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可拉斯”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20篇计划生育新政策,以下是小编整理后的计划生育新政策,欢迎阅读分享,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 目录
篇1:计划生育新政策
核心提示:我国计划生育新政策如何规定?单独二胎政策是否已经落实到计划生育新政策中呢?目前各地正在为启动“单独两孩”政策积极努力,预计部分省份20一季度可以实施。而2014年计划生育有些什么新变化呢?
计划生育新政策2014
目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具体的各省份、地方的生育政策的实施是根据各省份、地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
2014年我国计划生育新政策最大的变化就是开始实施“单独二胎”政策,更准确地说是“单独两孩”政策。
“单独两孩”是指夫妻双方一人为独生子女,第一胎非多胞胎,即可生二胎。随着第一代独生子女进入生育高峰,计划生育今年成为热点话题,多位委员和党派提案都涉及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政策的修改完善。
需要注意:单独两孩”不等同于“单独二胎”。如果“单独家庭”的第一胎生的是双胞胎或多胞胎的话,那该家庭就不再适用“单独二胎”的新政了。
(一)计划生育新政策实施时间:
实施单独两孩政策要走一定的法律程序,法律程序走完才能在当地实施。各省具体实施可能还需要一些时间,最快2014年初各地就陆陆续续将开始实施。
国家卫生计生委副主任王培安曾指出,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由各地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通过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修订地方条例或作出规定,依法组织实施。全国不设统一的时间表,将由各省(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时间。
(二)如何申请“单独两孩”?
符合政策夫妇可带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材料到街道乡镇计生办申请再生育。双方只需一方户口所在省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就可去申请。
篇2:计划生育新政策
如今,在计划生育政策主导下的早期出生者,已经到了结婚生子的年龄。近年来中国的男女比例失衡、民工荒、人口老龄化等问题都给计划生育政策带来了新的挑战。 对此,近年来国家计划生育新政策调整的步伐也越来越快。下面就来看一下国家计划生育新政策调整后哪些情况可以生二胎吧!
《条例》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1、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2、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诿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
3、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4、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
5、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6、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7、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8、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9、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10、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篇3:计划生育新政策
公民违反《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非婚生育子女的及非法收养子女的,均应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按违法生育者或者违法收养者的夫妻双方实际总收入计算,其中:农村居民实际收入低于本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以本乡 (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城市居民实际收入低于本县(市、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以本县(市、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一)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其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
(二)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条件,未达到规定的再生育年龄或生育间隔提前再生育子女的,每提前一年按照其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四十征收,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三)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其上年度总收入的二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
(四)非婚生育和非法收养子女的,依子女数量按违法多生育子女的标准征收;
(五)因实施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谎报婴儿死亡或遗弃、买卖、残害婴幼儿后违法生育的,按违法多生育子女征收标准的二倍征收。
社会抚养费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受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征收。设区的市属农(林、牧、渔)场的计划生育机构,可以依照《条例》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应当按法定程序办理《征收社会抚养费授权委托书》,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征收社会抚养费。
流动人口违法生育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由生育行为发生地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征收;生育行为发生地未发现的,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地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征收。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篇4:计划生育新政策
福建计划生育新政策有哪些
福建省人口计生委出台了《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社会抚养费征收裁量权适用办法》,其中有几项政策引起网友的诸多讨论。其中有一项是如果超生在两年内未发现的,不予处罚或免征社会抚养费。针对福建计划生育新政策的这一规定,胡教授认为现在正是计划生育放宽政策的时候。随着经济的增长,劳动力成本不断提高,人口老龄化越来越严重,对劳动力的需求不断提高。但是,我们看到,计划生育真正控制的是城市人口,农村人口并未得到真正的控制,而就抚养能力、栽培能力而言,城市相对来说比农村要高,城市却是严格的一胎制,这样政府的整个成本是非常高的。实行一二孩登记制度证件不全的可实行承诺制
《通知》要求,要实行一、二孩生育登记制度。自20xx年1月1日起,对生育第一和第二个孩子的.夫妻,孕后可持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到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村(居)或乡(镇、街道)进行登记,自主安排生育。
对于个别登记对象证件不全的,可实行承诺制,具体参照《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改革生育服务证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在群众登记过程中,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引导群众提供生殖健康、优生优育、避孕节育方面的指导、咨询和服务。同时,群众登记后,由登记方负责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计划生育信息互联互通平台或省级全员人口数据库将有关登记情况通报夫妻双方户籍地。
福建计生处罚条例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第七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有什么意义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域的一部基本法律。它首次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地位,将具有中国特色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成功经验上升为国家的法律制度,把国家推行计划生育的基本方针、政策、制度、措施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为进一步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治理人口问题,为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立法提供了法律依据。它的颁布实施是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史上一个重要里程碑,是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最根本的保障和最有力的推动。对于加快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建设,全面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服务水平,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必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其实,每个家庭能够拥有一个属于自己的宝贝并将自己的精力与爱全身心的奉献在孩子的身上对于孩子的成长也是有所帮助的,当然在保障自己能够对第一个孩子有充分的耐心与爱心呵护的同时,再生育一个也能够算得上是家庭之幸了.
