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污染水域现状及对策

时间:2025-04-29 03:39:56 作者:金钱的魅力 综合材料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导语】“金钱的魅力”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9篇船舶污染水域现状及对策,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后的船舶污染水域现状及对策,供大家阅读参考。

篇1:船舶污染水域现状及对策

船舶污染水域现状及对策

随着现代经济的快速发展,水路货运量逐年大幅度增长,船舶的'吨位和尺度也在不断的增加.但随之而出现的污染问题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本文分析了当前国内船舶污染的现状,论述了船舶污染的种类、特征,探讨防治船舶污染的对策和措施.

作 者:伦庆辉  作者单位:佛山海事局石湾海事处 刊 名:珠江水运 英文刊名:PEARL RIVER WATER TRANSPORT 年,卷(期):2009 “”(3) 分类号:U6 关键词:污染   防治   对策  

篇2:武汉市湖泊水域污染现状及防治对策

武汉市湖泊水域污染现状及防治对策

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各类污水排放量不断增加,使湖泊污染日益严重,不仅影响了鱼类的繁养殖及水产品质量,而且破坏了水体生态环境,保护、防治和修复湖泊水域污染刻不容缓.

作 者:刘慧集 任洁 李杰 张汉中  作者单位:湖北省水产科学研究所,武汉,430071 刊 名:淡水渔业  ISTIC PKU英文刊名:FRESHWATER FISHERIES 年,卷(期):2005 “”(z1) 分类号:X5 关键词: 

篇3:防治船舶污染水域工作总结

防治船舶污染水域工作总结

区交通运输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水污染防治,保障渡口、码头及周边水环境安全,提升水环境质量,我处积极开展辖区内环境污染治理。现将20xx年环境污染整治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抓宣传,造氛围。

一是召开专题会议向全体干部职工传达上级关于船舶码头污染防治工作的会议、文件精神,强调做好船舶码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二是由海事处印制关于船舶码头污染防治的宣传资料免费发放给辖区船舶及渡口码头,让广大业主提高做好船舶码头防污染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营造了良好氛围。

二、抓责任,重落实。

xx区地方海事处成立由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具体牵头海事、航务、船检的三个工作小组。按照职责分工,海事股负责辖区所有流动船舶的`污染防治工作,航务股负责辖区所有渡口码头人行桥的污染防治工作,船检股负责辖区船舶防污装置的整改和检验把关工作。

三、抓排查,清底数。

各片区按照职责展开了全面排查工作,按照相关要求对各片区船舶码头进行了逐一排查,认真做好了检查记录,摸清底数,全面掌握本辖区在船舶码头防污工作方面存在的不足,打好了船舶污染整治工作基础。

四、抓执法,求实效。

我处执法人员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对辖区船舶防污证书文书、船舶防污染设施设备配备和船舶、码头作业活动污染情况等方面进行了重点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业主及时整改,并进行了严肃处理。

五、抓台账,求规范。

制定完善了相关记录台账,对检查记录、隐患登记薄、处罚案卷文书等做到了详细、规范。

六、抓考核,重奖惩。

我处将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港航处职工日常工作考核机制中,与工作性津补贴挂钩,每季度实行了考核评分,按照工作制度严格奖惩,促进船舶码头污染防治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xx市xx区地方海事处

篇4:藁城市恶臭污染现状及对策

藁城市恶臭污染现状及对策

随着国家环境相关标准的`发布实施,人们对环境污染的认识逐步提高.除了对环境的化学污染、放射污染、生物污染引起普遍关注外,也逐步认识到环境中的恶臭污染.恶臭是大气、水体、废气等物质中含有的、具有能够引起人体厌恶或不愉快气味的挥发性物质通过空气介质,作用于人的嗅觉器官而被感知的一种感知污染,已被列为国家“十五”环保六大重点功关项目之一.据有关部门统计,恶臭污染在藁城市的污染信访案件中占30%多.

