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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对策的探讨
关于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对策的探讨
随着我国工业生产规模的扩大和贸易的国际化,产品质量问题已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问题.要发展经济,要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产品质量是关键,它不仅关系到人们的健康安全,关系到我国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更关系到国家的综合国力.
作 者:丛培云 作者单位:威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刊 名:食品安全导刊 英文刊名:CHINA FOOD SAFETY 年,卷(期):2009 17(9) 分类号: 关键词:篇2: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全文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监督抽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监督产品质量,依法组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有计划的随机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监督抽查分为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组织的国家监督抽查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
第四条 监督抽查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原则。
第五条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划、管理全国监督抽查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监督抽查工作;汇总、分析并通报全国监督抽查信息。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管理、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监督抽查工作;负责汇总、分析并通报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负责本行政区域国家和地方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企业的处理及其他相关工作;按要求向国家质检总局报送监督抽查信息。
第六条 监督抽查的产品主要是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第七条 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企业收取检验费用。国家监督抽查和地方监督抽查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经费解决。
第八条 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企业予以应当配合、协助,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拒绝监督抽查工作。
第九条 凡经上级部门监督抽查产品质量合格的,自抽样之日起6个月内,下级部门对该企业的该种产品不得重复进行监督抽查,依据有关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开展的监督抽查除外。
第十条 组织监督抽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负责发布监督抽查信息。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监督抽查信息。
监督抽查信息发布办法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制定。
第二章 监督抽查的组织
第十一条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制定年度国家监督抽查计划,并通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年度监督抽查计划,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第十二条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指定有关部门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
委托检验机构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的,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与被委托的检验机构签订行政委托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被委托的检验机构应当保证所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的科学、公正、准确,如实上报检验结果和检验结论,并对检验工作负责,不得分包检验任务,未经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批准,不得租赁或者借用他人检测设备。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加强对抽样人员和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对监督抽查实施过程及相关机构和人员开展监督检查。对存在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检验机构,必要时可暂停其3年承担监督抽查任务资格,并按照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三条 国家质检总局依据法律法规、有关标准、国家相关规定等制定并公告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以下简称实施规范),作为实施监督抽查的工作规范。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可以根据监管工作需要,依据实施规范确定具体抽样检验项目和判定要求。
对尚未制定实施规范的产品,需要组织实施监督抽查时,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根据监督抽查计划,制定监督抽查方案,将监督抽查任务下达所指定的部门或者委托的检验机构。监督抽查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适用的实施规范或者制定的实施细则;
(二)抽查产品范围和检验项目;
(三)拟抽查企业名单或者范围。
第三章 监督抽查的实施
第一节 抽样
第十五条 抽样人员应当是承担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抽样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规定,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抽样工作。
第十六条 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名。抽样前,应当向被抽查企业出示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开具的监督抽查通知书或者相关文件复印件和有效身份证件,向被抽查企业告知监督抽查性质、抽查产品范围、实施规范或者实施细则等相关信息后,再进行抽样。
抽样人员应当核实被抽查企业的营业执照信息,确定企业持照经营。对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市场准入和相关资质管理的产品,还应当核实被抽查企业的相关法定资质,确认抽查产品在企业法定资质允许范围内后,再进行抽样。
抽样人员现场发现被抽查企业存在无证无照生产等不需检验即可判定明显违法的行为,应当终止抽查,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抽样人员抽样时,应当公平、公正,不徇私情。
第十七条 监督抽查的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待销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得由企业抽样。抽取的样品应当是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监督抽查的样品由被抽查企业无偿提供,抽取样品应当按有关规定的数量抽取,没有具体数量规定的,抽取样品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抽样人员不得抽样:
(一)被抽查企业无监督抽查通知书或者相关文件复印件所列产品的;
(二)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是不用于销售的;
(三)产品不涉及强制性标准要求,仅按双方约定的技术要求加工生产,且未执行任何标准的;
(四)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为企业用于出口,并且出口合同对产品质量另有规定的;
(五)产品或者标签、包装、说明书标有“试制”、“处理”或者“样品”等字样的;
(六)产品抽样基数不符合抽查方案要求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抽查企业可以拒绝接受抽查:
(一)抽样人员少于2人的;
(二)抽样人员无法出具监督抽查通知书、相关文件复印件或者有效身份证件的;
(三)抽样人员姓名与监督抽查通知书不符的;
(四)被抽查企业和产品名称与监督抽查通知书不一致的;
(五)要求企业支付检验费或者其他任何费用的。
第二十条 抽样人员封样时,应当采取防拆封措施,以保证样品的真实性。
