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小泉纯娘们”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11篇校车安全工作方案,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后的校车安全工作方案,仅供参考,喜欢可以收藏与分享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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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校车安全工作方案
学校安全工作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关系到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能否正常开展,它的责任重于泰山,必须长抓不懈,时时警钟长鸣。本年度的安全工作,仍以提高全体师生的安全意识为主旨,以避免各类事故的发生为目标。
一、目标要求:
本学期学校安全工作的目标要求是:认真贯彻省、市、和教育局关于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的有关文件,扎扎实实做好学校安全、综治、信访的各项工作。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大力推进“平安校园”建设,切实保障师生安全和学校稳定,杜绝重大、特大恶性事故的发生,避免引发,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
二、工作要点:
1.教育教学安全:
⑴各科任教师要与学生建立良好的师生关系,用科学的方法教育学生,积极研究学生的心理、生理变化,加强心理辅导,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⑵由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各班都要周密考虑,分工明确,责任到人,严格管理。各责任人要切实负起责来,不能有丝毫的大意。
⑶加强对各班各室的用电管理,不准私拉电线,乱接开关。
⑷体育课及其它室外游戏,教师应全程监督学生的活动。活动量较大的要向学生讲清要求,问清学生能否参加,不得勉强。
2.交通安全:
(1)各班主任应把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作为每天晨会的必讲内容,在假期要教育步行、骑车的同学靠右行、靠边行。
(2)值班教师要加强责任心,等学生全部离校后方可回家。
(3)各班切实执行学校按时清校的规定。
(4)严禁12周岁以下学生骑车上学。
(5)加强门卫的工作责任,校门口不得乱停车辆,禁止闲杂人员进入校园,外来人员进校要办理登记手续。
3.校产校舍安全:
(1)定期组织校舍安全检查(开学初和期中),特殊天气随时检查,发现险情及时汇报排除。(2)每个教师都应确立主人翁的思想,保持高度警惕,关心校产校舍及其它设施安全,发现问题及时汇报。
(3)加强保卫工作,防盗防火。
4.教学设施安全:
⑴电器、教具使用前要进行安全检查,如有故障要及时排除。按规定接插线,插线前应检查电线绝缘皮是否完好,禁止乱拉电线。
⑵体育器械在使用前体育教师或活动课辅导教师要先认真检查一遍,确定完好后方可组织学生使用,使用时教师不得离开现场,要随时关注学生的活动,加强保护,防范事故的发生。
⑶加强对学生进行日常行为规范教育。
⑷加强对实验室、电脑房等特殊场所的管理,按规定操作。
⑸完善防火设施,加强操作培训,设置警示标志。
安全工作是学校的头等大事,让我们全体教职工积极行动起来,人人讲安全,个个关心安全,时时处处绷紧安全这根弦,为把我校建成安全、文明的学习乐土而努力。
具体安排:
三月份:
1、春季传染性疾病防控知识宣传
2、全国安全教育日活动(最后一个星期一)。
四月份:(全国爱国卫生月)
1、卫生知识教育
2、交通安全教育
五月份:
1、“母亲节”(第二个星期日)有关教育
2、学生心理健康教育
六月份:
1、“父亲节”(第三个星期日)有关教育
2、学校安全工作例会,总结上半年学校安全工作
3学校安全工作档案检查
七月份:
1、学校假期安全工作安排。
2、学校校舍安全检查,做好灾害天气的安全防范工作
3、学校校舍、安全设施维护
我们要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大局出发,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思想,时刻对学生的安全保持高度的责任感,切实做到思想到位,领导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把安全事故降到最低点,力争创建和谐校园,努力营造“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安全文化氛围,以保障学校正常的工作秩序。
篇2:校车安全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镇小学、幼儿园接送学生车辆(以下简称“校车”)交通安全管理,依法依规取缔黑校车、不安全校车,切实保障我镇小学生、幼儿的人身安全,根据宁都县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印发宁都县中小学、幼儿园校车交通安全集中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经研究,决定自10月1日起至10月31日,在我镇范围内开展中小学、幼儿园校车交通安全集中整治工作。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组织机构
为确保整治工作顺利开展,成立xx镇校车交通安全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镇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xx中心小学,由xx同志任办公室主任。
二、工作目标和范围
工作目标:通过采取坚决果断的排查和集中整治工作措施,全面落实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严格规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大力减少校车交通事故,切实增强师生、驾驶员安全意识,彻底取缔黑校车、不合格校车,坚决杜绝三轮车、摩托车和非法营运车辆接送学生上下学,确保校车运行安全有序,确保学生上下学安全。
三、整治重点
(一)整顿校车交通秩序。集中清理整治在学校周边非法营运的车辆,坚决取缔“三无”校车(无牌、无证、无保险)、假牌假证车、报废车、延缓报废车、违规加座改装车、各类货运汽车、机动三轮车、拖拉机等非法校车;建立健全校车及驾驶人档案,严把校车及驾驶人准入关,查处不符合安全条件的校车和驾驶人;严肃查处校车未按规定粘贴校车统一标识、超速、超员、酒后驾驶、无证驾驶及未办理车辆交强险、驾乘人员险和承运人责任险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学校周边道路、校车接送停靠点、县乡道、“村村通”公路和山区公路上低速载货汽车、三轮车、摩托车、拖拉机和非法营运车辆搭载学生现象突出路段的`整治;完善学校周边及校车行驶路段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减速带、隔离设施、停车泊位等交通安全设施。
(二)督查校车日常监管情况。督查各校签订校车安全责任状情况,校车安全教育工作开展情况及成效,教师跟车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有关校车安全文件的落实情况。
四、方法和步骤
(一)整治方法
以乡镇为单位组成整治工作小组,深入村(居)幼儿园,对有接送学生车辆的学校进行排查摸底,针对排查出来的情况提出初步意见,分继续保留、限期整改和立即取缔三类。对限期整改类当即发整改意见书,提出整改要求和具体整改措施,对拟依法取缔的校车当即下发取缔告知书。对需要采取联合执法的,由镇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安排。
(二)工作步骤
此次整治分为宣传发动、调查摸底、集中整治、整改“回头看”四个步骤进行。
1、宣传发动阶段(10月8日—10月10日)
制定《xx镇校车交通安全集中整治工作方案》,明确整治工作的目标、范围、方法和步骤,召开当地校车整治工作动员会,明确整治对象、目标及要求。
2、调查摸底阶段(10月10日—10月14日)
镇人民政府根据整治工作方案,组织人员进行一次拉网式排查摸底,做到不漏一校、不漏一车、见车见人,开展核实登记,提出初步意见,分继续保留、限期整改、依法取缔三类,并将排查情况报县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集中整治阶段(10月15日—10月25日)
在梳理排查摸底情况的基础上,由镇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调度,集中安排时间和人力进行联合执法,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进行取缔,不留后患。
4、整改“回头看”阶段(10月26日---10月31日)
集中整治工作结束后,镇人民政府将针对不合格校车、非法运营车辆、三轮车、摩托车是否得到彻底取缔,是否还在接送学生上下学进行“回头看”,对限期整改校车是否整改到位进行路查,巩固整治工作成果。
五、工作要求
(一)明确工作职责。乡镇对辖区内校车管理总负责,并将校车日常管理工作纳入本乡镇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各校在进一步规范校车管理的基础上,结合本单位实际,就校车整治问题向当地乡镇政府专题汇报。相关责任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密切配合,协同作战,齐心协力抓好校车安全集中整治工作,为广大学生提供安全方便的上下学交通工具,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切实解决学生家长的后顾之忧。
