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探讨

时间:2022-11-28 15:06:46 作者:大牙小眼睛 综合材料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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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探讨

摘要:对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并对解决这些问题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税源;征管

1个人所得税的含义

个人所得税是对(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它最早于17在英国创立,目前世界上已有14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了这一税种,有近40多个国家以其为主体税种,由于个人所得税在世界税收史上具有税基广,弹性大,调节收入分配和促进经济增长等诸多优点,因而正在世界各国得到广泛的推广和发展,不仅成为许多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而且几乎与每个公民的自身利益息息相关,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力。

2个人所得税在税制体系中的地位及作用

个人所得税在税制中的地位,主要是指个人所得税在国家财政收入中所占的比重,以及对社会经济发展所产生的影响。根据最新中国税务总局统计资料,个人所得税收入1737亿500万元,较增收320亿元,增长22.6%,成为中国的第4大税种。

个人所得税的作用主要有:有利于增加财政收入;有利于调节个人收入分配,实现社会公平;有利于发挥税收对经济的“自动稳定器”功能。

3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特点

从总体上看,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主要有如下特点:(1)实行分类所得税制。也就是将个人各项所得分成11类,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不同的计征方法以及不同的费用扣除规定。这种分类课征制度可以很大程度上采用源泉扣减的征税办法,有利于加强源泉监控、简化纳税手续。(2)较宽的费用扣除额。主要采用费用定额扣除和定率扣除两种方法。费用扣除额的规定对于低收入者有利,使低收入者在一般情况下都可以免缴个人所得税,有利于保障低收入群体的生活。(3)在计税方法上采用总额扣除法,避免了个人实际生活费用支出逐项计算的繁琐。在分类征收的制度下,各项应税所得分别按各自的税率和计征方法计算,便于掌握,有利于税务部门提高工作效率。(4)采取源泉扣缴制和自行申报两种征纳模式。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征管采用支付单位源泉扣缴制和纳税人自行申报两种模式。对可以由支付单位从源泉扣缴的应税所得,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对于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也就是说我国对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代扣代缴为主,自行申报为辅的征纳模式。

4实行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4.1分类课征税制模式有失公平与效率

现行个人所得税采用的分类课征办法,不能全面地衡量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会造成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人少缴税,而所得来源少,收入相对集中的人多缴税的现象,不能体现“多得多征,公平税负”的原则,也难以有效调节高收入和个人收入差距悬殊的矛盾。

4.2征收范围不全面

主要表现在:(1)税基狭窄:个人所得税在课税范围的设计上分为概括法和举例法。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正列举方式加概括法,这种方式确定税基范围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征税范围的扩大,虽然用概括法规定了其他认定的应税项目,避免税基流失,但是因其给定的模糊性,容易在征纳构成中引起征纳双方的纠纷和纳税人逃避税行为的发生。(2)减免项目过多: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有14条免税项目,还有其他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和减免税优惠政策。这些减免税政策出于鼓励、引导、照顾、互惠、惯例等多种目的,但减免项目过多、范围过宽违背个人所得税的立法宗旨和政策目标;弱化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分配和组织收入功能;导致税制复杂,给政策制定和征收执法带来操作困难,造成纳税人税负不公平和偷税、避税漏洞。

4.3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缺乏科学性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现行的是综合扣除方式,采用定额扣除和定率扣除相结合的方法,但在一些具体问题的处理上与我国的实际情况相脱离,主要表现为:(1)费用扣除采用单一扣除标准不科学。我国个人所得税对生计费用扣除采用定额和固定比率两种方式,只对个人基本扣除进行考虑,没有充分考虑纳税人的婚姻状况,所赡养人口多少,有无老人、儿童、残疾人,影响了个人所得税公平原则的实现。在赡养状况差异很大时,税收负担的差异表现得更为明显,税收的不公平性更突出。(2)扣除标准缺乏指数化机制,忽略了经济形势的变化对个人纳税能力的影响,费用扣除标准长期不变根本无法适应经济状况的不断变化。由于这种费用扣除方法以固定数额作为费用扣除标准,未能与物价指数挂钩,难以适应由于通货膨胀造成的居民生活费用支出不断上涨的实际情况。

4.4税收征管制度不健全

目前,我国的税收征管制度不健全,征管手段落后,征管效率低下,征收方式需要改进,我国目前实行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两种征收方法,其申报、审核、扣缴制度等都不健全,难以实现预期效果,另外征管手段落后,管理人员素质低也会影响税收征管效率。

(1)税收方式难以控制高收入者。

现行个人所得税采取个人申报纳税和单位代扣代缴纳税两种方式;而且以代扣代缴为主。这种征管方式与现行个人所得税制设计是相衔接的,但在征收管理上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公民纳税意识淡薄,越是高收入者逃税的越多,他们或利用权利自定纳税标准,或化整为零,以实物、债券、股权分配等方式逃税,或拉拢税官以吃小亏占大便宜等手段逃税。工薪收入者逃税几乎不可能,他们没有前述的权利和经济实力支付逃税费用,月工资薪金收入基本上是单位代扣代缴,逃税无门。

(2)征管手段落后。

一方面个人所得是所得税种中纳税人最多的一种,征管工作量大;另一方面个人所得税也是最复杂、最难管的税种之一,应税项目多,计算公式多,再加上个人收入多元化隐性化,现金交易的大量存在,税源难以监控,尚未形成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现代化征管手段。这些都是征管手段落后的原因。

(3)对税源监控不力造成税收流失严重。

主要原因有①收入初次分配领域秩序混乱;②在收入监控上,缺乏必要的部门配合和监管手段;③在指导思想上,有的地区忽视个人所得税调节高收入的职能作用;④在政策规定上,个人所得税法和相关法律不够完善;⑤在征收管理上,工作粗放和不到位的情况仍然存在;⑥处罚法规不完善,处罚力度不强,不能对纳税人起到威慑作用。

5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建议

针对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分类税制模式存在问题及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具体国情,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走“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之路,建立适应我国今后社会经济发展的个人所得税制,是确保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功能和调节功能得以充发挥的制度保证。

(1)依据我国国情,选择分类综合税制模式。

选择分类综合税制模式就是对较强连续性、经营性收入列入综合所得的征收项目,实行累进税率;对其他所得仍按比例税率分项征收。这样既有利于解决征管中的税源流失问题,又体现了税收的公平原则。这种税制模式比较适合我国目前现状。

(2)扩大征收范围。

对于发生的每一笔所得除了司法部门已认定为非法的之外,只要是税务机关核查在先、司法部门认定在后的,税务机关都应对其征税,但这并不能说明征了税的所得就是合法所得,征税之后司法部门照样可以对非法所得追究法律责任。

(3)合理制定费用扣除标准。

要合理制定纳税人的生计费和赡养人口、老人、儿童、残疾人以及住房、医疗、养老、教育、保险等扣除项目及其标准,并视工资、物价、汇率等方面的情况适时地对各类扣除标准加以合理调整。实行费用扣除的指数化,根据每年的通货膨胀率和收入水平对扣除标准进行适当调整,以确保纳税人的基本生活需要。

(4)对分类课征项目实行统一的比例税率。

由于分类课征项目基本为非劳务所得,如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股票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等,他们一方面大部分已是所得税后的所得,另一方面也不存在费用扣除的问题,为了充分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其比例税率不宜太高,在现行20%的基础上,可考虑适当降低至15%为益,且实行按次计征。

(5)完善征管手段,提高征管效率。

理想的税收制度要有强有力的征管手段作保证,在税收制度设计上必须同时从税款的征收和税务的管理两个方面下工夫。主要方法有:在税款的征收上完善“双向申报”制度;在税务管理上加强对税源的监控,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在储蓄存款实名制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相应的配套措施,规范税收代理工作;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逐步实现同财政、银行、企业等有关部门的联网,形成社会办税、护税网络;强化税务稽查。

参考文献

[1]?张慧.施刚.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新探[J].南通纺织技术学院学报,2004,(4).

[2]?侯常青.个人所得税征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经济师,2002,(10):198.

[3]?田国兴.试论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改革与完善[J].经济师,2004,(5):223-225.

[4]?张华香.毕勇.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J].中国管理信息化,2006,(9).

[5]?舒波.个税改革济贫不劫富[N].贵阳日报,2005-8-28.

篇2:对完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制度的探讨

对完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制度的探讨

摘要:我国开征个人所得税已有25年之久,近年来随着个人所得税收入的超速增长,引发了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一系列讨论,如税制模式的选择、费用扣除问题、税率的设计以及征管手段等问题,我国立法部门也正在加紧拟定、审议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方案。本文主要从费用扣除角度,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谈个人所得税制的完善。

关键词:扣除范围;指数化;联合申报

征收个人所得税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它已成为大多数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税制结构中最为重要的税种。我国从1980年起开征个人所得税,至今已有25年,这二十多年我国经济结构经历了多次重大的变革,居民收入无论是绝对数值还是相对差距都发生了迅猛的变化。我国现行所得税法自1994年起施行以来,收入逐年增长,到已经发展为我国工商税制中第四大税种。据统计,20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1737亿元,其在组织财政收入、调节个人收入分配方面的职能日益突出,但是随着社会经济形势的发展,个人所得税制度也逐步暴露出一些问题,如税制模式的选择、费用扣除问题、税率的设计以及征管手段等,迫切需要进行调整。本文主要探讨如何完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制度。

12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3号)规定,纳税人自1月1日起就其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1600元/月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调整费用扣除水平可以缓解低收入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但仅仅调高工资薪金的免征额无法从根本上解决个人所得税的在调节收入分配上的缺陷,还需要进一步完善费用扣除方式,调整费用扣除范围,从而加强个人所得税在组织收入和调节分配等方面的功能。

