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实施细则

时间:2024-02-20 03:40:48 作者:绮萍冬 综合材料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导语】“绮萍冬”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3篇福建省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实施细则,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后的福建省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实施细则,仅供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篇1:福建省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实施细则

福建省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实施细则最新版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倡导严谨的学术风气,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促进我省高等教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优良学风是高校精神的集中体现,是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基本要求,是高校的立校之本,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证,关系到高等教育事业的兴衰成败。高校学风建设既包括学生的学风,也包括教师的教风。本实施细则主要针对高等学校教师及学生的教学与科研活动。

第三条 高校学风建设要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照执行《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学术规范指南》和《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规范指南》等文件要求,倡导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的优良学风。

第四条 高校学风建设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坚持教育和治理相结合,把端正学术风气,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纳入高校学风建设的整体工作之中。通过教育引导、制度规范、监督约束、查处警示等方式,培养师生求真务实、勇于创新、严谨自律的治学态度和科学精神,构建并完善弘扬优良学风的长效机制。

第五条 构建学风建设组织管理体系。省教育厅成立省高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省教育厅分管领导担任组长,机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机关相关职能部门。学风建设领导小组是全省高校学风建设的领导与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职责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学风建设有关文件精神;制定全省高校学风建设相关政策;组织开展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研究及宣传教育;制定惩处学术不端行为的实施细则和文件;组织对重大学风建设问题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指导、督促高校学风建设工作等。高校要设立学风建设办公室,为高校学风建设提供组织保障。

第六条 高校要规范和细化学校学风建设办公室的职责。其主要职责为:制定高校学风建设相关措施;定期对本校学风建设工作进行自查自纠;接受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受理当事人的异议投诉;调查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和异议投诉;公布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结果;定期公布本校年度学风建设报告。

第七条 强化高校学风建设目标责任制度。高校是学风建设的责任主体,高校主要领导是学风建设的第一责任人。省教育厅把学风建设作为一项重要指标纳入高校领导班子的考核,并实行问责制度。

第八条 建立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制度。坚持把教育作为加强学风和学术道德建设的基础性工作。高校要把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纳入教师招聘考试、岗位培训内容和职业培训体系,纳入行政管理人员学习范畴,纳入到教师日常的教学和科研活动之中。定期开设学术道德的专题讲座,提高学术道德自觉性,形成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的长效机制。

第九条 建立和完善学术诚信和学术成果公示制度。高校要建立教师的学术信用档案,教师学术道德规范的履行情况要纳入年度考核。在项目申报、奖励评选、成果鉴定、职称评聘、导师遴选等活动中,及时公示申报者的学术成果,接受校内外同行专家的监督。

第十条 进一步加强高校学风建设信息公开化。高校要在校园网和校报开设学风建设专栏,定期发布学风建设的实施情况,公布学风建设年度报告,公开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结果。省教育厅定期开展学风建设工作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建立学风建设奖励和惩处制度。高校要对模范遵守学术规范、严谨治学的典型事例广泛宣传,进行表彰;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依据相关制度,实行学术道德一票否决制,以促进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的规范化、制度化。

第十二条 进一步完善高校师生的评价考核制度。要把学术道德作为师生考评的重要内容,建立一套符合学术道德要求的,有利于良好学风形成的师生考核评价制度。

第十三条 规范学术评价程序,完善学术管理制度。规范和细化论文送审、论文答辩、科研项目评审、学术成果鉴定、职称评定等程序。完善实验原始记录和检查制度、论文答辩前实验数据审查制度、毕业和离职研究材料上缴制度、论文投稿作者签名留存制度,以及科研项目评审、学术成果鉴定、职称评定等专家评审意见材料留存等专项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高校要细化学术不端行为的类别和情节轻重,为后续处理提供依据。学术不端行为主要包括: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篡改他人学术成果;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伪造注释;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夸大研究成果,一稿多发,或变相多发;不加注释或参考文献,不当引用他人研究成果;无中生有,伪造研究成果;以及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五条 充分发挥高校学术委员会在学风建设中的作用,明确学术委员会在学术鉴定、学术评价、学术发展中的具体职责。学术委员会应积极承担学术规范、学术道德教育和科研诚信宣传的工作,负责本校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取证、鉴别和结论,为学校学风建设办公室处理学术不端行为提供学术依据。