第二十一条 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定的抽样文书,详细记录抽样信息。抽样文书必须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企业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被抽查企业公章。对特殊情况,双方签字确认即可。
抽样文书应当字迹工整、清楚,容易辨认,不得随意涂改,需要更改的应当由双方签字确认。
抽样文书分别留存企业和检验机构,并报送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国家监督抽查抽样文书同时由承担抽样工作的检验机构报送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二十二条 因企业转产、停产、破产等原因导致无样品可以抽取的,抽样人员应当收集有关证明材料,如实记录相关情况,并经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认后,及时上报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
第二十三条 抽取的样品需送至承担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的,应当由抽样人员负责携带或者寄送。需要企业协助寄、送样品时,所需费用纳入监督抽查经费。对于易碎品、危险化学品、有特殊贮存条件等要求的样品,抽样人员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样品运输过程中状态不发生变化。
抽取的样品需要封存在企业的,由被检企业妥善保管。企业不得擅自更换、隐匿、处理已抽查封存的样品。
第二十四条 被抽查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监督抽查的,抽样人员应当填写拒绝监督抽查认定表,列明企业拒绝监督抽查的情况,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抽样人员共同确认,并报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
第二十五条 在市场抽取样品的,抽样单位应当书面通知产品包装或者铭牌上标称的生产企业,依据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确认企业和产品的相关信息。
生产企业对需要确认的样品有异议的,应当于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异议处理机构提出,并提供证明材料。逾期无书面回复的,视为无异议。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核查生产企业提出的异议。样品不是产品标称的生产企业生产的,移交销售企业所在地的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节 检验
第二十六条 检验机构接收样品时应当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文书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验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
在不影响样品检验结果的情况下,应当尽可能将样品进行分装或者重新包装编号,以保证不会发生因其他原因导致不公正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检验机构应当妥善保存样品。制定并严格执行样品管理程序文件,详细记录检验过程中的样品传递情况。
第二十八条 检验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者其他情况致使检验无法进行的',检验机构必须如实记录即时情况,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并将有关情况上报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
第二十九条 检验原始记录必须如实填写,保证真实、准确、清晰,并留存备查;不得随意涂改,更改处应当经检验人员和报告签发人共同确认。
第三十条 对需要现场检验的产品,检验机构应当制定现场检验规程,并保证对同一产品的所有现场检验遵守相同的规程。
第三十一条 除第二十八条所列情况外,检验机构应当出具抽查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当内容真实齐全、数据准确、结论明确。
检验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禁止伪造检验报告或者其数据、结果。
第三十二条 检验工作结束后,检验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检验报告及有关情况报送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国家监督抽查同时抄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三十三条 检验结果为合格的样品应当在检验结果异议期满后及时退还被抽查企业。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的样品应当在检验结果异议期满三个月后退还被抽查企业。
样品因检验造成破坏或者损耗而无法退还的,应当向被抽查企业说明情况。被抽查企业提出样品不退还的,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三节 异议复检
第三十四条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及时将检验结果和被抽查企业的法定权利书面告知被抽查企业,也可以委托检验机构告知。
在市场上抽样的,应当同时书面告知销售企业和生产企业,并通报被抽查产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三十五条 被抽查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其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
第三十六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处理企业提出的异议,也可以委托下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指定的检验机构处理企业提出的异议。
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处理企业异议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指定检验机构应当按原监督抽查方案对留存的样品或抽取的备用样品组织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于检验工作完成后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三十七条 复检结论表明样品合格的,复检费用列入监督抽查经费。复检结论表明样品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样品生产者承担。
第三十八条 检验机构应当将复检结果及时报送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国家监督抽查应当同时抄报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四节 结果处理
第三十九条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汇总分析监督抽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发布监督抽查结果公告,向地方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有关部门通报监督抽查情况。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监督抽查的企业,予以公布。
对监督抽查发现的重大质量问题,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进行专题报告,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四十条 负责监督抽查结果处理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负责后处理的部门)应当向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除因停产、转产等原因不再继续生产的,或者因迁址、自然灾害等情况不能正常办公且能够提供有效证明的以外,必须进行整改。
企业应当自收到责令整改通知书之日起,查明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查清质量责任,根据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和负责后处理的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制定整改方案,在30日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向负责后处理的部门提交整改报告,提出复查申请;企业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的,可以申请延期一次,并应在整改期满5日前申请延期,延期不得超过30日;确因不能正常办公而造成暂时不能进行整改的企业,应当办理停业证明,停止同类产品的生产,并在办公条件正常后,按要求进行整改、复查。企业在整改复查合格前,不得继续生产销售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
第四十一条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应当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对库存的不合格产品及检验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退回的不合格样品进行全面清理;对已出厂、销售的不合格产品依法进行处理,并向负责后处理的部门书面报告有关情况。
