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回通知

时间:2022-12-18 06:11:12 作者:wangmin 综合材料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wangmin”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9篇召回通知,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后的召回通知,欢迎阅读与借鉴。

篇1:召回通知

食召回字号

经营者名称(姓名):本局于20xx年x月x日对你店经营的食品进行依法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批次食品你店已售出(公斤/包/件/袋/筒/),还库存(公斤/包/件/袋/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我局现通知你:

一、立即停止销售库存的不合格食品;

二、立即通知购货人退回在你店购买的不合格食品,或者在销售区域内张贴公告召回已售出的.不合格食品。

20xx年x月x日

本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存档,一份备查。

召回公告

本店消费者:

本店于,批次特征为:,经工商机关检验为不合格,请在我店购买了该批次食品的消费者停止食用,并迅速将该食品退回我店。

特此公告。

经营者:

对已售出的不合格食品法律后果承诺书

本店于20xx年x月x日购进的食品,数量为(公斤/包/件/袋/筒/),经工商机关检验为不合格,我店承诺对已售出的不合格食品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经营者签名:

20xx年x月x日

篇2:召回通知

尊敬的XXXX客户:

经确认,(制造商名称)生产的部分产品存在缺陷。根据《缺陷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我公司决定将本通知中说明的产品实施召回,以消除产品隐患,保障贵司利益。

1.召回产品信息

2.召回措施的具体内容

2.1消除缺陷所采取的具体措施

通过修理、更换等方式消除相关缺陷,并说明上述召回措施对客户是免费的;

2.2召回措施的实施计划(请详细描述)

如:召回开始和结束日期,修理、更换或者收回地点。

2.3消除缺陷所需的工作量和时间

贵司在收到此通知后,可及时与我司联系沟通,以保证所有产品能顺利召回,避免造成大范围的负面影响,谢谢支持。

召回企业(签章)

日期

篇3:召回通知

尊敬的(客户/分司):

根据小包装部二○○六年六月八日的信息反馈单,XX在市场抽查XX产品的XX超国标,不符合XX的标准,根据公司决定对此批产品实行召回。现将整个召回过程汇报如下:

经小包装部查明此批产品X箱在XX办事处仓库库存,X箱在XX商场仓库库存,X箱已销售到顾客手中。XX于二○xx年六月十日在XX投放此批产品召回启示。

经公司办公会研究决定,对此批不安全产品的具体处理措施如下:

对已经食用完的顾客经确认,实行经济补偿,XXX;对于部分食用的顾客,进行以XX办法进行补偿;对于未食用的顾客,XXX。对于商场库存的不安全产品,由XX将移库的合格产品进行调换。

截止六月十五日,顾客手中的产品和XX库存点的此批不安全产品计X箱已被全部召回公司,已由生产部重新XX,经质检部检测合格后入库。

经查明导致此批产品XX的原因,由于XX质检员未认真审核,就准予XX,以至于XX上升至现在的指标。

经过实际演练,证实本召回程序切实可行,具有可操作性。

呈总经理

召回小组

20XX年X月X日

篇4:召回通知

各部门:

通过质检部对库存产品的批次号为XX的XX产品的检测,XX,此批产品确实属不安全产品。请小包装部将销售到顾客手中的此批产品以及库存点的此批产品尽快召回公司,待处理。

储运部做好接收此批召回产品的入库标识工作。

生产部统一进行返工处理,XXXX。

质检部做好加工后稀罕产品的检测工作,合格后,方可入库。

召回小组

X年X月X日

篇5:召回通知

屏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责令召回通知书

( )食药监召字[ ] 号

经调查认定,你单位生产的下述食品为不安全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章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立即采取召回行动,并通知有关销售者停止销售该产品。依据《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的规定,你单位应于 年 月日前将召回计划报宜宾市屏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自召回实施之日起,每 日向宜宾市屏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递交食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食品召回时限期满15日内向宜宾市屏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递交食品召回总结报告。

如果对上述决定有异议,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1. 不安全食品信息

2、不安全食品描述:

宜宾市屏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正本(副本) 本通知书一式两份,正本送达被通知单位,副本由监管部门存档备查。

篇6:召回通知

工商行政管理局 责令停止销售并召回已售出的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通知书

食召回字( ) 号

经营者名称(姓名): 本局于 年 月 日对你店经营的 食品进行依法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批次食品你店已售出 (公斤/包/件/袋/筒/ ), 还库存 (公斤/包/件/袋/筒/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我局现通知你:

一、立即停止销售库存的不合格食品;