第十六条 规范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程序。各类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统一由当事人所在高校学风建设办公室负责调查,委托学术委员会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开展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提出调查意见,并向当事人公布,同时报省高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有异议,可向省高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异议投诉,省高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20个工作日做出答复。学术不端行为确认后,调查结论在省教育厅和学校网站上公布,并保留3个月以上。

第十七条 严肃处理学术不端行为。高校要认真受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专家组的调查意见,结合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对学术不端行为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警告、撤职、调离岗位直至开除等行政处分;触犯国家法律的,应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其所从事的学术工作,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取消申报项目或申报资格、延缓职称或职务晋升、停止招研究生、解除职务聘任、撤销学位等处理;对查实的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应按有关学位、学籍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建立学术不端行为处理保密制度。要从维护学术健康风气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高度,自觉执行保密制度。学术不端行为调查期间,参与组织调查的人员有义务为举报人和被举报人保密,调查过程应严格保密。凡发生泄密者,高校可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福建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如何进行学风建设

学风建设首先要考虑的是,教师如何将学生吸引到课堂上去,这就是“教”的问题。据景发介绍,人文与发展学院在师资力量相对比较薄弱的情况下,正在逐步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提高“教”的质量。包括加大引进人才的力度,加大对一线教师的业务培训力度,加强开展教师的教学研讨工作。另外,还逐步形成了针对教师教学的考核审评制度,对教师的责任心、教学态度、教学水平等进行评价。按照学院5月第一届教代会已经通过的《关于加强人文与发展学院学风建设的方案》,学院学生工作系统将组织学生每个学期对教师的教学效果开展评价,对于连续两次被学生评价为不合格者,学院将暂停其教学活动。学院一系列的工作相信对于此激励和约束教师规范自己的教学行为,以高度负责的态度为学生传授知识并不断提高教学水平有积极的作用。

抓学风,第二个因素是“学”的问题,也就是学生的学习主动性问题。人文与发展学院的学生群体有一些鲜明的特点,他们思想活跃,对于参与社会工作等历来都有很高地积极性,但同时也因为进入大学时第一专业志愿率较低,专业调剂率较高,而且由于社会对学院认知度不高造成的毕业生就业难等问题一直使部分学生的学习热情受到影响。针对上述问题,人发学院开展了一系列富有特色的工作,包括长达一年的“新生入学教育工作“和各类奖惩机制。

为帮助新生尽早适应大学生活,热爱所学专业,人发学院从03级新生入校开始,就制定了长达一年的系列新生入学教育工作,分为“认识大学、热爱专业、端正态度”、“认识自我、关爱自我、明确目标”、“我看大学的方方面面”三个阶段开展。教育内容包括“专业动态、前景”、“人格倾向和心理调试”、“职业生涯规划”、“人与社群”等等。通过近两年的工作,入学教育的效果还是非常明显的。

在奖励机制上,人文与发展学院主要抓住奖学金评定和优良学风班建设两项工作,努力在全院营造你追我赶的学习氛围。关于奖学金的评定工作,景发说:“我院对奖学金的评定从04年开始进行了新的调整,打破了以往以班级为单位的的平均主义,而是以同年级同专 业的所有学生为竞争单位,这对于同学们以班级为单位开展学风竞赛大有好处。”而对于优良学风班的建设,人文与发展学院也有自己的特色。景发说,从04年开始,学院将学校规定的优良学风班的比例由原来的20%扩大到60%,前20%为校级优良学风班,后40%为院级优良学风班。被评为院级优良学风班的班级可以一次性得到奖金600元,而校级的在学校奖励之外,学院也会增加200—300元不等的奖励。此举大大增加了优良学风班的建设效果。

