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灯的油”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6篇全国人口普查条例,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后的全国人口普查条例,欢迎参阅,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篇1:全国人口普查条例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共有六章四十一条。第一章是总则,对人口普查的总体原则和基本制度作出了规定;第二章是关于人口普查的对象、内容和方法,对人口普查对象、普查内容、登记方法和分类标准等作出了规定;第三章是关于人口普查的组织实施,对人口普查的各个工作环节、普查对象的权利和义务等作出了规定;第四章是关于人口普查资料的管理和公布,对人口普查数据的处理、发布、管理和开发应用等作出了规定;第五章是关于法律责任,对人口普查中各行为主体的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第六章是附则,对特定人群、特定区域的人口普查,港澳台地区人口数据来源等作出了规定。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已经5月12日国务院第1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6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文件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全国人口普查,保障人口普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人口普查的目的是全面掌握全国人口的基本情况,为研究制定人口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提供依据,为社会公众提供人口统计信息服务。
第三条 人口普查工作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
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研究决定人口普查中的重大问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统一规定和要求,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口普查工作。
在人口普查工作期间,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由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成的人口普查机构(以下简称普查机构),负责人口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所在地人民政府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做好本区域的人口普查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参与并配合人口普查工作。
第四条 人口普查对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人口普查所需的资料。
人口普查对象提供的资料,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五条 普查机构和普查机构工作人员、普查指导员、普查员(以下统称普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及其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人口普查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伪造、篡改人口普查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人口普查违法行为的普查人员打击报复。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和户外广告等媒介,开展人口普查的宣传动员工作。
第七条 人口普查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足额到位。
人口普查经费应当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从严控制支出。
第八条 人口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尾数逢0的年份为普查年度,标准时点为普查年度的11月1日零时。
第九条 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全国人口普查方案(以下简称普查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人口普查应当按照普查方案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人口普查的对象、内容和方法
第十一条 人口普查对象是指普查标准时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但未定居的中国公民,不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短期停留的境外人员。
第十二条 人口普查主要调查人口和住户的基本情况,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国籍、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社会保障、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
第十三条 人口普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以户为单位进行登记。
第十四条 人口普查采用国家统计分类标准。
第三章 人口普查的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人口普查登记前,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普查方案的规定完成户口整顿工作,并将有关资料提交本级人口普查机构。
第十六条 人口普查登记前应当划分普查区,普查区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辖区域为基础划分,每个普查区划分为若干普查小区。
第十七条 每个普查小区应当至少有一名普查员,负责入户登记等普查工作。每个普查区应当至少有一名普查指导员,负责安排、指导、督促和检查普查员的工作,也可以直接进行入户登记。