一、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制度现状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法采用的是分项定额扣除与定率扣除法相结合的方法,对纳税人不同性质的所得分别进行扣除。其中,对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允许从每月的收入中扣除费用800元。201月1日起,工资、薪金所得扣除费用是每月1600元,对在我国境内没有住所而取得来源于我国境内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人员或者在我国境内有住所而有来源于我国境外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人员,可以附加扣除费用3200元;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可以扣除的费用为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扣除费用为每月800元;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的扣除费用实行定额和定率相结合的扣除方法,每次收入不超过4 000元的,定额扣除800元;每次收入在4 000元(含4 000元)以上的,定率扣除20%;财产转让所得的扣除费用为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利息、股息、红利、偶然所得不扣除任何费用,以每次取得收入为计税所得。

二、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制度存在的问题

1. 费用扣除范围过窄,不能很好起到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在发达国家的个人所得税中,一般都针对纳税人不同的社会负担情况规定相应的`扣除标准。以加拿大为例,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包括了养家糊口的“生计费”,如注册退休金、储蓄款、小孩照料费、保姆费、安家费、生活费等。显而易见,国外的生计扣除给予了纳税人基本的生活保证,减少了纳税人因经济活动失败带来的风险。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在费用扣除标准的设计上,未能充分考虑纳税人的个体差异、纳税能力以及纳税人的住房、养老、失业和赡养人口的多寡、婚姻状况、健康状况、年龄大小、教育子女等因素,对净所得征税的特征表现不明显。综观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制,像我国这样费用扣除不考虑家庭支出是很少的。

2. 费用扣除缺乏灵活性,造成不同的纳税人之间税收负担不平衡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采用“定额扣除法”,计算纳税人的生计费用,这种费用的扣除方法比较简单,征纳双方都易于掌握。但是这种费用扣除方法也存在着十分明显的缺点。

首先,由于这种费用扣除方法以固定数额作为费用扣除标准,未能与物价指数挂钩,从而难以适应由于通货膨胀造成居民生活费用支出不断上涨的实际情况。在1994年—20期间,我国的商品零售价格指数上升了12.5个百分点,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上升了26.3个百分点,伴随着物价的上涨,纳税人的基本生活费用也在相应增加,而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长期未变,这是不合理的,也是不科学的。

其次,这种费用扣除方法对不同纳税人采取单一的费用扣除标准,没有考虑不同纳税人之间家庭结构的差别,从而会造成不同的纳税人之间税收负担不平衡。比如,有两个人口结构、收入水平均相同、但收入来源不同的两个家庭甲、乙,按现行税法计算个人所得税如下:

表4 收入水平均相同的两个家庭的纳税比较

家 庭 收 入 应纳税额

甲 丈夫每月工资收入2500元

妻子每月工资收入1000元 (2500-1600)×10%-25=65(元)

乙 丈夫每月工资收入3500元

妻子失业,无工作无收入 (3500-1600)×10%-25=165(元)

从表中可以看出,有着同样纳税能力的两个家庭却承担着不同的税收负担。这有悖于税收的公平原则。

第三,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所得”基本上采用按月计征税款的办法,年终不汇算清缴(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及财政部规定的特殊行业除外)。这种方法,难以适应由于许多行业生产经营季节性带来的纳税人各月份之间收入不均衡的特点,容易造成税收负担的不平衡。

3.费用扣除内外有别,也不利于公平纳税

税法规定,对在我国境内的外资企业单位中工作的外籍人员与外聘在我国境内工作的外籍专家,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月附加减除3200元费用;对外籍人员从外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以及房补、洗衣费、探亲费、子女教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这种内外有别的规定明显不符合公平原则中的横向公平的要求。中国加入WTO的一项基本义务是给予外籍居民以国民待遇,它的本质含义在于内外国民的无差别待遇。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外籍居民规定的单独扣除费用的内容而言,这些费用正是国外许多国家普遍允许扣除的纳税人为取得所得所付出的成本费用。但这些规定只适用外籍居民纳税人,并不及于国内的居民纳税人,外籍居民的这种超国民待遇,违背了纳税公平原则。

4.分项扣除费用,造成税款流失,增加征管难度

现行个人所得税实行分项扣除,造成不同类别的收入存在不同的扣除标准与税收优惠,不仅形成计征口径不一,容易造成纳税人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费用,或者不同性质的收入之间转移税负,给偷税提供了可乘之机,增加了征管的难度。如工资收入按月计算,每月按1600元的标准扣除;劳动报酬按次计算,属于连续性的按每月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如果1月之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项目收入,就可做两次或两次以上的扣除,每项低于800元的收入就可不纳税。假设有甲、乙两名纳税人月收入相同,均为2800元,其中甲的工薪收入1500元,劳务报酬700元,稿酬收入600元,按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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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纳税;而乙的收入全部为工资薪金所得,其应税所得为1200元,需缴税95元。这不但有失公平,而且在客观上鼓励了大批纳税人利用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费用的办法避税。在实践中许多兼职的报酬明明是工资,却申报成劳务报酬,就是因为劳务报酬比工资薪金有更多的扣除机会。分项扣除费用,为人为转移税负甚至偷税提供了条件,不仅造成税款的流失,也增加了征管的难度。

三、完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制度的建议

1. 增加费用扣除范围

在标准扣除的基础上,增加据实扣除的方式。考虑我国医疗、住房、养老等社会制度的现状,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需要增加的具体项目可以包括医疗费用、家庭住房抵押贷款利息、老人赡养费扣除、公益救济性捐赠、人寿保险扣除等。其中,可以据实扣除的医疗费用是指纳税人支付的医疗保险以外的医药费用,此项扣除还可以规定年度最高限额;家庭住房抵押贷款利息应为纳税人购置普通住宅而发生的抵押贷款利息支出;老人赡养费扣除可以规定,如果纳税人要赡养无经济来源年龄在65岁以上的老人,每人每月加扣300元;公益救济性捐赠应该允许据实扣除,以鼓励纳税人的捐赠行为;人寿保险是我国现行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的一种辅助方式,应该允许扣除,但可以规定扣除的最高限额。2.实行费用扣除指数化调整

20世纪70年代,大多数发达国家都采取税收指数化措施。费用扣除指数化是指按照每年消费物价指数的涨落,相应调整纳税扣除额,以便剔除通货膨胀的名义所得增减的影响。也就是说,扣除额的多少应该随工资水平、物价水平的变化进行适当的调整,以避免通货膨胀对个人生计构成明显的影响,保障纳税人的基本生活需要,真实地反映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增强个人所得税制的弹性。我们可以借鉴英、美等国的做法,赋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扣除额进行调整的权利,每年按照物价变动情况对扣除额进行调整,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经济形势,满足国家和纳税人的共同需要。

3.增加联合申报方式,公平税收负担

可以增加已婚纳税人联合申报方式,联合申报的费用扣除额应设计为单独申报的两倍,这样,可以平衡同等纳税能力但不同收入来源的家庭的税收负担。如上例的甲、乙两个家庭,假设收入水平、收入来源、费用扣除水平和税率不变,承上例。但是将费用扣除设计为单独申报扣除1600元,联合申报扣除3200元,则两个家庭的纳税情况如下:

表5 收入水平均相同的两个家庭的纳税比较

家 庭 收 入 应纳税额

单独申报 联合申报

甲 丈夫每月工资收入2500元

妻子每月工资收入1000元 (2500-1600)×10%-25

=65(元) (3500-3200)×5%

=15(元)

乙 丈夫每月工资收入3500元

妻子失业,无工作无收入 (3500-1600)×10%-25

=165(元) (3500-3200)×5%

=15(元)

从表中可以看出,如果有了联合申报方式,两个同等纳税能力的家庭的税收负担基本持平。至于哪一种申报方式更合适,有赖于纳税人根据自己的收入以及税收制度的规定作出选择。

4.统一费用扣除标准

按照税收公平原则的要求和WTO的税收国民待遇原则,在设计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制度时应给予本国公民和外籍个人同等待遇,而从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制度而言,外籍居民规定的单独扣除费用的内容是违背这一原则的。市场经济的发展决定了微观经济主体的竞争是不可避免的,而这种竞争应该基于一种公平的税收环境,这就要求政府在税制改革过程中应尽快统一内外有别的税收制度,从而实现税收的公平。

四、完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制度的配套措施。

1. 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

税收是一个操作性很强的工作,一个税种在社会经济中所起的作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税务机关对该税种的征收管理能力。目前我国还不具备对个人收入实行有效监控的能力,并且信用不发达、征管手段还比较落后,信息化在税收征管中的运用尚处于起步阶段,国家虽然已经对居民的银行储蓄存款实行了实名制,但银行与税务机关的联网工作尚未展开。这种状况说明,我国目前还不适合选择综合所得课税模式,而应选择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在这一前提之下,可以考虑将工薪所得、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等具有较强连续性、经常性的收入列入综合所得的征收项目中;而对于财产转让、特许权使用费、利息、红利、股息等其他所得,仍然按照比例税率进行分项征收。

2.抓好申报纳税,强化代扣代缴。

209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自 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办法》中明确提出了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思路,要求建立个人收入档案制度、代扣代缴明细帐制度、协税制度和逐步实现全员全额管理制度。“个人收入档案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全员全额管理”将意味着,每一个纳税人都将被建立一个专门的档案,实现个人收入“一户式”管理,不管你的收入是否达到纳税标准,都应该要进行纳税申报。《办法》中还提出,要社会各部门协税,税务机关应重点加强与公安、检察、法院、工商、银行、文化体育、财政、劳动、房管、交通、审计、外汇管理等部门的协调配合。

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法主要有两种:申报法和代扣代缴。据了解, “代扣代缴明细帐制度”已经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开展了先期的试点工作,也就是税务机关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要求扣缴义务人按规定报送其支付收入的个人所有的基本信息、支付个人收入和扣缴税款明细信息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并对每个扣缴义务人建立档案”的一项制度。“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双向申报制度”和“与社会各部门配合的协税制度”同样在具体实践中已经初露端倪。