在“管”的方面,景发介绍说,人发学院建立了以分党委、分团委、学生会、班主任、学生助管、学生党员为主的一支抽查队伍,定期不定期抽查课堂和宿舍,以抽查宿舍为主,将抽查情况认真详实记录并直接与班级和个人的奖惩挂钩。景发说,有些人认为大学生没有必要去“管”,但从实际情况看,“管”又是必要的,不管绝对不行,需要讨论的问题仅是如何管的问题,而不是要不要管的问题。

关于学风建设,景发说,他最想说的话是:“要真抓实干,切忌走过场;要有打持久战的思想准备并为之建章立制;要不断分析学风建设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实事求实的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各学院情况不同,抓学风的办法和着力点也可能会不大相同。”景发最后仍然强调说:“抓学风,应该同时注重‘教’、‘学’、‘管’三个方面。”

篇2:在加强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座谈会上的讲话

2009-03-15

周 济

同志们:

今天,我们召开学风建设座谈会,就是要在新的形势下,进一步分析高校学风建设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新任务,全面推进高校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

多年来,教育部一直致力于加强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先后印发了《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关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意见》等一系列文件,成立了学风建设指导机构,开展了多方面的工作。高校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取得显著成效,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广大教学科研人员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潜心研究,严谨治学,做出了重要贡献,为发展科学、繁荣学术、教书育人、建设高等教育强国奠定了基础。然而,高校学风建设方面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出现了一些严重的问题,学术失范现象、学术不端行为时有发生,有的性质还非常恶劣。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并认真解决这一突出问题。

当前,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全国高校正在全面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教育部党组明确要求各高等学校,把学风建设作为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学习实践活动,全面推进学校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刚才,各位专家学者和学校领导谈的许多体会意见和建议都很好,使大家很受启发。下面,我谈几点意见。

一、深刻认识加强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科学事业的发展过程,既是学术创新的过程,也是学风建设的过程。加强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对弘扬科学精神、繁荣发展学术事业,净化校园环境、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引领社会风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加强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是提高科研水平、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必然要求。科学研究是光荣伟大的事业,也是艰苦的事业。马克思有一句名言:“在科学上没有平坦的大道可走,只有不畏劳苦沿着陡峭山路攀登的人,才有可能到达光辉的顶点。”科学研究以创新为灵魂,以质量为生命,心浮气躁、急功近利,不劳而获、投机取巧是没有出路的,也是不可能取得高水平研究成果的。古人云:“没有规矩不能成方圆”,学术规范、学术道德就是科学研究的规矩。只有遵循学术研究的程序、方法和规范,发挥自己的创造性,才能出精品力作,推动科学事业的繁荣与发展。科学发展、学术繁荣必须建立在良好的学风和道德基础上。学风不正是科学的大敌,学术不端行为更是对科学的亵渎,危害十分巨大,必须坚决予以制止。

加强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是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建设高等教育强国的'必然要求。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我国实现了从人口大国到人力资源大国的转变,进入了向人力资源强国迈进的新阶段,进入了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建设高等教育强国的新时期。提高高等教育质量,最根本的是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多出人才,出好人才,出创新拔尖人才,这是高等学校首要的核心任务,是每位教师义不容辞的神圣使命。教师为人师表、行为世范,教师的思想品德、教风和学风,对大学生的健康成长影响巨大。诚信是一代新人的基本素质。要求学生诚信,首先教师要诚信。“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教师的学术风气端正了,人才培养的方向才有保证,教育教学质量才有保证,实现建设高等教育强国的目标才有保证。如果教师品行不端、学风不正,就会误导学生、贻害无穷,培养诚实的劳动者无从谈起,培养合格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更无从谈起。