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产品安全标准的产品,生产企业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产品安全的情况下,方可继续销售。
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本办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 负责后处理的部门接到企业复查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组织符合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按照原监督抽查方案进行抽样复查。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整改到期无正当理由不申请复查的,负责后处理的部门应当组织进行强制复查。
复查检验费用由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承担。
第四十三条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有下列逾期不改正的情形的,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社会公告:
(一)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无正当理由拒绝整改的;
(二)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在整改期满后,未提交复查申请,也未提出延期复查申请的;
(三)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向负责后处理的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和复查申请,但并未落实整改措施且产品经复查仍不合格的。
第四十四条 监督抽查发现产品存在区域性、行业性质量问题,或者产品质量问题严重的,负责后处理的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召开质量分析会,督促企业整改。
第四十五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的跟踪检查。
第四十六条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及其企业的质量问题属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转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八条 被抽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更换、隐匿、处理已抽查封存的样品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收到检验报告后未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不合格产品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六十条规定处理。
第五十条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经复查其产品仍然不合格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企业在30日内进行停业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再次复查仍不合格的,通报有关部门吊销相关证照。
第五十一条 监督抽查发现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由生产企业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六十条规定处理。
第五十二条 检验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八条规定,分包检验任务的,或者未经组织监督抽查部门批准,租借他人检测设备的,或者未按规定及时报送检验报告及有关情况和复检结果的,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检验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伪造检验结果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五十四条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重复进行监督抽查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五条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违反第十五条至二十五条规定,违规抽样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检验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十七条规定,向被抽查企业收取费用或者超过规定的数量索取样品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处理。
检验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七条 参与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纪律要求的情形,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第十条规定,擅自发布监督抽查信息;
(二)在开展抽样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查企业;
(三)接受被抽查企业的馈赠;
(四)在实施监督抽查期间,与企业签订同类产品的有偿服务协议或者接受企业同种产品的委托检验;
(五)利用监督抽查结果参与有偿活动,开展产品推荐、评比活动,向被监督抽查企业发放监督抽查合格证书或牌匾;
(六)利用抽查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检验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八条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和承担监督抽查任务的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食品监督抽查另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条 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可以由企业注册地的相应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与企业实际经营地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协商,共同开展处理工作。有关处理结果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汇总。
地方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在同一市(地、州)的,可以参照上款规定,由相应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处理工作和处理结果汇总工作。
第六十一条 组织地方监督抽查中,发现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当由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移交企业所在地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其他市(地、州)的,应当由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移交企业所在地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2月1日起施行。12月发布的《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篇3:铁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铁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6月12日,国家铁路局以国铁科法〔2014〕33号印发《铁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该《办法》分总则、机构和职责、计划与实施细则、抽样、检验、监督抽查结果的处理、监督管理、附则8章52条,自207月1日起施行。原铁道部发布的《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铁科技〔2011〕143号)予以废止。
铁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铁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监督抽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国家铁路局为监督铁路产品质量,依法组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铁路专用产品进行有计划的随机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
监督抽查范围主要是铁路建设、运输和设备制造中涉及安全、质量及环保等的铁路专用产品。
第三条 监督抽查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原则。
第四条 监督抽查的质量检验依据是被检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等。
第五条 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企业收取检验费用。
