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民法预习知识点

时间:2025-02-07 03:36:47 作者:chuguoyimin 综合材料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导语】“chuguoyimin”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4篇司法民法预习知识点,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后的司法民法预习知识点,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篇1:司法民法预习知识点

【1】惩罚性损害赔偿:

(1)经营者对消费者实施欺诈行为时的双倍赔偿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2)房地产销售企业对房屋购买人承担的惩罚性损害赔偿责任。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8、9、14条规定的可以适用双倍惩罚性赔偿的六种情形可以分为三大类:

①在第一类中,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有效的,但购房人不能取得房屋,因此有权解除合同,并主张已付房款的双倍惩罚性赔偿。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8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②在第二类中,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无效、效力待定的,购房人不能取得房屋,有权主张已付房款的双倍惩罚性赔偿。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9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③在第三类中,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的房屋面积小于约定的面积,并且误差超过了3%。

对此需要注意两点:①交付的房屋虽然小于约定面积,但误差在3%以内的,只有违约责任,没有双倍惩罚性赔偿;②交付的房屋面积大于约定面积的,没有双倍赔偿的问题。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14条的规定,出卖人交付房屋的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的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给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例如:甲房产公司与乙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房屋面积为100平方米,每平米的价格为1万元,乙一次性支付了购房款。后经有关部门鉴定,甲交付房屋的实际面积为94平方米。本例中,误差比为6%,首先,甲企业应返还多收的3平米的价款及利息(3万元及利息);其次,对于多收的另外3平米的3万元价款,甲公司应当双倍返还,即返还6万元(3万元×2=6万元)

(3)生产或者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十倍惩罚性赔偿

《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2】民事法律事实

1、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总是存在一定的原因。这个导致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称为法律事实。所谓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不是一切客观情况都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因为很多自然现象,如日出、日落等不能当然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故不属法律事实。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法律事实既可以是一个法律事实,也可以是两个或者多个法律事实。如遗嘱继承法律关系的产生就需要两个法律事实:立有遗嘱;被继承人的死亡。

2、法律事实分为两类:事件和人的行为。

(1)事件。与当事人意志无关,但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也可以表述为,这些事实的出现与否,是个人无法预见或者控制的。能够产生导致一定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事件有:

A.人的出生与死亡。人的出生与死亡能够引起民事主体资格的产生和消灭,也可能导致人格权的产生和继承的开始等。

B.自然灾害与意外事件。另外无行为能力人所为的行为也属于事件。

C.时间的经过。时间的经过也是一种法律事实,它可以引起一些请求权的发生或消灭。

(2)人的行为。人的行为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活动。行为一般是人的意志所支配的活动,即有目的、有意识的活动。但有些行为是不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但仍可以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的产生。根据人的行为是否属于表意行为,可以分为两类:

A.民事行为。民事行为是以行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具体内容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

B.事实行为。事实行为是与表达法律效果、特定精神内容无关的行为。例如创作行为,从事发明创造的行为,侵权行为等。

【3】民事权利的救济

1、公力救济(适用民事诉讼法)

公力救济是权利人通过行使诉权,诉请法院依民事诉讼和强制执行程序保护自己权利的措施。

2、自力救济

自力救济是权利人依靠自己的力量强制他人I卫自己权利的行为,包括自卫行为和自助行为。自卫行为又包括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种。自力救济只有在来不及援用公力救济而权利正有侵犯的现实危险时才允许被魄力使用,以弥补公力救济的不足。

(1)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A.有侵害自己或他****利的行为;

B.侵害行为应当哪个是违法行为;

C.须侵害行为正在进行;

D.须防卫行为不超过必要的限度。

(2)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

A.须有紧迫危险;

B.须为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体、自由以及财产上的危险;

C.须避险行为确属必要;

D.避险行为所带来的损害不超过危险所能导致的损害。(1、2两点跟刑法上的规定没有区别)

(3)自助行为的概念和要件

A.自助行为是权利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在紧急情况下对加害人的财产加以扣押、毁损或对其人身进行适当约束的行为。

B.构成要件:

a、须自己的权利受到不法侵害;

b、须时间紧迫来不及请求国家机关援助;

c、须自主行为所使用的手段适于请求权的实现;

d、须不逾越保全请求权的必要程度。

篇2:司法考试《民法》预习知识点

请求权

A.请求权,是发生在特定的相对人之间的一种一方要求他方为特定行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权利。

B.请求权具有以下特征:

a、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特定。

请求权具有相对性,请求权与支配权不同,请求权人不能对权利标的为直接支配,只能请求义务人作出特定行为。

b、请求权不具有排他性。

同一客体上可以存在两个以上相互冲突的债权,如一物数卖时数个债权可以并存,但最终只有一人能够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因为支配权具有排他性)

c、请求权具有非公示性。

请求权不具有排他性,一般不会妨碍交易安全,因而请求权的变动不以公示为生效要件。

d、请求权即可以作为独立的权利,也可以作为实体权利的内容(权能)