加强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是引领社会风尚、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必然要求。胡锦涛提出的“八荣八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特别强调要“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对我们加强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重要指导意义。学风是校风、社会风气的引导力量,学风既受社会风气的影响,又影响着社会风气。通过良好的学风、教风、校风服务并引领社会,是社会主义大学和广大高校师生的光荣使命和神圣职责。人民教师要爱国敬业、志存高远,率先垂范、言传身教,真正成为大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另一方面,也要努力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实践者、推动者、示范者,成为具有优秀思想品德和人格尊严的社会道德楷模。教师是知识的拥有者和创造者,理应成为社会风气的表率和典范,道德标准应该更高,要求应该更严。学术道德是社会道德的基础防线,学术道德出了问题,社会道德和国家民族的发展就会受到严重影响,所以我们必须严肃对待,切不可等闲视之。

从总体上说,高校的学风是好的,教师队伍的主流是积极向上的。广大教学科研工作者献身科学,甘于寂寞,无私奉献,开拓创新,体现了良好的师德风范,维护了高校教学科研人员的学术声誉和良好形象。但是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高校学术失范、学风不正现象仍然存在,在有些方面还比较严重。这些现象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性质也不尽相同。在这当中,有两个层面的问题:一个层面是学风不正,不能严守学术规范,比如学风浮躁、理论脱离实际、低水平重复,甚至粗制滥造、急功近利;另一个层面是学术不端,违背科学研究的基本原则,比如抄袭剽窃、伪造事实、篡改数据等等。这些不良现象虽然发生在少数人身上,但败坏了学术风气,阻碍了学术进步,影响了学术声誉,损害了学术形象,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对此,我们必须旗帜鲜明,态度坚决,必须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及时制止,决不能任其滋长蔓延;必须采取坚决果断的行动,在学术道德和学风方面不断取得新的进展。

二、着力构建教育、制度、监督相结合的惩防学术不端行为的工作体系

加强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遏制学术不端行为,必须惩防并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多管齐下,自律与他律相统一,内部治理与社会监督相结合。要以最坚定的决心,最快速的行动、最果断的措施,尽快将教育、制度、监督相结合的惩防学术不端行为的工作体系建立起来、有效运转起来。当前,要重点加强以下三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强教育引导,提高道德自律水平,借助道德力量,使之不愿违背学术道德;二是加强制度约束,规范学术管理,借助制度力量,使之不能违背学术道德;三是加强社会监督,形成良好社会氛围,借助社会力量,使之不敢违背学术道德。

第一,加强教育引导,提高科研人员的道德自律水平。增强自律意识、严守学术诚信是开展学术研究、维护学术道德的基础。广大科研工作者要树立正确的荣辱观,增强历史使命感、政治责任感,始终坚守社会正义,在科学探索的过程中,修身正己、自我约束,学高为师、身正为范,自觉维护科研工作者的良好形象和人格尊严,努力做优良学风的维护者和弘扬者,以诚实守信和严谨治学精神走在社会道德的前列。要坚持实事求是、追求真理,反对急功近利、弄虚作假;坚持潜心研究、严谨治学,反对心浮气躁、粗制滥造;坚持尊重劳动、客观公正,反对虚荣浮夸、徇私舞弊;坚持甘于奉献、尊重他人,反对唯利是图、损人利己。要勇于担当学术责任和义务,正确行使学术权力,在各种学术评价活动中,认真履行职责,发扬学术民主,客观公正、不徇私情,彻底杜绝权学、钱学交易,自觉抵制不良社会风气的侵蚀。要积极开展学术批评,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劳动、尊重创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高校要大力宣传优良学风和高尚师德典型人物的优秀事迹,发挥好身边榜样的教育激励和示范引导作用。一旦出现学术不端行为,要高度重视,及时处理,公布于众,使之产生警示教育作用。要通过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科研工作者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的自觉性。对于新聘教师和博士生、硕士生,要进行专门的学术规范培训教育,一方面提高认识,加强自律;一方面也要使他们知晓学术规范,自觉遵守,防微杜渐。