第六条 国家铁路局按年度制定监督抽查计划。根据实际需要,可补充专项监督抽查计划。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 国家铁路局科技与法制司(以下简称“科法司”)履行铁道行业技术监督职能,负责监督抽查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拟定监督抽查有关办法;
(二)组织编制监督抽查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组织编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实施细则;
(四)编制并发布监督抽查情况通报;
(五)协调解决企业申诉、投诉及其他有关问题。
国家铁路局有关部门和单位配合做好监督抽查工作。
第八条 国家铁路局委托具有法定资质和专业能力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承担监督抽查的检验工作。检验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国家和国家铁路局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的工作程序;
(二)依据监督抽查计划和检验实施细则,制定产品抽查方案,并负责进行产品抽样和检验;
(三)编制监督抽查检验报告;
(四)根据监督抽查计划完成情况,提出经费使用报告。
第三章 计划与实施细则
第九条 年度监督抽查计划的编制应根据铁路安全监督管理的需要和项目经费情况,安排重要、关键产品和反映质量问题较多的产品,以及新标准实施后的重要产品。
第十条 科法司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监督抽查产品的建议,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年度监督抽查计划(包括抽查产品、检验依据、抽查计划厂项、检验内容、承担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由国家铁路局批准下达。科法司根据授权代表国家铁路局与检验机构签订项目合同。
第十一条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实施细则由科法司组织编制,经专家审查后按程序批准发布。
实施细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适用范围;
(二)检验依据;
(三)抽样方案;
(四)检验条件;
(五)检验内容及检验方法;
(六)检验程序;
(七)数据处理;
(八)检验结果的判定。
第十二条 检验机构应依据监督抽查检验实施细则和计划检验的项目,制定产品抽查方案。
第四章 抽样
第十三条 监督抽查的抽样人员应当是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抽样时,应至少有2名抽样人员参加。抽样人员不得事先通知生产企业。
第十四条 抽样人员在抽样前,应出示检验机构开具的监督抽查通知书和有效身份证件,并说明监督抽查的性质和抽样方法及数量。
第十五条 抽查的样品应是经生产企业检验合格的.近期产品,可在生产企业或用户抽取。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工作。抽查的样品由生产企业无偿提供;在用户抽样时,被抽查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及时向用户补充。
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产品检验的合理需要。
第十七条 生产企业(或用户)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拒绝接受抽样:
(一)抽样人员少于2人的;
(二)抽样人员姓名与监督抽查通知书不符的;
(三)抽样人员应携带的监督抽查通知书和有效身份证件不齐全的;
(四)要求支付检验费或其他任何费用的。
第十八条 抽样人员封样时,应有防拆封措施,以保证样品的真实、完整、有效。
第十九条 抽样后,抽样人员应填写抽样单。抽样单中有关企业名称、商标、规格型号、生产日期、抽样日期、抽样数量、抽样地点、是否有相关准入资质等内容应逐项填写清楚。企业需要特别陈述的情况,在备注栏中加以说明。
第二十条 抽样单应由抽样人员和生产企业(或用户)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
抽样单一式二份,分别留存检验机构和生产企业(或用户)。
第二十一条 对因转产、停产等原因导致无样品可抽的,生产企业应出具书面证明材料,并提供抽样日期之前一年内的生产、销售记录;抽样人员应查阅有关台账予以确认,并在证明材料上签字,
第二十二条 用户拒绝进行抽样的,检验机构应及时报科法司予以协调。生产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抽样的,视为该企业拒绝监督抽查(以下简称“拒检”)。
第二十三条 样品一般应由抽样人员负责带至检验地点。对不便携带的样品,应由生产企业负责在规定的时间内寄(送)至检验地点。
第二十四条 在用户抽样时,检验机构应确认并通知样品的生产企业确认。
生产企业对样品有异议的,应当于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检验机构提出,提供证明材料。逾期无书面回复的,视为无异议。
确认样品不是产品标称生产企业的,检验机构应停止后续检验工作,并及时通知用户。
第五章 检验
第二十五条 承担监督抽查工作的检验机构,应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在国家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实验室认可的资质范围内。
第二十六条 检验机构应制定样品接收、入库、领用、检验、保存及处理的程序规定,并严格按程序执行。避免出现可能对检验结果产生影响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产品检验的仪器设备应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并在计量检定周期内保证正常运行。
第二十八条 按规定的检验方法和检验条件进行产品检验。对需要现场检验的产品,检验机构应制定现场检验规程,并保证对同一产品的所有现场检验遵守相同的规程。
第二十九条 检验原始记录应如实填写,保证真实、准确、清楚,不得随意涂改,并妥善保留备查。
第三十条 检验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检验仪器设备故障等情况致使检验无法进行时,应如实记录即时情况,并有充分的证实材料。
第三十一条 检验报告内容应齐全,检验项目应与抽查方案一致,检验数据应准确,结论明确。
第三十二条 样品应在监督抽查结果公布后退还生产企业;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的样品,应在监督抽查结果公布3个月后退还生产企业。
生产企业提出样品不退还的,可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三十三条 在监督抽查结果公布前,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产品,检验机构应将检验报告送达其生产企业。
第三十四条 生产企业在接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5日内,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应向科法司提出具有明确依据的书面报告。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
科法司应当依法处理生产企业提出的异议。
对有异议需要重新检验(以下简称“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科法司组织检验机构按原监督抽查方案对留存的样品或抽取的备用样品进行复检,于检验机构提交检验报告后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三十五条 复检结论表明样品合格的,复检费用列入监督抽查经费;复检结论表明样品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样品生产企业承担。
第六章 监督抽查结果的处理
第三十六条 检验机构向科法司报送检验结果,科法司定期起草《关于监督抽查铁路产品质量情况的通报》,由国家铁路局批准发布。铁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通报同时在国家铁路局 上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拒检企业的产品按不合格处理。
第三十八条 对通报的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不得销售,使用单位不得采购。
第三十九条 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除因停产、转产等原因不再继续生产的以外,应对通报的不合格产品按下列要求进行整改:
(一)立即停止生产;
(二)查明产生的原因,查清质量责任,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工作责任;
(三)对在制产品、库存产品进行全面清理,防止不合格产品继续出厂。
第四十条 自通报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按要求进行整改后,可向科法司提交复查申请,有特殊情况的应在限期期满前提出延期复查申请,并申述延期的理由。科法司审核,并组织检验机构进行抽样复查。
复查检验费用由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承担。
第四十一条 应进行复查的生产企业到期未提出复查申请,或提出复查申请但不履行复查程序的,按复查不合格处理。
第四十二条 对于监督抽查不合格并且复查仍不合格,或二年内连续两次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产品,自公布之日起二年期满后,产品生产企业可向科法司申请再次复查。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检验机构应按年度监督抽查计划完成监督抽查任务,并将监督抽查任务完成情况报科法司。