(二)加大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形式,加大对校车整治工作的宣传力度,重点宣传《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宣传打击取缔黑校车、不安全校车,保障广大中小学生、幼儿人身安全的决心,宣传整治工作中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通过形式多样的宣传,激发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整治的浓厚氛围。
(三)强化监督管理。此次集中整治工作结束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校车运行的监督管理。各校车的责任领导、具体责任人要强化责任意识,定期不定期加强对所监管校车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并报告有关职能部门,确保我镇接送学生校车安全运行
篇3:校车交通安全整治工作方案
根据《湛江市教育局关于印发〈20xx年湛江市教育系统校车及学生交通安全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湛教函〔20xx〕13号)和区交通、交警部门的部署要求,结合我区教育系统实际,开展为期一年的校车及学生交通安全整治工作,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区委、区政府和市教育局关于安全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深入开展教育系统校车及学生交通安全整治行动,突出重点难点,健全体制机制,不断夯实全区教育系统校园安全基础,提升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交通安全事故,确保全区教育系统校园安全工作形势稳定向好。
(二)工作目标
以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攻坚年”为主题,坚持自查自改与校园安全工作有关职能部门督查巡查相结合、全面排查与重点整治相结合、监督检查与严格执法相结合的原则,在全区教育系统集中开展拉网式校车及学生交通安全大检查、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狠抓校车及学生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整改、日常管理、督导检查、监管执法等各个环节的工作落实。实现全年“两个下降、两个零发生”的工作目标,即: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下降,校车交通违法行为下降,特别较大以上事故“零发生”,重要节日节点有影响交通事故“零发生”。
二、组织领导
区教育局成立全区教育系统校车及学生交通安全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由局长陈俊优同志担任组长,副局长詹晓强同志担任副组长,组员由局相关股室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政策法规和安全应急股,具体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全区教育系统整治行动。各学校也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切实履行属地责任,加强组织领导、指挥协调、检查督导。
三、时间进度和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20xx年2月10日完成)
各学校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学校校车及学生交通安全整治工作方案,细化排查整治任务和措施,进一步明确岗位具体工作职责,逐级压实责任,确保整治取得实效。
(二)自查排查(20xx年3月30日前完成)
各学校要深入摸排本学校基本情况(各完全小学要负责摸排辖区幼儿园的基本情况),3月底前完成校车及学生交通安全隐患和问题的摸排,掌握基本底数,并进行初步安全风险评估,制定整治工作路线图。
(三)专项整治(20xx年10月1日前完成)
各学校要对照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从严从实从细抓好各项责任措施落实。针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定人定岗定责,实施专人跟进、挂单整改、挂表推进,确保整改到位。
(四)总结提升(20xx年11月1日前完成)
各学校要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将好的经验和做法固化成长效机制,对存在的问题要进行深入剖析,明确努力的方向。总结和经验材料于11月10日前以电子版和盖章PDF版报送区教育局政安股邮箱(ptza606@126.com)。
四、主要任务
(一)实施交通安全监管责任提升工程
1.落实学校主体责任。各学校要将校车及学生交通安全工作纳入本学校安全工作重要议程,加大校车及学生交通安全管理人员、经费保障力度。各学校要加强研究部署,在整治期间至少召开1次校车及学生交通安全专题会议。
2.落实监管责任。各学校牵头开展部门联合检查行动不少于2次。
3.严格落实挂牌整治措施。根据《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隐患重点地区挂牌整治实施办法(试行)》,对存在校车及学生交通安全隐患、发生恶劣影响事件的地区和学校坚决挂牌整治,并向社会公布;验收不合格的延期摘牌,并通报所在地党委、政府。
4.建立事故倒查问责及隐患整改评估制度。对一次死亡3人以上较大交通事故一律开展深度调查,对死亡1人以上安全责任事故开展调查,重点倒查学校和承包企事业单位主体责任落实、职能部门监管等问题,并在综治考评中予以扣分。
(二)实施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升工程
5.开展“警家校”文明交通宣传志愿活动。积极开展家长志愿者、高年级学生文明交通志愿活动,结合实际开展“警家校”文明交通宣传志愿活动,通过“交警+老师+家长+学生”的组队模式,适当组织家长志愿者、高年级学生在上下学时段到校园门口、周边道路派发宣传资料,宣传文明交通宣传理念,让学生在实践中感悟安全文明出行的重要性。
6.多渠道宣传交通安全“小手拉大手”活动。各校要在开展交通安全进校园宣教活动的同时,掀起新一轮交通安全“小手拉大手”活动,要以“两微一端一抖”等自媒体为引领,充分利用家长会、家长微信群等渠道开展宣传,将关注学生道路交通安全引导成为全社会关注道路交通安全。
7.大力弘扬学生志愿者形象。通过新闻媒体“双微”平台、直播平台等多形式广泛挖掘,宣传报道学生用实际行动推进文明交通提升,传播文明交通理念。学生通过劝导体验活动,将“课堂学习”与“社会实践”双重结合,不仅提高志愿者的交通安全自我防范意识和交通文明意识,提升学生志愿者参与文明交通的荣誉感和获得感,还以点带面辐射周围人群,共同营造安全、文明、有序的道路交通出行环境。
(三)实施专项打击整治效能提升工程
8.坚持问题导向,实施专项打击整治。重点整治校车超员、超速、不按规定线路行驶,校车管理制度不健全,校车变相挂靠经营,校车逾期未报废、逾期未年审、多次交通违法行为逾期未处理,校车信息化监管平台不健全;未取得校车许可的“野鸡班车”接送学生;学生寒暑假放假回家及返校包租利用微信APP等网络渠道从事非法营运的网络平台的非法营运车辆、不在正规乘车点乘车;师生外出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包租非正规车辆、手续不完备、制度不健全等问题;未成年人驾驶机动车及未满12周岁学生骑自行车问题;学生乘坐非法机动车辆上下学问题。
五、整治内容及措施
(一)校车安全
1.整治内容。
(1)校车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监管不到位问题。
(2)校车超员、超速、不按审核路线行驶、校车行驶路线不符合有关通行条件等问题。
(3)校车逾期未报废、逾期未检验和多次交通违法未处理问题。
(4)校车未坚持每天出车前检查、回场检查及定期检修保养问题。
(5)未取得校车许可的“野鸡班车”接送学生问题。
2.整治措施。
(1)每学期对所有使用校车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开展至少一次地毯式排查,严格做到不漏1所学校、不漏1家企业、不漏1辆校车、不漏1个校车驾驶员和随车照管员。严查校车和校车驾驶员是否获得许可、校车内灭火器、医药箱等安全设施设备是否齐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校车是否建立定期维修保养制度、学生上下车是否清点记录。对发现的问题立即进行整改。问题未整改前,车辆严禁上路、人员严禁上岗。
(2)全面排查校车驾驶员资格和安全驾驶记录,确保校车驾驶员具备驾驶资格;对准驾资质为A、B类的重点驾驶人实施隐患“清零”。重点整治校车驾驶人逾期未审验、未换证、满分未学习或未消除等重大安全隐患。密切关注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员的心理健康和身体健康状况和履职情况,严禁心理不健康、身体不适应的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员上岗。对20xx年以来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等校车驾驶人列入“黑名单”管理并解除聘用,杜绝校车驾驶人“带病”驾驶。
(3)全面排查校车是否存在逾期未报废、逾期未检验和多次交通违法未处理问题,对排查出的问题实施“清零”,务必限期整改到位。
(4)充分发挥各级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等协调机制作用,由教育部门牵头,协调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等部门在寒暑假前不定期开展路面检查,严查校车超员、超速、不按审核路线行驶、校车行驶路线不符合有关通行条件等问题。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以零容忍的执法要求,对涉事学校、单位和人员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作出严肃处理。