第十八条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应当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身体健康,责任心强。
篇2:人口普查条例
人口普查条例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全国人口普查,出台了人口普查条例,下面是详细内容。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全国人口普查,保障人口普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人口普查的目的是全面掌握全国人口的基本情况,为研究制定人口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提供依据,为社会公众提供人口统计信息服务。
第三条 人口普查工作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
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研究决定人口普查中的重大问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统一规定和要求,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口普查工作。
在人口普查工作期间,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由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成的人口普查机构(以下简称普查机构),负责人口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所在地人民政府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做好本区域的人口普查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参与并配合人口普查工作。
第四条 人口普查对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人口普查所需的资料。
人口普查对象提供的资料,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五条 普查机构和普查机构工作人员、普查指导员、普查员(以下统称普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及其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人口普查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伪造、篡改人口普查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人口普查违法行为的普查人员打击报复。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和户外广告等媒介,开展人口普查的宣传动员工作。
第七条 人口普查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足额到位。
人口普查经费应当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从严控制支出。
第八条 人口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尾数逢0的年份为普查年度,标准时点为普查年度的11月1日零时。
第九条 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全国人口普查方案(以下简称普查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人口普查应当按照普查方案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人口普查的对象、内容和方法
第十一条 人口普查对象是指普查标准时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但未定居的中国公民,不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短期停留的境外人员。
第十二条 人口普查主要调查人口和住户的基本情况,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国籍、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社会保障、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
第十三条 人口普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以户为单位进行登记。
第十四条 人口普查采用国家统计分类标准。
第三章 人口普查的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人口普查登记前,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普查方案的.规定完成户口整顿工作,并将有关资料提交本级人口普查机构。
第十六条 人口普查登记前应当划分普查区,普查区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辖区域为基础划分,每个普查区划分为若干普查小区。
第十七条 每个普查小区应当至少有一名普查员,负责入户登记等普查工作。每个普查区应当至少有一名普查指导员,负责安排、指导、督促和检查普查员的工作,也可以直接进行入户登记。
第十八条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应当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身体健康,责任心强。
第十九条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可以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借调,也可以从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社会招聘。借调和招聘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国家鼓励符合条件的公民作为志愿者参与人口普查工作。
第二十条 借调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工资由原单位支付,其福利待遇保持不变,并保留其原有工作岗位。
招聘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劳动报酬,在人口普查经费中予以安排,由聘用单位支付。