第四十四条 科法司定期对检验机构的监督抽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监督抽查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检验机构对抽查经费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第四十六条 参与监督抽查工作的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检验人员还应熟悉相关产品标准和检验的有关规定,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检验工作。
第四十七条 检验机构应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和内部工作流程,严格按规定开展抽样及检验工作,保证检验工作科学、公正、准确,并对出具的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四十八条 检验机构不得承担对检验结果公正性有影响的检验项目。
第四十九条 任何人不得擅自将检验结果及有关材料对外泄露,不得擅自发布监督抽查信息。
第五十条 检验机构及人员具有以下行为之一者,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给予检验机构负责人或责任人通报批评、取消委托检验资格等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规定进行产品抽样、检验的;
(二)未按规定上报检验结果和检验结论的;
(三)违反有关规定收取检验费用,或超标收取复查检验费用的;
(四)伪造检验报告或者其数据、结果的;
(五)利用监督抽查工作从事或参与商务有偿活动、接受被抽查企业馈赠、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铁路局科技与法制司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原铁道部发布的《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铁科技〔2011〕143号)同时废止。
篇4:交通运输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研究论文
交通运输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研究论文
摘要:基于行业监督抽查管理体系近期需要明确的产品准入制度、抽查能力支撑、抽查舆论监督等进行了论述。结果表明:行业监督抽查产品准入包括问题发现、问题整改、改进措施三方面的内容,具体囊括不合格信息采信、整改方案制定、整改实施、质量追究、准入条件、后续监督等要素;行业监督抽查的广度取决于检验机构的数量,其深度则由检验机构的能力决定,而能力则包括检验机构自身的能力和检验机构间的协调配合能力;现阶段,鉴于行业监督抽查的范围较小,舆论监督较为可行的方式是通过交通主流媒体,如报刊、网站等实施相关抽查信息的报告制度。
关键词:交通运输行业;监督抽查;管理体系
监督抽查是政府实施产品质量管理的一种制度,交通运输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简称行业监督抽查)是交通运输部对进入交通建设、养护管理和运输市场,并影响交通运输安全和工程建设质量以及有关单位或用户反映质量问题较多的产品,进行有计划的抽样、检验,并对监督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是行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一种方式。统的行业监督抽查包括管理和技术两方面的内容,通过组织、实施、信息发布、抽查后处理等过程得以体现。抽查体系除涉及相关组织、实施、协助、被监督等实体单位外,还需配套法律、法规、管理政策和相关技术保障条件作为支撑。鉴于行业监督抽查相比国家监督抽查而言尚处于起始阶段,循序渐进、有重点地对管理和技术内容进行研究,逐步完善行业监督抽查体系是解决问题的着眼点。本文将对行业监督抽查管理体系近期需要明确的产品准入制度、抽查能力支撑、抽查舆论监督等进行系统论述。
1产品准入制度
1.1产品准入制度总体要求
产品准入是一个综合运用各种质量管理手段限制不合格品进入市场的过程,涉及事前预防型准入和事后补偿型准入两种方式。具体而言,事前预防型准入主要是通过检测、认证、生产许可等事先预防手段保证产品的质量,防止其进入市场的方式,而事后补偿型准入是当出现质量事故后,通过采取相关的质量控制措施,如建立黑名单制度,强化事前预防型准入条件等来控制产品质量的过程。监督抽查产品的准入,主要关注的是当不合格品出现后,如何规范不合格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行为,防止不合格品再次进入市场的行为,准入过程涉及不合格信息的采信、准入条件的限定、后续监督、质量追究等内容,需要综合运用检测、认证、黑名单制度等多类质量控制措施。如何协调这些措施,保证产品准入条件和制度的合理性,国家尚处于起始研究规划阶段,目前仅在相关文件中提出了一些总体性的要求,具体如下:《质量发展纲要(2011-)》(简称纲要)在“创新质量发展机制”中提出了“强化质量准入退出机制”的要求,其中规定:发挥质量监管职能作用,对高污染、高耗能、高排放及资源浪费的行业和产品,严格市场准入,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结构优化升级。对涉及人身健康、财产安全的产品和重要敏感进出口商品,进一步严格质量准入条件,提高市场准入门槛。建立健全缺陷产品和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对不能满足准入条件、不能保证质量安全和整改后仍然达不到要求的企业,依法强制退出。对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坚决依法取缔。同时,在《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行动计划》中提出严格高耗能、高污染、质量低劣项目的准入和退出管理要求。《纲要》在“加强质量监督管理”中提出了“推进质量诚信体系建设”的要求,其中规定了建立质量失信“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加大对质量失信惩戒力度的要求。同时在《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行动计划》(简称20行动计划)中有关加强质量诚信体系建设中提出了建立质量失信“黑名单”,做好质量失信“黑名单”建章立制工作,公布一批严重质量失信企业的要求。《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简称检验检疫规划)提出:综合运用标准、计量、认证认可、生产许可、市场准入、监督抽查、进出口商品监管、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等多种手段推进主题主线服务工程的要求。《检验检疫规划》在丰富国际合作内容中提出:推动质检立法国际交流,加强产品质量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以及标准化、计量、认证认可等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完善我国产品质量监管和市场准入制度的要求。此外,《检验检疫规划》中还要求:建立企业质量信用信息平台和产品质量信用信息平台,完善质量信用信息发布机制,建立质量信用“黑名单”制度,公布失信企业名单的`相关要求。
1.2行业监督抽查产品准入制度
当行业监督抽查出现不合格情况后,明确不合格产品信息,尽快制定相关整改方案,并就相关责任方追究质量责任,同时,为了杜绝相关企业生产的不合格产品再次进入交通运输行业,限定准入条件,对重点产品、重点企业实施有效监督,是确保抽查真正发挥实效的保证。总体而言,行业监督抽查产品准入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包括问题发现、问题整改、改进措施三方面的内容。具体包括:不合格信息采信、整改方案制定、整改实施、质量追究、准入条件、后续监督等要素,如图1所示。
2抽查能力支撑
2.1抽查能力支撑总体要求
监督抽查的实施具体由检验机构来完成,确保检验机构的能力是保证抽查有效性和公正性的前提,也是抽查能力支撑的具体体现。检验机构的能力保障涉及机构自身的人、机、物、料、环、法、测的相关要求和机构之间的协调配合机制,国家对检验机构在质量控制方面的内容提出了要求,具体如下:《纲要》提出,应加快检验检测技术保障体系建设,推进技术机构资源整合,优化检验检测资源配置,建设检测资源共享平台。加强政府实验室和检测机构建设,对涉及国计民生的产品质量安全实施有效监督。《2012年行动计划》提出,应强化检验检测技术保障,在食品、玩具、特种设备等重点行业和领域推进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组建检验检测技术联盟。《检验检疫规划》中提出了强化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制定配套监管规范,完善考核、评价、监督及责任追究机制,规范检验鉴定行为。积极推动检验鉴定市场开放,将监管重点转移到对检验市场、检验机构的管理和对产品质量总体状况的监管,引导第三方检验机构有效发挥作用。同时提出完善国家质检中心、国家检测重点实验室、省级、地市级和县级检测机构和区域性中心常规实验室建设,形成有效覆盖检验检测需要的检测技术机构网络。深化技术机构用人制度、收入分配制度等内部管理改革,加强对技术人员的培训等要求。同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出台了《委托检验行为规范(试行)》和《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承检工作规范》以期规范实施监督抽查的检验机构的委托检验行为,提高工作质量,促进检验机构建立健全自律机制。
2.2行业监督抽查抽查能力支撑
实施行业监督抽查,其广度取决于检验机构的数量,其深度则由检验机构的能力决定,而能力则包括检验机构自身的能力和检验机构间的协调配合能力。
2.2.1检验机构的数量分析
目前交通运输部对检测机构的管理涉及科技司和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司(原部质监局)两个部门,科技司主要负责管理交通评审组涉及的35家检验机构;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司主要负责工程建领域相关的检验机构的管理,其中,公路工程类中,综合甲级100余家、综合乙级1000余家、综合丙级1000余家、交通工程专项10余家,桥梁隧道工程专项70余家;水运工程类中,材料甲级30余家、材料乙级100余家、材料丙级80余家、结构甲级20余家,结构乙级40余家。
2.2.2检验机构能力建设