(5)全面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人员、驾驶员、随车照管员的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各级教育部门和使用校车的学校要对所有校车安全管理人员、驾驶员、随车照管员重点围绕《广东省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手册》开展一次集中学习培训,学习结束后要组织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一律不得上岗。每学期组织至少一次校车安全应急演练,教育幼儿在突发情况下求救逃生技巧。
(6)实施校车动态监控。开展校车动态监控检查,重点检查校车服务提供者、使用单位动态监控平台运行及管理情况,专职监控人员配备情况,动态监控制度落实情况,校车安装并使用卫星定位装置情况。车载终端不能正常上线使用或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的校车不得安排接送学生任务;对故意损坏车载终端或屏蔽、遮挡定位信号或篡改动态监控数据的车辆、驾驶人和所属学校、企业,责令停止营运;建立动态监控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抄告校车交通违法行为,形成监管合力。
(二)学生寒暑假放假回家及返校乘车安全
1.整治内容。
(1)学生乘坐无营运资质车辆问题。
(2)利用微信、APP等网络渠道从事非法营运的网络平台学生集体包租无营运资质等非法车辆问题。
(3)无营运资质等非法车辆进入校园或在校园周边揽客问题。
(4)学生在非正规客运站乘车问题。
2.整治措施。
(1)严禁学生乘坐非法营运的网络平台订购的无营运资质车辆、包租无营运资质等非法车辆离返校或到非正规乘车点乘车。对学生离返校交通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排查,掌握学生离返校乘车情况,动员组织老师和学生干部做好跟踪监督管理,发现私下购买非法营运车辆车票及包租非法营运车辆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学校及有关部门报告。
(2)严禁非法包租车进入校园揽客,积极协调道路交通和公安交警部门加大对校园周边非法包租车的打击力度。
(3)加强学生安全教育,各学校一是要向每位学生印发告知书,告知学生寒暑假乘车安全知识;二是要与学生签订承诺书,督促每位学生承诺不乘坐无营运资质车辆或包租无营运资质等非法车辆离返校,不在非正规站点乘坐车辆。
(三)师生外出社会实践等集体乘车安全
1.整治内容。
(1)包租无营运资质车辆问题。
(2)包租车辆安全性能不合格问题。
(3)集体外出未经审批问题。
(4)集体外出未制定应急预案、未配备应急物资器材、未开展安全教育问题。
(5)集体外出未签订合同、未购买相关保险、未制定各项安全管理措施问题。
2.整治措施。
(1)严格师生集体校外活动审批,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
(2)制定安全保障方案和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安全应急防护物资设备器材。
(3)严格落实安全风险评估和安全事故防范措施。依法与承接活动的旅行社、汽车租赁公司签订合同,明确各方责任,严查车辆安全性能,严禁超员、超速行驶,并为师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4)加强安全教育,活动前提前对师生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发动家长配合学校做好安全教育。对带队教师、旅行社工作人员、车辆驾驶员等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应急知识培训,明确活动组织流程,强调系好安全带等安全纪律。
(5)严格按照审定的活动方案开展工作,禁止随意增加活动内容、改变行车线路,切实加强对学生的监护,严防学生脱离教师监管的情况发生。
(四)师生节假日期间外出交通及乘车安全
1.整治内容。
(1)师生不遵守交通规则,闯红灯、不按交通指示标志走路或驾车行驶问题。
(2)师生乘车不系安全带问题。
(3)师生外出乘坐非法营运车辆问题。
(4)未满12周岁学生骑自行车及未成年人驾驶机动车问题。
2.整治措施。
(1)各学校要落实“天天讲安全”制度,每天放学前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提醒式教育,促使学生逐步养成交通安全遵章守纪的良好素养。
(2)对未满12周岁学生骑自行车及未成年人驾驶机动车问题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对排查出问题的学生建立工作档案,采取教师和学生一对一、一帮一的方式加强跟踪管理。对屡教不改的学生要依据校规校纪作出严肃处理。
(3)寒暑假前利用安全教育周、放假前最后一节课,开展一期交通安全专题教育。教育师生不乘坐非法营运车辆,要遵守交通规则,不闯红灯、按照交通指示标志走路或驾车行驶。
(4)寒暑假、春节期间通过微信、手机短信等方式,不定期向学生和学生家长发送提示信息,提醒节假日注意交通安全,严防交通安全事故。
(五)学生乘坐非法机动车辆上下学问题
1.整治内容。
学生乘坐非法营运小面包车、机动三轮车、农用车、拼装改装车、货车等非法车辆上下学问题。
2.整治措施。
(1)加强学生安全教育。通过集体宣誓、签订承诺书、主题班会、专题教育等方式,教育学生不乘坐非法营运小面包车、机动三轮车、农用车、拼装改装车、货车等非法车辆上下学。对学生上下学交通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对排查出乘坐非法车辆上下学的学生要建立工作档案,采取教师和学生一对一、一帮一的方式加强跟踪管理。对屡教不改的学生要依据校规校纪作出严肃处理。
(2)督促家长不使用非法营运车辆接送学生上下学。各学校要通过家长会、致家长的一封信、微信、手机短信等方式定期做好家长的宣传教育工作,教育引导家长不使用非法营运车辆接送学生上下学。
(3)积极协调各级安委办、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等部门加大对非法营运车辆接送学生上下学行为的打击力度。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周密部署专项整治
各学校要把校车及学生交通安全列为学校工作的重要任务来抓。成立由单位主要领导任组长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更为详实的工作方案,细化整治内容和措施,迅速进行动员部署、迅速开展排查整治,对排查出的问题迅速进行整改,采取铁腕措施和手段,将各类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二)切实改进工作作风
各学校要增强做好专项整治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超常规的动员、投入、执法、宣传和问责措施,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要注重总结道路交通安全中的共性问题,及时研究部署有力措施,切实解决制约道路交通安全的深层次、根源性问题。
(三)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各学校要密切与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等部门的沟通与配合,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合执法工作机制,组织联合执法行动,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实施“零容忍”,注重运用“两法衔接”,对涉嫌犯罪人员依法严肃追究其法律责任,在全社会营造严查严处的浓厚氛围。
(四)从严追究事故责任
各学校要依法从严从重查处专项整治期间发生的涉校、涉师生交通安全事故和严重交通违法违纪行为,既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也要倒查监管部门和人员的监管责任,切实发挥事故查处的警示和惩戒作用。
篇4:校车交通安全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校车及其驾驶人管理工作,切实保障中小学生和幼儿上下学交通安全,为北京奥运会的成功举办创造安全、畅通、文明、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按照公安部、教育部和省公安厅、教育厅有关要求,经市公安局、教育局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中小学、幼儿园校车交通安全奥运攻坚战集中整治行动。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排查整治,使中小学、幼儿园校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校车管理制度得到进一步落实,广大师生和校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意识进一步增强,学校周边交通环境得到进一步完善,校车各类交通违法行为明显减少,涉及校车的交通事故明显下降,杜绝涉及校车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
二、时间安排
自8月20日开始至10月31日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8月20日至9月15日为宣传发动阶段。公安、教育部门要围绕整治目标,开展对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学生以及学生家长、校车车主和驾驶人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动员他们积极参与、支持、配中整治行动,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并将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贯穿整治行动的始终。其中,8月20日为联合行动启动日,整个活动期间,各区县可根据工作实际,自行组织开展两次集中统一行动。