作 者:尔宁 边志清  作者单位:藁城市环保局 刊 名:河北水利 英文刊名:HEBEI SHUILI 年,卷(期):2008 “”(5) 分类号:X5 关键词: 

篇5:船舶对长江水域造成的污染及其防治

船舶对长江水域造成的污染及其防治

摘要:船舶在长江航行或停泊期间,其机舱的`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垃圾等“废物”如不经处理就将其直接排入水域,势必将造成水体的污染.针对长江船舶的流动性和防污监管难度大,管理措施不到位,船员及旅客防污意识淡薄,随意向长江丢弃生活垃圾和排放污水等现象,就船舶对长江水域造成污染的原因及其预防措施进行分析探讨,并提出防治方法与措施.作 者:卜惠峰  作者单位:长江水利委员会水文局,湖北,武汉,430010 期 刊:水利水电快报   Journal:EXPRESS WATER RESOURCES & HYDROPOWER INFORMATION 年,卷(期):2010, 31(4) 分类号:X522 关键词:船舶    污染    防治    长江流域   

篇6: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版」

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最新版」

9月17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该《征求意见稿》实际上是对交通部于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内河防污规定》)进行修订。此前于11月15日,交通部也针对该修订发布了征求意见稿,但最终未颁布正式修订版本。随着环境问题日益受到重视,国家近年来也逐渐强调对海洋、内河环境污染立法工作,本次《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10月17日,如果进展顺利,则新的《内河防污规定》有望于明年年初开始实施。

附:《征求意见稿》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保护内河水域环境及资源,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水域环境,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防治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负责全国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具体负责管辖区域内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中国籍船舶防治污染的结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其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外国籍船舶防治污染的结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经船旗国政府或者其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经船舶检验机构核准可以免除配备相应的污染物处理装置的,应当在相应证书中予以说明。

船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取得并随船携带相应的防污证书、文书。国际航行船舶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公约的要求。

第六条在内河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标准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内河水域排放污染物。不符合排放规定的船舶污染物应当交由港口、码头、装卸站或者有资质的单位接收处理。

禁止船舶向内河水体排放有毒液体物质的残余物或者含有此类物质的压载水、洗舱水或其他混合物。

禁止船舶在内河水域使用焚烧炉。

禁止在内河水域使用化学消油剂。

第七条船员应当具有相应的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船舶防污染程序和要求,持有有效的适任证书和相应的培训合格证明。

从事有关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作业人员进行操作技能、设备使用、作业程序、安全防护和应急反应等专业培训,确保作业人员具备相关安全和防治污染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八条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等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制定有关安全营运和防治污染的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配备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和器材,并使之处于良好状态。

港口、码头、装卸站应当接收靠泊船舶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船舶污染物。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的单位应当接收船舶修造、打捞、拆解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

位于相邻港口或者同一港区、作业区的单位,可以通过建立联防机制,实现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和器材的统一调配使用。

第九条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油驳和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船、非油驳的拖驳船队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制定《船上油污应急计划》。150总吨以下油船应当制定油污应急程序。

150总吨及以上载运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船舶应当持有《船上有毒液体物质污染应急计划》、《程序与布置手册》。

400总吨及以上载运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船舶可以制定《船上污染应急计划》,代替《船上有毒液体物质污染应急计划》和《船上油污应急计划》。

港口、码头、装卸站的经营人以及有关作业单位应当制定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应急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做好记录,并不断完善预案内容。

第十条 依法设立特殊保护水域,应当事先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并由海事管理机构发布航行通(警)告。设立特殊保护水域的,应当同时设置船舶污染物接收及处理设施。

在特殊保护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应当遵守特殊保护水域有关防污染的规定、标准。

第三章 船舶污染物的排放和接收

第十一条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油驳和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船、非油驳的拖驳船队应当将油类作业情况如实、规范地记录在经海事管理机构签注的《油类记录簿》中。

150总吨以下的油船、油驳和400总吨以下的非油船、非油驳的拖驳船队应当将油类作业情况如实、规范地记录在《轮机日志》或者《航行日志》中。

载运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船舶应当将有关作业情况如实、规范地记录在经海事管理机构签注的《货物记录簿》中。

