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uicui”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11篇法律硕士全国联考试题分析,下面是小编整理后的法律硕士全国联考试题分析,欢迎阅读分享,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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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法律硕士全国联考试题分析
法律硕士全国联考试题分析
刘新群:各位网友大家好,法律硕士专业和综合课的考试已经于21日全部结束了。总体来说,今年法硕题目的难度大体与去年相当,保证了出题的信度和效度,如果复习得比较全面扎实的话是可以得到一个比较理想的分数的。依照往年的经验看,选择题丢分不是太多,今年的题目也相对比较基础、客观,得分应该不会太低。大家感觉到困难的地方主要在于主观题部分,尤其是在没有全面复习的情况下。我们就用一些时间来谈一下法律硕士专业课和综合课的主观题部分。
主持人:您好,能不能先谈一下刑法的内容?
刘新群:刑法的这两道简答题主要考查大家是否能够全面地掌握这些知识点。第一题,死刑的限制性规定:首先回答死刑的概念,死刑也称生命刑,既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下面具体分析一下死刑的限制性规定,我国目前虽没有废除死刑,但历来采取少杀、慎杀政策通过刑法总则规定和刑法分则相结合的方法来控制死刑数量,限制死刑适用,所以死刑的限制性规定主要表现在:第一,限制死刑适用条件。即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第二,限制死刑适用对象。即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第三,限制死刑适用程序。即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第四,限制死刑执行制度。即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
第二题,简述转化型抢劫的成立要件。我想大家看到这道题都会觉得很熟悉,第一反应就是刑法第269条的规定,但我觉得仅回答这一条还不够,起码还要注意以下两点:首先,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的携带凶器抢夺以抢劫罪论;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刑事案件具有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按照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也就是说,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上述行为是不发生转化性抢劫的,这是转化性抢劫的主体要件。
主持人:下面请刘老师为我们的网友讲解一下今年的辨析题和法条分析题。
刘新群:犯罪既遂就是实现了犯罪的预期目的或造成危害结果。回答辨析题的一般思路是分类讨论,在什么情况下是正确的,在什么情况下是错误的,这样才能保证回答的全面性和多角度化。本题首先回答犯罪既遂的概念,犯罪既遂指犯罪人的行为完整地实现了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事实。犯罪既遂的形态概括起来有三种:结果犯、危险犯和行为犯。本题的表述对于结果犯和某些具有特定目的的故意犯罪是正确的。另外,间接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也是只有造成特定的危害结果才构成既遂。但是对于危险犯和行为犯来说则是不正确的。危险犯是只要行为足以造成某种严重后果发生的危险就是该罪的既遂,行为犯是只要实施了某种犯罪行为,就是该罪的既遂,两者都不要求是否造成危害结果。
法条分析题是要大家分析最常见的故意伤害罪,但是往往最常见的罪是最难表述的。首先是伤害的含义,伤害是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即身体组织的完整性和人体器官正常功能法律规定三种伤害结果是轻伤、重伤和伤害致死,轻伤是故意伤害罪基本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第二道小题: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它的意思是行为人在实施其他故意犯罪的过程中,故意伤害他人,刑法其他条文另有规定的,应依照各有关条文定罪量刑,不以故意伤害罪论。第三小题考查的是应当减轻处罚的问题,应当减轻处罚是要在法定刑幅度以下判处刑罚,因此该题目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的幅度内量刑。第四小题,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罪既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别。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和故意杀人罪既遂两者之间的主要区别是犯罪故意的内容,故意伤害罪的故意只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内容,而没有剥夺他人生命的内容,他人死亡是由于过失所致;故意杀人罪则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内容。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过失致人死亡罪两者区分关键是故意伤害罪的行为人只有伤害的故意,而无杀人的故意,而过失致人死亡罪既无杀人的故意,也无伤人的故意。另外,已满14周岁的人就对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而过失致人死亡罪要求行为人的年龄要已满16周岁,这是对主体要件的不同要求。
至于案例分析题,考查的知识点比较常见和基础,考查的是非法拘禁罪、贪污罪和特别自首。
主持人:好的,再请刘老师讲解一下民法方面的题目吧!
刘新群:民法的题目都是传统的重要知识点,没有什么偏题怪题,我相信大家的得分一定会很高,简答题考的是:遗嘱继承、遗赠和善意取得;辨析题考查的是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法条分析考查的是缔约过失责任;案例分析考查的是债权转让和代位权。
通过真题可以看出,法律硕士专业课的题目是很基础的,题目都在我们的设想的范围之内,只要注意答题的规范和条理性,一定可以得到一个理想的分数。
主持人:今年的综合课题目应该怎么回答?
刘新群:首先,我想大家在做综合课的.题目时可能会遇到一点点障碍,那就是大家在回答宪法的简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性质和任务和法制史的南京临时政府的司法改革措施时可能因为平时不把它们当成重点而造成回答要点的不全面,其实这两道题目在考试分析中都是用1、2、3、4明确标明的。在传统的重要知识点连年考查的情况下为避免押题和猜题而采取的反押题措施。
法理学的简答题考查的是司法解释的作用,这一题在考试分析中有明确的答案,大家如果没有看考试分析而是一直在复习考试指南,问题也不大。虽然考试指南只列出了法律解释的作用,大家也可以进行概念的移植,其实法律解释和司法解释的作用是一致的。第二小题,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的性质是按专业分工而设立的辅助性工作机构,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向大会负责,闭会期间向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它的任务是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研究、审议、拟定有关议案或提出有关报告,交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处理。具体内容可以参照考试分析,答案是很明确的。第三小题,南京临时政府司法改革的主要措施包括:第一,确立司法独立的原则;第二,禁止刑讯;第三,禁止体罚;第四,试行公开审判及陪审制。
法理学的分析题
这道其实是一道辨析题,题目是这样的:立法是国家机关按照各自的需要创制法律文件的活动。如果大家准确地掌握了立法的概念,这道题是非常容易做的。立法的准确概念是,立法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者经授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创制、认可、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专门活动。因此,可以看出本题至少有5处值得商榷。第一,“国家机关”,准确的表述应该是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者经授权的国家机关。因为立法是国家的一项专门活动,是国家履行职能的主要方式之一,立法权是国家权利体系中最重要的最核心的权利,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来承担的。第二,“按照各自的需要”,立法是专门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的活动,现代国家都非常注重立法程序的规范化和格式化,以此来保证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稳定,不可能按照国家机关各自的需要来进行。第三,“创制”,立法是一项系统性多层次的综合性法律活动,它不仅包括创制还包括认可、修改、废止等活动。第四,“法律文件”,立法不仅针对法律还针对其它规范性法律文件,是产生普遍性、规范性、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将统治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第五,“活动”,立法是特定国家机关运用专门技术的活动,是国家的一项专门活动,立法技术的高低不仅仅是一个外在形式的问题,而且直接关系到立法效果的好坏。
宪法的分析题
首先,甲的言论自由是在宪法的保护范围之内。法律依据是我国宪法第35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言论自由是公民的法律权利,国家的立法与行政活动都不得随意剥夺公民的言论自由,当然言论自由也不是绝对的,在有些情况下也要做出某些限制。我国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因此公民不得用言论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宣传与煽动,但是本题中公务员甲以遭受非议的公共工程为背景,讥毁时弊,通过短信和网络的方式传给朋友并不像县公安局所说的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活动,是属于公民正常的言论表达自由。第二小题,县公安局侵犯了公务员甲的宪法权利是:1、言论自由,2、财产权,3、人身自由,4、人格尊严权,5、违背宪法中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
法制史的分析题
第一小题,九章律在法经的基础上增加了户律、兴律和厩律三篇。第二小题,九章律将带有刑法总则规定的《具律》放在了法典的中间,失去了统领全篇的作用,这是九章律的体制缺陷。第三小题,曹魏律相对于九章律的变化是:1、九章律是9篇,而曹魏律是18篇;2、曹魏律将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3、“八议”入律;4、改革刑法。
第四小题,晋律篇章结构的变化:1、晋律是20篇;2、新增法例;3、增加律注。唐律篇章结构的变化:1、唐律是12篇,500条;2、将疏议附于律后合编在一起。
论述题
今年的论述题考查的重点仍然是法治,我想都应当在大家复习备考主要掌握的知识点之中。题目是:联系我国法治建设的实际,论述如何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看到这道题目首先想到的应该是回答“依法治国”的概念,其次是简要回答
篇2:法律硕士联考大纲民法学
法律硕士联考大纲民法学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民法的概述
一、民法的起源
二、民法的概念和特征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民法的特征。
三、我国民事立法的现状
四、民法的解释
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即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概念和内容
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概念和内容