第二十一条 普查机构应当对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进行业务培训,并对考核合格的人员颁发全国统一的普查指导员证或者普查员证。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执行人口普查任务时,应当出示普查指导员证或者普查员证。
第二十二条 人口普查登记前,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应当绘制普查小区图,编制普查小区户主姓名底册。
第二十三条 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入户登记时,应当向人口普查对象说明人口普查的目的、法律依据以及人口普查对象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人口普查对象应当按时提供人口普查所需的资料,如实回答相关问题,不得隐瞒有关情况,不得提供虚假信息,不得拒绝或者阻碍人口普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 人口普查对象应当在普查表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 普查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拒绝、抵制人口普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的普查资料。
第二十七条 人口普查实行质量控制岗位责任制,普查机构应当对人口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对人口普查数据进行审核、复查和验收。
第二十八条 国家统计局统一组织人口普查数据的事后质量抽查工作。
第四章 人口普查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二十九条 地方各级普查机构应当按照普查方案的规定进行数据处理,并按时上报人口普查资料。
第三十条 人口普查汇总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予以公布。
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要人口普查数据,由国家统计局以公报形式公布。
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公布本行政区域主要人口普查数据,应当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核准。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做好人口普查资料的管理、开发和应用,为社会公众提供查询、咨询等服务。
第三十二条 人口普查中获得的原始普查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销毁。
第三十三条 人口普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作为对人口普查对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得用于人口普查以外的目的。
人口普查数据不得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进行政绩考核和责任追究的依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自行修改人口普查资料、编造虚假人口普查数据的;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伪造、篡改人口普查资料的;
(三)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销毁人口普查资料的;
(四)违法公布人口普查资料的;
(五)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人口普查违法行为的普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六)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人口普查违法行为失察的。
第三十五条 普查机构在组织实施人口普查活动中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执行普查方案的;
(二)伪造、篡改人口普查资料的;
(三)要求人口普查对象提供不真实的人口普查资料的;
(四)未按照普查方案的规定报送人口普查资料的;
(五)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人口普查资料毁损、灭失的;
(六)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
普查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行人口普查任务,予以通报,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 人口普查对象拒绝提供人口普查所需的资料,或者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人口普查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
人口普查对象阻碍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依法开展人口普查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社会各界对人口普查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等人员的普查内容和方法,由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军队有关部门规定。
交通极为不便地区的人口普查登记的时间和方法,由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第三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人口数,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公布的资料计算。
台湾地区的人口数,按照台湾地区有关主管部门公布的资料计算。
第四十条 为及时掌握人口发展变化情况,在两次人口普查之间进行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篇3:全国人口普查工作总结
【概述】
结合当前工作需要,的会员“hellovicky”为你整理了这篇人普办认真做好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各项工作总结范文,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正文】