船舶应当将使用完毕的《油类记录簿》、《货物记录簿》在船上保留3年。

第十二条船长12米及以上的船舶应当设置统一格式的垃圾告示牌,告知船员和旅客关于垃圾管理的要求。

1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以及经核准载运15名及以上人员且单次航程超过2公里或者航行时间超过15分钟的船舶,应当持有《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和海事管理机构签注的《船舶垃圾记录簿》,并将有关垃圾收集处理情况如实、规范地记录于《船舶垃圾记录簿》中。《船舶垃圾记录簿》应当随时可供检查,用完后在船上保留2年。

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船舶应当将有关垃圾收集处理情况记录于《航行日志》中。

第十三条禁止向内河水域排放船舶垃圾。船舶应当配备有盖、不渗漏、不外溢的垃圾储存容器或者实行袋装,按照《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对所产生的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存放。

船舶将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其他危险成分的垃圾排入港口接收设施或者委托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的,应当提前向对方提供此类垃圾所含物质的名称、性质和数量等信息。

第十四条船舶在内河航行时,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并符合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有关要求。

第十五条船舶使用的燃料应当符合相关标准,鼓励船舶使用清洁能源。船舶靠港后应当优先使用岸电。

船舶动力装置运转产生的废气以及船上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不得超过相关标准向大气排放。

第十六条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与其运营规模相适应的接收处理能力,并按照国家有关污染物处理的规定处理接收的船舶污染物。

前款所称与其运营规模相适应的接收处理能力,是指作业单位所配备的防治污染设备和器材、作业人员、综合保障能力能够与其接收的船舶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相适应。

来自疫区船舶的船舶垃圾、压载水、生活污水等船舶污染物,应当经检疫部门处理合格后,方可进行接收和处理。

第十七条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在污染物接收作业完毕后,应当向船舶出具污染物接收处理单证,并由船方签字确认。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证上应当注明作业双方名称、作业开始和结束的时间、地点,以及污染物种类、数量等内容。船舶应当将船舶污染物接收单证与相关记录簿一并保存备查。

船舶可以凭污染物接收处理单证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证明》。

第四章 船舶作业活动的污染防治

第十八条从事水上船舶清舱、洗舱、污染物接收、燃料供受、装卸、修造、打捞、拆解、污染清除作业以及利用船舶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活动的,应当遵守相关操作规程,采取必要的安全和防治污染措施。

船舶在港从事前款所列相关作业前,除依据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外,还应当通过甚高频、电话或者信息系统等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作业时间、作业内容等信息。

第十九条托运人交付船舶载运具有污染危害性货物的,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污染措施,确保货物状况符合船舶载运要求和防污染要求,并在运输单证上注明货物的正确名称、数量、污染类别、性质、预防和应急措施等内容。

曾经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空容器和空运输组件,在未彻底清洗或者消除危害之前,应当按照原所装货物的要求进行运输。

交付船舶载运危害性质不明的货物,货物所有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机构进行货物危害性评估分类,确定安全运输条件,方可交付船舶载运。

第二十条船舶载运危险废弃物应当具备与所载危险废弃物危害性质相适应的安全和防污染条件。

交付船舶载运的危害性质不明的废弃物,危险废弃物的所有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机构进行危害性评估分类,确定安全运输条件,方可交付船舶载运。

第二十一条船舶运输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等货物的,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防护措施。

从事有封闭作业要求的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装卸和过驳作业,作业双方应当在作业过程中采取措施回收有毒有害气体。

第二十二条从事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作业的,作业双方应当在作业前对相关安全和防污染措施进行确认,按照规定填写安全和防污染检查表,并在作业过程中严格落实安全和防污染措施。

第二十三条船舶从事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水上过驳作业时,应当遵守有关作业规程,会同作业单位确定操作方案,合理配置和使用装卸管系及设备,针对货物特性和作业方式制定并落实防污染措施。有关防污染措施应当在作业前报告海事管理机构。

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作业规程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长江、珠江、黑龙江水系干线超过300总吨和其他内河水域超过150总吨的船舶从事下列作业的,港口、码头、装卸作业点应当采取包括布设围油栏在内的防污染措施:

(一)散装持久性油类的装卸和过驳作业,但船舶燃油供应作业除外;

(二)比重小于1(相对于水)、溶解度小于0.1%的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装卸和过驳作业;