第三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征
二、公民、法人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
三、平等原则
四、自愿原则
五、等价有偿原则
六、诚实信用原则
七、公平原则
八、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九、公序良俗原则
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分类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就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四,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第三节 民事权利(新增内容)
一,民事权利的概念
二,民事权利的类型
三,民事权利的保护
第三节 民事法律事实
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意义民事法律事实是法律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民事法律事实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
第三章 公民(自然人)
第一节 公民的概念和本质
公民是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根据该国的法律规范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
第二节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权利能力的法律特征。
二、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三、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第三节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确认的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特征。
二、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
三、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宣告
第四节 监护
一、监护的概念和作用
民法的监护是为了监督和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置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监护的作用。
二、监护人的设定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三、监护人的职责
四、监护的终止
第五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一、宣告失踪
宣告失踪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为失踪人的民事法律制度。宣告失踪的条件和程序;宣告失踪的后果;宣告失踪判决的撤销。
二、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判决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
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宣告死亡的结果;宣告死亡判决的撤销。
第六节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一、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的概念;个体工商户的法律特征。
二、农村承包经营户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概念;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法律特征。
三、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对外承担的财产责任
第七节 个人合伙
一、个人合伙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约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行为或组织形式。
个人合伙的法律特征。
二、个人合伙的类型
三、个人合伙的成立
四、个人合伙的变更
五、个人合伙的责任承担
第四章 法人与非法人组织
第一节 法人的概念和分类
一、法人的概念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基本特征。
二、法人的分类
第二节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主要特征
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主要特征
三、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第三节 法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一、法人的设立
法人的设立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使社会组织获得法律上人格的整个过程,即它是创设法人的.一系列行为的总称。
法人设立的原则;
二、法人的成立必须具备的条件
三、法人的变更
法人人格的变更;法人组织形态的变更;法人宗旨的变更。
四、法人的终止
第四节 非法人组织
一、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和特征
二、非法人组织的种类
第五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一般称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为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而实施的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与民事行为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第二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一、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和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二、单务民事法律行为和双务民事法律行为
三、有偿民事法律行为和无偿民事法律行为
四、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和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
五、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六,民事法律行为和从民事法律行为(新增)
七,因民事法律行为和无因民事法律行为(新增)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一、明示形式
口头形式;书面形式。
二、默示形式
作为的默示,不作为的默示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一、行为人合格
二、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三、行为内容合法和不违背公序良俗
四、行为形式合法
第五节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设立一定的事由作为条件,以该条件的成就与否(是否发生)作为决定该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解除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条件的法律特点;条件的种类及其法律效力。
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期限,以期限的到来决定其效力产生或者终止的民事法律行为。期限的法律特点;期限的分类。
第六节 无效民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一、无效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的特点;无效民事行为的认定。
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针对欠缺有效条件而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特点;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区别于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认定;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效力。
三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新增)
四、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后果
第六章 代理
第一节 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一、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二、代理的法律特征
第二节 代理的适用范围和种类
一、代理的适用范围
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亲自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通过代理人进行。
二、代理的种类
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第三节 代理权及其行使
一、
篇3:法律硕士联考大纲法理学
20法律硕士联考大纲法理学
下编综合课
Ⅰ。评价目标
综合课由法理学、中国宪法学和中国法制史三部分构成,主要包括相关学科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和基本原理。其评价目标是从理论法学的角度测试考生是否具有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目标所要求的知识、能力和素养。
Ⅱ。考核内容
法理学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法学
一、法学的含义
法学的概念;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体系
二、法学产生和发展
法学产生的条件,法学的发展
三、马克思主义法学
马克思法学的产生与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特征
第二节 法理学
一法理学的含义
法理学的概念,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二法理学的研究方法和意义
法理学的研究方法,研究法理学的意义
第二章 法的本质与特征
第一节 法、法律的含义
一、汉语中“法”与“法律”的词义
二、西语中法与法律的含义
在大部分西语中,法主要是在哲理意义上使用;法律主要是指国家机关制定和颁布的具体法律规则,即实在法。
三、当代中国“法”与“法律”的使用
在法学上,一般从哲理意义上来理解法,从国法意义上来理解法律;在制度上,一般认为狭义的法律仅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广义的法律是指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在内的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
第二节 法的本质
一、非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
神意论认为法即神意;理性论认为法是人的理性的体现,自然法高于实在法;规范论认为法是主权者的命令,是以制裁为后盾的行为规则;民族精神论认为法是民族精神的体现;社会控制论认为法是社会控制的工具。
二、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律本质的学说