为全面总结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各项工作,更好的为今后各项普查工作提供好的借鉴,按照省、市人普办《关于认真做好第七次人口普查总结工作的通知》要求,景宁县人普办积极组织、认真完成各类总结工作。截至4月15日,县人口普查全面工作、业务工作、数据处理工作、宣传工作四个方面总结和部分普查专项总结(技术业务文章)均已完成并上报市人普办。
一是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景宁县人普办接到通知后,及时召开专题会议,认真部署。县人普办主任就总结工作的时间节点、内容等提出明确要求,对人员进行合理分工。各负责人按时完成总结初稿,县办又再次召开会议进行讨论修改完善,最后在市办规定的时间节点前全面完成普查工作总结任务。
二是立足实际,全面科学。景宁县人普办各类总结紧密结合本地的工作特点,对普查综合试点、宣传动员、划区绘图、两员选聘与培训、清查摸底、入户登记、复查比对、行职业编码等各阶段、各环节创新做法和成功经验实事求是、条理清晰、重点突出、篇幅适度的进行归纳,认真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提出合理意见和建议,完成有质有量有用的专业业务技术文章。
三是积极发动,评优推先。在做好全面工作总结的同时,积极发动县人普办工作人员及各乡镇(街道)人普办认真做好工作总结。要求大家在撰写总结时紧密结合本地情况和业务特色,同时县人普办召开初稿点评讨论会,通过充分讨论,评出结构完整、内容有质的好文章,并积极的推送到县里及市里的七人普网站供大家学习借鉴。
篇4:全国人口普查工作总结
为做好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全面摸清我镇人口数量、结构、分布等情况,我镇高度重视,精心部署,严格按照上级部署,全面启动普查准备工作,扎实有序开展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
一、高度重视,强化统筹协调
我镇坚持把人口普查工作作为当前的首要任务,成立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印发了《关于做好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多次召开会议研究部署第七次人口普查工作,围绕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承担的工作职责,层层分解任务、压实责任,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部门协作共同抓的工作格局。
二、明确要求,精准全面划分
严格按照上级要求,按照100户或300人的标准划分普查小区,开展建筑物标绘和普查小区划分工作。对普查小区内的建筑物进行现场勘查,明确建筑物归属及建筑物住房单元情况,做到建筑物标注不重不漏、清晰准确。目前共标绘建筑物10988个,共划分普查小区93 个。
三、强化队伍,提高业务能力
为确保普查质量,我镇精选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能熟练运用电子设备、善于沟通并熟悉本村情况的人员担任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组织开展“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部署暨综合业务培训会,系统学习普查方案和工作细则,明确普查的主要环节和内容,熟练掌握工作流程、入户技巧、普查表填报,比对复查、数据采集等各项具体操作要求,使普查工作不偏不离,确保人口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四、广泛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紧密围绕人口普查中心工作,通过张贴宣传画、发放宣传折页、致住户的一封信、巡逻车宣传广播、电子屏滚动播放等,向广大群众介绍和宣传人口普查工作,确保重点节点有声音、持续宣传不间断,提高群众参与率。截至目前,张贴宣传画108余幅,发放宣传单页360余张,确保每家每户都发放“致住户的一封信”,为人口普查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五、敲门入户,做好摸底工作
10月10日开始,全镇21名普查指导员和110名普查员按照“见房、见户、见人”的原则,带着普查小区图、建筑物明细表等资料进组入户,开展入户登记工作,耐心细致核对人口户籍信息,力争不漏一户、不掉一人,确保普查对象信息的准确、完整。10月31日全镇18个村93个普查小区全部导入底册,完成摸底工作。
六、普查员携PDA入户,正式登记工作
11月1日在完成摸底工作后,普查员对各自负责区域携PDA入户,正式登记。
篇5:全国人口普查工作总结
人口普查前的户口整顿工作是人口普查的基础性必须工程,因此户口整顿工作质量的好坏,直接决定着人口普查的成效。xx村在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开始以来,抓紧抓实,全面完成了入户核对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现总结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机构,组建专门班子,制定工作方案
及时召开了专项工作筹备会,积极协调人口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开展相关工作。成立了领导小组;设立了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试点工作综合办公室;组建了后勤保障、业务指导、宣传报道、入户核对、检查督导等五个工作专门班子,明确了工作任务;依据实情,从方法步骤、政策原则、工作要求等方面的`制定了详细工作方案。保证了户口整顿试点工作健康有序的开展。
二、主要做法及工作成效
在户口整顿试点的准备阶段工作中,我们主要采取了“五个积极”,“三个强化”,扎扎实实开展工作。
(一)“五个积极”
1、召开专门会议,积极主动开展工作。为保证各项工作的每个环节得以落实和顺利进行,及时召开相关会议,早研究,早部署,早工作。一是召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会议x次;二是召开工作专门班子的筹备会x次;三是指导人员、业务人员和村、社干部工作动员会x次。
2、多措施,广宣传,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为在试点区域全面宣传发动,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使户口整顿工作的目的、意义、内容深入民心。
3、实地踏勘、全面摸底,积极找准试点区域。在对日常掌握情况分析的基础上,通过实地踏勘,摸底排查,确定在xx村的x个居民小组和xx个村民小组开展户口整顿试点工作。在选定试点的基础上,借助镇、村、社干部力量,切实开展摸底排查,核对清理门牌,进一步全面掌握试点区人口居住地的基本情况,并对三个区域分别规范绘作了工作平面图。