检测机构的检测结果或出具的报告,其科学、准确、公正是检测机构工作的根本宗旨,对工程项目(或产品)进行合格检测,是法律赋予检测机构的权力。质量检测机构具有监督职能、仲裁职能和技术职能,质量检测机构的工作质量直接关系到交通基础建设项目的质量(或交通产品质量),对交通基础建设项目的质量优劣起到一定的控制作用。因此,科学、准确、公正是检测工作的3个关键要素,直接关系到工程建设项目质量、施工企业的经济效益和质量声誉。(1)科学性,是质量检测机构通过科学、合理的方法和技术手段,检测项目(产品)的各项特性值,取得科学的依据,以求准确地、客观地评价项目(产品)质量水平。同时要提高工作效率,来保障检验报告的时效性,确保检验报告的实用、科学。(2)准确性,必须严格地按照检测程序进行检验,其他以保证执行标准准确、检验方法准确,出具数据准确、判断结论准确,质量分析准确,综合评议和汇总分析准确,向上级及有关部门提供信息和情报准确。(3)公正性,公正性是质检机构工作最重要、最本质的特性,只有检测公正,才能数据公正,公正的数据才有真正的法律效力。才能对所有的受检对象(项目、产品)提供相同的服务质量。科学、准确、公正的检测工作,是检测机构的通过不断的自身能力的提高而获得,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1)加强人员培训,提高专业素质。爱岗敬业、刻苦钻研,及时了解相关检测新方法、新技术。严格按照委托检测的标准及规范进行检测工作,绝不出具不负责任的检验报告。不断提高语言、文字、图表表达能力、判断能力。(2)合理配备设备,确保环境符合检测要求。检测设备是否合理与环境的优劣将直接影响到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因此,检测仪器设备的管理要符合检测工作的需要,要建立仪器设备的定期校验制度,确保检测仪器设备的准确性。对于检测的环境,如温度、湿度、试验场地等也均要符合检测方法的要求,对温湿度要按国标规定的控制范围有专人控制,专人记录,必须责任到人。试验场地必须满足试验要求。(3)精心检测,提高检测工作质量。对于检验工作要有一丝不苟的工作责任心,对仪器设备要做到勤检查,能预先排除仪器设备故障因素,仔细对照检测程序,稳步操作。检测结果及时记录,对检测原始数据不轻易涂改。(4)加强检测机构的内部审核。为使质检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确保检测工作的科学、准确、公正,质检机构内部必须按照已经建立的质保体系定期进行内审、管理评审。(5)加强法制观念,严格遵守检测机构的行为规范的要求。
2.2.3检验机构协调机制
检验机构的协调关键问题在于如何针对特定的抽查产品,合理安排检验机构实施抽查,同时保证抽查的质量。由于实施行业监督抽查的检验机构能力各不相同,为了利于抽查的实施,有必要根据检验机构的授权范围及相关技术能力,就不同产品区分牵头技术机构和地方承检机构,并对相应机构进行公示管理。同时在开展行业抽查时,应明确各机构抽查的区域,各类机构的相关职责,同时实施必要的联动抽查。另外,基于地域分布情况,考虑组建检验检测技术联盟,规定联盟内的相关检验机构的抽查的方式、工作规范、管理要求等。协调机制具体实施方式如图2所示。
3抽查舆论监督
抽查舆论监督是社会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舆论监督实质上还包括舆论宣传的相关要求。《纲要》提出,应加强质量舆论宣传,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质量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质量管理先进典型。加强质量舆论监督,加大对质量违法案件的曝光力度,震慑质量违法行为。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质量舆论宣传的主渠道作用,引导各类媒体客观发布质量问题信息。同时《2012年行动计划》也提出大力宣传质量法律法规和先进典型,加大对质量违法案件的曝光力度的要求。《检验检疫规划》提出密切与新闻媒体联系,自觉接受舆论监督,充分依靠媒体力量,有效应对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加强新闻宣传培训,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加大新闻发布力度,规范新闻发布行为。“舆论监督”的实现需要两个环节:一是提供足够的舆论信息,形成舆论的事实和情况;二是在拥有信息的情况下,进行理性的、坦率的评论。整个舆论监督过程是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现阶段,鉴于行业监督抽查的范围较小,相关诚信制度正在建立过程中,舆论监督应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进行,主要应集中在交通运输行业系统,对于加强新闻宣传培训,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加大新闻发布力度,规范新闻发布行为等国家和相关行业普遍采取的方式,目前还不宜实施。较为可行的方式是通过交通主流媒体,如报刊、网站等实施相关抽查信息的报告制度。为有效开展上述工作,首选应确定开展舆论监督的相关负责机构,其次应与相关交通主流媒体明确信息发布的具体要求。
4结语
监督抽查是交通运输行业对产品质量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和方式之一。就重点问题进行系统研究分析,提出相关建议和意见是确保该项工作有效推进的要求。本文就监督抽查管理体系相关的产品准入制度、抽查能力支撑、抽查舆论监督进行了系统分析,并借此为后续深入研究提供参考。
作者:郭东华 韩文元 陆宇红 单位: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
篇5:安徽省汽车发动机冷却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
安徽省汽车发动机冷却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
为了解安徽省冷却液产品质量状况,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于近期组织了对汽车发动机冷却液产品的省级监督抽查,现将抽查结果通报如下:
作 者: 作者单位: 刊 名:中国石油和化工标准与质量 英文刊名:CHINA PETROLEUM AND CHEMICAL STANDARD AND QUALITY 年,卷(期):2010 30(5) 分类号: 关键词:篇6:开展交通运输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加强交通运输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提升交通运输行业工程建设、运营管理和运输服务质量和安全水平,依据《交通运输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试行)》(交科技发〔2012〕32号)和《交通运输行业重点监督管理产品目录(版)》(厅科技字〔2013〕258号),经质检总局《关于同意实施交通运输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项目的函》(国质检监函﹝2017﹞106号)批复同意,交通运输部定于205月至12月对全国范围内的'交通运输产品质量开展行业监督抽查,并会同北京、天津、河北、山西、辽宁、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四川等10个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部省联动监督抽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产品
2017年交通运输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的产品为:公路波形梁钢护栏、桥梁支座、高密度聚乙烯硅芯塑料管、玻璃钢管箱、锚具、道路运输车辆北斗导航车载终端6种。
监督抽查产品、检测项目及依据标准见附件1。
二、抽查程序
(一)工程现场抽查。
听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生产企业对产品使用及质量控制情况的介绍,检查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产品检测报告及有关产品质量控制记录,按抽样标准在现场随机抽取样品进行后续检验。
(二)生产企业抽查。
听取生产企业对产品生产和质量控制情况的介绍,检查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出厂检测报告及有关产品质量记录,按抽样标准随机抽取样品进行后续检验。
(三)经销单位抽查。
检查经销单位进货凭证,确认产品源头及批次,按抽样标准随机抽取样品进行后续检验。
三、抽查组织与实施
(一)交通运输部科技司组织实施2017年交通运输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工作,委托国家道路及桥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交通安全设施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通州)、交科院检测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交通运输通信信息工程质量检测中心5家承检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指定产品监督抽查工作,委托北京市公路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等13家承检机构承担所在省市指定产品监督抽查工作,监督抽查机构和委托产品信息见附件2。
(二)各省(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监督抽查工作,认真组织,周密部署,落实责任部门,指定专人配合承检机构做好监督抽查工作。要及时协调解决被抽查单位拒接接受监督抽查等问题,督促生产或使用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经销企业和工程建设单位认真进行整改。
(三)北京、天津、河北、山西、辽宁、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四川交通运输厅(委)按照《2017年交通运输产品质量部省联动监督抽查工作方案》(交办科技函〔2017〕231号)有关要求,负责组织本地区承检机构开展指定产品的监督抽查、异议处理、复查整改等工作。