法律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法律所体现的意志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法律所体现的意志也受经济以外诸多因素的影响。
第三节 法律的特征
一、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
法律调整人们的行为,具有规范性。
二、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
法律的创制包括制定和认可两种方式;法律具有国家意志性和普遍性。
三、法律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规范
法律具有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四、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
法律具有国家强制性;法律具有程序性。
第三章 法律的起源与演进
第一节 法律的起源
一、法律起源的原因
法律起源的经济因素;法律起源的政治因素。
二、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
法律由个别调整逐步发展为规范性调整;法律由习惯到习惯法再到制定法;法律由与道德规范、宗教规范混为一体到相对独立。
第二节 法律的演进
一、古代法
奴隶制法严格保护奴隶主所有制,公开确认贵族的等级特权;封建制法确认人身依附关系,维护专制王权。
二、资本主义法
资本主义法的产生与本质。在封建社会中后期,产生了带有资本主义因素的法律,资本主义法是通过资产阶级革命建立资产阶级国家而产生的;资本主义法集中体现了资产阶级的意志;资本主义法维护资本主义私有制,维护资产阶级代议制政府,维护资产阶级的自由、平等和人权。
法系的概念;英美法系、大陆法系的概念;两大法系在法律渊源、法律分类、法典编纂、诉讼程序等方面存在区别。
三、社会主义法
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产生与本质。中国社会主义法是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根据地法的基础上产生的;社会主义法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
第四章 法律的作用
第一节 法律作用的含义
一、法律作用的含义
法律作用的概念;法律作用实质
二、法律的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
从法律是一种社会规范看,法律具有规范作用;从法律的本质和目的看,法律具有社会作用;这两种作用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
第二节 法律的规范作用
一、法律的指引作用
法律指引作用的对象是本人的行为。
二、法律的评价作用
法律评价作用的对象是他人的行为。
三、法律的预测作用
法律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相互间的行为。
四、法律的教育作用
法律教育作用的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
五、法律的强制作用
法律强制作用的对象是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节 法律的社会作用
一、法律维护阶级统治的作用
法律调整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的关系;法律调整统治阶级与同盟者之间的关系;法律调整统治阶级内部的关系。
二、法律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
法律维护人类社会基本生活条件;法律维护生产和交换的秩序;法律推进教育、科学、文化的发展等。
第四节 法律在建构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一、当代中国法律在建构和谐社会中的地位
二、当代中国法律在建构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第五节 法律作用的局限性
一、法律调整的对象是人的行为,法律调整的范围不是无限的
二、法律的特性,如抽象性、稳定性、滞后性、普遍性等,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之间存在着矛盾
三、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受人的因素的影响
四、法律的实施受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因素的影响
第五章 法律制定
第一节 法律制定的含义
一、法律制定的概念
法律制定的概念;法律制定的特征。
二、立法权与立法体制
立法权的概念;立法体制的概念;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是一元制多层次的立法体制。
第二节 法律制定的原则
一、合宪性与法制统一原则
法律制定的依据、权限、程序必须遵循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二、科学性原则
法律制定必须从实际出发,尊重客观规律;总结借鉴与科学预见相结合。
三、民主性原则
法律制定必须从最大多数人的最根本利益出发;立法过程和立法程序具有民主性。
第三节 法律制定的程序
一法律制定程序的概念]
二、法律案的提出
三、法律案的审议
四、法律草案的表决
五、法律的公布
第四节 法律的效力
一,法律效力的概念
一、法律对人的效力
我国法律对人的效力遵循以属地主义为主、以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为补充的原则;我国法律对中国人的效力;我国法律对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效力。
二、法律的空间效力
法律的空间效力的概念,法律的域内效力;法律的域外效力。
三、法律的时间效力
法律的时间效力的概念,法律生效的时间;法律效力终止的时间;法律的溯及力。
第六章 法律体系
第一节 法律体系与法律部门
一、法律体系的概念
二、法律部门
法律部门的概念;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包括社会关系与调整方式两种;划分法律部门的原则主要有客观原则、目的原则、平衡原则、发展原则、主次原则。
第二节 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由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环境与资源法、刑法、诉讼法等法律部门构成。
第七章 法律要素
第一节 法律规则
一、法律规则的含义
法律规则的概念;法律规则具有微观指导性、可操作性较强、确定性程度较高等特点。
二、法律规则的种类
授权性规则与义务性规则;强行性规则与任意性规则;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三、法律规则的结构
法律规则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构成。
第二节 法律原则
一、法律原则的含义
法律原则的概念;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在明确性、适用范围、适用方式等方面存在区别。
二、法律原则的种类
政策性原则与公理性原则;基本原则与具体原则;实体性原则与程序性原则。
第三节 法律概念
一、法律概念的含义
二、法律概念的种类
第八章 法律渊源与分类
第一节 法律渊源
一、法律渊源的含义
法律渊源的概念。
二、法律渊源的分类
法律的正式渊源包括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国际条约等。法律的非正式渊源包括正义标准、理性原则、公共政策、习惯、学说等。
三、当代中国的法律渊源
当代中国的法律渊源主要是制定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特别行政区的法律、规章 、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
第二节 法律分类
一、法律的一般分类
成文法与不成文法;实体法与程序法;根本法与普通法;一般法与
篇4:金融联考试题分析及预测
金融联考试题分析及预测
《20金融学硕士研究生招生联考“金融学基础”试题》考试分析一年一度的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已结束,对20的考研学子而言,更关心的是:年的试题中暗含了哪些规律性和趋势性的信息,为年备考又有哪些提示性信号与经验?翔高教育组织专家对《2007年金融学硕士研究生招生联考“金融学基础”试题》(以下简称“2007年试题”)进行解密,惟愿尽快为2008年金融联考学子提供科学的复习战略指导。
一、2007年试题基本指标与总体特征
总体而言,经过5年的金融联考摸索,2007年金融联考试题趋于成熟与合理。
1.从难易程度的角度来看,2007年试题难度中偏上,偏题、怪题很少。所谓难题以“灵活运用和综合分析”为基本特征,而不是以“高深理论和复杂计算”为特征的。总体上,对那些能够熟练掌握基础知识,并能灵活运用基础知识的考生来讲,这套试题并不显难。此外,“难题、中等难度题、容易题”分布趋于科学,约为5:3:2。
2.从题型设计与分布的角度来看,2007年试题采取了选择题、计算与分析题、论述题三种大的题型,并且分值比例约为4:5:1 。总体上,(1)选择题以对“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考察为主、难度以容易题为主;(2)计算与分析题以对“具有计算特征的重点理论和重要公式”考察为主、难度以中档难度题为主;(3)论述题以对“与当前我国经济金融热点具有紧密结合的重大理论”考察为主、以难题为主。三大题型分工明确,从而使得该套试题区分度表现较高。
3.从考点分布的角度来看,经济学原理占68分,金融学原理占82分,基本接近1:1。根据不同学科,具体分析可发现:微观经济学占30分,宏观经济学占38分,货币银行学占12分,国际金融学占40分,投资学占30分。除了货币银行学明显偏低外,其他学科都接近30分左右,各学科分值近似平衡。同时,也与《2007年金融联考大纲》所公布的《样卷》的风格体例相似。这也体现2007年金融联考趋于成熟。另外,由于今年以投资学为代表的微观金融学分值不升反降,使得整体试卷难度较略有下降。
二、命题规律
2007年试题再一次体现了金融联考的核心规律:“考察考生对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的理解与掌握、考察考生对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方法的掌握和运用、考察考生对重要理论的运用以及对经济金融热点问题的规范分析能力”。具体表现为:
规律一:灵活性试题比例增加,死记硬背的知识型试题的比例下降。
以计算与分析题第7题为例:
某一协议价格为25元,有效期6个月的欧式看涨期权价格为2元,标的股票价格为24元,该股票预计在2个月和5个月后各支付0.50元股息,所有期限的无风险连续复利年利率为8%,请问该股票协议价格为25元,有效期6个月的欧式看跌期权价格等于多少?简要说明欧式看跌期权与美式看跌期权的区别?”
从表面上看,此题是一个关于期权定价的问题。一般而言,第一反应就是套算BS公式,如果按照这种解题思路下去,便会发现计算条件不足或会导致计算繁琐。但是,细心的考生如果从第二问题可以发现该题的'另一条解题思路,利用同属性的欧式看涨期权与欧式看跌期权之间的平价公式进行求解。由于题目中并隐去了“利用平价公式”求解的提示,从而使得该题灵活度增加,考生需要独立的判断和选择最优解题思路。
再以选择题第10题为例加以说明:
某个国家在充分就业下的产出为5000亿美元,而自然失业率为5%。假定现在的失业率为8%,那么当奥肯系数为2时,根据奥肯法则,该国目前的产出为( )。
A.4500亿美元 B.4900亿美元 C.4800亿美元 D.4700亿美元
过去,当考察奥肯法则时,多半是直接考察奥肯法则的基本内容描述,而2007年试题将奥肯法则的基本思想转换成一道计算题,只有考生对奥肯法则有了本质的理解,才能正确求解,充分体现今年试题的灵活度。
选择题第1、2、3、12、14、26、28题;计算与分析题第1、3、6题;论述题均有一定灵活度,对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进行了变换角度设计。
规律二:经济金融热点问题仍然是论述题设计的重要题材。
下面,分析2007年的论述题:
年12月中国全面金融开放,在当前世界货币体系失衡状态下,中国如何均衡合理地融入世界经济已成为学界、业界与政界关注的焦点。2006年4月26日,中国社会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所长、央行货币政策委员会余永定在上海表示,中国持续之久的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的双顺差使得外汇储备急剧增加,这种失衡的经济结构不仅给人民币带来了升值压力,也给央行货币政策运用带来了困难。为此,你有任何认识与见解?