各地应根据不同地区的情况,结合不同行业的特点,强化代扣代缴,实行源泉控制。各征收机构应选择行业,狠抓落实“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的执行情况。同时,应进一步明确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以加强对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法律约束。目前,全方位、深层次落实代扣代缴是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最有效的途径。在此基础上,要尽快规范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制度,在条件成熟情况下,推行个人所得税双向申报制度。

3.大力推行信息化和源泉课征相结合的办法。

在目前已实行储蓄存款实名制的基础上,尽快实行“银税联网”,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克服和解决税源不透明、不公开,不规范的问题,提高税收征管效果。同时改革金融体制,严格控制现金流通,增加信用程度,实现所有个人收入都必须通过银行结算,以减少个人所得税的偷税行为。

4.强化执法力度。

众所周知,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查管偏松,处罚不力。参照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严管重罚是行之有效的途径,严管就是政策设计要严密,法律制度要健全,征收管理要严格。重罚就是对违犯税收法律制度的行为,处罚要严厉,使之产生强烈的震慑效应,以严管重罚来约束纳税人的行为,减少税收流失,增加财政收入,从而达到个人所得税设计的目的。近期,应尽快制定和发布惩处偷漏个人所得税的有关法规以及具体规定。明确有关单位对税务部门配合的法律责任。条件成熟时,可设立税务法庭,加强税收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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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度,加大偷逃税的各种成本和风险。

主要参考文献:

[1] 孟红,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几点思考,《税务研究》, 2002.11;

[2]《个人所得税制国际比较研究》,蔡秀云著,财政经济出版社,版;

[3] 《日本税制》,高强主编,财政经济出版社,版;

[4] 《美国税制》,高强主编,财政经济出版社,20版。

篇3:试析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初探

试析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初探

论文关键词:劳动合同 调查 探讨

论文摘要:文章通过对广州某高校劳动法规执行状况的抽样调查,针对劳动者权益保障等热点问题,就如何完善劳动合同制度进行了初步探讨和研究。

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确立的普遍性法律形式,亦是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研究和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为此,笔者对广州某高校劳动法规执行状况展开了一次抽样调查,并将调查结果进行了分析和探讨。

一、调查对象基本情况

1.本次调查范围包括该高校所属巧个不同类型单位。调查采取无记名问卷方式进行。由各单位人事劳资部门主管作答,资料来源真实、可信。

2。被调查对象涵盖上述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制、聘用合同、人事代理合同以及其他雇佣方式的人员。被调查者主要从事教育、科研、医疗卫生、后勤服务等岗位工作。个人身份分别为专业技术人员、行政干部、工人等,大部分具有高学历、有专长等特点。

二、现行劳动法规的执行状况

1。通过调查得知,各单位在招聘员工中具有以下共性:a.对员工的要求排前三位的分别为:学历、年龄及健康状况、个人专长;b.均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1-3年,试用期3-6个月不等,并在合同中规定应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c.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均认为以下内容为必须条款:即劳动合同期限、违约责任、工作内容、劳动纪律、职工福利、合同终止的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d.在劳动合同中,应明确劳动者具体岗位,合同期内一般不予改变,同时为职工购买了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

2.被调查单位在管理劳动合同人员时的一些具体做法为:a.严格执行每周40小时法定工作时间,如工作需要加班加点,一般采取补休或给付加班加点工资的方式;b,如劳动者被判刑或被劳教,各单位均会与劳动者解除合同;如发生争议,各单位均倾向选择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c.劳动合同届满时,各单位均有一整套严格的考核措施。如考核合格,且岗位需要,可续签下一聘期的劳动合同。对劳动者实行同工同酬的给付方式,对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享有一定的带薪假。

3.被调查单位对劳动法规执行现状的看法。a.多数单位认为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企业与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规定明确,具有可操作性。但亦有少数单位认为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企业权利的限制不适宜。例如国家立法时对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阐述较多,但对企业的合法权利阐述相对较少,没有体现企业与劳动者平等主体的地位;b.对“劳动者普遍处于弱势地位”这一观点,被调查单位持认同态度的约占60%。另有40%的单位则认为,现行劳动者维权意识日益加强,个别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时往往不辞而别,且动不动就以告到法院相要挟,给单位管理造成一定压力,导致成本资源损失。C.对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不续签时,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这一规定持赞成态度的约占70% ,另有30%的单位认为目前经济不景气,企业负担沉重,不应额外支付补偿金。

三、问题与对策

1.应依法改变单方面订立劳动合同试用期的现象。调查表明,目前普遍存在用人单位单方面在合同中订立试用期的情况,这是违反劳动法规定的。因为试用期的约定必须出于当事人的合意,未经协商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形成合意的不能认定存在试用期。同时,对劳动法25条第1项规定“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中的“录用条件”应作广义的理解,即理解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综合要求。

2.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作为主要用工形式。我国劳动法对劳动合同期限的规定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三种情形。实际上,目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一般都是有固定期限的`,很少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在我国就业形势处于劳动力供大于求的情况下,普通劳动者受到下岗和失业的压力,根本无法和用人单位讨价还价。我国劳动法的价值取向,应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作为主要的用工形式。对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只有在一些特定情形下,才允许使用,法律应对此有更加详细的规范。

3.应正确看待“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的问题。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其主要原因为:a.从财产占有上看,劳动者一无所有,用人单位拥有生产资料等物质;从客观情况看,劳动力过剩是一种常态现象,因此劳动者在挑选用人单位时选择余地不大。b.劳动关系实质上是劳动力的租赁关系,劳动力的特殊性决定了这种租赁使用关系有利于租用方,而不利于出租方。c.劳动力素质的提高是一种长期的投资,一般情况下是由劳动者自己支付费用,但与回报不成正比。d.劳动力以劳动者的生命为载体也决定了劳动法要特别保护劳动者。因此,劳动法第1条明确规定:“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由此可见,劳动法的基本精神应理解为:劳动者享有劳动力所有权以及偏重保护劳动者。那种认为劳动法仅提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没有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的认识是片面的。

4.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依据不同情况,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对这一问题,虽然《劳动法》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根据被调查单位的认知程度和《劳动法》的立法精神来看,用人单位适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不仅是一种人性化的做法,也是一种社会义务。广东省新近修改的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对终止劳动合同和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作了明确的界定。即对1986年9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并在本单位转为合同制职工的原固定工,终止合同时,应当向职工支付生活补助费。对不属于此范围终止劳动合同的人员,可以不支付生活补助费。对于合同其中一方解除劳动合同且符合经济补偿条件的,用人单位要按规定和标准给予经济补偿。广东省这一规定的实施,较好地解决了终止劳动合同和解除劳动合同人员的经济补偿金问题。

5.用人单位内部的劳动规则必须合法。通过调查发现,用人单位均在劳动合同中规定了乙方的义务,即应遵守企业内部劳动规则。这是市场经济下法律赋予企业的权利,也是加强企业管理的需要,是从法律上完善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的重要方面。但用人单位在制定内部劳动规则时,应该在程序和内容上合法,企业内部劳动规则要在尊重劳动合同的前提下制定。

篇4:如何完善制度建设

如何完善制度建设

证监会全面部署新三板发展,七方面完善制度建设,情况下面:

导读

21世纪经济报道:这也是证监会[微博]首次针对新三板市场制定框架性指导意见。

九泰基金总裁助理郑立昌对此表示,《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新三板是资本市场重要一极。

转板、分层以及加快推进公募基金投资新三板均是新三板发展的实质性利好。

本报记者 谷枫 实习记者 赵丹 北京报道

对于新三板而言,11月20日又是一个里程碑式的日子。

在当天的例行发布会上,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表示,为贯彻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有关深化新三板改革的精神,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证监会制定并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展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加快推进全国股转系统发展。

这也是证监会首次针对新三板市场制定框架性指导意见。

九泰基金总裁助理郑立昌对此表示,《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新三板是资本市场重要一极。

转板、分层以及加快推进公募基金投资新三板均是新三板发展的实质性利好。

一位接近监管层人士表示,《意见》是促进今后一个时期全国股转系统健康发展的指导性文件,既着力解决当前发展面临的问题,提出完善措施;又放眼未来,为市场的后续创新和长期发展预留政策空间。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还获悉,目前证监会已启动《意见》所涉及的相关制度规则的修订和制订工作,全国股转公司也要相应完善规则,配套制订市场分层方案并择机公开征求意见。

七个方面推进制度完善

这将是证监会层面首次发文对新三板制度建设做出全面部署。

记者了解到,证监会此次打算从七个方面对推进全国股转系统制度完善作出部署,这也提出了当前发展全国股转系统的总体要求。

具体而言,《意见》由新三板的定位,健全和创新市场制度体系,发展需要有效的监管和风险管控等7方面组成。

对于市场性质和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中的定位,《意见》指出,要坚持全国股转系统独立市场地位,公司挂牌不是转板上市的过渡安排。

但证监会同时指出,全国股转系统并非孤立市场,应着眼于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有机联系,研究推出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向创业板转板试点,允许符合条件的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管理机构开展推荐业务试点,探索建立与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合作对接机制。

“这是证监会首次表态新三板独立市场定位的说法,对股转系统来说意义非凡,实际上很多企业都将新三板作为跳板,而股转系统内部对这样的说法和观点非常不认可。

”北京一家大型券商成长企业融资部的人士指出。

“承上启下,打通和连接A股市场和区域市场正是新三板所承担的重任。

”该人士进一步表示。

在健全和创新市场制度体系方面,《意见》涵盖了融资、交易、市场分层、主办券商管理等多个领域。

其中措施包括大力发展多元化的机构投资者队伍,引入公募基金投资挂牌证券;优化完善现有交易制度安排,大力发展做市转让方式;强化主办券商交易组织者和流动性提供者的功能等多项内容。

至于监管和风险管控方面,证监会则明确要求全国股转系统坚持创新发展与风控能力相匹配,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