(二)9月16日至10月10日为排查、整治阶段。公安、教育部门,要各司其职,根据“边排查、边整治”的原则,认真对校车、驾驶人数量、情况以及校车沿途、学校周边情况进行梳理排查,摸清底数、健全完善管理台帐。交警部门要积极会同教育行政部门,针对校车运行的特点和校车交通事故规律,深入开展中小学校园周边交通安全和学生上下学乘坐车辆的专项排查整治工作,尤其是做好农村中小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治工作。同时,调整勤务安排,严查严纠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全面整治校车安全隐患,规范校车运行秩序,确保学生上下学出行安全。
(三)10月11日至10月31日为全面检查、建立长效机制阶段。公安、教育部门要组成联合检查组,发现问题,查找不足,加强督导。要着力培养典型,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制度建设、机制建设、宣传教育、专项培训方面,建立完善协调工作机制,积极推动校车及其驾驶人管理由部门行为转化为政府行为。
三、工作措施
(一)深入中小学校集中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秋季开学前后,交警部门要结合“五进”宣传工作,选用业务能力强的民警,深入到各中小学、幼儿园,通过上交通安全课、致学生及家长公开信,播放宣传光碟,发放交通安全联系卡等多种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使用拼装车、报废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以及不符合安全运行技术条件的机动车接送中小学生的危害,督促学校、幼儿园和学生家长坚决不使用不合格车辆接送学生和儿童;教育部门要继续做好中小学生交通安全教育,进一步增强中小学生交通安全意识,使学生养成良好的交通行为习惯。同时,深入开展中小学校长和教职工交通安全培训,切实提高学校安全管理水平;教育广大家长和中小学生、儿童不乘坐不合格车辆。公安、教育部门要会同各学校、幼儿园,对校车驾驶人进行一次面对面的安全教育,并签订交通安全责任状,切实增强其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守法意识,严防校车事故的发生。
(二)认真做好校车及驾驶人的排查摸底、清理整顿工作。交警部门要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对中小学、幼儿园接送学生、幼儿的车辆及驾驶人进行一次全面核查,做到不漏一校、不漏一车,见车见人,不留死角。车管部门要根据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提供的校车数量、车辆所有人、驾驶人、运行时间、行驶路线等基本情况,逐一建立校车档案,纳入计算机信息管理,在机动车登记系统中录入校车类型、乘员数(包括驾驶员、学生及其照管人员)、学校名称、教育行政部门名称等信息,在《机动车行驶证》副页上签注校车类型和乘员数。同时,要利用交警信息平台实行属地化动态管控。交警部门要会同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通过定人、定校、定车的方式,立即对校车集中进行一次检验,检验的结果要记入校车档案。检验中发现校车有交通安全隐患的,要立即进行整改,合格后才允许其运行。同时加强对校车驾驶人的资格审查,对在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或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驾驶人,坚决取消其驾驶校车资格。
(三)严格校车安全技术标准,积极做好校车外观标识和标牌管理工作。根据XX年年11月26日省公安厅、教育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贯彻实施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XXXX〉第2号修改单的通知》要求,积极做好校车外观标识喷涂和标牌核发工作。交警、教育部门要密切配合,进一步做好专用校车的外观标识喷涂工作。交警部门负责对非专用校车发放统一标牌。两部门要在前段工作的基础上,于20xx年9月30日前全部完成。
(四)严厉打击车辆非法营运接送学生和超员、超速等严重违法行为。非法营运车辆存在大量安全隐患,是近年来交通事故群死群伤频发的主要原因,严重威胁着中小学生及幼儿的人身安全,交警部门要积极配合交通运管部门,对非法营运车辆坚决予以取缔,依法严格严处。同时,对接送学生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要加大查处和打击力度,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要使每名驾驶人头脑中牢记超员、超速是造成群死群伤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切实做到遵章驾驶,平安出行。
(五)进一步完善校园周边交通安全设施,加大警力投入。要加强校园周边管理,严格路面检查。一要认真清理整顿中小学及幼儿园周围道路交通秩序,有条件的要施划停车泊位,方便接送学生车辆的停放,规范停车秩序。二要对学校周围道路进行实地考察,对需要设立信号灯的提出设置意见,报市政府和有关部门,争取资金,迅速设置,确保学生通行安全。三要在学校周围设立限速行驶、禁鸣标志,在学校周边路口施划人行横道线和安全提示,提醒过往司机注意禁鸣喇叭并减速慢行,为师生提供安静的教学环境;对需要的路段设置减速装置,确保学生过街安全。四要在学生接送车通行时段和路段加大管控力度,根据不同时段人车流量大小的差异,合理调配警力,在学生上下学高峰时段要安排专门警力在校门口站岗执勤,及时纠正各种不文明交通行为,严历查处超速、超员、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车辆带病行驶等违法行为,对发现接送学生车辆无外观标识或校车标牌的,要在进行教育的同时,与交通运管部门积极沟通,责令其停止运营,并要求其按校车类型喷涂外观标识或补办校车标牌,同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
(六)进一步健全校车及其驾驶人管理长效工作机制。在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的框架下,公安、教育、交通、安监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和困难,努力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责任明确,各方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要充分认识加强校车及其驾驶人管理工作,保障中小学生和幼儿上下学交通安全的重要意义。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为广大中小学、幼儿园学生营造一个安全、健康、和谐的学习条件和成长环境,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义不容辞的职责。尤其在北京奥运会期间,做好奥运交通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减少校车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党和人民赋予的一项政治责任。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校车交通安全奥运攻坚战的组织领导,市公安局、教育局联合成立日照市中小学、幼儿园校车交通安全奥运攻坚战领导小组,市公安局副局长盛聚堂、市教育局党委委员、副处级督学肖敬民任组长,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所长姬庆雨、市教育局安保科科长汪源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联合集中整治行动的配合协调、信息汇总、督导检查和综合宣传报道工作。
(二)突出重点,切实解决实际问题。交警部门、教育部门要结合实际,突出重点,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层层分解,层层落实,切实帮助学校和群众解决实际中遇到的问题,保障校车的畅通和安全,预防和减少校车交通事故的发生。
(三)加强部门之间的合作。公安、教育部门要积极配合,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按照分工,切实履行各自工作职责,凡属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工作要扎扎实实、责任到人,落实到底,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格局。
(四)强化督导,务求实效。各级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集中整治行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集中整治期间,联合整治办公室将以明查暗访的形式,加强对各区县工作的督导检查,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同时,各区县要强化信息上报工作,确定专人定期调度、报送。《中小学、幼儿园校车交通安全集中整治周报表》(见附件)每周日前报送,本月工作开展情况28日报送,统一行动日工作情况于当日下班前专报,重大案件和重要工作情况随时上报。20xx年11月1日前,上报专项行动工作总结。行动结束后,对表现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联合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将予以表彰。
报送方式:通过市车管网ftp网址,报送至市所→办公室→to陈震文件夹中。联系人:陈震,联系电话及传真:8269XXX!