此题设计的经济背景:2006年12月31日,我国银行业全面对外开放,届时,我国金融对外开放迈出了一大步。同年,我国的外汇储备突破万亿美元大关。但是,在金融开放和金融高速发展的同时,旧的计划经济体制仍然影响着我国金融体制的平稳转轨,甚至还产生了诸多经济矛盾。其中,内外不均衡就是诸多矛盾的核心。该矛盾又如一定时炸弹,每很好的“拆弹”,随时都可能导致经济危机、金融危机,危及社会经济安定。如何均衡合理地融入世界经济已成为学界、业界与政界关注的焦点,成为理论研究的重大课题。据统计,目前国内知名院校金融系(也同是金融联考院校)的教授在组织研究生进行该课题的攻坚研究。所以,这道题也就应运而生。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知:只要是当年的重大经济金融事件热点,或是各院校教授重点研究课题的相关经济金融学术热点,成为论述题命制题材的概率很高。由此,考生需要对与具有这些特征的经济金融事件和学术热点相结合的基本理论进行重点学习、复习和操练。
实际上,回顾历年考题,这方面的热点和理论原理也已考过,也一直都被国内知名的辅导培训追捧为命题热点。其中,翔高教育在其指导讲座、强化班、冲刺班等处都强调过这道题,最后在《模拟试题》中成功命中,并且试题设计风格高度相似。
规律三:基础题与能力题(综合题)采取相分离的考察模式,使得试题区分度提高,成绩趋于正态分布,试题的选拔功能明显增强。
2007年试题增加选择题题量,由2006年的10题题告至30题,着重考察考生对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的理解,均属于基础题,难度系数较小。关于对考生定量分析能力考察则由7道计算与分析题实现,关于对考生运用重要理论的能力则由论述题实现,进行基础题与能力的独立考察,很好的将不同掌握程度的考生分离出来。
规律四:各学科考点分布合理,分值分配趋于平衡。
从表1可以发现:2007年各学科分值分配的标准差最小,说明2007年试题各学科考点分布合理,分值分配趋于平衡。
表 1 各学科考点分布统计(分值)
试题 2006年试题 2007年试题微观经济学 25 29 30宏观经济学 27 21 38货币银行学 18 42 12国际金融学 48 8 40投资学 32 50 30合计 150 150 150标准差 11.25 16.66 11.05规律五:定量分析方法(体现在计算题)分值增加。
《2007年金融联考大纲》要求:优化、整合了以往的“简述题”和“计算题”,统一成“计算与分析题”,着重考察考生对基本分析方法与思路的掌握。针对经济与金融问题而言,基本分析方法主要为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近些年,学术研究定量分析法发展成为主流和常用分析方法,基于此,近些年的金融联考试题中定量分析的试题比例有增加的趋势。2007年达到最高值,7道计算与分析题全部命制成计算题。从表2可以发现近三年金融联考定量分析法的分值趋势。
表 2 定量分析方法分值比较(近三年)
20试题 2006年试题 2007年试题计算型的选择题 2 10 8计算题 24 34 70合计 26 34 78规律六:2007年试题表现出对历年考题具有显著的惯性依赖特征,即类似题目重复出现率较高。
经过6年的发展,金融联考已经形成较成熟的体系,一些能命制考题的试题也均有涉及过一轮,重点考点也是年年出现,故此,类似题目重复出现率必将上升。从表3可以发现2007年试题历年试题重复率达到44%,呈现出对历年考题具有显著的惯性依赖特征,即类似题目重复出现率较高的规律特征。
表 3 2007年试题主要重复出现题目的统计
题序 重复历年题目 分值第1题(选) 2006年第2题(选)、第1题(选)、第1题(选) 2第7题(选) 2006年第5题(选)、年第7题(选)、20第3题(选) 2第16题(选) 2006年第18题(选) 2第18题(选) 年第9题(选) 2第20题(选) 第4题(简述题) 2第23题(选) 20第4题(选) 2第26题(选) 年第10题(选) 2第29题(选) 2006年第7题(选)、2006年第3题(计算题) 2第4题(计算与分析题) 2006年第1题(计算题) 10第5题(计算与分析题) 2003年第2题(计算题) 10第6题(计算与分析题) 2005年第3题(计算题)、20第2题(计算题) 10第1题(论述题) 2005年第3题(论述题)、2004年第4题(论述题) 20合计 12题 66三、2008年命题趋势及备考提示
翔高认为:2008年金融联考大纲与试题将继续延续2007年的风格特征,考核内容、题型、考点分布、命题规律基本保持一致。但是,金融联考大纲可能会进一步优化,一些在不同学科具有出现的考点将会进行整合,2007年删除的微观金融理论可能会补充回来,比如MM理论。结合本文第二部分的归纳与分析,提出以下几点复习指导,供2008年考生复习备考整参考:
(一)重视对基础知识的扎实复习的同时,强调理解与运用,忌讳死记硬背考点。在以往辅导培训时,发现一些考生,听完或读
篇5:高三数学联考试题分析
一、试卷结构
全卷共有21题,满分150分,其中选择题10道,每题5分共50分,填空题5道,每题5分,共25分,解答题6道,共75分,前四题每题12分,第五题13分,最后一题14分,命题形式与去年高考一样。
二、学生考情分析
优秀率为24%,及格率为63.8%。有得满分学生,最低分5分。
三、试卷的整体评价
本次数学命题注重基础知识、基本技能以及数学思想方法的考查,知识覆盖广,侧重重点知识的考查,除极个别题难度偏大以外,全卷的难度适中,区分度把握得比较好,从多个角度、多个层次全面考查学生的数学素质。
四、试卷剖析
1、选择题部分,学生错误比较多地集中在第2及10小题上。其中第2小题考查函数单调性定义的理解,不少学生理解不了函数点到性的局部概念而导致错误。第10小题考查学生知识转化的能力,转化为一元二次不等式。文科生的数学转化能力很差劲,这道题得失分率很高。其余选择题学生做的情况很好。
2、填空题部分,填空题难度不大,大多数学生能拿到15到20分。错误比较多地集中在15题。因卷子上印的是等号,而答案却是要取值范围,导致很多学生答错。
3、解答题部分错误原因在于三角恒等变形公式记得不熟,导数前学后忘,稍加变形的指数函数不会求导,不会分类讨论等。
五、下阶段复习意见
针对这次期中考试情况,我们应在以下几方面加强。
1、加强概念教学,夯实基础加强概念教学,重视基础知识、夯实基础,并切实落到实处。
2、强化思维训练,培养思维能力。
思维能力是一切能力的核心,提高学生逻辑思维能力是数学教师的主要任务之一。在讲解例题的过程中,帮助学生弄清涉及到那些知识点?怎样审题?怎样打开思路?运用那些方法和技巧?关键步骤是什么?可能出现的典型错误是什么?有没有其它方法?谁的方法更适合我们?