篇5:计划生育新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各民族公民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三条 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和创建文明家庭相结合。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社会公益性宣传教育的义务。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设立计划生育管理组织或者配备计划生育工作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计划生育的具体工作。
村(牧)民委员会、社区或者街道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备计划生育工作专(兼)职人员,负责协助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推行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重点扶持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人口与计划生育专项资金。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
第十一条 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报告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如实报告人口与计划生育数据资料。
计划生育、公安、统计、民政、教育、卫生等行政部门应当交换有关人口数据,实现人口信息资源共享。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二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牧区少数民族牧民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实行生育服务登记制度,对符合本条生育规定的,由夫妻自主安排生育。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双方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再生育:
(一)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其中一个子女死亡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两个子女死亡的,可以再生育两个子女;
(二)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其中有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三)再婚夫妻(不含复婚)再婚前生育子女数合计为一个的,婚后可以生育两个子女;再婚前生育子女数合计为两个以上的,婚后可以生育一胎子女;
(四)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鉴定为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可以按本条例规定生育;
(五)其他可以再生育的特殊情形。
第十四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五条 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十六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延长女方产假六十日,给予男方看护假十五日。公民接受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
在前款规定假期内按出全勤发工资,不影响调资、晋级、福利待遇和评奖。
第十七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双方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证明,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已经享受独生子女优待的家庭再生育子女的,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享受相关奖励和优待,已享受的不再退回。
第十八条 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城镇居民家庭,自领证之月起,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至子女满十四周岁止。独生子女入托(园)费每月报销十五元至七周岁。
第十九条 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牧民家庭,享受以下优待:
(一)给予三千元奖励;
(二)在调整宅基地、社会救济、安排扶贫贷款和扶贫项目等方面给予照顾。
夫妻一方为城镇居民的,按城镇的优待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牧区少数民族牧民夫妻放弃生育第三个子女的,给予一千元奖励。
第二十一条 农村已生育两个女孩且夫妻一方实施了长效节育措施的家庭,享受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的优待。
第二十二条 独生子女保健费及其他优待开支,夫妻均为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组织从业人员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各承担百分之五十(男方上半年,女方下半年);夫妻一方为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组织从业人员,另一方为城镇无业居民、其他人员或者农牧民的,由工作人员、从业人员所在单位支付,企业支付的费用列入成本;夫妻均为城镇无业居民或者其他人员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给予农牧民独生子女家庭的三千元奖励和牧区少数民族牧民夫妻放弃生育第三个子女的一千元奖励所需经费,由省、州、县三级财政共同负担。
第二十三条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由其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经济补助和其他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四条 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丧偶或者离婚后未再婚的,抚养子女的一方继续享受独生子女奖励和优待。夫妻丧偶或者离婚后,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生育的,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享受相关奖励和优待,已享受的不再退回。
第二十五条 对在县、乡级计划生育岗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给予一级奖励工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专职人员从事计划生育工作期间享受岗位津贴,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综合利用卫生资源,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第二十七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共同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技术服务、药具发放、人员培训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依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开展技术服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施行避孕、节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征得受术者同意,并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为育龄夫妻提供优生优育技术服务。计划外怀孕的,应当及早采取补救措施。
禁止个体医疗机构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第二十九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需费用,参加社会保险的,从社会保险基金中按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社会保险或者没有保险项目的,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负担,没有工作单位的由地方财政负担。
农牧民免费享受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省、州、县三级财政共同负担。
第三十条 禁止非法生产、经营计划生育药具;禁止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计划生育药具。
第三十一条 接受长效节育手术后,因子女死亡或者残疾等特殊情况且符合再生育规定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施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手术费用按节育手术费用的支付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经鉴定因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所在单位给予适当补助,生活上给予照顾。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三条 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四)非法生产、经营、使用伪劣计划生育药具的。
第三十五条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 为计划外怀孕人员提供躲避场所造成超生或者为他人藏匿超生婴儿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组织从业人员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违章操作或者延误抢救、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 地区、单位年度工作考核,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计划生育工作考核不合格的,不得评为先进单位或者文明单位,已评为先进单位或者文明单位的应当予以取消,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上级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计划生育工作的负责人分别处以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对连续两年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考核不合格的当地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追究其领导责任,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超生的,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征收社会抚养费,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一次性缴纳确有实际困难的,可依法申请分期缴纳。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欠缴数额每月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超生的,除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外,还应当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是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组织从业人员的,给予行政处分;夫妻双方三年内不得提职、晋级、享受奖励工资;女方怀孕分娩期间的医疗费和其他费用自理,产假期间不发工资;
(二)对农村牧区的超生人口,不增划宅基地。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公务的;
(二)诽谤、侮辱、围攻、威胁、殴打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技术人员,或者故意毁坏其财产、严重干扰其正常生活和生产的;
(三)歧视、虐待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或者生育女婴的妇女的;
(四)遗弃女婴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 条例自200311起施行。1992228青海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青海省计划生育条例》同时废止。
内容解读
一、全面实施二孩政策,牧区少数民族可以生三个
青海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牧区少数民族牧民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实行生育服务登记制度,对符合本条生育规定的,由夫妻自主安排生育。
二、明确再生育情形
青海省计划生育条例明确规定了四种可以再生育的情形:“(一)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其中一个子女死亡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两个子女死亡的,可以再生育两个子女。(二)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其中(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三)再婚夫妻(不含复婚)再婚前(合计)生育子女数合计生育一个子女的,婚后可以生育两个子女;再婚前生育子女数合计为两个以上的,婚后可以生育一胎子女。(四)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鉴定为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可以按本条例规定生育。
三、明确规定生育登记手续
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对于按政策生育子女的(两个以内,包括两个),不需要审批,实行生育服务登记制度,可到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受委托的村(居)委会、社区进行生育登记,免费领取生育服务证,自主安排生育。具体登记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明确规定产假、陪产假
根据条例,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九十八天)外,延长女方产假六十日,给予其配偶看护假十五日。同时假期内按出全勤发工资,不影响调资、晋级、福利待遇和评奖。
第十二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牧区少数民族牧民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实行生育服务登记制度,对符合本条生育规定的,由夫妻自主安排生育。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双方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再生育:
(一)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其中一个子女死亡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两个子女死亡的,可以再生育两个子女;
(二)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其中有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三)再婚夫妻(不含复婚)再婚前生育子女数合计为一个的,婚后可以生育两个子女;再婚前生育子女数合计为两个以上的,婚后可以生育一胎子女;
(四)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鉴定为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可以按本条例规定生育;
(五)其他可以再生育的特殊情形。
第十四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篇6:计划生育新政策
在经历了迅速从高生育率到低生育率的转变之后,我国人口的主要矛盾已经不再是增长过快,而是人口红利消失、临近超低生育率水平、人口老龄化、出生性别比失调等问题。以下是学习啦为您整理的最新计划生育政策。供您参考!