4、调集购买工具,设制印刷资料表册,积极做好物资保障。物资保障是开展工作的前提条件,在有限的条件下,本着“集中物力办大事”的原则共调集各部门设备集中使用;对涉及户口整顿业务工作所须的台帐表册、工作手册、胸牌、笔、笔记本、便笺、工作袋、订书机、别针等物品落实制作、采购和配置。
5、落实便民服务措施,积极推进“三项建设”。户口整顿的目的是严密人口管理,是为人口普查提供翔实的数据。在入户调查工作中,核对人员将相关户政业务办理事项须知随身携带,针对不同情况、不同问题在群众家中据实处理户口问题。
(二)“三个强化”
1、选调骨干,强化业务培训。为保证达到户口整顿试点工作找准问题、总结经验的目的,为下步全面实施户口整顿工作培养骨干和业务能手,相关部门通过认真研究,抽调试点实战人员,明确划分了各自负责区域范围。
2、入户核对,强化实战检验。业务指导组根据试点各区域的住户情况将入户调查核对分为9个工作小组,每组确定一名组长,采用预约、错时的入户方法,以口头宣传、问询、走访的调查方式,按照“先易后难、先远后近、先散后集和户口整顿工作相结合”的工作方法,开展了逐户入户以人口信息登记表为基础与农户户口簿、身份证核对的逐户、逐人、逐项目的调查核对登记工作。在调查核对小组开展工作的同时,业务指导组随即跟踪开展复查核对,进行了实地的检查和检验。
3、针对存在问题,强化解决更新。通过入户调查核对,针对政策性和有条件解决的问题进行了及时的更正和变更,对采集的信息开展了新信息录入和纸制、电子文档的建设。
三、存在问题和不足
1、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一是各业务小组工作进展不平衡。二是部分民警对户口待定、非婚生育落户、人户分离等情况存在界限不够清楚。三是入户方式上不统一。由于在摸索阶段,各入户调查核对小组在入户的方式上不统一,没有按照先易后难的方式将入户调查核对作为一项逐渐熟悉的过程来把握,存在一定的质量和效率问题。四是设备设施还需加强。户口整顿试点的综合工作办公室规模较小,不能满足几十人同时办公;计算机未能达到人手一台,使电子文档建设滞后,非主项信息纠错不及时。
2、户口管理方面的问题。一是在人户分离(有户无人)的统计中,存在部分群众举家外出,无法有效收集查实流出的祥细地址。二是部分群众存在拥有两处或多处房屋,其中有的房屋空置,导致入户核对时难度大。三是由于农村流出人口多,流出在外所生子女的落户及其人口基本信息很难全面收集。四是农村事实婚姻较多,由于岁数达不到结婚年龄,无法办理结婚证,婚姻关系为未婚,但与户主关系就存在与现实不符和逻辑错误。五是农村地区出生未落户小孩大多数是在家中出生,没有出生医学证明,根据省厅要求需其出具亲子鉴定方能落户,费用昂贵,群众无法承担,落户手续又不能简化。
四、下步工作安排
针对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我们将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进一步统一思想,完善工作方式,改进工作方法,发挥主观能动,求真务实,开拓创新,以饱满的热情和坚定的信心,争取为户口整顿工作探索出成功的经验和做法。
篇6:全国人口普查工作总结
XX镇地处XX省XX市XX区东部,是XX区、XX县、XX市三地的交界处,东与XX县XX镇交界,南与XX区XX乡、XX乡毗邻,西与XX区XX镇相连,北与XX市XX镇接壤,东大门和重要的交通要道。辖区总面积11446公顷,辖10个村,常住人口0。5769万人。由于全镇幅员面积大、村多,人口比例悬殊非常大的原因,为全面掌握人口数量、结构、分布、居住等情况,有效反映人口变化规律。全镇共划分为52个普查小区。针对辖区基本情况,分析讨论制定可行办法,全体业务骨干、指导员和普查员迎难而上、勇挑重担,保证了工作积极性,使大家以高度负责的态度一同开展普查工作,使全镇的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一、高度重视、协调排忧解难
由于我镇户籍资料中存在着不规范、不准确、不详细等诸多问题,直接影响了当前人普工作的顺利开展,先后多次与镇派出所、区人普办协调沟通,促进问题有效解决。在人口普查入户摸底工作环节,以“出成果、有实效”的工作态度,务必花大力气、下大决心将该项工作抓紧、抓好、抓实,并作为年底考核各村统计员的一个重要内容。从落实物资、协调动员到选调指导员和普查员、培训宣传等事项,全程参与,主动落实,到人普工作最困难、最复杂的社区和农村检查人普摸底工作,及时发现问题,现场指导改正,切实把好人口普查质量第一关。
二、业务培训,“理论讲解+实操指导”
根据计划,镇人普办组织全体指导员参加乡镇层面的人口普查综合业务培训会,在会上认真学习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业务能力,积极讨论可能会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虚心请教,交流讨论,实操演练。分别围绕普查法规与纪律要求、普查方案说明、普查入户技巧、户主姓名底册录入、短表登记、长表登记、小程序使用、行职业编码等方面进行讲解,通过案例分析加深印象,提醒大家普查重点和注意事项,并设置现场答疑解惑环节,确保每一位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听懂学会,合格上岗,让普查工作人员对于普查方案能够全面理解和准确把握,从而提高技能水平,确保此次第七次人口普查数据全面、客观、准确。
三、创新工作思路,多措并举为普查
XX镇人口状况复杂,普查工作难度大,特别是找人难、入户难、组织协调难等多种难题突出。为了攻克难关,多次调度各村干部和普查员,多措并举并积极创新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一是选聘了一批认知能力强、思维灵活的普查员,抽调了各相关单位责任心强、态度积极的业务人员充实队伍,保证普查效果;二是合理搭配各个普查小区的普查员,实行指导员与普查员、普查员与普查员之间的帮扶模式,互相研究,彼此互帮,查错补缺。
四、普查宣传,积极动员
为了提高辖区内人民群众的知晓度和参与率,自“七人普”工作开展以来,镇人普办加强与各各村沟通交流,统筹做好人口普查宣传工作,一是要求各各村在微信群积极转发“七人普”相关图片及资料,宣传人口普查的目的意义、入户登记时间、普查标准时点、普查对象范围等内容。二是制作普查标语、张贴宣传画,分别悬挂在村的主干道、公共区域等人流量较大的地方,开展有针对性的全方位宣传。三是向群众发放普查宣传资料,入户时发放给被普查对象,积极引导广大群众依法配合人口普查工作,如实申报普查信息数据。各各村多形式宣传“大国点名,没你不行”,努力营造“人人关心”、“人人支持”、“人人配合”的良好氛围,让人口普查工作“人人知晓”“人人参与”。
五、真抓实干、成效明显
在人口普查的全面实施中,组织普查办10名普查指导员和55余名普查员全身心投入,真抓实干保进度,纷纷放弃节假日休假时间,起早摸黑地多次上门入户调查,不仅仔细填写摸底调查表,还认真的登记项目,扎实填写普查长表和短表填写工作,极端负责。
★ 人口普查通知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共6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