3、精讲精练,提高基本技能和运算能力。
时间和精力都是有限的,光讲少练,光练少讲,或者大搞题海战都是不可取的,这几年的高考试卷充分说明了这一点。这次期中考试暴露出来的问题反映学生的基本技能和运算能力都很差,我们虽然强调“注意通性通法,淡化特殊技巧”,但基本的方法和技巧还是需要的,而且通过训练是能够让学生掌握的。运算能力的培养不是一朝一夕的,但必须要努力培养的,学生考试成绩不高,很大程度上都与运算能力不强有关。
4、适当增加新概念、新情境的例题,本卷有两道信息题,比重较大,高考注重学生能力的考查,其中获取信息并加工就是能力的表现。
5、下阶段复习建议该帮助学生克服畏难的情绪,增强信心,立足得分,而不应该采取放弃的态度。
篇6:高三数学联考试题分析
一、命题指导思想
20xx—20xx学年度上学期期中考试高三数学试题是数学组自己命题,目的在于考察学生对高三上半年的.阶段性学习成果。在遵循《课标》、依据教材的基础上,本套试卷从学生的实际情况,考察了不同层次的学生的数学学习水平;同时,注重体现传统内容在考试中的要求,使之对学生的学与教师的教给出科学而公正的评价,对我们的教学实施具有一定的导向作用。
二、对试题的分析
试卷的结构:
全卷分为第Ⅰ卷(选择题)和第Ⅱ卷(非选择题)两部分,共22题,满分150分。其中,选择题12道,填空题4道,解答题7道。整体布局和题型结构合理,难度梯度明显。
三、对学生答题情况的分析
试卷中反映的情况
1、一些基本技能掌握不够熟练。
第1、2、3、4、6、11、13、14、15题,都属于容易题,甚至于一些题目都不需要动笔计算,直接就能得到结果。从学生的答题情况来看,1、2、3、4、5、6题大部分都得到分,但是从考试的结果来看还是暴露出了学生的问题。第7题考察正弦函数图像问题,但学生没有得分,可见学生缺乏基础知识方法总结。第10题是单一的平面向量问题求模长的知识,即使这样,也有学生出现计算错误,导致容易题失分。
2、对某些识记的知识不够重视。
第9、14题是对公式的考察,第14题的得分率很低,从某种程度上反映出学生对三角函数这部分知识的重视程度不够。
3、固定题型的解题格式不规范,缺乏足够的训练。
4、数列题在大部分学生中存在问题。
第17题是错位相消,难度不大,但学生的得分较低,主要问题是学生不会书写。
5、综合能力普遍较弱。
四、对今后教学的建议
1、对基本公式、基本概念、基本规律掌握的要求要高,做到容易题不丢分,中档题和难题中的基础部分不丢分。
2、提高对新增内容的认重视程度,确保不出现知识点上的漏洞,该得到的分数不要轻易丢掉。
3、帮助学生构建知识网络,优化知识体系。只有具备了完整的知识体系,才能够逐步提高对问题的分析能力和对综合问题的处理能力。
4、加强解题的规范性训练,在正确的结果中展示思维的严谨性和回答的准确性。
5、不妨对大部分学生掌握不好的地方,进行专题训练,集中解决问题。
篇7:法律硕士联考考试大纲解析
法律硕士联考考试大纲解析
一、20大纲特点
年法律硕士专业联考考试大纲涵盖面很广,及时反映了我国新近颁布的一些司法解释,体现了法律硕士统考的时效性,同样也保留了传统的大量的重要的知识点,而且,法律硕士专业联考考试已进行了多年,所以,考试涵盖面也越来越广,考察的知识点也趋于细化,考试的形式也趋于成熟,体现了知识点的重其所重、轻其所轻。
新大纲的考查目标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第一、考查考生对重要概念、特征和内容以及法律规定的深刻理解和对一般知识点的了解。
第二、考查考生运用法律语言表达的能力以及综合运用法律知识和原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三、考查考生准确的运用法言法语表达法律现象,特别是针对综合课中的相关知识。
第四、准确、全面、深入的运用重要的知识点来分析、评析法律案例,解决实际问题。
二、2009年大纲内容的总体变化
2009年法律硕士专业联考考试大纲相对于来说,总体变化并不是很大,紧扣了司法解释的变化核对法律相关内容的修正,体现了实效性的特点。它主要是把我国新颁布实施的司法解释的内容加入到了考试中,并且对一些知识点做了相应的修改,增减。然而,在结构上基本是没有变化的。对从事法律工作相关能力和发展潜质和对一些法律现象做一般的的理解和分析的考查,历来是联考的一个突出特点和基本工作思路,大纲更加强调考生运用相关学科基本知识和原理的能力、准确运用法律语言的能力及逻辑分析、推理和论证等法律思维能力的考查内容。在这一方面,今年的大纲也没有突出的变化,与前几年的大纲是一贯的。
2009年法律硕士专业联考考试大纲最大的变化是体现在各个部门法上,在每个部门法都有知识点的增加、删除和变换。但是在常规的重大的知识点上并没有大的变化,只是对一些小的知识点核对一些概念和小的知识点做一些修正和改变。另外,除了增加了今年颁布的与之相关的几个司法解释外,变化最大的就是对法理最后一部分和对宪法内容的修改,法理增加了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内容,这个内容和有可能考相关的论述题,并且可能性很大!宪法方面。增加了一个很大的知识点,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内容,在中国目前的环境下,这个内容的可考性也很强!在法制史方面,就对民国时期的律师制度和判例解释例的删除和对明代刑事立法制度做了一点修改外没有其他变化。在基础课刑法方面,仅仅对几个概念和特征做了删除和对几个小知识点的修改以及根据司法解释对相关罪名的变更,在民法上,基本上没有什么变化!
2009年法律硕士专业考试科目、考试形式和试卷结构和20相比,没有变化。2009年法律硕士考试科目仍然分为政治理论(100分)、外国语(100分)、专业基础课(150分)、综合课(150分)。
其中政治理论和外国语属于公共课,而专业基础课和综合课属于专业,其中专业基础课包括刑法学和民法学两门,综合课包括法理学、中国宪法学和中国法制史三门。其中刑法学和民法学各占75分,法理学占60分,中国宪法学占50分,中国法制史占40分。2009年法律硕士考试仍然采用闭卷,笔试,考试时间四科均为180分钟。其中,法律硕士专业课中,各专业课各门所占分数上文已述,现在说一下试卷的结构,专业基础课包括刑法学和民法学两部分内容,每部分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简答题、辨析题、法条分析题和案例分析题;试卷中各种题型所占分值如下:选择题60分,简答题24分,辨析题16分,法条分析题20分,案例分析题30分。综合课试卷包括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三部分内容,题型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简答题、分析题、论述题五种题型;试卷中各种题型所占分值如下:单项选择题45分,多项选择题36分,简答题24分,分析题30分,论述题15分。
三、2009年大纲各个部分的内容变化
2009年法律硕士大纲的变化主要是根据司法解释的颁布和相应制度的变化而来的。今年法律硕士大纲的变化最主要的体现在综合科方面,这一方面的知识点变化较大,有一些新的内容加入。例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这两部分内容的加入。刑法相对来说,变化比较小,它增加了一些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变更了一些罪名,例如: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同时,刑法还删除了犯罪客体的概念和特征等知识点。这样我们来分析一下每个部分大纲的解析:
第一、刑法学大纲紧扣司法解释的.变化,其他变化轻微!
