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板板爱天使猫”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8篇职工申请住房补贴有哪些步骤,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准备的职工申请住房补贴有哪些步骤,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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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职工申请住房补贴有哪些步骤
问:职工申请住房补贴有哪些步骤?
答:机关事业单位无房和未达标职工住房补贴申请审核程序有如下5步:
1、无房和住房未达标职工,向所在单位提出住房补贴申请,填写《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申请审核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经配偶所在单位审核盖章;
2、单位将申请住房补贴职工的住房情况、职务、工龄、月基本工资、住房补贴额等情况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为期10天的张榜公示,经公示有异议的,单位要进一步核实,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领取住房补贴资格;无异议的,由职工所在单位房改(房管)部门和主管领导审核后分别在《申请表》上盖章并签署意见;
3、单位按隶属关系到市或区房改办开具完成住房普查证明;
4、计算本单位住房补贴资金年度需求量,填写《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申请汇总表》,将汇总表和住房普查已完成的证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5、主管部门按一级预算单位汇总住房补贴需求量上报同级财政部门。
篇2:住房补贴怎么申请及流程
住房补贴怎么申请
(一)单位咨询
(1)单位通过电话或上门方式,咨询有关开户情况。
(2)单位可通过上网下载相关表格,或上门领取电子表格。
(二)填写表格准备资料
(1)单位可在网上下载《单位住房补贴资金委托管理协议》、《单位缴存住房补贴资金委托管理登记表》、《单位缴存住房补贴委托管理资金核定表》填写打印并盖章,另拷贝电子文档至软盘或U盘;
(2)单位可在网上直接填写《企业住房补贴资金单位缴存登记表》和《企业住房补贴缴费卡申请书》由单位在网上填写后直接提交,提交后打印并盖章;
(3)单位准备好其它所需书面材料;
(4)对不能上网的单位,可至中心上门领取(1)中所需电子表格,回单位后填写打印(1)中各表;并另请中心承办人协助填写并打印(2)中所需表格,由单位盖章后一同携带所有资料至中心申请受理。
(三)中心受理
(1)归集处会协同网站有关承办人共同审核单位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有效,表单的填写是否正确、完整;
(2)对单位提出的个性化要求,归集处协同网站有关承办人共同与单位协商。
(3)归集处承办人告知单位等待中心审核结果。
(四)中心内部流转审核
(1)归集管理处审核
归集管理部门经办人在确认单位申报资料齐全并符合规定要求情况下,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签报事由和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市中心行政领导审批。
(2)行政领导审核签约
市中心行政领导收到签报后,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审批通过后,由市中心法人代表或授权分管行政领导在《住房补贴资金委托管理协议》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如单位与市中心另有约定的,双方法人代表可以签订补充协议。
(3)归集管理处登记
归集管理处在双方法人代表签订《住房补贴资金委托管理协议书》后,于3个工作日内,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分别在《单位住房补贴委托资金管理登记表》上签字,加盖部门业务专用章。
(五)单位领取相关资料
(1)归集管理处整理单位所需领取的资料,归档留存资料;
(2)通知单位领取资料;
(3)网站管理办公室办理缴存登记手续归集管理处将单位相关资料(包括协议、网站所需表格)移送网站管理办公室,网站管理办公室在审核后,确认单位已经付费并成为VIP会员后,打印《上海市单位住房补贴资金单位缴存登记回执》,加盖住房补贴资金管理机构受理章,并制作单位经办人登录的用户USBKEY,通知单位再次前来领取相关资料。
(4)单位在领取资料后,由网站指导单位经办人如何操作住房补贴系统的个人开户和其它业务功能。
(六)单位领取缴费卡
(1)网站将单位开户信息传给建行主办行。
(2)建行主办行给单位开卡。
(3)建行主办行将缴费卡信息传给承办人,同时将缴费卡实卡交换到协办行。
(4)建行协办行通知单位领卡。
(5)单位携带《上海市单位住房补贴资金单位缴存登记回执》到协办行领取缴费卡。
(6)单位上网确认缴费卡,完成单位开户手续。
住房补贴的形式是什么
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三大块:一是国家下拨的建房资金;二是单位售房资金;三是单位多种渠道筹集的资金。发放住房补贴的基本形式有:一次性住房补贴、基本补贴加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等三种形式。
(1)一次性补贴方式,主要针对无房的老职工,在职工购房时一次性发放。
(2)基本补贴加一次性补贴方式,按一般职工住房面积标准,逐步发放基本补贴,各级干部与一般职工因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之差形成的差额,在购房时一次性发放。
(3)按月补贴方式,主要针对新职工,在住房补贴发放年限内,按月计发。
住房补贴的标准