篇5:校车交通安全整治工作方案
为深刻吸取甘肃省正宁县“11·16”和江苏省徐州市“12·12”特大校车道路交通事故教训,强化我市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全力加强校园周边交通秩序整治和校车管控,坚决杜绝“涉校”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广大师生出行安全,市政府定于20xx年1月起在全市开展常态化的校车交通安全整治工作。为确保校车交通安全整治工作取得实效,根据省公安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校车及其驾驶人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公通字〔20xx〕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及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校车交通安全整治工作,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责任明确,各方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和长效管理机制。通过常态化和日常化的管理,形成治理合力,共同做好校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促使全市校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明显减少,最大限度地遏制和预防“涉校”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二、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校车交通安全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教育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安全监管局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校车交通安全整治办公室(下称市校车整治办),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工作人员从各成员单位抽调,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市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落实责任领导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专项整治工作。
三、工作内容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做好校车交通安全管理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迅速行动,坚决消除校车安全隐患,把解决校车安全问题作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工程来认真抓紧抓实,切实保障广大中小学生、幼儿上下学交通安全。
(二)明确职能责任,建立长效机制。各级各部门和学校要明确责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学校要承担校车安全的主体责任,与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交管部门签订校车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书,与校车驾驶人签订安全行车责任书;要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和车辆台账,定期对校车进行维护保养,并安装GPS监控系统,加强对校车的日常监管;要建立和落实校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教育管理制度,督促驾驶人规范操作、文明驾驶;要建立学生照管人员责任制度,确保每辆校车配备学生照管人员,负责维持乘车秩序,监督和纠正校车驾驶人员的交通违法行为。长期租用车辆作为校车或者组织学生活动需要临时租用车辆的学校、幼儿园,要租用具有合法资质的专业客运单位的机动车并与承运单位签订运送协议书,不得租用个人所有或者拼装、故障、报废车辆作为校车使用。未使用校车的学校、幼儿园要对在校学生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学生不坐不合要求车辆,并告知学生家长加强监督。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校车交通安全工作。地方政府要履行安全工作领导责任,研究辖区校车交通安全工作,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制定出台相关政策措施,推动校车交通安全工作。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督促学校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建立和落实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将校车安全工作落实情况纳入使用校车的学校安全管理年终考核,配合公安交管部门落实校车安全资质审查,会同公安交管部门对学校使用校车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公安交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校车资质和行驶线路的审查备案,按照有关标准制作并向符合条件的校车配发校车标牌;要开展“护卫天使行动”,落实“护学岗”工作,排查整治校园周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严查校车超员、超载、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严把道路运输准入关,严厉查处从事非法营运的校车,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安全监管部门要把校车交通安全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大安全检查力度,督促有关部门落实校车交通安全责任,对校车交通安全事故进行责任追究。
(三)全面摸底排查,严格校车审批。各地要对辖区所有学校、幼儿园和校车开展再一次安全检查,全面掌握辖区内学校、学生和校车的数量、车辆所有人、驾驶人、运行时间、行驶路线、核载人数等基本情况,建立健全和完善台账档案,全面检查学校和幼儿园校车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做到“不漏一校一园、不漏一车一人”。对学校、幼儿园校车管理制度不落实,校车有改装、改型、拆卸或加装座椅,以及校车驾驶人安全资质不符合要求的,一律责令停运停驶,限期整改;对未经安全审查、无校车标牌的其他车辆,坚决禁止其接送学生,并督促其按规定办理校车标牌。各地要以校车“五不出校制度”(校车车况不良不出校、校车超员不出校、驾驶人资质不合不出校、校车证件不齐不出校、照管教师未到位不出校)为重点,加强检查,确保落实。
各地必须按照粤公通字〔20xx〕10号文件要求,做好校车核定登记工作。因集中运送学生而需要配备校车的学校应按规定向当地县级教育行政、公安交管,市公安交管部门申请使用校车专用标识、标志,并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校车标牌申请表》;
2.本学校与当地县级公安交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签订的校车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书;
3.拟聘用驾驶人员的健康证明和驾驶证复印件;
4.本学校拟与校车驾驶人员签订的安全行车责任书;
5.校车行驶路线图和停靠站点;
6.本学校制定的校车及其驾驶人员、学生照管人员的安全管理制度;
7.本学校对机动车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
8.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安全技术检验记录单复印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申领工作要在20xx年3月上旬前完成。
(四)强化路面管控,严查交通违法。各级公安交管和交通运输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联合执法,严查校车交通违法行为。公安交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校车运行时段和路段的巡逻管控,加大交通违法整治力度,对校车号牌标识、使用单位、发证日期、有效日期、驾驶人姓名、运行路线、照管老师等情况进行认真核查,逢车必查,逢违必罚,杜绝事故隐患。要在日常执勤中,加大对校车及学生接送车辆的检查力度,对存在交通违法行为的,一律依法严格处罚;对车辆没有进行校车登记、没有粘贴校车标牌而接送学生的,一律停运,通报教育部门进行处理;对校车驾驶人不具备驾驶校车资格的,一律停运,通报教育部门进行处理。要大力开展打击“黑校车”治理活动,严禁拼装车、低速汽车、农用车、报废车搭载学生。要加强校园周边秩序管理,重点治理校园周边乱停乱放、非法营运、逆行、违法调头等行为,为学生出行创造平安、畅通的交通环境。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严把道路运输准入关,严厉查处从事非法营运的学生接送车辆,严格检查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对没有粘贴校车标牌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而接送学生的车辆,要严格以非法营运从严从重处罚。