(四)委托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为监督抽查牵头技术机构,负责对承检机构进行技术培训与督促指导,及时汇总报告有关情况,编写2017年交通运输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工作报告报交通运输部科技司。
(五)各承检机构应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和《交通运输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开展监督抽查工作,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于2017年11月30日前完成抽检工作,并编写抽查产品质量分析报告报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
(六)被抽查单位应积极配合承检机构做好监督抽查工作,按照国家和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无偿提供抽查样品,对承检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抽查结束后认真填写《交通运输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情况调查表》(见附件3),于2017年12月31日前反馈至部科技司。
四、其他事宜
(一)本次抽查工作费用按国家及部有关规定执行。
(二)有关单位联系方式如下:
1.部科技司:赵晓辉
电话:010-65292100
传真:010-65292100
2.北京市交通委员会:马瑞樯
电话:010-57078704
3.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封 华
电话:022-24539337
4.河北省交通运输厅:贾浩然
电话:0311-83035318
5.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张俊生
电话:0351-4663036
6.辽宁省交通运输厅:温笑男
电话:024-23867960
7.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张柏东
电话:025-52853212
8.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周建强
电话:0571-83789621
9.福建省交通运输厅:林 昭
电话:0591-87077280
10.山东省交通运输厅:苏本博
电话:0531-85693116
11.四川省交通运输厅:谢富岗
电话:028-85525316
附件:1. 2017年交通运输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产品、检测项目及依据标准一览表
2. 2017年交通运输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承检机构信息及抽查产品一览表
3. 交通运输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情况调查表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7年5月3日
抄送:质检总局办公厅,国家道路及桥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交通安全设施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交科院检测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交通运输通信信息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国家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通州)、北京市公路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天津市市政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河北省交通规划设计院试验检测室、山西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检测中心、中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交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宁波市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中心有限公司、辽宁省交通规划设计院试验检测中心、辽宁公路试验检测中心、福建省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中心站、山东省交通科学研究院、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公路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公路院,公路局、运输服务司、安质司。
篇7:农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农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农业机械是传统耕作方式向现代化农业转变的必要手段,是实现农业增收的关键.为了保护广大农牧民使用农机产品的'利益不受损害,包头市农机推广站作为包头市农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力、有义务整顿农机市场.
作 者:赵月芝 作者单位:包头市农机推广站,014030 刊 名:农村牧区机械化 英文刊名:NONGCUN MUQU JIXIEHUA 年,卷(期):2004 “”(1) 分类号:F3 关键词:篇8:第4季度上海市汽车发动机冷却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
第4季度上海市汽车发动机冷却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
204季度,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本市生产和销售的汽车发动机冷却液产品质量进行了专项监督抽查.本次抽查产品20批次,经检验,不合格2批次.
作 者: 作者单位: 刊 名:中国石油和化工标准与质量 英文刊名:CHINA PETROLEUM AND CHEMICAL STANDARD AND QUALITY 年,卷(期):2010 30(5) 分类号: 关键词:篇9: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今年第2批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情况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今年第2批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情况
旅行箱包电磁灶滴灌带不合格检出率高于40%本报讯 (记者彭 燮)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休闲服装等27种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本次抽查共抽查2023批次产品(不涉及出口产品),其中有17批次产品涉嫌假冒或无CCC证书,已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对2000家企业生产的2006批次产品进行了检验,有1636批次合格,产品抽查合格率为81.6%;检出370批次不合格,不合格产品检出率为18.4%。在27种产品中,水表的不合格产品检出率低于5%;内衣(针织内衣)、玩具、农用薄膜3种产品的不合格产品检出率介于5%至10%之间;休闲服装、西服大衣、床上用品、旅行箱包、背提包、吸油烟机、电烤箱及烘烤器具、电压力锅、室内加热器、电磁灶、电冰箱、家用电动洗衣机、电源适配器、液晶显示器、移动电话用锂离子电池、手持式信息处理设备、皮肤及毛发护理器具、厨房机械、衣料用液体洗涤剂、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滴灌带、砂轮、阀门23种产品的不合格产品检出率高于10%。其中,旅行箱包不合格产品检出率为44.4%、电磁灶不合格产品检出率为45%。据统计,在本次抽查的产品中,近5年已连续跟踪抽查两次以上的产品共有25种,涉及456家企业,占本次抽查产品类别总数的92.6%。其中,跟踪抽查到上次抽查不合格企业79家,有19家企业本次抽查不合格,60家企业本次抽查合格;跟踪抽查到上次抽查合格企业377家,有34家本次抽查不合格,有343家本次抽查合格。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要求,针对本次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各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做好后处理工作。对于本次抽查中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生产企业,特别是连续抽查不合格的企业,要依法严肃处理;要将本次抽查不合格产品情况通报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督促企业依法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特别是本次抽查中反映出的不合格产品检出率较高的产品,如滴灌带、电磁灶、旅行箱包、皮肤及毛发护理器具、阀门、电压力锅、液晶显示器、西服大衣、手持式信息处理设备、家用电动洗衣机等,要加大对生产企业的后续跟踪监督检查力度。《中国质量报》篇10:第4季度上海市车用柴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
第4季度上海市车用柴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
为加强对实施新标准车用柴油质量的.监督,204季度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本市相关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和加油站生产、销售的车用柴油进行了专项监督抽查.