刑法学大纲的变化几乎可以说是很小的,几乎就是针对今年刚刚出台的几个司法解释对相应的罪名进行了变更,将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变更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增加了窃取、收买非法信用卡罪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据罪:在刑法学总则方面,删除了“犯罪客体的概念和内容”、“法条竞合关系和法条竞合的联系与区别”,增加了“有期徒刑的执行和死刑的适用”知识点:改变了“不同法律条件下使用数罪并罚原则的具体规则”这个知识点。
第二、民法学大纲重要知识点岿然不动,做细枝末节的修改!
由于去年民法学大纲改变的较多,今年民法学大纲的修改体现了“重要知识点岿然不动,做细枝末节的修改”这一特点。民法方面。在人法制度方面增加了“合伙企业”这个知识点,虽然只是小的修改,但是这个知识点考察的可能性会很大,在代理制度上增加了“表见代理产生的原因和表见代理制度的法律结果”这一知识点。在知识产权方面,删除了知识产权的含义和种类,还有在继承法上增加了“被继承人债券范围、清偿原则和清偿办法”的知识点,除此之外,没有知识点的改变。
第三、综合科变化较大,变化之试点的可考性也很大。
纵观今年大纲变化,综合科大纲的变化可谓是最大。在法理方面,增加了“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特征和构成”、“守法的原因和守法的态度”以及增加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节,这一结局有很高的可考性并且很可能会出论述题。在法制史方面,在民国的法律制度变化比较大,主要是删除了“律师制度”和“判例和解释例”这一知识点,明代刑事立法改变了“轻其所轻,重其所重”这一知识点。
篇8:法律硕士联考民法学命题基本规律
法律硕士联考民法学命题基本规律
民法以其理论的博大精深在众多部门法中享有盛誉。得民法者得天下!此话本是用在司法考试中的,用在法律硕士考试中也颇具道理。
在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联考中,民法学与刑法学合并构成专业基础课考试,各占75分,主要考查考生对一般概念、原理和制度的基本知识及基本方法的掌握水平,测试考生运用这些知识和方法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思维能力和法律语言表达能力。
在具体的命题方式上,主要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简答题、论述题、辨析题、法条分析题和案例分析题。最近两年的民法学考题中体现出一个明显的趋势:重视案例分析。抛开选择题中大量的案例题,仅10分一道的案例分析就有两道。
而民法中的案例是有规律可循的:
其一,都会有相应的法条规定,而且都是重点法条;
其二,一般集中在“合同”、“侵权(尤其是特殊侵权)”、“继承”这三个方向;
其三,不会有很复杂的结果。在具体的命题内容方面,近几年民法的考查都较为广而全,涉及到各章各节,但本着“大重复,小不重复”之特点,重要知识点和基本知识点还是每年都有不同程度的涉及。
因此考生一定要认真研读历年真题,在把握全局的基础上加强对民法重要知识点的理解和准确掌握。
此外,民法学考试中传统的重点,包括合同、担保、继承、代理、监护、民事责任等部分还应重点复习,这几部分仍然是出案例分析题、简答题和辨析题的重点。同时,民法中的'法条分析题也有规律可循,其针对的对象往往是民法中最重要的制度,考查考生对重要法条及其法理的理解能力,要求考生准确把握这些重点法条所规定的法律制度的概念、特征、效力及其立法意义。而民法中的重要制度不外乎宣告失踪死亡、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善意取得、代理、代位权和撤销权、债的几种消灭原因、合同履行中三种抗辩权、格式条款、几种担保物权、以及继承和人身权部分的一些制度。对于这些由一两条重要法条所规定的重要的制度,复习时应着重掌握。
篇9:法律硕士联考考试大纲-民法学
法律硕士联考考试大纲-民法学
注:蓝色为内容,删除的部分;红色为07年新增内容。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起源
二、民法的概念和特征
三、民法的渊源
四、三、我国民事立法的现状
五、四、民法的解释
六、民法的适用
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概念和内容。
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概念和内容。
第三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特征
二、公民、法人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
三、平等原则
四、自愿原则
五、等价有偿原则
六、诚实信用原则
七、公平原则
八、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九、公序良俗原则
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的概念和分类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类型
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二、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二、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三、四、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第三节 民事权利
一、民事权利的概念
二、民事权利的类型
三、民事权利的保护
第四节 民事法律事实
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意义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民事法律事实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
第三章 公民(自然人)
第一节 公民的概念
一、公民的概念和本质
二、公民与自然人的区别
第二节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二、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三、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第三节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二、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
三、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宣告
第四节 监护
一、监护的概念和作用
二、监护人的设定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三、监护人的职责
四、监护的终止
第五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一、宣告失踪
宣告失踪的概念;宣告失踪的条件和程序;宣告失踪的后果;宣告失踪判决的撤销。
二、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的概念;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宣告死亡的后结果;宣告死亡判决的撤销。
第六节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一、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的概念和;个体工商户的法律特征。
二、农村承包经营户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概念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法律特征。
三、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对外承担的财产责任
第七节 个人合伙
一、个人合伙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二、个人合伙的类型。
三、个人合伙的成立。
四、个人合伙的变更。
五、个人合伙的责任承担。
第四章 法人与其他非法人组织
第一节 法人概述的概念和分类
一、法人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二、法人的分类
第二节 法人的民事能力
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主要特征。
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主要特征。
三、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第三节 法人的成立、变更和终止
一、法人的成设立
法人成设立的原则:法人成立的条件。
二、法人的成立必须具备的条件
二、三、法人的变更
法人人格的变更;法人组织形态的变更;法人宗旨的变更
三、四、法人的终止
第四节 其他非法人组织
一、其他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和特征
二、其他非法人组织的种类类型
第五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的概念和特征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二、民事法律行为与民事行为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第二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一、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和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二、单务民事法律行为和双务民事法律行为
三、有偿民事法律行为和无偿民事法律行为
四、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和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
五、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六、主民事法律行为和从民事法律行为
七、有因民事法律行为与无因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一、明示形式
口头形式;书面形式。
二、默示形式
作为的默示;不作为的默示。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一、行为人合格
二、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三、行为内容合法和不违背公序良俗
四、行为形式合法
第五节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条件的法律特点及其种分类。
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期限的法律特点;期限的及其分类。
第六节 无效民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一、无效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无效民事行为的特点;无效民事行为的认定。