请求权大多表现为实体权利,例如物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等。但请求权也可以只是某项权利的内容,比如,请求权只是债权的内容之一,债权除具有请求权的内容以外,还具有给付受领权、解除权、撤销权、终止权等内容。

C.在民法上,根据请求权产生的基础关系,请求权可以分为如下几类:债权的请求权、物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人格权和身份法上的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

支配权

A.支配权,指权利主体直接支配权利客体(物、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等),享受一定的利益,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物权是典型的支配权,知识产权、人格权、身份权在性质上也可以称为支配权。不过,身份权只是对身份利益的支配,而不是对他人人身的直接支配。

B.支配权具有以下特征:

a、客体特定。

支配权的客体必须是特定化的财产和人身利益,尤其是就财产利益而言,支配权的客体必须特定化。这一点,连颇具特殊性的动产浮动抵押也不例外,动产浮动抵押权的客体虽在抵押权设立时是不特定的,但在抵押权行使是特定的。

b、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

支配权的义务主体是权利主体以外的任何“不特定的第三人”。义务人负有不侵害权利主体权利的“不作为”义务。

c、支配权的行使和实现具有直接性,可以通过权利人的直接行使而实现,不需要外力介入。

d、支配权原则上均具有排他性。

诉讼时效中断

(1)概念。

A.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因有与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相反的事实,使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失去效力,而须重新起算时效期间的制度。

B.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诉讼时效以权利人消极不行使权利为前提条件,若此状态不存在,诉讼时效即因欠缺要件,其已进行的时效期间应归无效。

(2)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

A.权利人之请求,指的是权利人于诉讼外向义务人请求其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权利人提出请求,使不行使权利的状态消除,诉讼时效也由此中断。关于请求的方式,法律无明文规定,应认为口头或书面等能达请求效果的方式,均可使用。请求之相对人除义务人外,权利人若向主债务之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及财产代管人提出请求的,亦发生请求的效果。

B.义务人的同意,是指义务人向权利人表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义务人的同意,亦即对权利人之权利的承认,故与请求发生相同之中断时效的效果。同意的方式,对此法律未有限制,口头或书面、明示或默示,均无不可,而且也不问义务人的同意是否有中断时效的目的。同意之表示人原则上应为义务人本人,义务人的代理人于授权范围内而为同意的,亦发生同意的效果,但保证人等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对主债务人不生同意之效果。同意之相对人,原则上亦为权利人或权利人之代理人,对第三人为同意,不生同意的效果。

C.提起诉讼或仲裁,是指权利人提起民事诉讼或申请仲裁,请求法院或仲裁庭保护其权利的行为。诉讼之举,是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最为强烈的表示,故诉讼之日便是时效中断之时。权利人若以有效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等法律文书,向法院申请执行程序的,亦发生与起诉同等的中断时效的效果。但是,权利人于起诉后又撤诉的,其起诉是否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呢?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通说认为,起诉已表明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事实,即使撤诉也仅是放弃公力救济,其内含请求之意思并未因撤诉而撤销,故应视为与请求相同的发生中断时效的效果。

(3)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发生后,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中断事由存续期间,时效不进行,中断事由终止时,重新计算时效期间。但如何确认中断事由的终止,因事由的性质有别而有所不同:

A.因请求或同意中断时效的,书面通知应以到达相对人时为事由终止;口头通知应以相对人了解时为事由终止。在时效期间重新起算后,权利人再次请求或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可再次中断。

B.因提起诉讼或仲裁中断时效的,应于诉讼终结或法院作出裁判时为事由终止;权利人申请执行程序的,应以执行程序完毕之时为事由终止。

C.因调解中断时效的,调处失败的,以失败之时为事由终止;调处成功而达成合同的,以合同所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时为事由终止。

(4)诉讼时效中断适用的时效期间类型。诉讼时效中断适用于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以外的诉讼时效期间类型。

篇3:司法考试卷三《民法》合同知识点

技术合同:

◇ 考试重点:

技术合同的考查重点在于:一是技术合同的无效问题;二是技术合同中的成果归属。

◇ 重点法条:

《合同法》第 329 条、第 339-341 条、第 354 条、第 363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0-12 条。

一、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 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技术合同的主要种类如下表所示:

技术开发合同

委托开发合同

合作开发合同 、专利权转让合同

技术合同、技术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二)特征

技术咨询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

技术合同是有偿、双务、诺成合同。

注意:技术开发合同与技术转让合同为要式合同,技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居间合同:

◇考试重点:

一是居间合同的认定,涉及与行纪合同的区分;二是居间合同的解除。此外还应掌握居 间合同中费用承担与报酬支付规则。

◇重点法条:《合同法》第 424-427 条

一、概念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 支付报酬的合同。根据居间合同内容的不同,有报告居间合同和媒介居间合同之分。

二、费用承担与报酬支付规则

1.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可要求支付报酬,但居间费用自理

2.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注意:行纪、居间合同中均不存在当事人的任意解除权问题。

◇ 真题链接:

【09 单 11】关于合同解除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赠与合同的赠与人享有任意解除权

B.承揽合同的承揽人享有任意解除权

C.没有约定保管期间保管合同的保管人享有任意解除权

D.居间合同的居间人享有任意解除权

行纪合同:

◇考试重点:一是行纪合同的认定;二是行纪人的义务。

◇重点法条:《合同法》第 414-415 条、第 418-419 条、第 421-422 条。

一、概念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二、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行纪人的义务

1.负担行纪费用的义务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的义务

→行纪人对其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与委托合同不同)

3.依委托人指示的价格处理事务

→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 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 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 61 条的规定仍不能 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4.行纪人与自己交易行为的定性

→除委托人有相反的表示外,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时,可以以自己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

特别注意:行纪人有上述情形的,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二)委托人的义务

1.取回委托物的义务

委托物不能卖出或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可以提存委托物。

2.支付报酬的义务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真题链接:

【09 多 61】甲将 10 吨大米委托乙商行出售。双方只约定,乙商行以自己名义对外销售, 每公斤售价两元,乙商行的报酬为价款的 5%。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甲与乙商行之间成立行纪合同关系

B.乙商行为销售大米支出的费用应由自己负担

C.如乙商行以每公斤 2.5 元的价格将大米售出,双方对多出价款的分配无法达成协议,则应平均分配

D.如乙商行与丙食品厂订立买卖大米的合同,则乙商行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10 多 60】甲委托乙寄售行以该行名义将甲的一台仪器以 3,000 元出售,除酬金外双 方对其它事项未作约定。其后,乙将该仪器以3,500 元卖给了丙,为此乙多支付费用 100 元。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与乙订立的是居间合同

B.高于约定价格卖得的500 元属于甲

C.如仪器出现质量问题,丙应向乙主张违约责任

D.乙无权要求甲承担100 元费用

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委托的结果:通常在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成立代理关系。 委托合同既可以是有偿,也可以是无偿,取决于当事人的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依《合同法》第 61 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委托合同均无偿。 小结:合同法分则中,仅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保管合同、委托合同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且无偿推定规则相同 特别注意(委托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 承揽合同要求交付工作成果,委托合同仅要求提供劳务即可。

【08 多 56】婷婷满一周岁,其父母将某影楼摄影师请到家中为其拍摄纪念照,并要求影楼不得保留底片用作他途。相片洗出后,影楼违反约定将婷婷相片制成挂历出售,获利颇丰。本案中存在哪些债的关系?

A.承揽合同之债 B.委托合同之债 C.侵权行为之债 D.不当得利之债

篇4:司法经验司法考试民法关于时间的18个知识点

1、法院指定监护:被指定人接到通知不服次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起诉的,按变更监护关系处理,

2、宣告失踪:

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的次日起满2年的,战争期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公告期3个月;

宣告死亡:

①下落不明满4年;

②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

③战争期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意外,有关机关证明不能生还的,0,公告期①②为1年,④为3个月。

3、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撤销期间1年,《民通意见73》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1年,《合同法55》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

4、“狭义无权代理”、“限制行为人的民事行为”相对人的催告权1个月内予以追认,未作答复,视为否认,善意相对人在合同被追认之前,有撤销的权利,“通知”。

5、诉讼时效:

①普通诉讼时效,2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时起算

②1年四种人身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毁损或被丢失的。

③3年,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请求权④4年,国际货物买卖和技术进出口合同。

6、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预告登记失效。

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备考资料

7、留置权人指定的宽限期不少于2个月,无约定。

8、占有人返还原物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1年内未行使,该请求权消灭。

9、遗失物的公告期6个月。

10、可撤销婚姻的撤销期间1年(登记之日,恢复自由之日)。

11、继承权诉讼时效2年,自有人否认他的继承权之日起,最长保护期20年自继承开始之日。

12、所有人向受让人主张返还遗失物,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主张。

13、保证期间6个月、2年。

14、代位权,诉讼时效2年;撤销权,诉讼时效1年(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除斥期间5年(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

15、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符合约定,有质量保证期的不适用2年的规定。

16、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除斥期间),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法定撤销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除斥期间)。

17、不定期租赁6个月以上,未采用书面形式。

18、出卖租赁房屋,应在出卖前3个月内通知出租人。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不得行使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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