分层方案敲定

此次,《意见》也明确了市场期盼一年之久的系统分层事项。

证监会表示,针对挂牌公司差异化特征和多元化需求,实施市场内部分层,提高风险管理和差异化服务能力,降低投资人信息收集成本。

据张晓军透露,现阶段先分为基础层和创新层,逐步完善市场层次结构。

这也击破了此前市场广泛流传新三板将分为三层的谣言。

证监会还要求股转系统应坚持市场化原则,研究制定分层具体标准,设置符合企业差异化特征的指标体系,满足不同类型企业的发展需求。

与此同时,要建立内部分层的维持标准体系和转换机制,实现不同层级挂牌公司的有序流动。

按照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在市场服务与监管要求方面,对不同层级挂牌公司实行差异化制度安排。

分为两层,符合实际情况亦有发展空间。

新三板的分层目标应该是三层,依次为竞价层——连续竞价的板块、创新层——以做市为主、基础层——交易最不活跃的。

现行情况来看,先分两层,待时机成熟,在优选层中再分一层竞价交易的是比较可行的方案。”民生证券新三板研究团队研究员乔誌东说。

记者也了解到,11月24日股转系统将发布分层方案的有关情况,届时市场期待已久的分层方案也将揭开面纱。

除分层外,探索放开挂牌同时向合格投资者发行股票新增股东人数35人的限制,加快推出储架发行制度和授权发行机制等有关发行层面的内容也是此次《意见》的亮点。

“如果相关政策可以推出,那么新三板在非公开发行层面就有了可以媲美IPO的制度安排。”前述北京地区券商人士表示。

不过,对于市场最为期待的降低投资者门槛和连续竞价交易,张晓军表示,鉴于条件尚不成熟,这两项暂不实行。

郑立昌认为,当前上述两项制度的推出时机尚不成熟,随着新三板各项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运行经验的积累,逐步实施这两项制度也是可期的。

篇5:完善制度体系

完善制度体系

1、完善绩效管理制度的保障体系

(1)加强制度建设,寻求政策支持面对当前难得的发展机遇,奇台试验站必须重新审视内部管理机制,提高认识,转变观念,下决心改革现有管理体制和机制中的不利因素,提高单位的绩效水平。在人事制度方面实施全员骋用,按岗定酬;在政策方面,争取新疆农科院试验场站试点工作,享受经费和人才方面的倾斜;在经费方面实行经费包干,为搞活人力资源管理、建立与绩效挂钩的薪酬激励机制扫清政策障碍。

(2)进行持续有效的沟通良好的绩效沟通能够及时排除障碍,最大限度地提高绩效。试验站的管理者要与被管理者从绩效目标的设定开始,进行不断的沟通,降低绩效管理制度体系效用的发挥。管理者要在决策过程中应积极吸收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征得他们的理解,建立上下畅通的言路,关注他们对某些事情的看法,就能很容易地、及时地解决与他们利益有关的一些问题,真正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风气。

(3)使管理层成为绩效管理制度的精神支柱和行动表率绩效管理制度的成败很大程度取决于决策者的支持推动,关于这一点在理论探讨中已经提及。奇台试验站的管理层需要充分认识绩效管理制度对实现单位战略目标的重要性,加深对绩效管理制度相关知识理论的学习,给予绩效管理制度持续不断的.支持和推动,在绩效管理制度的运作过程中,成为绩效管理制度自始至终的精神支柱和身体力行的行动表率。

(4)加强绩效管理制度知识的培训在正式实施绩效管理制度之前,必须就绩效管理制度的目的、意义、作用和方法等问题对管理者和职工进行认真培训。使职工明白绩效管理制度对他们的好处,他们才乐意接受,才会配合做好绩效工作,做好绩效沟通。管理者明白对自己的好处,他们才愿意接受、参与和推动。因此在正式实施绩效这个工作在某种意义上重要性要超过方案设计本身。

2、通过工作分析获得准确的职位描述信息。工作分析在人力资源管理中具有基础性的作用,是获取职位信息的手段。借助近期开展事业单位第二次岗位聘用工作,认真整理、分析和描述各个职位的职位说明书。职位说明书基本上可以包括两大部分:职位描述和对任职者的要求。

3、构建完整的绩效管理流程。绩效管理制度的流程包括计划、实施、管理和反馈等。在绩效计划制定的过程中要重点强调沟通的重要性,只有通过双向沟通,得到充分认可的计划才能在实施中发挥效率,避免在评估时的抵触情绪。绩效实施和管理是奇台试验站在绩效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在以往的工作中没有得到充分重视,今后试验站要设立绩效管理制度工作机构,采用按月“计件”式,及时记录和反馈信息,保证管理制度在管理者的控制范围之内;绩效反馈面谈是绩效管理制度的重要一环,是提升绩效的重要手段。开展反馈沟通,要对照绩效考评表、岗位说明书和工作计划,就每项工作的完成情况进行沟通。

4、加强对考核评价结果的运用。科学合理地运用考核结果是绩效管理的重要内容,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绩效改进,二是用于人力资源的报酬分配、人员招聘、职位调整、培训、职业生涯规划等。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分配激励思路是:实行工资总额包干,扩大收入分配自主权;按岗定酬、按绩取酬,坚持按劳分配,实行资金、技术和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实行档案工资与实际工资相分离,拉大岗位、绩效工资收入差距。岗位工资与岗位聘任制度紧密挂钩,根据岗位性质及职责设立相应的津贴标准;绩效工资与工作业绩和完成任务后的绩效考评挂钩。

(2)员工培训建立与绩效考评有机结合的岗位培训制度,通过绩效考评的结果找出员工工作中的不足或者是需要提高的地方,有计划地协助员工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能力,帮助他们建立自信,增长知识和技能。

(3)用于个人发展计划的制定将绩效结果反馈给个人,使职工改进工作有了依据和目标。在组织目标的指导下,职工可以据此制定个人的发展计划,这有助于职工实现个人职业目标,也有助于职工个人职业生涯的发展。

(4)关怀与感情激励在工作中管理者须有容才之量、爱才之德,要主动地、经常性地与被管理者沟通,了解他们的思想动态,帮助他们解决职称评聘、进修深造等方面遇到的难题;对身边的优秀职工要选树为典型,给予大力表彰,积极宣传,组织职工向他们学习,以增强他们的荣誉感。

总之,试验场站绩效管理是一项涉及面广、内容复杂、环节繁琐的系统工程,是一项长期而细致的工作,出现不同的问题在所难免。只有结合单位的实际情况,针对性地完善好其制度,充分发挥绩效管理制度在提高单位核心竞争的巨大作用,才能实现职工与单位双赢而和-谐发展。

篇6:完善制度工作总结

镇党委、政府在上级领导部门的直接领导下,结合开展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年活动,在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的同时,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坚持有漏必赌,有章必建的原则,以提高制度执行力为根本,把制度建设不断提高到新的水平。

以制度促规范,用制度管人、管权、管事、管财,很好的推进了反腐倡廉工作,服务了地方经济发展与稳定的工作全局,创建了学习型、实干型、勤廉型、创新型的政府机关,进一步转变了基层干部作风,提高了行政效率。

主要做法如下:

一、注重规范,很抓制度清理。

随着社会经济、形势的不断发展与党和政府方针、政策的不断调整,很多规章制度相对滞后,已经不能适应现实工作的要求,我镇成立以副书记为组长的制度建设领导小组,明确由党政委办公室具体负责,认真研究部署制度清理和完善工作。

对现有的各类规章制度进行了一次全面系统的清理、审查和归类。

共清理、审查各类规章制度52项。

结合党和政府的大政方针政策,在广泛调研、座谈的基础上,找准机关、单位、村居等各个方面制度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坚持、完善、废止、新建”的要求,进行专项制度建设,继续坚持的10项,完善的32项,拟新建的10项。

二、因地制宜,狠抓制度制定。

镇党委、政府在制度清理的基础上,重新修订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领导小组严把起草关、征求意见关、论证关,确保制度的科学性、严密性和可行性。

力争把干部职工队伍建设成一支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思想稳定、安心本职、尽心尽职、素质较高的干部队伍,为促进全镇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了良好的制度基础。

篇7:完善制度工作总结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高度重视、强化管理。

为确保制度建设工作扎实有效开展,滨州公司成立制度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公司经理任组长,切实加强领导,落实领导和工作责任,做到上下联动、齐抓共建。

切实增强制度的科学性、系统性、针对性和实效性,既注重激励性制度和实体性制度,又要注重程序性制度,更要注重制度的落实。

二、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

在公司成立之初召开的制度建设专题会议,把公司员工打造成了一支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思想稳定、安心本职、尽心尽职、素质较高的员工队伍,为促进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了良好的制度基础。

随着制度评审会的逐步进行,滨州公司陆续通过了《印章管理规定》、《办公用品管理规定》、《合同管理规定》、《会议管理规定》、《纠纷管理规定》、《证照管理规定》、《业务招待费管理规定》、《统一采购管理规定》、《费用报销管理规定》、《加油站

资金管理规定》、《差旅费管理规定》、《发票管理规定》、《安全风险管理规定》、《加油站取暖设备管理规定》等等涉及公司各部室及加油站的一系列完整的规章制度,从工作到日常生活各方面都做了明确的规定。

三、积极学习各项制度

公司各项制度评审通过后,公司运用丰富多样的形式,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积极开展宣传学习活动。

公司组织全体员工对公司层面的制度进行学习,公司各部室组织本部室员工对部室层面的制度学习,在公司掀起了一股制度学习热潮。

四、狠抓各项制度的落实

在会议通过各项规定后,公司领导把制度的落实作为一项长期的工作来抓。

首先从自身做起,模范的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处处以身作则,在全公司范围内起到了表率的作用。