(五)加强教育宣传,提高安全意识。各级有关部门要迅速组织开展集中宣传活动,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向公众广泛宣传开展校车安全管理的目的、意义及有关政策、规定,特别是对校车审查备案的条件、要求、程序规定以及法律责任,要作为重点进行宣传。要充分利用媒体的宣传广度和深度,组织记者随警作战,曝光校车交通违法行为,剖析深层次原因和典型案例,赢得群众和社会的理解与支持。各地教育行政、公安交管部门要立即联合召开辖区学校校长及校车驾驶人会议,通报甘肃省正宁县“11·16”和江苏省徐州市“12·12”事故情况,提出工作要求,并责成各学校集中开展一次师生、家长交通安全教育,切实提高广大家长、师生安全意识。公安交管部门要适时组织校车驾驶人开展宣传教育,及时通报事故情况,增强交通安全意识,做到不开违法车、开车不违法;定期指派民警深入辖区中小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向学生宣传交通安全法律知识、交通安全常识,努力提高学生交通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小手拉大手,维护自身交通安全,做到不坐违法车、不坐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和拖拉机,形成“文明交通从我做起、从小做起”的良好风尚;每学期组织交通安全教育主题活动,督促学校设立宣传栏和固定交通安全宣传标语,督促学校落实上学、放学高峰期值班制度,教育、劝导学生不要乘坐非客运车辆、“黑校车”,加强校车管理,杜绝不符合安全条件的校车接送学生。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协作配合。各级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协作配合机制,加强信息沟通,严密工作程序的衔接配合,共同做好校车交通安全监管工作。要定期组成联合工作组,对校车安全管理进展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及时排查整治校车交通安全隐患,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和落实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对开展校车安全管理行动迟缓、工作不力的地方,要进行重点督查,限期整改。
(二)文明规范执法。公安交管、交通运输部门要规范工作人员执法行为,落实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的要求。对重大交通违法行为要严格查处,切实做到处罚一起、纠正一起、教育一起。要正确处理严格执法和文明执法的关系,坚决杜绝不作为、乱作为,确保不发生因执法不当导致的事件。
(三)及时报送信息。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开展校车交通安全检查整治工作情况报市校车整治办。市校车整治办要及时以简报的形式通报全市工作开展情况,并向市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篇6:校车交通安全整治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整治目标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预防和减少接送学生车辆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为出发点,从解决影响学生乘车安全的突出问题入手,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全面治理,切实改善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乘车条件,建立健全校车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为我市学生创造安全、有序、畅通的交通环境。
通过整治,使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校车管理长效工作机制和制度进一步健全;校车驾驶人、教师、学生和家长的交通安全意识进一步增强;学校周边交通环境进一步改善;接送学生车辆各类交通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控制,涉及接送学生车辆的交通事故降到最低,遏制和杜绝接送学生车辆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二、职责分工
为加强对整治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以分管市长为组长,市政府办公室、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监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全市校车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室,具体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牵头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本辖区专项整治工作。
各县(区)、开发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辖区校车安全管理,完善学校周边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统一领导、组织、协调辖区内校车安全整治和管理工作。
教育部门:加强学校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乘车安全管理制度、学生交接手续登记制度、学生定点定时上下车制度,完备相关工作记录并存档保管;督促学校认真核定每辆校车每次接送学生的乘坐班次、人数和姓名,并造册登记;督促学校定期组织召开校车安全工作联席会议;督促学校与接送学生车辆的车主、驾驶人、跟车教师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督促学校对校车源头超员现象及其他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检查;督促学校将校车车牌号、驾驶人、联系电话、举报电话等信息在学校显著位置进行公示;督促学校制作针对学生的交通安全宣传画、挂图和宣传卡片等,加强对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培训;督促学校完善交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防范暴雨、大雾、降雪及路面结冰对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的不利影响,适时采取停运接送学生上下学车辆或调整上课、入园时间等安全措施。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加大对校车及接送学生车辆运行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黑校车”、无校车标牌、假牌假证、套牌套证和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作为校车上路行驶的现象,严查校车超员、超载、超速及其他交通违法行为。在交通流量大的道路沿线学校门前,设置学生上下学“护学岗”,检查学校周边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等交通安全设施是否齐全。积极配合教育、交通运输部门在学生上下学必经处,设置学生接送车辆停靠站点。集中对校车进行一次临检,对校车重新发牌、发证,并制作校车统一标识,对不按要求行驶的校车驾驶员及车辆适时曝光、严肃处理。配合教育部门组织开展学校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交通运输部门:严格经营性道路运输行政许可,严把道路运输市场经营准入关,严肃查处各类从事经营性非法营运的“黑车”,打击非法营运接送学生车辆,全面细致排查和整治校车沿线的省道、县乡道路基础设施的安全隐患;合理调整公交线路,为学生上下学提供乘车方便;积极推进镇村公交规划建设。
安监部门:负责对各相关部门校车安全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督查,确保各项整治措施落实到位。
宣传部门:负责统筹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加强对校车安全整治工作的宣传报道,营造舆论氛围。
三、时间安排
(一)摸底排查阶段。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全市统一要求,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工作方案,召开会议动员部署,细化工作措施,按照职责分工,逐校逐班逐生对出行方式进行全面摸底排查,登记造册;对接送学生车辆逐车逐人进行排查,登记造册。由公安部门牵头,组织联合执法队加强对校车及接送学生车辆路面运行情况检查。
(二)集中治理阶段。教育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合理确定每位学生上下学交通方式。各相关部门针对校车安全存在的问题,按照职责分工进行集中整治,取缔不合格车辆和驾驶人员资格,查处超员、违章等。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召开例会,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专项整治工作顺利进行。