全面放开二胎政策
10月29日,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允许普遍二孩政策,提出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这是继,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启动实施“单独二孩”政策之后的又一次人口政策调整。
目前我国人口情况如下:
1、由于生育率低,国家人口规划指出要完善生育政策。在低生育率和人口老龄化加速的社会大趋势下,有学者赞同或明确支持逐步放开二胎政策。在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不变的前提下,日趋灵活的人口政策将有助于缓解中国人口老龄化带来的社会压力。
2、一项受到学界一定认同的测算显示,如果20全国城乡统一放开“单独二胎”,则每年多出生的人口将比现在增加100万人左右,超过200万人的可能性很小。
3、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发布的《人口形势的变化和人口政策的调整》报告特别提出,近期生育政策的调整方案应该是在全国分步实施放开“二孩”。第一步,在城市地区和严格执行一孩政策的农村地区即刻放开二胎;第二步,2015年,在实行“一孩半”(即有的地区第一胎为女孩的夫妇可以生二胎)政策的地区放开二胎,实现全国全面放开二胎的目标。
4、专家研究认为,分区域分步分开二孩,可以避免同时全部放开二孩带来的人口大起大落式的剧烈变动,也可避免放开“单独”(即夫妻双方一方是独生子的可生二胎)带来的花费时间较长、贻误时机等问题。
最新计划生育政策
在经历了迅速从高生育率到低生育率的转变之后,我国人口的主要矛盾已经不再是增长过快,而是人口红利消失、临近超低生育率水平、人口老龄化、出生性别比失调等问题。国内20多位顶尖人口学者历经两年的研究指出,我国的人口政策亟待转向,尤其是生育政策应该调整。
2010月26日,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发布的《人口形势的变化和人口政策的调整》报告就集纳了这20多位人口学者的政策建议。他们提出,我国应实施“生育自主、倡导节制、素质优先、全面发展”的新人口政策。其中涉及的改革包括调整生育政策、投资健康和教育、注重农村地区儿童发展、统筹城乡发展中的人口流动、激发老龄社会的发展活力、促进性别社会平等和加强家庭发展7个方面。
该报告特别提出,近期生育政策的调整方案应该是在全国分步实施放开“二孩”。第一步,在城市地区和严格执行一孩政策的农村地区即刻放开二胎;第二步,2015年,在实行“一孩半”(即有的地区第一胎为女孩的夫妇可以生二胎)政策的地区放开二胎,实现全国全面放开二胎的目标。
专家研究认为,分区域分步分开二孩,可以避免同时全部放开二孩带来的人口大起大落式的剧烈变动,也可避免放开“单独”(即夫妻双方一方是独生子的可生二胎)带来的花费时间较长、贻误时机等问题。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卫生计生工作要点的通知》,20卫生计生工作的总体要求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为重点,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取得新突破,推进医疗服务质量得到新提升,推进“单独两孩”政策稳妥扎实有序实施,加强公共卫生工作,更加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更加注重通过体制机制创新释放改革红利,更加注重科学精准的治理能力建设,进一步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卫生计生事业。
在进行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稳妥扎实有序做好调整完善生育政策工作中,通知中提出以下5点计划生育新政策2015要求:
1、全面部署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研究制定配套措施和风险防控预案。指导各地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全面准确评估本地人口形势、计划生育工作基础和政策实施风险,做好报备工作,按程序启动实施。做好重大经济社会政策与计划生育政策的有效衔接,加强出生人口监测预警,建立通报和约谈制度,防止生育水平出现大的波动。
2、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巩固和加强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网络,推进生育服务证制度改革,着力解决办证难问题。推进依法行政、文明执法,进一步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深入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创建活动,推进基层计划生育群众自治和阳光计生、诚信计生工作。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启动对省级工作的督查评估。
3、深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全国“一盘棋”机制建设。加强集贸市场、产业园区等流动人口集中区域的服务管理工作,加强社区网点建设,强化区域协作。完善流动人口动态监测机制,发布《中国流动人口发展报告》。做好流动人口社会融合项目试点工作。
4、加大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力度。完善区域协作机制,加大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工作力度。推动村规民约修订,开展“关爱女孩行动”和“圆梦女孩志愿行动”,维护计划生育女孩家庭合法权益。
5、推进计划生育家庭民生建设。扩大幸福家庭创建活动试点范围,实施“新家庭计划”。开展“中国家庭发展追踪调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社会关怀工作,推动国家层面利益导向政策提标扩面。积极推进“健康老龄化”。
篇7:计划生育新政策消息
计划生育新政策2014
目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具体的各省份、地方的生育政策的实施是根据各省份、地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
2014年我国计划生育新政策最大的变化就是开始实施“单独二胎”政策,更准确地说是“单独两孩”政策。
“单独两孩”是指夫妻双方一人为独生子女,第一胎非多胞胎,即可生二胎。随着第一代独生子女进入生育高峰,计划生育今年成为热点话题,多位委员和党派提案都涉及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政策的修改完善。
需要注意:单独两孩”不等同于“单独二胎”。如果“单独家庭”的第一胎生的是双胞胎或多胞胎的话,那该家庭就不再适用“单独二胎”的新政了。
(一)计划生育新政策实施时间:
实施单独两孩政策要走一定的法律程序,法律程序走完才能在当地实施。各省具体实施可能还需要一些时间,最快2014年初各地就陆陆续续将开始实施。
国家卫生计生委副主任王培安曾指出,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由各地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通过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修订地方条例或作出规定,依法组织实施。全国不设统一的时间表,将由各省(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时间。
(二)如何申请“单独两孩”?