1、严格落实制度,加大管理力度。

在落实制度上首先坚持在“严”字上下功夫,做到制度面前人人平等。

结合“干部学习、履行职责、遵规守纪、管理规范”的量化结果,讲评做到严肃认真,不迁就照顾。

克服“怕伤感情,怕惹麻烦,等靠上级”的思想。

其次是坚持在“细”字上下功夫。

严抓细管,注重在细小环节上比高低,以养成严谨的工作作风,把落实制度的质量作为一个硬指示来完成。

第三,坚持在“实”字上下功夫。

通过科学配套的管理制度,有效地防止了公司员工工作片面,搞花架子,做表面工作,走过场的现象发生。

2、加强教育不断提高公司员工的思想素质。

首先公司领导积极引导大家按照相关规章制度规范自己的言行,使公司员工端正思想态度,培养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

引导公司员工站在大局上看问题,正确处理集体与个人的`利益关系,增强公司员工责任感,事业心。

在20xx年的制度建设工作中,滨州公司全体员工积极参与制度建设、制度落实,坚持从员工最关心、与公司利益最相关的问题入手,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完善和规范了各项规章制度,构建了严密可行的制度体系。

20xx年,滨州公司在制度建设工作上虽然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山东公司的要求和兄弟公司相比,仍然存在一些不足,滨州公司会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改进和完善,争取更大的进步。

篇8:个人所得税管理及其改革与完善

个人所得税管理及其改革与完善

[摘要]现行个税分项计征不合理,按月计征不科学,税前扣除项目不公平,公民纳税意识薄弱以及个税法操作性差等。为此,应完善个税立法,建立统一的个人银行账户加强对个税的监管,完善个税法律机制。

[关键词]个税管理;改革;完善;个税法制

中国的个人所得税法律既要适应中国的国情,又要与国际个人所得税法大趋势保持一致。我国作为WTO的成员国后,国际间人员往来频繁,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不适应国民待遇原则,不利于科技人才的引进。改革个人所得税应结合WTO的国民待遇原则、市场准入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加快与国际主流税制接轨。

一、当前个税征管中的问题及对策

(一)个人所得税法律体系不完善

税收执法受地方政府机关影响。税收法律是行政执法为主的法律,有的地方以发展地方经济和吸引人才为借口,擅自越权颁行一些违反国家统一税法精神的优惠政策,如私自提高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额或擅自扩大免税项目;一些地方政府“默许”足球俱乐部按“自定”税率征税,使国家税收流失。现行个人所得税法采用分项计征亟待改革。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中表现为有的应征的税收不起来,只管住了工薪阶层,使之成为个人所得税纳税的主要群体(占个人所得税征收总额70%以上),这除工薪阶层和知识分子纳税意识较强外,一个重要原因是工薪收入较严格实行代扣代缴制,逃税可能性少。正如钱晟教授所言:“第一,新生贵族的分配渠道不规范,很多隐性收入、灰色收入不为人知,更谈不上纳税;第二,现金交易普遍,存款实名制提供了征税的前提条件,但是征税机关又无权查,这是银行法的规定;第三,权大于法的现象依然存在。”鉴于此,个税征收方式应综合与分类相结合,对工资以外的收入加强个人申报,完善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加大个人所得税的执法力度,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管理,完善代扣代缴制度。

个人所得税按月为计征不科学。有的人收入具有季节性,如有的本月收入较多但下月可能失业没有任何收入;有的上半年有收入但下半年收入少甚至没有收入。再如一本专著出版,可能耗费作者若干年甚至毕生精力,一旦出版则应在当月纳税。显然按取得收入月来计征个人所得税既不公平又不科学。加拿大国的做法可以借鉴:有固定收入的员工,从工薪支票中扣除个人所得税,年底向政府申报纳税并清算,多退少补;个体经营及经商的人士每年分四次向政府交纳个人所得税,年终清算多退少补。

税前扣除标准扣除项目不公平。一是国内外居民税前扣除适用不同标准:国内居民税前扣除额人民币800元;而中国境内的外籍人员,在国内居民扣除基础上再扣除人民币3200元。“入世”后的中国,税收也应当按WTO规则体系和国际惯例进行调整,促进税收公平、公正,消除现行国内外居民纳税的不平等性。二是国内居民税前固定扣除人民币800元。这是表面公平而事实上的不公平。首先,它没有考虑物价波动,如90年代初的物价与90年代未的物价显然不同,而税前扣除额却不变;其次,没有考虑地区经济及消费状况和纳税人的实际赡养人口与负担状况等。

(二)公民纳税意识淡薄。“纳税光荣”还仅停留在口头上。相当多的人,当自己的纯所得在免税范围内时高唱“纳税光荣”,一旦应缴纳税款时,心里总不高兴,于是就使出浑身解数逃税。越是高收入者逃税的越多。他们或利用权利自订纳税标准,或化整为零,以实物、债权、股权分配等方式逃税,或拉拢税官以吃小亏占大便宜等手段逃税。工薪收入者逃税几乎不可能(不是不想逃税),他们没有前述的权利和经济实力支付逃税费用,且工资薪金收入基本上是单位代扣代缴,逃税无门。

个人所得税法的原则性、概括性过强,可操作性不足,给逃税者可乘之机。个人所得税是普遍税,以大税基,低税负为基本特征。个人所得税是收益税,所有收益者都是应纳税人。要鼓励公民致富,使绝大多数的公民都具有实际纳税条件。破除个人所得税是少数高收入者专有税的观念,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纳税意识和爱国觉悟。个人所得税法要充分注意中国地域大,经济发展不平衡等实际情况,国家控制统一税收法律、法规的制定权,防止富的地方有税不征,穷的地方横征暴敛。严格执行个人所得税法,对高收入者实行加成征税,逐步开征赠与税、遗产税。公民的纳税意识培养既要讲自觉,又要讲处罚,二者结合才能奏效。税收征管中,税务征管人员应当树立人民公仆形象,增强为纳税人服务意识。应当相信纳税人的基本觉悟,相信纳税人自觉申报纳税、主动缴纳税款,充分尊重和保障纳税人国家主人身份;税务机关及其税务征管人员又是国家代表者,应当采取一定形式对纳税人进行抽查,接受群众举报,对那些偷逃税行为给予从重处罚,通过新闻媒体暴光,以教育广大公民依法纳税,保证国家税收不被流失。

公民法制观念不强是纳税意识薄弱的重要原因。古时已有的“苛捐杂税”之说,是对税收的对抗情绪的反映。封建社会中,农民缴纳捐税是满足地主阶级的统治需要。长期封建社会的影响,是公民纳税意识薄弱的历史原因,只知服从官管,不知遵守法律是法制意识薄弱的表现。法律是关于权利与义务的规定,权利义务是对称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享受权利者必履行义务,履行义务者就有权享有权利。现实社会中权利义务不对等,履行纳税义务与否,并不影响对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享有。既然能享受权利又不履行纳税义务,必然使“纳税光荣”只剩下空洞的口号,丧失了法律公平、正义之本。在税法宣传上更多的是宣扬纳税人的义务而淡漠纳税人的权利,弱化了纳税意识。可以相信,解决纳税义务者的权利后,其纳税积极性会大大增强。其佐证是,计划经济时国债发行量不大,但还得层层动员,分派任务,发动党团员干部带头才得以完成;而今国债发行量大增,然,仅按正常债券发行方式发行,即受到公民的积极认购。因此扩大纳税人的知情权,增加政府财政预算、财政开支的透明度,使纳税人真实感受到是国家的主人。纳税人不仅征税过程清楚,而且税款流向也明白,使纳税人的纳税抵触情绪消除。政府职能的正常运转与纳税人的纳税行为密切相关,政府部门使用纳税

人提供的资金,纳税人享有监督政府部门工作和接受政府部门服务的权利,纳税人的监督能有效防止诸多重复建设、浪费,也是遏制腐败的一剂良方。纳税,是作为国家主人的条件和应尽之责,只有国家主人才有资格对国家财政开支、预决算等国家事务进行有效监督。

(三)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不健全。个人所得税征管首要

问题是明确纳税人的收入。当前什么是一个纳税人的真正全部收入是一件难事,至少有下列行为税务机关很难控制。一是收入渠道多元化。一个纳税人同一纳税期内取得哪些应税收入,在银行里没有一个统一的账号,银行方面不清楚,税务方面更不清楚。二是公民收入以现金取得较多(劳动法规定工资薪金按月以现金支付),与银行的个人账号不发生直接联系,收入难于控制。三是不合法收入往往不直接经银行发生。正因为有上述情况,工薪收入者就成了个人所得税的主要支撑。其次,个人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项目与扣除标准有待完善。这既是个人所得税的重要组成部分又与其他相邻法律密切联系,如何使个人所得税更科学合理又不违背法律精神,是既难又重要的事。可以参考企业所得税征管法,确定税前扣除项目,纳税人衣食住行等基本生活必需品消费项目可扣除,根据我国国情确定扣除标准,以年度为一个计算纳税期间,计划预缴,年终后结算,多退少补。

二、改革、完善个人所得税法律机制

(一)完善个人所得税立法,促进个人所得税法制化。国家控制个人所得税法的统一制定权,维护税法的统一性。由于我国地域广大,各地经济发展差别也大,因此应当允许地方政府在不违反国家统一税法前提下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进行调节的自主权,制定适合本地区的.征管办法,充分发挥中央与地方征管的积极性。其次征税额度既要稳定又要适时调整。个人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项目,扣除标准、税率等应当法定,并随国家社会经济发展适时调整。世界各国普遍趋势是降低税率,吸引资金和劳动力,以扩大税基,达到增加税收的目的。降低税负是刺激经济发展,为国聚财的有效之举。关于劳动收入与非劳动收入。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生产资料公有制是主体经济,按劳分配是主渠道。鼓励诚实劳动,勤劳致富。我国工资薪金收入个人所得税率5%~45%,其边际税负高于半劳动型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5%~35%,而非劳动所得的利息税率仅20%,与国家分配原则相悖。

目前我国公民纳税意识薄弱、税法不够完善的今天,人们在利益驱动下,极易设法逃税。加之提供劳务者与接受劳务的单位之间有着特殊的千丝万缕的联系,代扣代缴也难于如实实现。笔者认为,应将这两类所得纳入统一的工资薪金所得纳税。对月收入4万元以上者甚少,即个人所得税率第五级至第九级税率设置实际意义不大,