(三)长效管理阶段。在集中治理的基础上,建立健全校车及接送学生车辆交通安全管理机制和制度,纳入长效管理。
四、工作措施
(一)迅速启动摸底调查工作。教育部门要组织制定调查方案,周密组织摸底调查工作,填写《市接送学生车辆基本情况登记表》、《市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上下学交通情况登记表》、《市中小学幼儿园接送学生(幼儿)车辆统计表》(附件1-3),确保接送学生车辆底数清、情况明、问题排查准。排查结束后,教育部门要根据汇总情况,编写调查报告,分析存在问题,提出解决对策。
(二)迅速开展专项教育工作。教育部门要制定校车整治行动专项宣传方案并组织实施,督促学校将交通安全教育列入教学计划并纳入考核,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配合并提供宣传资料。教育部门要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召开一次辖区中小学校、幼儿园负责人及校车管理人、驾驶人会议,通报事故情况,逐一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各中小学校、幼儿园要集中开展一次师生、家长交通安全教育活动,逐一签订文明交通承诺书。发现安全状况差、不符合标准以及没有校车标识的“黑车”接送学生等情况,主动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举报。
(三)集中开展校车检验和驾驶人审查。教育部门要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安监部门,对全市校车和驾驶人资质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健全完善校车和驾驶人档案,重新办理校车标牌。对中小学校、幼儿园专用校车和承租运输公司的非专用校车,分别对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校车标识》(GB24315-)和《专用小学生校车安全技术条件》(GB24407-XXXX),集中进行一次检查,坚决杜绝使用非法改装、拼装以及不符合标准的车辆接送学生。严格落实教育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校车备案制度,开展一次辖区内校车驾驶人的驾驶资格和安全驾驶资历集中审查。对自备车辆,要督促家长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确保符合安全技术条件。
(四)加强校车及接送学生车辆运行监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加强对接送学生车辆运行重点时段和路段的巡逻管控,严格治理接送学生车辆超员、超速、酒后驾驶、假牌假证、无牌无证以及报废车、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车辆搭载学生等交通违法行为,坚决取缔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和非法营运客车接送学生。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大对从事非法营运校车的查处力度,发现校车交通违法行为,要在依法查处的同时及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有关学校进行整顿,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建立校车运营公司,加强公共交通的运营调度。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支持客运企业、社会各界等有经济实力的单位或个人购置安全系数高、技术含量大的大中型客运车,建立校车运营公司,从事校车营运业务,形成规模化、专业化管理。合理运用现有公交资源,结合学校布局,重新规划农村公交线路,实现农村公交线路对中小学校、幼儿园施教区的全覆盖。根据乘车学生数、上下学时间、乘车线路等情况,统筹安排好接送学生车辆和停靠点,解决远路学生上下学的交通安全问题。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各县(区)、各相关部门和各中小学校、幼儿园要把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抓紧抓实。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结合各自实际进行全面部署,确保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强化协调,搞好配合。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主动与当地公安、交通运输和安监部门联系,加强信息沟通,严密工作程序的衔接配合,加强检查、督导,及时排除接送学生车辆交通安全隐患,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和落实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制度,共同做好接送学生车辆交通安全监管工作。
(三)强化宣传,营造氛围。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集中开展交通安全主题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加强接送学生车辆管理的政策措施,教育引导学生家长提高安全意识,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四)强化督导,确保实效。要强化对集中整治的督导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整治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广泛听取师生、家长对校车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设立举报电话,动员教职工、学生和群众对校车交通安全管理进行监督。
篇7:校车安全观后感
对于我们每个人来说,都曾有过上学的经历,校园里的青葱岁月,无疑是最令人怀念的。尤其是每逢教师节来临,学生们几乎都会自发的为自己的老师准备节日礼物,来回馈这些辛勤的园丁。不过,今年的这个教师节,电影院里也为广大的在校学生准备了一份大礼,这就是由实力派硬汉演员于荣光,“美声天后”柯以敏携手张大礼、那威等一众明星领衔主演的公益电影——《校车》。
作为我国首部青春题材歌舞公益电影,《校车》讲述了一群95后在校园中的多姿多彩的生活。首先从演员的遴选上就注意做到让演员和学生实际年龄的契合。剧中小主人公的扮演者张恩齐、张新成、李曼嘉等均为地道的95后,他们显然更能体现出校园中学生的那些暧昧的小情愫、小争吵以及学生的那种青春期的叛逆、迷惘或者心底懵懂的暧昧情愫。
影片讲述了一起校车事故后,宁宁失去了最知心的老师和同学,进而患上创伤后遗症,性格愈发孤僻,再也无法融入班级。而由于荣光饰演的父亲林暮阳则在车祸中失去了心爱的妻子,女儿林丹则沉浸在了失去母亲的痛苦之中,这也让她与父亲之间的'隔阂加重。此时,由柯以敏饰演的音乐老师王春兰出现了,借着音乐的力量,以一起参加歌舞大赛作为契机,隔阂消失不见,心门终于打开,孩子们在音乐和舞蹈中重新学会了自信和信任,所有的一切也就此恢复了最初的美好。
其实,一直以来音乐都是最好的疗伤灵药。这也是为什么很多人都选择用唱歌的方式激励自己的原因,就好像在中国好声音的舞台上,有不少实力派选手都曾经因为音乐的缘故走出人生的低谷,甚至战胜了病魔。而在《校车》这部电影中,由快女史上最毒舌评委柯以敏精心打造的6首歌曲,首首都朝气十足,朗朗上口,堪称经典之作。加上孩子们动感的舞步,让校园学生的青春阳光,朝气蓬勃的状态显露无余。特别是师生一起努力争先的精神也更加让人动容,催人泪下。实在称得上是近年来不可多得的青春歌舞电影的上乘之作。
值得一提的是,除了影片的演员、类型夺人眼球之外,片中最耀眼的还要数那明黄色的海格校车。作为中国校车的领导品牌,海格校车在安全性上可以说是遥遥领先。所以,不光《校车》这部影片有了美国好莱坞歌舞青春片的感觉,连校车也都有了美国校车的风范呢!
篇8:校车安全观后感
“总是在问题发生后才懂得去重视!”这都是人们发出的感慨,但,并不是所有的人会去重视,而是把问题放在一旁,让问题一而再,再而三的复发,才逐渐去重视起来。这样下去,就会造成重大的损失和伤害。
就拿今天的话题校车安全问题来说吧,江西省的校车事故不止一次发生过了,政府没有在甘肃正宁校车事故中吸取教训;没有对该省的各个地区的校园进行安全检查;对部分贫穷地区的校园没有及时提供经济支援,更换质量好、安全舒适的校车;对不符合校车标准的校车没有及时的停用。交警部门没有加大对校车的排查,从而使不法学校乱改装校车,造成校车屡次出问题,所以人们经常说:“怎么又是校车的问题、又是超载、又是幼儿园!”
据我所了解,前几天的江西贵溪一所私营幼儿园,因为超载并且实际驾驶速度快,又加上操作不当,从而引发翻车滑落于水塘,就这样11条鲜嫩的小生命离开这美丽而又浑浊的世界,再也不能见到温暖的阳光,再也不能活泼乱跳的玩游戏!看完这则新闻,我的脑海里立刻浮现去年发生在湖南娄底的校车事故,再联系这次的事故,不由的产生对政府的失望之感和对部分学校以利益为重而漠视学生的生命安全感到愤慨和无奈——这难道就是中国式的学校吗?为什么政府没有及时的去发现问题?为什么这样子的学校会出现在中国?这是值得人们深思的问题。
但让我最搞不懂的是每次校车事故都有面包车的影子?我有个疑问:面包车到底适不适合作为校车来使用?这样安全吗?特别是幼儿园的校车,某些幼儿园为了减少开支而把面包车当成校车更恐怖的是还私自改装!所以大部分幼儿园都是用面包车来接送儿童上学,在大部分的事故中面包车被毁,造成车毁人亡又加上儿童的生命是最容易受到伤害的,那为什么就不能购买些质量好、安全舒适的大巴车或中巴车作为校车呢?难道是因为认为贵就不买了?那得要请你们好好想想:学生的命重要还是金钱重要?建学校是一件好事,但要在保证学生生命安全的前提下去建立,否则再好的学校,也没人敢去读!