符合政策夫妇可带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材料到街道乡镇计生办申请再生育。双方只需一方户口所在省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就可去申请。
篇8:宁夏计划生育新政策
宁夏回族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即日起,在宁夏区域内正式取消执行多年的“生育间隔期”。这是自今年5月底放开“单独两孩”政策之后,宁夏对计生政策的进一步完善。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自1990年12月28日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以来,已经过两次修正两次修订。这次修订条例,主要是根据日前宁夏实施的“单独两孩”政策,对条例中涉及的内容进行进一步修订完善。为做好这次修订,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组织立法调研组分赴全区各地进行了专题调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认为在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不变,稳定适度低生育水平的前提下,根据宁夏社会的发展和人口的形势,适时作出取消生育间隔期的规定是可行的。
修订后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取消了原条例第二十三条中“准予生第一文库网育第二个、第三个子女的,生育间隔期不得少于四年”的规定;取消了原条例中第二十二条“依法确立婚姻关系并系初婚或者曾婚无子女的夫妻,可以自行安排生育第一个子女,并持经常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领取《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证》”的规定,这意味着依法确立婚姻关系并系初婚或者曾婚无子女的`夫妻,在生育第一个子女时不用再办理《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证》。此外,对有关再婚夫妻中涉及“单独二孩”等政策,修订后的《条例》也做了补充。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要求,全区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本决定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使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决定得到有效实施。
相关阅读:什么是计划生育假
计划生育假是指男女方实行计划生育期间所享有的带薪假期,如:结扎,放环手术后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文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宪法还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而《婚姻法》则将计划生育作为一个基本原则确立在总则之中。
计划生育对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而言,计划生育就是在全国或整个地区范围内,对人口发展进行有计划的调节,使人口的增长同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相适应。对一个家庭或一对育龄夫妇而言,则是有计划的安排生育子女.
计划生育于1982年3月13日成为中国一项基本国策,主要内容及目的是: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从而有计划地控制人口。中国《计划生育法》于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自9月1日起施行。
篇9:国家计划生育新政策规定
如今,在计划生育政策主导下的早期出生者,已经到了结婚生子的年龄。近年来中国的男女比例失衡、民工荒、人口老龄化等问题都给计划生育政策带来了新的挑战。 对此,近年来国家计划生育新政策调整的步伐也越来越快。下面大家一起来了解下国家计划生育新政策规定:
《条例》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1、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2、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诿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
3、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4、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
5、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6、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7、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8、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9、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10、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篇10:计划生育新政策学习计划
计划生育新政策学习计划篇二
西漾渔业社区计生工作在上级领导的准确指导下,在社区支部大力支持下,紧紧围绕年初签订的计生目标管理责任开展了一系列工作。一是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坚持以人为本、突出优质服务,深入开展人口与计生工作。二是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创先争优思想和优质服务体系,使我们计生工作总体水平得到提升。现将计生工作总结和明年计生工作计划如下:
基本情况
我们社区总人口633人,有4个居民小组,配备4名计生信息员,总户籍育龄妇女207人(未婚25人、已婚182人)。其中上环105人、工具27人、结扎14人、绝经16人、不孕5人、待孕10人,现孕5人。全年新婚登记8对、再婚登记2对、申请二胎4对,领取独生子女1对。目前出生人数3人(2女1男),一、二级干预是100%。20XX年落实四项手术16人(上环6人、取环8人、绝育1人、人流1人)。一年来发放婴幼“安康险”3份、新发放“苏菲卡”22张、知情选择率100%、计划生育率100%、措施落实率100%。
一、开展优质服务
在开展优质服务当中采取有:
(一)新婚前后随访,鼓励晚婚晚育,每月随访孕期,积极做好孕期筛查调查。
(二)怀孕期间随访,宣传孕期、围产期保健知识。
(三)婴儿出生后随访,送温馨提示卡片,送婴幼儿“安康险”、送避孕药具和计划免疫预防,传授避孕节育知识。
(四)落实四项手的对象,采取定时随访,在随访中如发现四术而发生问题动员及时就医,而给予报销医疗费。
(五)在生殖保健中,3月份和9月份开展了经孕情普查,共普查400多人次,普查率达99.8%以上,还发放了b超优惠券100多张。4月份开展了宫颈癌筛查,共筛查34人,并回访了筛查育龄妇女,对病情严重通知及时到医院进行了复查,做到有病早治,无病早防。
(六)对流动人口服务,对有三证的育龄妇女同样享受与本地育龄妇女一样的优惠待遇。
(七)对于二胎申请和二级干预抽血对象一律积极陪同。
(八)并在传统节日里,走访独生子女贫困户和孤寡老人并发放慰问金。我们以不断提高优质服务,满足育龄群众需求,及时把党和政府的温暖送到群众心中去。
二、认真做好重点人员管理
在重点人群和重点环节管理上,结合实际突出重点掌握信息。
(一)对长期用工具难上环的人员进行每月走访,并发放工具。
(二)再婚无生育条件的对象进行经常性上门宣传计生政策。
(三)年龄未到,未婚同居的采取经常走访并送工具上门。
(四)及时通知更年期育龄妇女做取环术。
(五)鼓励生育后的育龄妇女及时落实长效措施,每走访一次在笔记上记录一次,方便以后的工作。通过及时掌握重点人员的经孕情信息,有针对性的为育龄群众提供最佳服务,今年计划生育率达100%。
篇11:计划生育新政策学习计划
计划生育新政策学习计划篇三