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特点;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区别;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认定;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效力。
三、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四、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后果
第六章 代理
第一节 代理概述的概念和特征
一、代理概述的概念
二、代理的法律特征
三、代理的`适用范围
第二节 代理的适用范围和种类
一、代理的适用范围
二、代理的种类
一、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二、本代理和再代理
三、显名代理和隐名代理
第三节 代理权及其行使
一、代理权的概念
二、代理权的产生
三、代理权行使的规则
代理权行使的规则;某些滥用代理权的行为。
四、转委托
转委托的概念;转委托在适用中应当符合的法律规则
第四节 无权代理
一、无权代理的概念和表现形式
二、无权代理的效力
本人的追认权和拒绝权;第三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
三、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的概念;表见代理应具备的构成条件。
第五节 代理关系的终止
一、委托代理的终止
二、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的终止的原因
第七章 时效与期间
第一节 时效概述
一、时效的概念
二、时效制度的意义
三、时效的种类
取得时效;诉讼时效;取得时效与诉讼时效的概念和区别。
四、除斥期间
除斥期间的概念。;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
第二节 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二、诉讼时效的种类
普遍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
三、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四、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诉讼时效的中止;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的延长。
第三节 期间
一、期间的概念
二、期间的种类
三、期间的计算
第八章 物权概述
第一节 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物权的概念
二、物权的特征
物权的法律特征可通过物权与债权的比较加以说明
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定;一物一权;物权公示公信。
第二节 物权的种类
一、完全物权(所有权)与定限物权(他物权)
二、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三、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四、主物
篇10:法律硕士联考大纲中国法制史
法律硕士联考大纲中国法制史
第一章 夏商西周春秋法律制度
第一节 夏商法律制度
一、中国法律的起源
夏朝的建立与中国法律的产生;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
二、立法概况
禹刑;汤刑。
三、刑事立法
奴隶制五刑:墨,劓,刖,宫,大辟。
四、司法制度
天罚神判;监狱。
第二节 西周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明德慎罚”的立法指导思想;吕刑;九刑;周公制礼;礼与刑的关系;宗法制度。
二、刑事立法
主要刑法原则;主要罪名。
三、民事立法
契约:质剂,傅别;婚姻: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父之命,媒妁之言”,六礼,七出,三不去;嫡长子继承。
四、司法制度
大司寇;狱,讼;五听。
第三节 春秋法律制度
一、成文法的公布
郑国“铸刑书于鼎”;邓析“竹刑”;晋国铸刑鼎;成文法布引起的论争。
二、成文法公布的历史意义
第二章 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第一节 战国法律制度
一、立法指导思想
“一断于法”;刑无等级;轻罪重刑;法布于众。
二、《法经》
李悝变法与《法经》的.制定;《法经》的内容、特点和历史地位。
三、商鞅变法
改法为律;连坐法;分户令;变法的历史意义。
第二节 秦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立法指导思想:“缘法而治”,“法令由一统”,严刑重法;主要法律形式:律,令,法律答问,封诊式,廷行事;云梦秦简。
二、刑事立法
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主要刑名。
三、经济立法
农业管理与自然资源保护立法;官营手工业管理立法;市场与货币管理立法。
四、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诉讼程序;审判制度……
第三节 汉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立法指导思想:汉初黄老思想与“约法省刑”,汉武帝时“德主刑辅”与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确立;“约法三章 ”;《九章 律》;“汉律六十篇”的形成;法律形式:律,令,科,比。
二、刑事立法
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刑罚适用原则:上请,“亲亲得相首匿”;主要罪名。
三、经济立法
盐铁酒专卖;抑商政策;对外贸易立法。
四、司法制度
诉讼与审判;春秋决狱;秋冬行刑。
五,行政立法
皇帝制度,中枢与地方行政机构,官吏官吏制度,监察制度
第四节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曹魏律;晋律;北魏律;北齐律;麟趾格;大统式。
二、刑事立法
“准五服以制罪”;“官当”、“八议”入律;“重罪十条”;封建制五刑的初步形成。
三、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的变化;登闻鼓直诉制度;死刑复奏制度;刑讯制度。
第三章 隋唐宋法律制度
第一节 隋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开皇律》;《大业律》。
二、《开皇律》的主要成就
体例:十二篇,五百条;内容:封建制五刑正式形成,改“重罪十条”为“十恶”,完善“八议”、“官当”制度。
第二节 唐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立法指导思想:“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立法宽简稳定划一;主要法律形式:律、令、格、式及其相互关系;《武德律》,《贞观律》,《永微律疏》,《开元律》,《唐六典》,《大中刑律统类》;唐律的特点与历史地位。
二、刑事立法
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五刑制度;主要罪名:十恶,六赃;保辜制度。
三、民事立法
民事行为能力;所有权;契约;婚姻家庭与继承。
四、行政立法
三省六部制;御史台;官吏管理:科举制度,考课,致仕。
五、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司推事”;告诉的限制;回避;死刑三复奏、五复奏制度;法官责任制度。
第三节 宋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宋刑统》;编敕;编例;条法事类。
二、刑事立法
刑罚制度:折杖法,刺配,凌迟;重法地法。
三、民事立法
典卖契约;财产继承。不动产买卖契约。
四、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鞫谳分司制;翻异别推制;务限法。
五行政立法
国家政权机构的调整;官员选任与考课制度;监察制度
第四章 元明清法律制度
第一节 元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至元新格》;《大元通制》;《元典章》。
二、刑事立法
蒙汉异法;刑罚制度的变化。
三、民事立法
烧埋银;婚姻继承制度的特点。
四、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大宗正府,刑部,宣政院。
第二节 明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立法指导思想:“刑乱国用重典”,“明刑弼教”;《大明律》的制定与“六部分篇”的体例;《大诰》的制定及其特点;《问刑条例》;《大明会典》。
二、刑事立法
奸党罪、充军;廷杖;与唐律比较在定罪量刑方面“轻其所轻,重其所重”的特点。
三、民事立法
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的变化。
四、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厂卫;申明亭;会审制度。
五行政立法
中枢与地方行政机构;官员选任制度;监察制度
第三节 清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立法指导思想:“详译明律,参以国制”;《大清律例》;《大清会典》;适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法规。
二、刑事立法
发遣;维护满族特权的内容。文字狱。
三、经济立法
海禁政策与对外贸易立法;专卖制度。
四、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诉讼程序与审判制度;秋审制度。
第五章 清末、中华民国法律制度
第一节 清末法律制度
一、“预备立宪”
“预备立宪”的背景与“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的指导原则;《钦定宪法大纲》;路议局与资政院;《十九信条》。
二、修律活动
指导思想:“中外通行,有稗治理”;修订法律馆;《大清现行刑律》;《大清新刑律》;礼法之争;清末修律的主要特点和历史意义。
三、司法制度的变化
领事裁判权制度与会审公廨;司法机关的调整;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
第二节 太平天国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天朝田亩制度》;《资政新篇》;《天平刑律》。
二、刑事立法
主要罪名与刑名。
三、婚姻立法
一夫一妻制;“凡天下婚姻不论财”。
第三节 南京临时政府法律制度
一、宪法性文件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制定、主要内容、特点及其历史意义。
二、其他革命法令
有关保障民权、发展经济、文化教育、社会改革等方面的法令。
三、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律师制度;司法改革的主要措施。
第四节 北洋政府法律制度
一、制宪活动与宪法性文件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天坛宪草”;《中华民国约法》(“袁记约法”;《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
二、刑事立法
《暂行新刑律》;单行刑事法规;判例与解释例。
三、司法制度
司法机关的体系;诉讼审判制度的主要特点。
第五节 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指导思想;法律体系与《六法全书》。
二、宪法性文件与宪法
《训政纲领》;《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五五宪草”;《中华民国宪法》。
三、刑事立法
《中华民国刑法》;刑事特别法。
四、民事立法
“民商合一”的立法体系;《中华民国民法》。