第二,加强制度建设,强化学术行为的制度约束。加强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制度建设是保证。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学风制度,对规范学术行为、防范学术不端行为具有重要作用。邓小平同志曾经深刻指出: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邓小平同志关于制度建设的论述,对于我们加强学风建设具有重要的启迪和指导作用。

高等学校要高度重视学风制度建设。一方面,要建立健全学术不端行为的预防制度。要不断加强学术道德教育,明确学术研究的基本规范和道德准则,改进科研评价制度,建立起以质量为导向、科学合理的评价体系。高校出版社、学术期刊要加强对学术出版的规范化管理,建立起严格的审读制度,在出版与发表的环节上筑起防火墙、把好出口关,防范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总之,要统筹好方方面面,建立加强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的长效机制。

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学术不端行为的惩处制度。高等学校对本校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负有直接责任。要建立健全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惩处机制,制定处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要认真受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及时妥善处理。对学术不端行为要像体育界反兴奋剂一样,像对待假冒伪劣产品一样“零容忍”,实行“一票否决”。发现一起,调查一起,处理一起,曝光一起。无论涉及什么人、什么事,都要态度坚决、一查到底,做到不护短、不姑息、不手软。要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依据法律法规,对违规者予以惩处。在调查处理过程中,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遵循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

第三,加强社会监督,营造学风建设的良好环境。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要进一步推进“阳光工程”,在教师聘任、职称评定、职务晋升、著作出版、论文发表、成果奖励等过程中,实行信息公开,增强公开性和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要充分发挥媒体、网络和学术团体的监督作用,形成以遵守学术道德为荣、以违反学术道德为耻的良好氛围,使大家对坚持什么、反对什么、提倡什么、抵制什么,是非清楚,旗帜鲜明;在舆论氛围上对学术不端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使违规者身败名裂、得不偿失,使更多的人引以为戒、自尊自律。

三、提高认识,狠抓落实,切实加强高校学风建设

培育优良的学风,倡导严谨规范的学术行为,营造良好的学术环境,学者自律是根本,制度建设是基础,社会监督是保证。高等学校是推进学风建设的主体。要切实加强领导、广泛动员、形成合力,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形成良好的政策导向,在提高认识上下功夫,在狠抓落实上下功夫,在学风建设规范化、制度化上下功夫,力求在全面推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方面取得实效。

第一,要认识到位,切实增强遵守学术道德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高校要站在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深刻领会加强学风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提高认识,强化责任。要始终把学风建设作为事关维护学校声誉,确保高等教育健康发展全局的大事,列入议事日程,放在重要位置,切实抓紧抓实。当前,要把学风建设作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一项重要任务,认真分析检查在学风方面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努力通过这次活动使学风建设上一个新台阶。高校各级党组织都要召开学风建设专题民主生活会,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形成共识,切实提高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第二,要组织到位,建立健全学风建设的体制机制。

教育部科学技术委员会、社会科学委员会成立了学风建设委员会,作为高校学术规范、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的指导和咨询机构,多年来在学风建设方面做了许多工作,对推进高校学风、教风、校风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高校党委和行政部门以及纪检监察部门要切实担负起学风建设的领导责任,建立健全学风监督专门机构。没有学风建设专门机构的高校,要尽快成立;已经建有专门的学风监督机构的高校,要进一步明确职责,规范制度,加大工作力度。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从本校实际出发,制定并完善加强学风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从而形成领导有力、责任明确、协调配合、监督到位的学风建设工作体制机制。

第三,要措施到位,确保学风建设取得实效。

各高校要定期对本单位的学风建设进行自查自纠,一旦发现学术不端行为,要及时果断、严肃处理,敢于下猛药,不得推诿和隐瞒。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要掌握政策尺度,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对检举不实、受到不当指控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保护。要严格区分学术不端与不同观点争论的界限,正确把握受到处理的学术不端行为与其它学术失范行为的界限,鼓励创新,宽容失败。要把学术规范方面的知识作为教师培训尤其是青年教师岗前培训的必修内容,将学术道德教育纳入高校思想道德和其它专业课程教育教学之中。要把学风表现作为教师考评的重要内容,把学风建设绩效作为高校各级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方面。

高等学校学风建设任重而道远,我们要继续努力,为全面推进高校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而共同奋斗!