20XX年我镇计划生育工作要认真落实上级计生部门人口计生会议和旗委十四届二次全委会议精神,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严格执行现行生育政策,以稳定低生育水平为根本,以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和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为重点,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坚持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的工作方法,全面提升人口和计划生育整体工作水平,为薛家湾镇的经济快速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一、始终坚持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不动摇。加强组织领导,并落实到具体责任人,要求各级领导要积极参与,齐抓共管,抓好落实
严格按照薛家湾镇《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实行领导包片、一般干部包村责任制,认真落实计划生育各项工作,促进相关部门从根本上重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不断增强统筹解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自觉性,形成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有效工作机制。
二、全面落实国家、自治区、市、旗制定的各项惠民政策。积极探索建立新的优生优惠政策。深入开展“幸福家庭创建活动”
(一)完善和落实好现有的奖励优惠政策,做到宣传到位,确定到位,发放到位,管理到位,切实解决好计划生育家庭养老的后顾之忧。要按政策和程序足额落实兑现当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养老保险金”补贴,计划生育手术奖励费,放弃生育指标奖励费,国家计划生育“三项制度”奖励费。
(二)深入开展“幸福家庭创建活动”,提高家庭发展能力,促进家庭和谐幸福。
(三)按照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会议精神,努力推动人口计生利益导向政策与各项惠民政策相互兼容、相互衔接、相互促进,积极探索建立新的优生优惠政策。进一步深化服务计生家庭的民生意识,不断转变育龄群众的婚育观念。
三、坚持以人为本,切实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推进优生促进工程,全面实施“三大工程”,搞好“五个服务”
(一)对婚育人群进行优生优育科普知识和出生缺陷预防知识宣传,做好优生优育指导和监控工作,加大出生缺陷干预力度。
(二)通过计卫联手,在免费婚检、免费孕检的基础上,免费进行孕前优质健康检查、孕中监测;为符合政策生育的夫妇免费发放叶酸、福斯福;继续推进“一杯奶”生育关怀行动,建立出生缺陷档案,实现跟踪服务。
(三)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落实好住院分娩补贴制度,深化和完善0-3岁婴幼儿早教工作,做好青春期健康教育等工作。
(四)要搞好政策服务,生殖健康服务,药具宣传服务,随访亲情服务,一条热线释疑解惑服务,推广“三大工程”(避孕节育优质服务工程、出生缺陷干预工程、生殖道感染干预工程)。
篇12:浙江省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
可以生育二胎的法定情形:
1. 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这包括城镇居民及农村村民;
2. 经指定机构鉴定,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3. 婚后一定年限(如5年)不孕(育),经指定医疗单位诊断证明为不孕(育)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4. 夫妻为再婚(含一方再婚、一方初婚的情况)的,原婚子女数量满足一定条件的(通常双方子女数量之和不超过2人);
5. 夫妻双方或一方是少数民族的且满足一定条件的;
6. 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农业户籍且满足一定条件的(如偏远山区夫妻只育有一女孩的、男方在有女无儿家落户的等);
7. 夫妻一方有一定级别因公伤残的;
8. 夫妻一方从事特殊工作满足一定条件的(如持续从事矿井采掘、出海捕捞等工作5年以上等);
9. 夫妻一方或双方是特殊身份的(如农业人口的夫妻双方是烈士的独生后代、被解救回乡其被拐卖期间生育的子女不再与其共同生活的妇女等);
10.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具体可以查询当地二胎生育政策)
篇13:陕西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
陕西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三条夫妻已有一个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生育第二胎子女:
(一)第一胎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父母可以再生育的;
(二)患不孕(育)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一个子女后病愈怀孕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四)夫妻双方均为在全国一千万人口以下少数民族的;
(五)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的;
(六)因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抢险救灾、见义勇为致残丧失正常劳动能力的人员,烈士的独生子女。
第二十四条 再婚夫妻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一方再婚前已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二)一方再婚前合法生育两个子女后丧偶,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三)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且该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父母可以再生育的。
第二十五条 夫妻双方是农村户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生育第二胎子女:
(一)只有一个女孩的;
(二)男到独女户或者双女户家结婚落户的;
(三)夫妻一方属非遗传性残疾,失去正常劳动能力的;
(四)居住在人口稀少高寒山区的。人口稀少高寒山区的标准和范围,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篇14:山东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
十八届五中全会公报:允许普遍二孩政策
【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全会公报指出:促进人口均衡发展,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
2015山东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
山东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行修订:一是放宽再婚生育条件;二是对生育间隔时间作适当调整。但这样的调整仅针对特殊人群。作为基本国策的计划生育政策,并不会做大的调整。
1、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2、经设区的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3、曾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4、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5、夫妻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均随前婚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6、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或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7、夫妻一方因非遗传性残疾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8、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9、只生育一女孩,母女均为农村居民且母亲居住在农村连续5年以上,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公民,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经设区的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子女。