篇9: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制定。一起来看看《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内容吧!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制定。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公安、交通运输以及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国务院教育、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第六条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保障安全、经济适用的要求,制定并及时修订校车安全国家标准。
生产校车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保证所生产(包括改装,下同)的校车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出厂、销售。
第七条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是政府、学校、社会和家庭的共同责任。社会各方面应当为校车通行提供便利,协助保障校车通行安全。
第八条县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方便群众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举报,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章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
第九条学校可以配备校车。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可以提供校车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以制定管理办法,组织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个体经营者提供校车服务。
第十条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
第十一条由校车服务提供者提供校车服务的,学校应当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行安全管理措施。
学校应当将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报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学生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并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
学生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义务,配合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学生的监护人应当拒绝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接送学生上下学。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第三章 校车使用许可
第十四条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第十五条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校车标牌应当载明本车的号牌号码、车辆的所有人、驾驶人、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以及校车标牌发牌单位、有效期等事项。
第十七条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应当配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的,不得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第十八条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
第十九条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达到报废标准或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将校车标牌交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第二十一条校车应当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安全设备应当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性能良好、有效适用。
校车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第二十二条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校车的安全维护,建立安全维护档案,保证校车处于良好技术状态。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校车,应当停运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校车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维修企业维修。承接校车维修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维修技术规范维修校车,并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所维修的校车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在质量保证期内对校车的维修质量负责。
第四章 校车驾驶人
第二十三条校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四)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五)无犯罪记录;
(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第二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不得驾驶校车。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校车。
第二十六条校车驾驶人应当每年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
第二十七条校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机动车道路通行规则和驾驶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第五章 校车通行安全
第二十八条校车行驶线路应当尽量避开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的危险路段;确实无法避开的,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对上述危险路段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限速标志、警告标牌。
第二十九条校车经过的道路出现不符合安全通行条件的状况或者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条校车运载学生,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位置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
校车运载学生,应当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遇有交通管制、道路施工以及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影响道路通行情形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遇交通拥堵的,交通警察应当指挥疏导运载学生的校车优先通行。
校车运载学生,可以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
第三十二条校车上下学生,应当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未设校车停靠站点的路段可以在公共交通站台停靠。
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
第三十三条校车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生,应当靠道路右侧停靠,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打开停车指示标志。校车在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不得超越。校车在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校车停靠车道后方和相邻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停车等待,其他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减速通过。校车后方停车等待的机动车不得鸣喇叭或者使用灯光催促校车。
第三十四条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不得要求校车驾驶人超员、超速驾驶校车。
第三十五条载有学生的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或者道路上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最高时速低于前款规定的,从其规定。
载有学生的校车在急弯、陡坡、窄路、窄桥以及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
第三十六条交通警察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校车,可以在消除违法行为的前提下先予放行,待校车完成接送学生任务后再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处罚。
第三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定期将校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信息抄送其所属单位和教育行政部门。
第六章 校车乘车安全
第三十八条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校车服务提供者为学校提供校车服务的,双方可以约定由学校指派随车照管人员。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对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组织随车照管人员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
第三十九条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
(二)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饮酒、醉酒后驾驶,或者身体严重不适以及校车超员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车开行;
(三)清点乘车学生人数,帮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
(四)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位等危险行为;
(五)核实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
第四十条校车的副驾驶座位不得安排学生乘坐。
校车运载学生过程中,禁止除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以外的人员乘坐。
第四十一条校车驾驶人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校车的制动、转向、外部照明、轮胎、安全门、座椅、安全带等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不得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
校车驾驶人不得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不得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第四十二条校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应当立即报警,设置警示标志。乘车学生继续留在校车内有危险的,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将学生撤离到安全区域,并及时与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学生的监护人联系处理后续事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的校车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对驾驶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对车辆所有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四十五条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件。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扣留该机动车,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十八条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
(一)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
(二)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
(三)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四)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
(五)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校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从重处罚。
第四十九条校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被依法处罚或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校车驾驶人条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取消校车驾驶资格,并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
第五十条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扣留车辆的,应当通知相关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转运学生,并在违法状态消除后立即发还被扣留车辆。
第五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不避让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
第五十三条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罚款。
随车照管人员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的,由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处分或者予以解聘。
第五十四条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吊销其校车使用许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校车标牌。
第五十五条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除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对政府举办的学校的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责令暂停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并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
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致使本行政区域发生校车安全重大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七条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发生校车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幼儿园布局,方便幼儿就近入园。
入园幼儿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需要使用车辆集中接送的,应当使用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幼儿专用校车,遵守本条例校车安全管理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六十二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及其聘用的校车驾驶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90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校车驾驶资格。
本条例施行后,用于接送小学生、幼儿的专用校车不能满足需求的,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过渡期限内可以使用取得校车标牌的其他载客汽车。
篇10:《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制定。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公安、交通运输以及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国务院教育、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第六条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保障安全、经济适用的要求,制定并及时修订校车安全国家标准。
生产校车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保证所生产(包括改装,下同)的校车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出厂、销售。
第七条 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是政府、学校、社会和家庭的共同责任。社会各方面应当为校车通行提供便利,协助保障校车通行安全。
第八条 县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方便群众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举报,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章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
第九条 学校可以配备校车。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可以提供校车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以制定管理办法,组织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个体经营者提供校车服务。
第十条 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
第十一条 由校车服务提供者提供校车服务的,学校应当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行安全管理措施。
学校应当将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报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学生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并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
学生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义务,配合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学生的监护人应当拒绝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接送学生上下学。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第三章 校车使用许可
第十四条 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第十五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校车标牌应当载明本车的号牌号码、车辆的所有人、驾驶人、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以及校车标牌发牌单位、有效期等事项。
第十七条 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应当配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的,不得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第十八条 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
第十九条 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达到报废标准或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将校车标牌交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 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第二十一条 校车应当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安全设备应当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性能良好、有效适用。
校车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第二十二条 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校车的安全维护,建立安全维护档案,保证校车处于良好技术状态。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校车,应当停运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校车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维修企业维修。承接校车维修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维修技术规范维修校车,并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所维修的校车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在质量保证期内对校车的维修质量负责。
第四章 校车驾驶人
第二十三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四)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五)无犯罪记录;
(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不得驾驶校车。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校车。
第二十六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每年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
第二十七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机动车道路通行规则和驾驶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第五章 校车通行安全
第二十八条 校车行驶线路应当尽量避开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的危险路段;确实无法避开的,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对上述危险路段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限速标志、警告标牌。
第二十九条 校车经过的道路出现不符合安全通行条件的状况或者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条 校车运载学生,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位置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
篇11:校车安全责任书
甲方:_____实验幼儿园
乙方:幼儿姓名:_____ 家长姓名:_____
为保证幼儿人身安全,防止发生交通安全事故,明确双方责任,幼儿园与乘车幼儿家长签订如下交通安全责任书。
一、幼儿园、驾驶员和家庭都有对幼儿进行交通安全、文明乘车教育的责任,并引导幼儿遵守交通安全规则。
二、幼儿乘坐校车,在指定站点上下车,由父母(或监护人必须满18周岁)接送幼儿。
三、等车时要求您和您的孩子在指定地点等候,要自觉维护等车秩序,排队等候不要拥挤,不追逐打闹,校车来时不要追着校车跑。
四、家长接幼儿下车后不要急于从车前或车后横穿道路,应走离车辆前后20米以上,再选择适当机会安全过马路。
五、家长尽量按时接送孩子,为保证孩子安全,不允许孩子独自回家。如未能按时接送、孩子因病因事不乘坐接送车均要提前电话告知接送教师。
六、早间自站点上校车后到幼儿园;下午自上校车后到指定站点下车,安全教育、检查由园方负责;幼儿早间上车之前和下午放学回家下车以后的安全由幼儿家长(或监护人)负责。
七、本责任书一学年签一次,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监护人签字: _________ _____实验幼儿园
20___年___月___日 20___年___月___日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 校车安全保证书
★ 校车安全新闻稿
★ 校车司安全标语
★ 校车安全应急预案
校车安全工作方案(精选11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