篇3: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实施细则

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实施细则最新版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严格控制新的污染,加快治理原有的污染,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所有对环境有影响的基本建设项目(含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区域开发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包括:

(一)工业建设项目。

(二)水利工程(含江河整治、围垦工程等)、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含货场、编组站)、公路干线、电讯工程、禽畜牧场建设项目。

(三)危险物品(火药、炸药、农药、石油、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仓库建设项目。

(四)饮食业、旅馆业、旅游区建设项目。

(五)医院、疗养院、大中专学校、研究院(所)、广播电视、出版印刷、电影制片等单位,及其所属工厂、车间、实验楼、发射台等建设项目。

(六)城市新区、新住宅区、开发区的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厂的建设以及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等项目。

(七)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三条 所有建设项目均应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制度;执行防治污染及其他公害的设施(即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

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在经济合理条件下必须同时治理与该项目相关联的原有污染。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参与选址;负责审查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经济合同中有关环境保护内容;确定建设项目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或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查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评价大纲及实施方案,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查初步设计文件中的环境保护 篇章,检查施工中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情况;负责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调查和处理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事件。

第五条 各级计划、经济、建设、土地管理、银行、物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结合本细则将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纳入工作计划。

(一)对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各级计划经济部门不办理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手续,土地管理部门不办理征地手续,财政部门不予拨款,银行不予贷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办理筹建许可证。

(二)对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查环境保护设计 篇章的建设项目,设计审批部门不办理审批手续、建设部门不办理施工执照,银行不予拨付施工用款,物资部门不供应材料、设备。

(三)对未经环境保护部门竣工验收并取得“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证”的建设项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三资”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审批机关及其负责人对建设项目的选择、布局负责。项目的选择、布局必须符合环境保护规划要求。项目建成后,其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保证其周围环境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初步设计中环境保护 篇章的预审,监督设计、施工中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预验收,监督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设施的正常运转。

第七条 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措施。

建设单位负责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落实设计与施工中的环境保护措施,负责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设施的正常运转。

第八条 引进的建设项目(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以及其他形式引进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和规定的要求,选择无污染或少污染的项目及先进的生产工艺与技术装备;不得引进污染严重的项目;对产生污染,国内又不能配套解决的,必须同时引进相应的先进的环境保护设施。

引进项目的考察、谈判必须将环境保护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在签订的合同中应有相应的环境保护具体条款,明确当事人各方在环境保护方面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合同中不得有违反国家和我省的环境保护法规和损害环境公益的内容。

引进项目的环境保护内容必须由相应级的环境保护部门审查、审批。

第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乡镇、街道企业(含私营企业,下同)的建设项目,除执行本细则外,还应当执行国家和我省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应根据项目的性质、规模,项目所在地的环境状况等有关资料,对项目建成后的环境影响作简要分析说明。项目建议书批复部门应同时将批复件抄送环境保护部门。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在编制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须将有关资料报送相应级的环境保护部门(指第十五条确定的审批环境影响报告的环境保护部门,下同),环境保护部门按该项目的性质、规模、位置及其环境影响,确定其环境影响报告的形式。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经省环境保护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第十二条 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包括乡镇、街道企业同等规模的项目,下同),原则上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只需作现状调查或某个单项评价的项目,经省环境保护局同意,可由持相应评价证书的单位承担填报工作;对环境影响较小的,经省环境保护局同意委托审批的相应级环境保护部门确认,可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并可由持有综合或单项评价证书的单位承担填报工作。

第十三条 小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包括乡镇、街道、私营企业等小型项目,下同),原则上只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经县级或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确认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另行选址。