可参考国际通行做法规定一个统一的比例税率。应当看到,“降低税率,扩大税基”是世界各国所得税法改革的共同趋势。1981年起,美国的个人所得税率从11%~50%的15级改为15%和28%两级。加拿大《1987年税制改革白皮书》对各种税及其税率、税基等进行合理的全面的改革,不但拓宽税基,而且降低了税率,其目的在于税制的公平性,竞争性,简明性,协调性,可靠性。1987年9月,日本议会通过了税制改革立法案,个人所得税率由10.5%~70%的15级累进制降到1988年度的10%~50%的6级累进制,此次税制改革以公平、公正、简化为原则。个人所得税税负沉重,不利于私人储蓄和提高私人的购买力,从而不利于国内的资金积累和扩大国内市场。各国实践证明,高税率不一定有高收入,反而可能诱使纳税人逃避税收,阻碍经济增长。

(二)政府应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的调控。对高收入者如何纳入个人所得税监管,无疑是个人所得税法修改中必须注意的。建立个人终身税务号码(与身份证编号类似),加强银行功能,减少经济生活中的现金流量,发展信用卡业务,个人消费原则上采用信用卡结算。加强税务机关的监督机制。监督既包含对纳税人的监督,也包含对税务执法监督。既要使税务人员有职有权,又要职权法定,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不越权,不失职,不自行设置权利或免除义务。

税务机关应当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税收征管方面,第一是完善纳税申报制度,建立以纳税人身份证号为据的纳税编码,以法律形式规定当期收入或个人存量财产实名制,以便全面掌握个人收入及财产状。第二,改革金融体制,严格控制现金流通,将个人收入纳入通过银行结算,控制个人所得税的偷税行为。第三,规定纳税人、支付单位和银行三方税务申报制度,凡达到纳税标准的必须申报纳税。第四,建立用人单位对个人支付的明细表制度并定期向税务机关申报,以便对纳税监督。第五,加强税务稽查和对违反税法的处罚,要在全社会公民中逐步形成遵守税法与遵守刑法等法律同等重要、同等约束力的思想。

个人所得税法自1980年颁布起,就明确规定中国公民每月所得额的扣除基数为人民币800元。8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正时仍维持这一扣除基数。然而,我国公民的收入水平却有显著提高,我国物价指数也显著提高。法律条文仍坚持这一扣除基数,对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也有影响。不能很好反映和规范社会经济现象。有些地区也不同程度地提高了扣除基数,使税法的严肃性受到损害。为此建议根据当前经济状况,国家提高扣除基数,防止各地各行其是,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参考文献]

[1]财政与税务[J].2001,(1).(2).

[2]纳税人[J].2001,(2).(6).(9).

渝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双月刊)10

篇9: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有待完善

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有待完善

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了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个人需要自行纳税申报。但由于长期实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制度,很多人对自行纳税申报认识不足,准备更不足,以致目前的自行纳税申报出现一些问题。

一、纳税人自行申报存在的问题

1.纳税人前期准备不足,“年所得”确定及其申报存在困难和不便。

由于认识不够,在过去的一年中,大多数纳税人并未就年度终了后的纳税申报做相应准备,对全年收入没有详细的收入记录,或没有完整地保存收入凭证和完税凭证。这样,对于收入项目单一、集中,或多为大额收入,以及税务机关着重监管的重点纳税人,就年内收入进行申报相对较为容易。而对于收入项目多、次数多、收入分散,每次(项)收入额相对较小,且多为现金收入的纳税人,准确理清及申报其全年所得确实有一定的.困难。

2.某些项目的年所得的确定存在难度。国家税务总局已出台相关办法,对各项所得的年所得计算方法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在实际计算时仍存在一些困难。

(1)工资、薪金的年所得确定依然存在一定困难。根据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及附加减除费用的收入额计算。实际上,纳税人每月实际领到的工资并不等于这个“收入额”。有些单位的工资单并不清晰,如对一些免税项目并未单独列出,有些单位将部分税后收入直接转入个人账户,并不在工资单中列示,也没有完税凭证。按照现行政策,许多需要列入工资、薪金所得课税的项目,如旅游奖励、商业保险、认购股票、从雇主取得折扣等收入数额,个人难以准确掌握。

(2)家庭或夫妻双方共同收入如何确定。从目前来看,家庭或夫妻双方共同的财产转让,租赁取得的所得,家庭储蓄及股票投资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及其他所得等收入,是计入某一特定家庭成员的年所得,还是在家庭成员之间进行分割后计入各自所得?如果允许分割,如何分割?这些都会对纳税人是否达到自行申报标准产生重要影响。

(3)有关盈亏相抵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第一,按照规定,对于同时参与两个以上(合伙)企业投资的,合伙人应将其投资所有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加后的总额作为年所得。但对于有亏损的怎么处理没有明确,是否允许盈亏相抵并不清楚。若允许盈亏相抵,相抵后为亏损时,又如何处理?第二,对股票转让所得盈亏相抵为负数的,规定此项所得按“零”填写。除股票之外的其他财产转让盈亏如何处理,以及其他不同类财产有盈有亏时如何处理,也没有明确。因此,对以上有关盈亏处理作出规定时,应充分考虑合理性,否则有可能会出现年收支净额为负、经济处于困境的人仍要申报个人所得税的情况。

3.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中部分所得的确定存在一定困难。

对于从股票投资中取得的部分所得,如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的红股,以及以现金形式派发的股息、红利,在由支付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计入个人股票账户,纳税人受各方面条件限制在纳税申报时对这部分年所得进行确定存在一定困难。同时,纳税人能否区分开资本公积金送股与盈余公积金送股也是一个问题。另外,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那么,这部分所得是否计入个人所得进行申报,如何计入,亟待规定。

二、税务机关实施管理存在的问题

1.对纳税申报准确性监控有困难。

目前条件下未能形成有效的相关公共管理部门、支付单位与税务机关之间信息传递的配合机制,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基础信息的掌握并不完备。同时,各地税务机关信息化水平参差不齐,信息传递和共享难以实现。在纳税人所得项目比较多,支付地点相对分散,又多以现金形式取得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自行申报情况的监控存在困难。

2.某些管理措施的具体落实存在困难。

现行申报办法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每年法定申报期间,通过适当方式,提醒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这一规定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主管税务机关难以完全掌握哪些人年所得超过12万元,使提醒义务难以全面履行。二是为纳税争议埋下隐患。纳税人可能会以没有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的提醒,或以提醒方式不当为由,不履行纳税申报义务。三是提醒申报与《税收征管法》中的通知申报有何区别,提醒是否等同于通知,需要进一步明确。

对纳税人随意变更申报地点,又不报原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行为,现行办法没有规定如何处理。在实践中,选择纳税地点容易被纳税人作为逃避纳税义务的手段,也易导致地区间税收恶性竞争。如果纳税人变更申报地点不报原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原主管税务机关也无法按规定将纳税人的信息传递给新的主管税务机关。

3.

篇10:个人所得税管理及其改革与完善

个人所得税管理及其改革与完善

[摘要]现行个税分项计征不合理,按月计征不科学,税前扣除项目不公平,公民纳税意识薄弱以及个税法操作性差等。为此,应完善个税立法,建立统一的个人银行账户加强对个税的监管,完善个税法律机制。

[关键词]个税管理;改革;完善;个税法制

中国的个人所得税法律既要适应中国的国情,又要与国际个人所得税法大趋势保持一致。我国作为WTO的成员国后,国际间人员往来频繁,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不适应国民待遇原则,不利于科技人才的引进。改革个人所得税应结合WTO的`国民待遇原则、市场准入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加快与国际主流税制接轨。

一、当前个税征管中的问题及对策

(一)个人所得税法律体系不完善

税收执法受地方政府机关影响。税收法律是行政执法为主的法律,有的地方以发展地方经济和吸引人才为借口,擅自越权颁行一些违反国家统一税法精神的优惠政策,如私自提高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额或擅自扩大免税项目;一些地方政府“默许”足球俱乐部按“自定”税率征税,使国家税收流失。现行个人所得税法采用分项计征亟待改革。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中表现为有的应征的税收不起来,只管住了工薪阶层,使之成为个人所得税纳税的主要群体(占个人所得税征收总额70%以上),这除工薪阶层和知识分子纳税意识较强外,一个重要原因是工薪收入较严格实行代扣代缴制,逃税可能性少。正如钱晟教授所言:“第一,新生贵族的分配渠道不规范,很多隐性收入、灰色收入不为人知,更谈不上纳税;第二,现金交易普遍,存款实名制提供了征税的前提条件,但是征税机关又无权查,这是银行法的规定;第三,权大于法的现象依然存在。”鉴于此,个税征收方式应综合与分类相结合,对工资以外的收入加强个人申报,完善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加大个人所得税的执法力度,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管理,完善代扣代缴制度。

个人所得税按月为计征不科学。有的人收入具有季节性,如有的本月收入较多但下月可能失业没有任何收入;有的上半年有收入但下半年收入少甚至没有收入。再如一本专著出版,可能耗费作者若干年甚至毕生精力,一旦出版则应在当月纳税。显然按取得收入月来计征个人所得税既不公平又不科学。加拿大国的做法可以借鉴:有固定收入的员工,从工薪支票中扣除个人所得税,年底向政府申报纳税并清算,多退少补;个体经营及经商的人士每年分四次向政府交纳个人所得税,年终清算多退少补。

税前扣除标准扣除项目不公平。一是国内外居民税前扣除适用不同标准:国内居民税前扣除额人民币800元;而中国境内的外籍人员,在国内居民扣除基础上再扣除人民币3200元。“入世”后的中国,税收也应当按WTO规则体系和国际惯例进行调整,促进税收公平、公正,消除现行国内外居民纳税的不平等性。二是国内居民税前固定扣除人民币800元。这是表面公平而事实上