市民热议是否生二胎
随着全面放开二孩的政策出现,是否生二胎,引发了广大市民的关注和热议,一部分市民认为二胎可以减轻未来孩子的养老负担,而另一部分市民则认为一胎都要考虑,二胎则根本不会要。
针对市民全面放开二胎的政策的看法,记者对部分市民进行了采访。记者了解到,根据年龄划分,二胎政策出现了一个明显的分水岭,40岁以上的市民,大多数都比较支持生二胎。市民王先生今年47岁,今年他的儿子刚为他生了小孙子,对于二胎政策,他表示特别支持,希望劝儿子再生一个孩子,“现在的孩子大多数都是独生子女,小时候连个玩伴都没有,特别孤单,以前我就想要两个孩子,可是政策不允许,现在政策放开了,一定会再要个孩子,让孩子从小不孤单。”王先生说。随后记者在英雄广场采访了曹女士,对于二胎政策,曹女士和王先生一样,持支持态度,曹女士说:“我家孩子今年27岁了,也是独生子女,前段时间刚结完婚,这一结婚负担就大了,双方父母就四个人,还不算家里的老人,等到我们岁数大了,两个人怎么能养得起这么多的老人呢,所以一定会让孩子要二胎,减少孩子们的负担。”
相较于40岁以上市民对二胎政策的热衷支持,40岁以下的市民则冷淡了很多。市民李雪今年36岁,二胎政策全面放开的消息出现后,李雪却没有多余的想法,“我的年龄不上不下的,不适合要二胎了,而且现在孩子也刚刚能放开手了,累了这多年,好不容易轻松了点,可不想再受累了。”李雪表示,要一个孩子不仅是生育能力的问题,也是精力和经济的问题,而且年龄差距也是一个大问题,孩子还没长大,自己就已经老了,综合种种因素,生二胎确实已经不再适合。而作为最年轻的一代父母80后和90后,他们大多数则对二胎持反对态度。80后市民孙先生告诉记者,孩子的投资是一笔大开销,不仅要上学,也要学习舞蹈和乐器什么的,再加上生活开销,如今孩子一个月的花销,比自己小时候一年的花销都多,自己和妻子都是上班族,支付一个孩子的费用都捉襟见肘,根本没有多余的金钱和精力再生二胎。如今,随着大家对生活的要求越来越高,不少人也更注重自身的追求,孩奴时代一去不返,90后的小刘甚至表示表示,以后自己可能只要一个孩子,或者干脆过着丁克的生活,自由,没有压力。
【更多相关内容分享】
二胎政策专家解读
少数民族生育二胎政策
安徽称抢生二胎将被罚
全面放开二胎时机成熟
全面放开二胎或导致每年新增人口800万
十八届五中全会二胎政策最新消息
篇15: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新政策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经1月15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月16日起施行。
2016年1月15日
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第三款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
二、删去第十八条。
三、将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
“(一)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依法各生育不超过两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的;
“(三)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四)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
四、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生育登记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五、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不得假冒他人或者组织他人冒名顶替参加病残儿鉴定、手术并发症鉴定,不得使用虚假计划生育证明。 ”
六、删去第三十四条。
七、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三十七条,修改为:“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以下奖励:
“(一)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六十天。
“(二)男方享受十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二十天。
“职工在前款规定的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
八、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九条,该条中“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免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子女满十六周岁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下列奖励和优待”修改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免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下列奖励和优待”。
九、删去第四十六条。
十、将第四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五条,修改为:“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分别对夫妻双方,按所在地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或者农村常住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家庭年实际人均收入超过常住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一倍的,按家庭年实际人均收入的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递增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
十一、将第五十一条改为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修改为:“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十二、将第五十二条改为第四十九条,修改为:“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其享受本条例规定的相关奖励优待。 ”
十三、将第五十三条改为第五十条,第三项修改为:“进行虚假医学鉴定、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
十四、本决定自2016年1月16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篇16:社保新政策
社会保险包括五险险种,给参保人员提供多方面的保障,维护参保人员的利益。那么,2014有哪些社保政策呢?
用人单位欠缴社保费或处3倍罚款
《社会保险法》的目标:建立没有缺失,覆盖上没有遗漏,衔接无缝隙的社保制度,使全体人民在养老、医疗这些方面都能做到有基本保障,无后顾之忧。其正式实施,标志着“全民社保”跨越设想,进入实施阶段。
缴费不足,两条途径可享受长期养老待遇
“累计缴费满15年,是养老保险参保人领取养老金的的必备条件之一,”长期以来,那些退休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只能选择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存储额,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他们的老年生活缺乏稳定长期的有效保障,对此,《社会保险法》进行了重大完善和拓展,增加了两种处理方式:允许个人缴费至满15年;转入新农保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两种途径都可以让参保人获得养老保险长期待遇。
缴费满15年是享受长期待遇的“门槛”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从国际经验来看,实施缴费型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基于缴费与待遇领取长期资金平衡的精算结果,大都规定有最低缴费年限。
温馨提示:用人单位欠缴社保费或处3倍罚款,缴费满15年是享受长期待遇的“门槛”,缴费不足15年,两条途径可享受长期养老待遇。
篇17:考驾照新政策
考驾照新政策
据悉,接公安部、运管所通知:自201月1起,学车考驾照实行“先学车,后计时收费”的全新驾考政策,从此以后将会可能不再一次交齐费用,但学车拿证总费用将接近上万元!