(一)在居民稠密区、生活饮用水源地、文教集中区、疗养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国家与省确定的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保护区(以下简称特殊保护区)邻近建设可能破坏自然景观或污染扰民较严重的项目。

(二)在环境容量已趋饱和,环境质量较差的区域内建设排污量大或排放难以降解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第十四条 在特殊保护区内建设非工业性项目如:交通、邮电、商业、旅游、文教、卫生、城建(不含独立的煤制气工程)、科研、农林(不含围垦、垦荒)、粮食(不含粮油加工)等,均应先经省环境保护局确认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后,填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另行选址。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权限与程序:

(一)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虽属小型和限额以下的项目,但具有特殊性质或跨地、市界区的项目;受国家环境保护局委托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的项目主管部门预审,项目所在地(市)环境保护部门审查后,报送省环境保护局审批;必要时由省环境保护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技术论证。

(二)小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本地区跨县、区的项目;受省环境保护局委托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的项目主管部门预审,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审查后,报送地(市)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三)乡镇、街道企业或受地(市)环境保护部门委托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县(市)级以上(含县、市级)的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后,报送县(市)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属《国务院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管理的规定》所限制的乡镇、街道企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须报地(市)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同时报省环境保护局备案。

(四)跨省的、特殊性质的(如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大型的(报国务院审批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经省级以上(含省级)主管部门预审,省环境保护局签署意见后,报送国家环境保护局审批。

对环境影响问题有争议或复杂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须由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五)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可更正下级环境保护部门不适当的审批意见。

(六)凡超越权限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一律无效。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审批后,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及污染物排放状况等有较大改变时,建设单位必须重新编报或补充修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按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七条 对承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实行资格审查制度。

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须持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以下简称评价证书),在评价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在正式开展评价之前,评价单位须向委托评价的建设单位提交评价大纲实施方案、经费概算,由建设单位报送相应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查,建设单位以环境保护部门审查的意见作为签订评价合同的依据。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对所提出的数据、评价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评价单位跨行业、跨省承接环境影响评价业务,须征得省环境保护局的同意;评价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将评价证书转借给无证单位使用;评价单位之间的协作评价须以单位名义进行,并明确各自承担的评价任务及应负的法律责任。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费用(包括评价审查费用)应根据建设项目的评价工作量确定,按照福建省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评价单位不得任意提高评价费用。环境影响评价费用(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技术论证费用)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费用(或前期工作费用)中支出;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设计阶段:建设单位须将有关设计文件及环境保护设计 篇章在设计审查会前十五天报送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部门审查,环境保护部门应在设计审查会后十五天内将审查意见送达建设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审批项目初步设计的部门应根据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进行综合审批。

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委托设计单位设计,设计单位不得承接设计任务,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安排设计会审;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查有关环境保护设计 篇章的建设项目,设计审批部门不得批准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承接施工任务。

第十九条 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以及环境保护部门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意见进行设计。

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必须有环境保护 篇章,其内容包括: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依据;主要生产工艺及布局图;各种污染物的来源、浓度、数量,防治污染的工艺流程图,环境保护设施的类型、构造、效率和最终达到的排放指标(治理措施未完善的应有详细说明);对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及意外污染事故的防范措施;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管理制度,管理机构,监测手段;环境保护投资及运行费用概预算等。

非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 篇章的内容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施工过程中会造成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其设计文件应包括施工过程的环境保护措施。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的施工阶段,建设单位应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所需的资金、设备和材料,施工单位不得任意削减或挪用。

施工单位未经设计单位和环境保护部门的同意,不得任意更改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方案,并应确保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

环境保护部门有权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的施工质量和有关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建设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项目主管部门、施工单位和银行有责任给予协助。

第二十一条 在施工过程中,建设、施工单位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轻粉尘、噪声、振动等的污染及危害;防止对水源、植物、景观等周围自然环境的破坏;妥善处理废弃物;及时修整施工过程中受到破坏的环境。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相应级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环保设施竣工及试运行计划报告》经环境保护部门检查同意方可进行投料试运行。试运行期间应委托环境监测部门进行污染物监测,对污染治理达不到要求的环境保护设施应限期改进,对环境影响较大的,应即停止试运行。