[1] [2] [3] [4]

篇11:个人所得税管理及其改革与完善

个人所得税管理及其改革与完善

[摘要]现行个税分项计征不合理,按月计征不科学,税前扣除项目不公平,公民纳税意识薄弱以及个税法操作性差等。为此,应完善个税立法,建立统一的个人银行账户加强对个税的监管,完善个税法律机制。

[关键词]个税管理;改革;完善;个税法制

中国的个人所得税法律既要适应中国的国情,又要与国际个人所得税法大趋势保持一致。我国作为WTO的成员国后,国际间人员往来频繁,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不适应国民待遇原则,不利于科技人才的引进。改革个人所得税应结合WTO的国民待遇原则、市场准入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加快与国际主流税制接轨。

一、当前个税征管中的问题及对策

(一)个人所得税法律体系不完善

税收执法受地方政府机关影响。税收法律是行政执法为主的法律,有的地方以发展地方经济和吸引人才为借口,擅自越权颁行一些违反国家统一税法精神的优惠政策,如私自提高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额或擅自扩大免税项目;一些地方政府“默许”足球俱乐部按“自定”税率征税,使国家税收流失。现行个人所得税法采用分项计征亟待改革。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中表现为有的应征的税收不起来,只管住了工薪阶层,使之成为个人所得税纳税的主要群体(占个人所得税征收总额70%以上),这除工薪阶层和知识分子纳税意识较强外,一个重要原因是工薪收入较严格实行代扣代缴制,逃税可能性少。正如钱晟教授所言:“第一,新生贵族的分配渠道不规范,很多隐性收入、灰色收入不为人知,更谈不上纳税;第二,现金交易普遍,存款实名制提供了征税的前提条件,但是征税机关又无权查,这是银行法的规定;第三,权大于法的现象依然存在。”鉴于此,个税征收方式应综合与分类相结合,对工资以外的收入加强个人申报,完善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加大个人所得税的执法力度,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管理,完善代扣代缴制度。

个人所得税按月为计征不科学。有的人收入具有季节性,如有的本月收入较多但下月可能失业没有任何收入;有的上半年有收入但下半年收入少甚至没有收入。再如一本专著出版,可能耗费作者若干年甚至毕生精力,一旦出版则应在当月纳税。显然按取得收入月来计征个人所得税既不公平又不科学。加拿大国的做法可以借鉴:有固定收入的员工,从工薪支票中扣除个人所得税,年底向政府申报纳税并清算,多退少补;个体经营及经商的人士每年分四次向政府交纳个人所得税,年终清算多退少补。

税前扣除标准扣除项目不公平。一是国内外居民税前扣除适用不同标准:国内居民税前扣除额人民币800元;而中国境内的外籍人员,在国内居民扣除基础上再扣除人民币3200元。“入世”后的中国,税收也应当按WTO规则体系和国际惯例进行调整,促进税收公平、公正,消除现行国内外居民纳税的不平等性。二是国内居民税前固定扣除人民币800元。这是表面公平而事实上的不公平。首先,它没有考虑物价波动,如90年代初的物价与90年代未的物价显然不同,而税前扣除额却不变;其次,没有考虑地区经济及消费状况和纳税人的实际赡养人口与负担状况等。

(二)公民纳税意识淡薄。“纳税光荣”还仅停留在口头上。相当多的人,当自己的纯所得在免税范围内时高唱“纳税光荣”,一旦应缴纳税款时,心里总不高兴,于是就使出浑身解数逃税。越是高收入者逃税的.越多。他们或利用权利自订纳税标准,或化整为零,以实物、债权、股权分配等方式逃税,或拉拢税官以吃小亏占大便宜等手段逃税。工薪收入者逃税几乎不可能(不是不想逃税),他们没有前述的权利和经济实力支付逃税费用,且工资薪金收入基本上是单位代扣代缴,逃税无门。

个人所得税法的原则性、概括性过强,可操作性不足,给逃税者可乘之机。个人所得税是普遍税,以大税基,低税负为基本特征。个人所得税是收益税,所有收益者都是应纳税人。要鼓励公民致富,使绝大多数的公民都具有实际纳税条件。破除个人所得税是少数高收入者专有税的观念,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纳税意识和爱国觉悟。个人所得税法要充分注意中国地域大,经济发展不平衡等实际情况,国家控制统一税收法律、法规的制定权,防止富的地方有税不征,穷的地方横征暴敛。严格执行个人所得税法,对高收入者实行加成征税,逐步开征赠与税、遗产税。公民的纳税意识培养既要讲自觉,又要讲处罚,二者结合才能奏效。税收征管中,税务征管人员应当树立人民公仆形象,增强为纳税人服务意识。应当相信纳税人的基本觉悟,相信纳税人自觉申报纳税、主动缴纳税款,充分尊重和保障纳税人国家主人身份;税务机关及其税务征管人员又是国家代表者,应当采取一定形式对纳税人进行抽查,接受群众举报,对那些偷逃税行为给予从重处罚,通过新闻媒体暴光,以教育广大公民依法纳税,保证国家税收不被流失。

公民法制观念不强是纳税意识薄弱的重要原因。古时已有的“苛捐杂税”之说,是对税收的对抗情绪的反映。封建社会中,农民缴纳捐税是满足地主阶级的统治需要。长期封建社会的影响,是公民纳税意识薄弱的历史原因,只知服从官管,不知遵守法律是法制意识薄弱的表现。法律是关于权利与义务的规定,权利义务是对称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享受权利者必履行义务,履行义务者就有权享有权利。现实社会中权利义务不对等,履行纳税义务与否,并不影响对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享有。既然能享受权利又不履行纳税义务,必然使“纳税光荣”只剩下空洞的口号,丧失了法律公平、正义之本。在税法宣传上更多的是宣扬纳税人的义务而淡漠纳税人的权利,弱化了纳税意识。可以相信,解决纳税义务者的权利后,其纳税积极性会大大增强。其佐证是,计划经济时国债发行量不大,但还得层层动员,分派任务,发动党团员干部带头才得以完成;而今国债发行量大增,然,仅按正常债券发行方式发行,即受到公民的积极认购。因此扩大纳税人的知情权,增加政府财政预算、财政开支的透明度,使纳税人真实感受到是国家的主人。纳税人不仅征税过程清楚,而且税款流向也明白,使纳税人的纳税抵触情绪消除。政府职能的正常运转与纳税人的纳税行为密切相关,政府部门使用纳税

人提供的资金,纳税人享有监督政府部门工作和接受政府部门服务的权利,纳税人的监督能有效防止诸多重复建设、浪费,也是遏制腐败的一剂良方。纳税,是作为国家主人的条件和应尽之责,只有国家主人才有资格对国家财政开支、预决算等国家事务进行有效监督。

(三)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不健全。个人所得税征管首要问题是明确纳税人的收入。当前什么是一个纳税人的真正全部收入是一件难事,至少有下列行为税务机关很难控制。一是收入渠道多元化。一个纳税人同一纳税期内取得哪些应税收入,在银行里没有一个统一的账号,银行方面不清楚,税务方面更不清楚。二是公民收入以现金取得较多(劳动法规定工资薪金按月以现金支付),与银行的个人账号不发生直接联系,收入难于控制。三是不合法收入往往不直接经银行发生。正因为有上述情况,工薪收入者就成了个人所得税的主要支撑。其次,个人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项目与扣除标准有待完善。这既是个人所得税的重要组成部分又与其他相邻法律密切联系,如何使个人所得税更科学合理又不违背法律精神,是既难又重要的事。可以参考企业所得税征管法,确定税前扣除项目,纳税人衣食住行等基本生活必需品消费项目可扣除,根据我国国情确定扣除标准,以年度为一个计算纳税期间,计划预缴,年终后结算,多退少补。

二、改革、完善个人所得税法律机制

(一)完善个人所得税立法,促进个人所得税法制化。国家控制个人所得税法的统一制定权,维护税法的统一性。由于我国地域广大,各地经济发展差别也大,因此应当允许地方政府在不违反国家统一税法前提下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进行调节的自主权,制定适合本地区的征管办法,充分发挥中央与地方征管的积极性。其次征税额度既要稳定又要适时调整。个人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项目,扣除标准、税率等应当法定,并随国家社会经济发展适时调整。世界各国普遍趋势是降低税率,吸引资金和劳动力,以扩大税基,达到增加税收的目的。降低税负是刺激经济发展,为国聚财的有效之举。关于劳动收入与非劳动收入。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生产资料公有制是主体经济,按劳分配是主渠道。鼓励诚实劳动,勤劳致富。我国工资薪金收入个人所得税率5%~45%,其边际税负高于半劳动型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5%~35%,而非劳动所得的利息税率仅20%,与国家分配原则相悖。

目前我国公民纳税意识薄弱、税法不够完善的今天,人们在利益驱动下,极易设法逃税。加之提供劳务者与接受劳务的单位之间有着特殊的千丝万缕的联系,代扣代缴也难于如实实现。笔者认为,应将这两类所得纳入统一的工资薪金所得纳税。对月收入4万元以上者甚少,即个人所得税率第五级至第九级税率设置实际意义不大,

(二)政府应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的调控。对高收入者如何纳入个人所得税监管,无疑是个人所得税法修改中必须注意的。建立个人终身税务号码(与身份证编号类似),加强银行功能,减少经济生活中的现金流量,发展信用卡业务,个人消费原则上采用信用卡结算。加强税务机关的监督机制。监督既包含对纳税人的监督,也包含对税务执法监督。既要使税务人员有职有权,又要职权法定,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不越权,不失职,不自行设置权利或免除义务。

税务机关应当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税收征管方面,第一是完善纳税申报制度,建立以纳税人身份证号为据的纳税编码,以法律形式规定当期收入或个人存量财产实名制,以便全面掌握个人收入及财产状。第二,改革金融体制,严格控制现金流通,将个人收入纳入通过银行结算,控制个人所得税的偷税行为。第三,规定纳税人、支付单位和银行三方税务申报制度,凡达到纳税标准的必须申报纳税。第四,建立用人单位对个人支付的明细表制度并定期向税务机关申报,以便对纳税监督。第五,加强税务稽查和对违反税法的处罚,要在全社会公民中逐步形成遵守税法与遵守刑法等法律同等重要、同等约束力的思想。

个人所得税法自1980年颁布起,就明确规定中国公民每月所得额的扣除基数为人民币800元。8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正时仍维持这一扣除基数。然而,我国公民的收入水平却有显著提高,我国物价指数也显著提高。法律条文仍坚持这一扣除基数,对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也有影响。不能很好反映和规范社会经济现象。有些地区也不同程度地提高了扣除基数,使税法的严肃性受到损害。为此建议根据当前经济状况,国家提高扣除基数,防止各地各行其是,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参考文献][2]纳税人[J].2001,(2).(6).(9).