五、司法制度
普通法院系统;特种刑事法庭。
第六章 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
第一节 工农民主政权法律制度
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二、土地立法
《井冈山土地法》;《兴国土地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
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
四、司法制度
第二节 抗日民主政权法律制度
一、《陕扩宁边区施政纲领》
二、土地立法
三、刑事立法
刑法原则的发展;主要罪名。
四、司法制度
马锡五审判方式;人民调解制度。司法组织体制。
第三节 解放区人民民主政权法律制度
一、宪法性文件
《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华北人民
篇11: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民法试题
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民法试题
一、判断题(判断下列各论断的正误,正确的将答题卡上的字母A涂黑,错误的将字母B涂黑。每小题1分,共10分)
1.职务发明的专利权,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所属单位所有。
2.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当然同时享有一切民事权利。
3.财产租赁合同没有期限限制。
4.直接表示商品功能的文字或图形可以作为商标。
5.我国合同法将违约金视为违约损害赔偿的预定额。
6.有偿的民事法律行为都是双务民事法律行为。
7.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则是不特定的。
8.委托合同中的委托人和受托人均可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9.相邻关系发生在不动产所有人之间。
10.留置权的产生基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约定。
二、单项选择题(下列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正确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正确选项的字
母涂黑。每小题1分,共15分)
11.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
A.有效 B.无效
C.部分有效 D.在撤销死亡宣告有效
12.公民参与合伙关系,( )出资。
A.可以用劳务 B.必须用资金
C.必须用实物 D.必须用资金或实物
13.法人、个体工商户也享有人身权,包括( )
A.姓名权和名誉权 B.名誉权和经营权
C.经营权和隐私权 D.名称权和名誉权
14.甲出差前将家中的一台彩电交由邻居乙保管。在甲出差期间,乙将彩电卖给丙,丙以为彩
电为乙所有,便以合理价款购得。对此,( )。
A.甲不得向丙请求返还彩电 B.甲可要求丙返还彩电
C.甲可要求乙与丙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D.甲可要求丙赔偿损失
15.就要约所作的以下表述中,( )的表述是正确的。
A.要约在发出时生效
B.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C.要约生效后不得撤销
D.只要受要约人未发出承诺通知,要约均可撤销
16.以土地所有权为抵押物设立的抵押,其抵押合同( )。
A.自合同订立时生效 B.自办理抵押登记时生效
C.自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生效 D.无效
17.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质权自( )起成立。
A.质押合同订立 B.交付股票
C.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D.公司同意之日
18.下列各项中构成不当得利的是( )。
A.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的清偿 B.因赌而获得的财物
C.某公司清偿未到期债务 D.售货员多找了零钱
19.甲与乙订立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于1月8日交货,乙在交货期后的一周内付款。交货期届
满时,甲发现乙有转移资产以逃避债务的行为。对此甲可依法行使( )。
A.先履行抗辩权 B.同时履行抗辩权
C.不安抗辩权 D.债权人撤销权
20.出租人在租赁期内对于租赁物( )。
A.不得转让给第三人
B.可以取回自己使用
C.可以转让给第三人,并解除租赁合同
D.可以转让给第三人,但租赁合同对新所有人继续有效
21.著作权自( )之日起产生,并受法律保护。
A.作品创作完成 B.向版权局提出申请
C.办理版权登记 D.经版权局核准登记并公告
22.下列各项关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进行实质审查
B.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有效期为10年
C.外观设计专利权可依法进行强制许可
D.外观设计应当富有美感
23.下列各项中,不需要证人在场即为有效的是( )。
A.口头遗嘱 B.录音遗嘱
C.自书遗嘱 D.代书遗嘱
24.继承人在遗产处理前没有作出放弃或接受继承表示的,视为( )。
A.放弃继承 B.接受继承
C.丧失继承权 D.转继承
25.姓名权的内容,不包括姓名的( )。
A.命名 B.使用
C.变更 D.依法转让
三、不定项选择题(下列四个备选项中有一至四个选项是正确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正确选项
的字母涂黑,多选或少选均不得分。每小题1分,共15分)
26.下列各种概念中可以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是( )。
A.社团法人 B.营利法人
C.企业法人 D.私法人
27.公民被宣告失踪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包括( )。
A.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B.其财产由特定人代管
C.婚姻关系中止 D.继承程序开始
28.下列各项中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是( )。
A.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B.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C.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请求 D.向债务人提出请求
29.下列民事法律行为中,属于实践性的行为有( )。
A.租赁 B.加工承揽
C.定金担保 D.借贷
30.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应当是( )。
A.尚未发生的事实
B.将来能够发生的事实
C.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将来能否发生的事实
D.符合法律要求的事实
31.下列各项中,( )属于物权的民法保护方法。
A.返还原物 B.排除妨害
C.消除危险 D.恢复原状
32.下列诸债中,( )属于法定之债。
A.无因管理之债 B.侵权行为之债
C.单方允诺之债 D.合同之债
33.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债务的法定抵销,双方债务应该( )。
A.数额相同 B.种类相同
C.债务均到期 D.债权均须合法
34.下列各项中属于滥用代理权的是( )。
A.超越代理权 B.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C.自己代理 D.双方代理
35.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不安抗辩权行使的条件包括对方( )。
A.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B.丧失商业信誉
C.提出解除合同 D.中止履行自己的义务
36.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 )的,丧失继承权。
A.过失杀害被继承人 B.故意杀害其他继承人
C.遗弃被继承人 D.虐待被继承人
37.下列各项中,权利有效期为十年的是( )。
A.发明专利权 B.实用新型专利权
C.注册商标专用权 D.著作财产权
38.著作人身权中,( )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A.发表权 B.署名权
C.修改权 D.保护作品完整权
39.下列各项中,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有( )。
A.擅自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
B.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运输的便利条件
C.在同一种商品上将他人注册商标的文字作为商品的名称,并足以造成混淆的
D.销售自己的注册商标标识
40.下列各项中不属于专利授权方法的是( )。
A.字典编撰方法 B.葡萄酒酿造方法
C.癌症治疗方法 D.盆景栽培方法
四、比较下列概念(将答案写在答题纸相应位置上。每题5分,共20分)
41.抵销与提存
42.赠与与遗赠
43.隐私权与名誉权
44.诉讼时效与取得时效
五、辨析题(将答案写在答题纸相应位置上。共10分)
45.某商店开展促销活动,部分商品打折销售,并在醒目处贴出“打折商品,一经售出,概不
退换”的告示。试运用民法原理并结合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该告示加以评析。
六、法条分析题(将答案写在答题纸相应位置上。每小题10分,共20分)
46.《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
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
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试分析该条法律规定。
4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
承担连带责任。”试分析该条法律规定。
七、案例分析题(将答案写在答题纸相应位置上。共10分)
48.某照相器材商店购进一批新型相机,每部定价为2998元。售货员在制作标价牌时,误将2998元标为1998元。某日,顾客A入店,发现在别处卖近3000元的相机在这里只卖1998元,遂一下买了两部。事后,当售货员再次去库房取货时,才发现每部少收了1000元。商店经多方查找,终于找到A,要求退货或补足差价。A称,自己买回两部相机是付了钱的,买卖已成交,岂有退货之理;再说,其中一部相机已以2600元卖给了同事B,还要看B是否愿意退货。商店按A所指找到B,B也拒绝了商店的要求。商店遂以A、B为被告诉到法院,要求退货或补足差价。
试分析:
(1)商店与A之间民事行为的性质及法律后果如何?
(2)商店对A、B的诉讼请求能否成立?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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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务报表分析试题
★ 法律硕士专业简历
★ 法律硕士考研攻略
法律硕士全国联考试题分析(集锦11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