性太大呢?

医学院校实施学分制学籍管理

学籍工作总结

学籍管理制度

北京大学毕业典礼

北京大学自荐信范文

恢复学籍申请书范文

什么是学籍档案?

申请学籍申请书

保留学籍申请书范文

北京大学夏令营自荐信

北京大学大学生学籍管理细则(共7篇)

欢迎下载DOC格式的北京大学大学生学籍管理细则,但愿能给您带来参考作用!
推荐度: 推荐 推荐 推荐 推荐 推荐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