渝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双月刊)10个人所得税管理及其改革与完善责任编辑:飞雪 阅读:人次

篇12: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法律思考

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法律思考

一、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问题

(一)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窄,不利于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

在我国的公民个人收入呈现多元化发展的今天,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则不像世界上许多国家那样几乎是对个人的全部11项所得中,还规定对储蓄存款利息、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实行免税,另外对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离休工资、退休工资、福利费等也规定免税,这就使得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相当狭窄。狭窄的征收范围,加之税制不配套和缺乏严密的纳税申报制度与征管手段,一些走穴演员,私营业主和个体户等高收入者乘机大量少报收入。这不仅不利于组织财政收入,而且还不利于发挥税收调节人们收入的作用。

(二)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偏低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将个人的工资、薪金收入的征税起征点定为801元,以目前大部分人的收入标准,该数额已显得偏低。如前所述,个人所得税的功能除组织财政收入外,还突出地表现在调节收入分配,防止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差距的过分悬殊。这样一来,个人所得税征收的对象应主要是部分高收入者,而不是大多数中低收入者。据有关部门调查统计,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的发展,目前我国城市居民个人月收入超过801元的已经很多,也就是说,801元的月收入已成为城市居民极其普通的收入水平。此情况下,如果将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征税的起征点定为801元,就不只是向一部分高收入者征税, 也包括了向大部分中低收入者征税。而大部分中低收入者,按目前的消费水平,其只能勉强维持生计,如果要求其与部分高收入者一样向国家纳税,个人所得税就无法发挥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

(三)我国现行的税制模式不能体现纳税人税负的公平合理

我国开征个人所得税的目的之一,就是通过征收税款来对劳动者的收入水平进行调节,这既可保护劳动好、贡献大、收入高的公民有较高的收入,又可防止社会成员间收入过分悬殊,防止两极分化,缓和个人收入差距悬殊的矛盾,以体现多得多征、公平税负的政策。但1993年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仍然采用分类所得税制,在这种税制下,归属于纳税人的不同性质的各项所得,都要各自规定不同的税率和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采取一次征收的办法进行税源控制。这种税制模式虽然可对不同性质的所得采取差别对待的方式,但是不能按纳税人全面的、真实的纳税能力纳税,从而造成应税所得来源少、收入相对集中的人要纳税或多纳税,而收入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却不纳税或少纳税。

(四)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不合理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将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的'扣除费用采用“一刀切”的办法,即统一规定为800元,这很不合理, 其设计根本没考虑纳税人所处地区的不同和家庭差异因素,无法兼顾纳税人的实际情况,使得个人所得税对高收入者进行调节,防止收入两极分化的作用无法发挥,从而使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不公平,使制度性漏洞增多。

(五)全社会依法纳税的意识依然淡薄,纳税义务人故意隐瞒收入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作为全国人大制定的税收法律,本身具有严肃性和统一性的特点,尤其是纳税申报制度的建立,要求所有达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纳税界限的纳税人必须足额及时地履行纳税申报,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人也必须如实地履行扣缴税款的义务。否则,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义务,无论是纳税人还是扣缴义务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些规定虽然有利于增强公民依法纳税的意识,但是,同于受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在现实生活中,许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根本不知法、不懂法,有些虽然知法懂法却不守法。如故意隐瞒收入,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不申报纳税或进行不实的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因受来自社会的各种干扰,故意不扣缴税款或少扣少缴税款。

二、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法律思考

从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制的改革趋势和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的运行实际来看,笔者认为,完善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应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拓宽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减少减免税项目

为了更好地发挥税收组织财政收入和调节个人收入差距的作用,应修改个人所得税的有关法规,扩大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将一些新出现的资本性所得、财产继承所得,纳入征税范围。同时,将住房补贴、公费医疗、儿童入托、免费就餐以及单位提供的实物福利等计入个人的收入中,纳入征税范围;另外,将公款消费也纳入征税范围,按市场价计算其推定所得,进行纳税。减少减免税项目,取消对储蓄存款利息、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以及对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离休工资、退休工资、福利费等项目的免税优惠,统统列入征税范围。当然,扩大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减少减免税项目,还应适当地考虑我国国情。

(二)提高征税的起征点,将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征税的起征点提高到2000元

我国开征个人所得税,就是要对少数高收入者的收入进行调节,针对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将大部分中低收入者也拉入缴税行列的状况,必须将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税801元的起征点调高, 以使大部分中低收入者不纳税,把个人所得税真正变成高收入者的税。按目前我国经济发展的现状及人们收入的水平和消费水平,考虑物价上涨因素,同时考虑按个人综合所得计算税基,笔者认为,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应将个人工资、薪金收入的纳税起征点从801元提高到2000元, 这样才能真正发挥新时期个人所得税的职能作用。

(三)改现行的分类所得税制为二元所得税制,待条件成熟后再向综合所得税制过渡

所谓综合所得税制,是指归属于同一纳税人的各项所得,不管其所得来源如何,都作为一个所得总体来对待,并按一个税率计算纳税的税制模式。英、美、法、德等大多数发达国家采用这种模式。而二元所得税制,又叫分类综合所得税制,是指对纳税人的所得实行分类所得税和综合所得税交叉征税、并列运用的一种所得税制,在这种税制下,纳税人的同一所得,都同时适用两种不同的所得税制,实行这种税制的有智利等国。相比之下,综合所得税制比分类所得税制和混合所得税制科学合理,是个人所得税制度发展的方向,但因其实施需要具备许多条件,如纳税人的纳税意识较强,税收征管现代化等。而我国地广人多,目前公民的纳税意识普遍薄弱,在税务机关对公民个人收入缺乏全面监控机制的情况下,实行二元所得税制比较适合我国国情。在二元所得税制下,平时先按分类所得税制,对个人的不同所得,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计算纳税,年终再对纳税人的各项所得进行汇总,并对汇总的数额规定一个起征点,对汇总收入达到起征点以上的部分按照累进税率征收综合所得税。为避免重复征税,征收综合所得税时,可将分类所得税已缴纳的税额予以扣除,以充分体现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收入的合理调节。

(四)废除法定扣除费用“二刀切”的做法,使费用扣除科学合理

完善个人所得税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废除我国现

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对个人的工资、薪金收入采用综合扣除800元的“一刀切”做法,使费用的扣除既考虑纳税人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别,又考虑纳税人的家庭成员的就业情况、纳税人赡养人口的多少等家庭状况的区别,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在国家规定的幅度内具体确定,并使费用扣除“指数化”,以避免通货膨胀对个人所得税制的冲击,从而保障工薪人员最基本的生活需要,减轻工薪人员的税收负担。同时,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和经济的纵深发展,考虑到我国公民的收入逐渐提高以及税制与国际税制接轨的现实,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应将对我国公民的纳税扣除费用和对外国人等有关特殊人员的扣除费用逐步统一,以真正体现税负的公平性,维护国家权益。

(五)加强税收源泉控制,防止税款流失

在我国目前普遍存在个人收入分配多元化、隐蔽化且支付方式现金化的情况下,完善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加强税收征管,首选要加强税源控制。具体措施为:

1.采用美国等一些发达国家的做法,为每个有正常收入的公民设立专用的税务号码,建立收入纳税档案,使个人的一切收入支出都在税务专号下进行。与此相联系,针对长期以来储蓄存款的非实名制使公民个人的收入不公开、不透明,以致严重妨碍税务机关对个人所得税税源控制的现状,改个人储蓄存款的非实名制为税务、银行联合且微机联网前提下的实名制,增加个人收入的透明度,使公民的每项收入都处于税务机关的有效监控之下,使每个公民的收入纳税情况都一目了然,进而可堵塞税收漏洞,防止税款流失。

2.充分发挥代扣代缴义务人的作用。对个人所得税实行源泉控制,由支付单位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这是我国现行税法的要求。这种做法既符合国际惯例,也适合我国现阶段税收征管手段落后,专业化征管力量不强、急需形成社会征收网络的实际情况。为此,针对前些年扣缴义务人的扣缴税款作用未能很好发挥的现实,笔者认为,必须强化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的工作。

建立扣缴义务人档案,规范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和申报的程序,督导纳税人正确使用扣税凭证,加强对扣缴义务人的宣传明白其不履行税法规定的扣缴税款的义务,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使代扣代缴税款工作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化,从而减少和防止税款流失。

(六)加大对偷漏个人所得税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搞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对偷漏税行为查处、打击得力是关键之一。针对现阶段我国对个人所得偷漏税行为查处打击不力的现状,笔者建议,全国应进行每年多次的个人所得税的专项检查,加强税务部门与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通过立法,赋予税务机关一些特殊的权力,增强执法的力度;对查处的偷漏税行为,加大对纳税人罚款的数额,参照一些国家的做法-不管纳税人偷多少税,都罚其个倾家荡产,并将其偷税行为公之于众,以做到“罚一儆百”,促使其他纳税人依法纳税。同时,对一些偷漏税构成犯罪的纳税人,不能以罚代法,必须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向贤敏 赵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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