(三)其他可能造成水域严重污染的作业。

因自然条件等原因,不适合布设围油拦的,应当采取有效替代措施。

过驳作业的围油栏布设或者其它有效替代措施由过驳作业经营人负责实施。

第二十五条利用船舶从事燃料供受作业的单位应当建立有关安全营运和防治污染的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配备足够的防污染设备、器材和合格的人员,并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船舶相关证书、船上油污应急计划(程序)以及船员适任证书;

(二)安全与防治污染制度文件、应急预案、应急设备物资清单、输油软管耐压检测证明以及作业人员参加培训情况;

(三)燃油质量承诺书和燃油质量管理程序;

(四)港口经营许可证(适用于在港口从事燃料供受作业的单位);

(五)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成品油批发或者零售经营的证书(适用于从事成品油供受作业的.单位)。

第二十六条从事船舶燃料供受作业的水上燃料加注站应当满足国家规定的安全与防污染技术标准要求。

水上燃料加注站接受燃料补给作业应当按照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作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船舶燃料供受单位供给的燃料,应当符合相关标准。

船舶燃油供受单位应当如实记录燃油供给情况,保存并向受油船舶提供每批次燃油样品和质量检测报告。

第二十八条水上船舶修造及其相关作业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应当及时清除,不得投弃入水。

船舶燃油舱、液货舱中的污染物需要通过过驳方式交付储存的,应当遵守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作业管理要求。

船坞内进行的修造作业结束后,作业单位应当进行坞内清理和清洁,确认不会造成水域污染后,方可沉坞门或者开启坞门。

第二十九条从事船舶水上拆解的单位在船舶拆解作业前,应当按规定落实安全和防污染措施,彻底清除船上留有的污染物,满足作业条件后,方可进行船舶拆解作业。

从事船舶水上拆解的单位在拆解作业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船舶拆解现场,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船舶拆解产生的污染物。

禁止采取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作业。

第五章 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

篇7:徐州市危险废物污染现状及控制对策

徐州市危险废物污染现状及控制对策

危险废物对环境和人身健康的'危害已引起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分析了徐州市危险废物的产生、处置及综合利用现状,剖析了危险废物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适合徐州市危险废物管理工作特点的污染控制对策.

作 者:王思汉 郑军 徐刚  作者单位:徐州市环境保护局,江苏,徐州,221005 刊 名:中国资源综合利用 英文刊名:CHINA RESOURCES COMPREHENSIVE UTILIZATION 年,卷(期):2007 25(12) 分类号:X708 关键词:危险废物   污染   控制   对策  

篇8:室内污染现状及防治对策研究

室内污染现状及防治对策研究

摘要:室内环境污染的种类繁多,污染源广泛,影响因素较为复杂,因此对人体健康造成的危害更为严重,已经成为危害人体健康的主要因素.本文首先概括了室内空气污染的主要污染源及主要污染物,通过对辽阳市近几年室内空气污染调查和剖析讨论了室内空气污染物的.性质及其危害,提出以通风控制、污染源控制、净化处理为主要手段的污染防治技术措施,提出了改善室内空气质量的对策建议,以达到减轻污染的目的.作 者:李斌  作者单位:辽阳市环境监测站,辽宁,辽阳,111000 期 刊:科技信息   Journal:SCIENCE & TECHNOLOGY INFORMATION 年,卷(期):2010, “”(5) 分类号:X5 关键词:室内空气    环境污染    防治对策   

篇9:齐齐哈尔农村污染现状及防治对策

齐齐哈尔农村污染现状及防治对策

针对齐齐哈尔农村污染的现状,对解决农村污染问题提出了合理化建议,通过加大农村环境保护项目建设和资金投入力度、加强畜禽规模化养殖污染防治、强化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和加大宣传、教育与培训力度等有效手段,来改善农村污染问题.

作 者:孙海峰 尹洪伟 SUN Hai-feng YIN Hong-wei  作者单位:齐齐哈尔市梅里斯区环保局,黑龙江,齐齐哈尔,161021 刊 名:黑龙江环境通报 英文刊名:HEILONGJIANG ENVIRONMENTAL JOURNAL 年,卷(期):2008 32(1) 分类号:X592 关键词:农村   污染现状   防治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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