具体操作如下:
1. 报名后,先缴3780元的理论培训费和考试费,然后参加科目一考试;
2. 科目二、科目三开始上车训练后,按学时收费:周一至周五,每小时150元;周六、日,每小时180元以上,两科目总共学时不得少于48学时(一般来说,学员是12个小时就非常熟练驾驶技术可以考试了),否则无法预约考试!按150/小时计算,科目二、科目三训练的总费用为7200元;
3. 指纹签到,GPRS卫星定位(学时数据由教练车上的车载计时计程器自动上传录入到运管处和交警支队考试系统),不能用任何人替代。
4. 补考的学员,必须重新训练,不得少于10小时,按150/小时计算,费用1500左右。还在徘徊犹豫的朋友们,可能要抓紧时间赶上“末班车”,费用将大大节省,珍惜最后这几十天的机会!
一、具体收费标准
据厦门某学车平台介绍,根据厦门计时收费试点制度,驾驶培训费用被细分为普通时段、高峰时段和节假日时段三类,分别标明学时单价,学员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时段付费练习。
目前厦门收费标准,一般普通时段收费150元/学时,周六日收费200元/学时,节假日300元/学时。
具体收费将如下:
1、报名费:其中包括理论培训费用、理论考试教材费用、体检费用,以及车辆损耗费等合计差不多需要1100元左右,甚至更多。
2、培训费:计时收费以学时收费,新股规定的,科目二考试有16个学时。科目三有24个学时,没有达到学时标准不能申请考试。如果每个学时按最低的150元算,实习的培训费用最低将达到6000元。
3、补考费:科目一、科目四一般补考费平均为50元。科目二补考费平均为180元,科目三平均为200元。(甚至更高)
4、还有一些零碎的费用暂且不算,比如:挂科后的培训费等。
那么,我们可得出,厦门2017年驾考费用可能为:7100元,甚至更多,注意这个数值是在没有挂科的情况下。而,厦门考驾照费用最低时才4300元,这个简直是翻倍了。
二、时段收费最可怕
总所周知,计时收费是根据时段不同来收费的,而科目二、科目三的收费确是以学时费用来定的。
根据上面介绍,目前厦门收费标准,一般是普通时段收费150元/学时,周六日收费200元/学时,节假日300元/学时。
特别对于工作者以及学员来说,大多都只有周末、节假日才有时间学车,这也就意味着这些人的驾考费用将会更上一个层次。
如果选择在普通时段,那么这些人群的时间将会接不上,比如周一练一次,有可能周五才有时间练一次,造成的结果就是对于技术的把握一直不够熟练,因为间隔时间过长很容易忘记某些操作,这样子的结果就会造成除了完成既定的学时,还有多增加学时来进行加练,费用也会随之上涨。
三、补考除了补考费还有其他费用
传统收费方式下,我们挂科补考只需要缴纳补考费用即可。但是,由于计时收费是按时收费的,也就是说,根据新规规定,考试挂科,教练需要根据学院的情况来提出增加一定的培训学时后才能进行补考。
所以,在计时收费情况下,出现挂科的学员除了要支付补考费外,同时还要支付额外的培训费用。
四、新规条件下,驾考费用或将翻倍
根据上述条件,在所有最基本条件成立的情况下,新规落实后的收费为:
普通学时学车+学时满及考试+一次性过关=20驾考费用*1.5倍
以上是最完美的考完驾照后的费用,也就是说,除去补考费、时段费用等,2017年的驾考费用也将比2016年驾考费用还要来的高。学的快的学员费用肯定会稍微低,学车慢的肯定会更贵一些。
这也就意味着,想要像以前那个轻松学车基本是不可能的了,因为没耗费一些时间就相当于多付出了一些金钱。
篇18:专车新政策
“码上专车”自上线以来,人气持续爆棚。很多人想买房,但苦于坐公交车时间长、转车又麻烦,开车很方便,可是很费油,打车费用也很高,出行就成了最大的难题。李女士在一个偶然机会听说了码上专车,于是开启了看房之旅。
一键点击免费约车
听朋友说,乘坐免费码上专车能看房。3月30日早上,李女士致电网友服务部,询问如何乘坐码上专车去看房,工作人员询问了她出发的位置,要去的项目,出发的时间,告诉她稍等一会儿,注意接收短信。短信上有抢单司机的车牌号和司机的电话,司机抢单后会和她联系并去出发地接她,并送达目的地,到达目的地后,让司机点击“到达目的地”按钮,就可以下车,车费由乐居代付,不需要花钱。
当时,李女士还有点不太相信,但是她的朋友说参加过乐居看房团活动,对工作人员热情周到的服务非常满意。她决定尝试一下。不到5分钟,李女士的手机上就收到短信提示了。司机准时接她前往碧桂园公园里。到达项目后,李女士通过咨询置业顾问,深入了解楼盘信息及通过沈阳乐居购房可以享受的优惠政策。不过,李女士还想再多比较几个楼盘。
注册91卡给910元现金
几天时间,李女士通过码上专车去了碧桂园公园里、金地棕榈岛、万科铁西蓝山、中海城、中铁万科香湖盛景、梦想天成。最后,她终于决定买下了碧桂园公园里的房子。这期间,她对乐居网友服务的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很满意,并对工作人员的表现给予赞扬。
据乐居网友服务部的工作人员透露,接下来,91乐居卡将迎来周年庆。91乐居卡将为会员提供多项优惠免费专车看房、购房返现910元、千元装修大礼包、理财收益超15%、1对1购房管家、专属房价顾问等。预计周年庆期间,乐居还将组织看房团等多项优惠活动。