二、立即通知购货人退回在你店购买的不合格食品,或者在销售 区域内张贴公告召回已售出的不合格食品。

年 月 日

本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存档,一份备查。

召回公告

本店消费者:

本店于 ,批次特征为: ,经工商机关检验为不合格,请在我店购买了该批次食品的消费者停止食用,并迅速将该食品退回我店。

特此公告。

经营者:

对已售出的不合格食品法律后果承诺书

本店于 年 月 日购进的 食品,数量为 (公斤/包/件/袋/筒/ ),经工商机关检验为不合格,我店承诺对已售出的不合格食品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经营者签名:

年 月 日

篇7:召回通知

尊敬的(客户/分司):

根据小包装部二○○六年六月八日的信息反馈单,XX在市场抽查XX产品的XX超国标,不符合XX的标准,根据公司决定对此批产品实行召回。现将整个召回过程汇报如下:

经小包装部查明此批产品X箱在XX办事处仓库库存,X箱在XX商场仓库库存,X箱已销售到顾客手中。XX 于二○xx年六月十日在XX 投放此批产品召回启示。

经公司办公会研究决定,对此批不安全产品的具体处理措施如下:

对已经食用完的顾客经确认,实行经济补偿,XXX;对于部分食用的顾客,进行以XX办法进行补偿;对于未食用的顾客,XXX。对于商场库存的不安全产品,由XX将移库的合格产品进行调换。

截止六月十五日,顾客手中的产品和XX库存点的此批不安全产品计X箱已被全部召回公司,已由生产部重新XX,经质检部检测合格后入库。

经查明导致此批产品XX的原因,由于XX质检员未认真审核,就准予XX,以至于XX上升至现在的指标。

经过实际演练,证实本召回程序切实可行,具有可操作性。

呈总经理

召回小组

XX年X月X日

篇8:召回通知

****药业

药品召回通知单

编号:SOP-QA-015-R01-01

公司:

我公司已对下列产品实施召回,请立即停止使用和销售该产品,并以最快的方式寄回贵处现有的该产品,邮资由我方支付,并请及时反馈该产品从贵处的走向情况,以便我公司完成对该产品召回。以下为召回产品的相关信息。

我公司的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总经理: (签字)

宁波海德生化(盖章) 年 月 日

篇9: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减少和避免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不安全食品是指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其他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

第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收集、分析食品安全信息,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义务。

第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建立由医学、毒理、化学、食品、法律等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专家库,为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提供专业支持。

第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汇总分析全国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信息,根据食品安全风险因素,完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本行政区域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信息,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食品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规范,引导和促进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义务。

鼓励和支持公众对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等活动进行社会监督。

第二章 停止生产经营

第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采取通知或者公告的方式告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消费者停止食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停止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

第九条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发现食品经营者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相关经营者停止经营不安全食品。

第十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网络食品经营者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依法采取停止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措施,确保网络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不安全食品。

第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不安全食品未销售给消费者,尚处于其他生产经营者控制中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追回不安全食品,并采取必要措施消除风险。

第三章 召 回

第十二条 食品生产者通过自检自查、公众投诉举报、经营者和监督管理部门告知等方式知悉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主动召回。

食品生产者应当主动召回不安全食品而没有主动召回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

第十三条 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的严重和紧急程度,食品召回分为三级:

(一)一级召回: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24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

(二)二级召回: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一般健康损害,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48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

(三)三级召回:标签、标识存在虚假标注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72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标签、标识存在瑕疵,食用后不会造成健康损害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改正,可以自愿召回。

第十四条 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召回计划召回不安全食品。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食品生产者的召回计划后,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对召回计划进行评估。评估结论认为召回计划应当修改的,食品生产者应当立即修改,并按照修改后的召回计划实施召回。

第十五条 食品召回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生产者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具体负责人、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食品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批次、数量以及召回的区域范围;

(三)召回原因及危害后果;

(四)召回等级、流程及时限;

(五)召回通知或者公告的内容及发布方式;

(六)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和责任;

(七)召回食品的处置措施、费用承担情况;

(八)召回的预期效果。

第十六条 食品召回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生产者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具体负责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

(二)食品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批次等;

(三)召回原因、等级、起止日期、区域范围;

(四)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和消费者退货及赔偿的流程。

第十七条 不安全食品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的,食品召回公告应当在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和省级主要媒体上发布。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发布的召回公告应当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链接。

不安全食品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的,食品召回公告应当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和中央主要媒体上发布。

第十八条 实施一级召回的,食品生产者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召回工作。

实施二级召回的,食品生产者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召回工作。

实施三级召回的,食品生产者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召回工作。

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食品生产者可以适当延长召回时间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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