作 者: 作者单位: 刊 名:中国石油和化工标准与质量 英文刊名:CHINA PETROLEUM AND CHEMICAL STANDARD AND QUALITY 年,卷(期):2010 30(5) 分类号: 关键词:篇11:机动车配件抽查合格率为97.6%上海市机动车配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公告解读
机动车配件抽查合格率为97.6%上海市机动车配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公告解读
日前,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告了对机动车安全带、后视镜、制动软管、喇叭、灯具以及回复反射器等6类实行“3C”强制性认证的汽车零配件产品进行的.质量监督抽查结果,抽查的27家企业的42批次产品有41批次合格,产品抽样合格率为97.6%(详见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www.shzj.gov.cn“抽查公告”).结果显示,上海市场的汽车配件总体质量较好,用户在更换汽车配件时基本可放心选用.
作 者:季志坚 作者单位: 刊 名:上海质量 英文刊名:SHANGHAI QUALITY 年,卷(期):2009 “”(2) 分类号: 关键词:篇12:在建建设工程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小结
在建建设工程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小结
根据部消防局《关于开展20xx年度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公消[20xx]169号)文件要求,为配合做好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和打造消防铁军,严厉打击假冒伪劣消防产品,防止和消除因消防产品质量问题而造成的火灾隐患,总队决定对全区在建建设工程和消防部队的装备集中开展一次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活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抽查范围及产品种类
本次监督抽查的范围为:各地在建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所选用的消防产品以及消防部队购置的消防装备。在建建设工程监督抽查的消防产品种类为:防火门、防火阀、消防应急灯具、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有衬里消防水带、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等六大类。
消防部队抽查的消防装备种类为:消防头盔、消防员呼救器、消防员灭火防护靴、消防手套、消防安全腰带等五大类。
二、抽查任务及时间安排
本次监督抽查工作由总队产品检测站负责组织实施,对在建建设工程消防产品,每类产品抽查不同生产企业生产的2个批次产品进行抽样送检;对部队消防装备,每类产品随机抽选1家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抽样送检。
本次监督抽查的时间安排为:在6月30日前完成部队消防装备的抽样送检工作,在8月30日之前完成在建建设工程选用消防产品的抽样送检工作。
三、抽查工作步骤
(一)摸底调查,统计情况。
各单位要在6月5日前完成部队消防装备的统计、上报工作,要认真核实、统计支队消防器材库中纳入部队消防装备抽查范围且未经使用的装备情况,填写《部队消防装备产品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一),并以支队(大队)为单位上报总队防火监督部;要在6月30日前完成在建建设工程选用消防产品的摸底调查、统计上报工作,要认真摸排辖区内新、改、扩建工程所使用消防产品情况,摸清辖区在建建设工程的底数,掌握在建建设工程消防产品的选用情况,对纳入监督抽检范围的产品进行检查和现场判定,填写《在建工程使用消防产品情况调查表》(见附件二)和《建设工程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情况汇总表》(附件三),并以支队(大队)为单
位上报总队防火监督部。
(二)现场抽样,随机抽取。
总队产品检测站根据各地上报的摸底调查和统计情况,现场对部队消防装备和全区在建建设工程选用的消防产品进行随机抽样和封存。于6月20日前完成部队消防装备的抽样封存工作,8月10日前完成在建建设工程选用消防产品的抽样封存工作。抽查在建建设工程消防产品,要按照以下规定实施。
1、要按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查验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的真实性、合法性。
2、要按照《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GA588-20xx)的规定,对消防产品进行现场检查判定,并填写《消防产品监督检查记录》。现场检查判定为假冒伪劣的,应当出具《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报告》,并依法作出处理。
3、对现场检查难以判定产品质量是否合格或当事人对现场检查结果有异议的消防产品,要及时按照法定程序抽取样品,并送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验。
4、抽取样品的规格和数量要符合部消防局《20xx年度消防产品监督抽查检验方案》的要求,并详细填写《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
5、要确保监督抽查的合法性,做到程序、证据、依据合法。抽封样品必须经产品标称生产企业和建设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抽样单上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后,方可送检。标称生产企业确认有困难的,应当另附生产企业出具的确认样品的证明文件,并在抽样单上注明。
(三)样品送检,上报资料。
对抽取的样品,由总队产品检测站负责保管,由专人按照部消防局《20xx年度消防产品监督抽查检验方案》要求,送相应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确保在部局规定时限内完成样品送检工作。
监督抽查工作结束后,总队产品检测站要按照部消防局《20xx年度消防产品监督抽查检验方案》要求,及时上报监督抽查总结和相关表格。
(四)结果告知和不合格产品查处。
各支队(大队)要及时将检验结果书面通知被抽样单位、产品生产企业,并告知其若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应当在自收到检验结果15日内向总队产品检测站提出书面复检申请,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总队产品检测站收到复检申请后,应于5日内做出书面答复;需要复检的,应在给出书面答复的同时,书面通知相应的检验机构进行复检。
对经检验,质量不合格的.产品和不合格消防装备,各支队要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的有关情况通报当地质检、工商部门。
四、有关要求
(一)此次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是由部消防局统一部署开展的,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要根据此次监督抽查的范围、任务和要求,结合总队《20xx年度全区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工作考核办法》([20xx]武宁消防字第107号),制定工作计划,对辖区内在建建设工程选用的消防产品及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开展一次全面检查。
(二)对监督抽查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各单位要按照《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责令使用单位及时将不合格产品更换为合格的产品,并将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的有关情况通报当地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各单位在查处不合格产品工作中,要注意收集、制作或提取相关证据,并予以保全。要按照总队《20xx年度全区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要求,及时上报不合格产品违法案件的办理情况。
(三)此次监督抽查检验所需费用由部消防局统一支付,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得向任何单位收取监督检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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