李女士说:“没想到现在买房,会这样便利,不仅免费看房,交易成功还给现金,优惠措施这么多,真的太好了,希望你们的活动多多举办。”
篇19:国家新政策
关于退休年龄最新规定2016、延迟退休最新消息一直大家关注的焦点和热点,近期关于退休年龄最新规定2016又有什么新进展呢?下面一起来看下延迟退休年龄最新消息2016:延迟退休方案今年推出 不同岗位绝不“一刀切”。
延迟退休年龄最新消息2016:延迟退休方案今年推出 不同岗位绝不“一刀切”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民政部表示,目前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超过两亿。按目前的趋势,到2050年,在我国,每三个人当中就将有一位是老年人。
而按照咱们国家现行政策,职工退休年龄,男性是60岁,女性分别为女干部55岁、女工人50岁。不难想象,随着时间的推移,老龄化社会的问题将日益凸显,同时养老金的支出压力也将激增。
这一切都让关于延迟退休的争论,从“要不要延迟”变成了“该怎么延迟”。
人社部部长尹蔚民表示,我国现行的退休政策是50年代初期确定的,当时人口的预期寿命不到50岁,60多年过去了,国情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人口的预期寿命已经上升到了70多岁,而我们的退休政策却一直没变。
相比之下,美国、日本等面临人口老龄化的国家已经实施分段退休政策多年,日本的退休年龄从50年代的55岁到80年代的60岁,如今已经延长到65岁。
人口老龄化所带来的问题,不仅是劳动力减少,还有养老金支出压力激增,全国人大代表、江西省副省长刘昌林坦言,养老金收不抵支,延迟退休势在必行。养老金缴费不足以抵顶支出的时候,就别60岁退休,再多干几年。多干几年有两个好处,如果65岁退休,就多交了5年的养老金,然后又少花了5年的养老金。这一进一出,是不是减少了收支压力呢?这就是为什么必须要延迟退休,没钱。
全国人大代表、吉林省教育考试院院长李桢也对延迟退休表示赞同,他认为,女性55岁退休的年龄,对于很多知识分子、研究人员来讲,还是太早:“延迟退休我觉得是个好事,比如女知识分子55岁要脱离她现在这种专业研究岗位,在55岁的时候,其实她的研究基础、研究经验,包括在这个领域中她的一些研究方向,由于这个时间的推迟,可能在后续有一个更好的接续,也可能取得很好的成果。”
但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华日服装有限公司工会主席朱雪芹也表达了她的担忧,延迟退休对于长期从事体力劳动的职工而言,还能继续坚持吗?她说,作为一线劳动者,尤其是体力劳动的一线职工,很多人还是不愿意延长退休的。因为,从劳动强度说,很多人到了这个年龄,如果延迟退休,他们很难再继续原来的工作。
社会各界都在讨论延迟退休,人社部部长尹蔚民此前也确认正在研究、制定相关方案,延迟退休这支箭,已经上弦。对于各界的不同意见,延迟退休该如何实施?全国人大代表许希认为,对可以继续为社会贡献的专家、学者应该优先执行延迟退休,但对一些体力劳动者应当尊重其意愿,不能强制退或不退:“我觉得还是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做比较好,对于那些专业人才,对企
篇20:美国移民新政策
1、可以自行直接申请绿卡,因为开办公司,在美国创造工作机会,被视为一种国家利益。这种情况下,符合条件的外国人甚至不必得到工作机会或有美国雇主。
2、外来人可以在美国本土创立公司,可以为自己申请***工作签证。以往,很多外国人毕业后,只有找到美国雇主,才可以让其 支持自己申请工作签证,如果自己开公司,很难拿到工作签证申请的批准。新政策表明,如今外国创业者也可以通过自行开办公司,只要提交的美国移民签证申请文 件能够证明以及符合移民局的要求,这样的申请也有可能被批准。
3、开放跨国公司主管和经理的***移民申请的加急处理程序。这意味着这些跨国公司的主管和经理提交移民申请后,多交给移民局1225美元的加急费,跨国公司的老板可以在十几 天内就拿到I-140移民批准书批准。而之前这类申请是不可以要求加急处理的。
4、外国人在美国创业开公司,可以通过自己的公司为自己申请第二优先的绿卡申请。这包括通过劳工卡和上面提到的“国家利益豁免”两种途径。根据新政策,只要外国创 业者自身以及其开设的公司符合移民局的要求,都可以通过以上两种途径获得绿卡。不过,还有很多细节问题有待解决,例如:外籍老板的公司为自己的老板申请劳 工证如何证明找不到合适的美国工人等。
5、移民局对某些EB-5投资移民申请开展加急服务,实施申请人和移民局间的直接直接沟通,审批专家小组决定申请中某些悬而未决的事项前,可以直接提供 申请人面试的机会。相信移民局在审查stakeholder反馈 后,正在制定分阶段计划推出这些政策拓展改进,准备在**天内开始实施,估计EB-5投资移民很快可以办加急审理。不过,投资移民申请的加急费会在****美元以上。
★ 农村宅基地新政策
★ 计划生育责任书
★ 计划生育总结精选
计划生育新政策(精选20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