建设项目试产(试运行)期间排放污染物,必须按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投产或使用前。建设单位必须向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部门提交该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说明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的情况,治理的效果,达到的指标,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的办法。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应以设计文件的环境保护 篇章和设计审批文件为依据,经验收合格并发给《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证》及《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

建设项目的配套工程,单项工程,分期工程,必须落实相应的环保措施,并经上述的检查、验收程序,才能试产(运行)、投产或使用。

第二十四条 环境保护部门自接到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初步设计环境保护 篇章、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分别在二个月、一个月、一个半月、一个月内予以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确认同意。

特殊性质或特大型建设项目的审批时间,经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及本细则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揭发、表现突出的,或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污染事态扩大,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与奖励。

奖励金额一般为罚款金额的5~10%,从罚款中支出。

第二十六条 凡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由环境保护部门按照下列行政处罚办法中的一项或多项进行处罚。

(一)警告。

(二)限期改进,包括补办审批手续、完善治理设施。

(三)责令停止施工、停止试运行、停止生产使用。

(四)罚款:

1、评价单位违反本细则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使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错误造成严重环境后果的,除对所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宣布无效外,并可处以评价费用50~200%的罚款。情节恶劣者,可降低其评价证书的等级或吊销其评价证书,取消评价资格。

2、设计单位违反本细则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承接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设计任务,一经发现,处以设计费的10~20%的罚款;造成环境污染和破坏的,处以设计费20~50%的罚款并承担赔偿损失的费用。

3、施工单位违反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削减、挪用环境保护设施的资金、设备、材料,或者任意更改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方案,使之不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或不及时修整施工过程中受破坏的环境的,处以五千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4、建设单位违反本细则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有关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填报规定,处以一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并责令限期达到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

建设单位违反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未落实好环境保护设施的资金、设备、材料;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同意进行投料试运行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生产使用的,除限期达到要求外,处以五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并责令补办验收手续。

建设单位拒绝环境保护部门对施工情况的检查,处以二百元至二千元罚款。

对于受罚单位的主要领导、主要责任者的处罚,视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大小处以五十至一千元罚款;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有关处罚规定,由省、市(地)、县(市)环境保护部门按其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权限执行。

受处罚单位或个人须在收到罚款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不服处罚决定的,可在收到罚款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缴纳者每日加收罚款额千分之三的滞纳金。由执行的环境保护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罚款不得摊入成本费用。

罚款按该项目的环境保护审批权限,由受罚单位分别缴入各级政府财政,作为坏境保护专款资金。

第二十八条 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部门的有关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和适当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福建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环境保护的主要内容

防止污染

包括防治工业生产排放的“三废”(废水、废气、废渣)、粉尘、放射性物质以及产生的噪声、振动、恶臭和电磁微波辐射,交通运输活动产生的有害气体、液体、噪声,海上船舶运输排出的污染物,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使用的有毒有害化学品,城镇生活排放的烟尘、污水和垃圾等造成的污染;

防止破坏

包括防止由大型水利工程、铁路、公路干线、大型港口码头、机场和大型工业项目等工程建设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破坏,农垦和围湖造田活动、海上油田、海岸带和沼泽地的开发、森林和矿产资源的开发对环境的破坏和影响,新工业区、新城镇的设置和建设等对环境的破坏、污染和影响。

自然保护

包括对珍稀物种及其生活环境、特殊的自然发展史遗迹、地质现象、地貌景观等提供有效的保护。另外,城乡规划,控制水土流失和沙漠化、植树造林、控制人口的增长和分布、合理配置生产力等,也都属于环境保护的内容。环境保护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政府和人民的共同行动和主要任务之一。中国则把环境保护宣布为中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并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以保证这一基本国策的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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