提租补贴(即租房补贴)具体标准为:正部级240元、月,副部级210元、月,正司级130元、月,副司级115元、月,正处级100元、月,副处级(包括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90元、月,科级(包括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和25年以上科员、办事员、初中级技术人员和普通工人)80元、月,科以下70元、月。按月领取的购房补贴,至的职工,按当月标准工资×月住房补贴系数(0.66);1月1日以后的实行定额发放:科级以下800元;副科级900元;正科级1000元;副处级1100元;正处级1200元;副司级1400元;正司级1600元;机关工勤人员,普通工人800元,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可达1100元。另外,无房一次性补贴和住房未达标补贴,仅对12月31日(含)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发放;级差补贴则指有房老职工在其现住房面积经达标、未达标、超标处理后,因职务、技术等级晋升,按晋升后的购房补贴面积标准与晋升前的差额一次性补贴。
篇3:新职工住房补贴怎么计发
根据《中办、国办关于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字[]10号)的规定,1912月3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以下简称新职工),住房补贴按月发放,月住房补贴额为职工当月标准工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工龄工资之和)乘月住房补贴系数0.66。
按月补贴退休后停发。 《关于完善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下发后,新职工住房补贴实行按月定额发放。具体标准为: 其中,公务员为:科级以下,800元;副科级,900元;正科级,1000元;副处级,1100元;正处级,1200元;副司(局)级,1400元;正司(局)级,1600元。机关工勤人员为:技术工人中的初级工和20xx年以下工龄的普通工人,800元;技术工人中的中级工和20xx年以上、20xx年以下工龄的普通工人,900元;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和20xx年以上工龄的普通工人,1000元;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1100元。 有关住房补贴的衔接政策按照《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补贴调整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篇4:新职工住房补贴怎么计发
一般是十年。
住房补贴领取的办法:
(1)住房补贴资金管理,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参照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委托银行承办有关的金融业务。
(2)各实施单位应按规定的归集渠道,在本单位存储住房公积金的银行,以职工本人名
义开设住房补贴专用帐号,每月自发放工资之日起在10日内将职工的住房补贴存入本人帐户,并自存入之日起按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3)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人员,在实施单位工作满2年的,购买住房时可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本人名下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用于支付购房款;款额不足的,可按规定申请职工政策性住房抵押贷款。
(4)实行住房贷币分配的人员承租住房时,可凭房屋租赁合同,每半年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一次本人名下的住房补贴用于交纳房租。
(5)计发住房补贴期间职务发生变动,从变动职务的次月起按新职务计发住房补贴至累计20xx年满为止。
(6)计发住房补贴期间在市内调动工作的,原工作单位应从办结本人调离手续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并将已计发住房补贴的月数、数额等情况(以下称已计发情况)记入本人人事档案;新工作单位可结合单位实际,根据已计发情况,继续向本人计发住房补贴。
(7)计发住房补贴期间调离本市(含经批准出国、出境定居)的,原工作单位应从办结本人调离手续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的;已计发的住房补贴本息金额,本人可一次性提取,并由原工作单位将已计发情况记入本人人事档案。
(8)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辞去公职、擅自离职或被辞退、除名、开除的,原工作单位应从上述行为发生之日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并将已计发情况记入本人人事档案。本人如重新参加工作,新工作单位可根据已计发情况,继续向本人计发住房补贴;如未重新参加工作,已计发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在达到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时可一次性提取。
(9)职工离退休前未使用过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离退休时可一次性提取;离退休时如未领足规定年限的住房补贴,原工作单位应继续按月按本人离退休时的职务待遇发放住房补贴至累计20xx年满为止。
(10)计发住房补贴期间去世的,从去世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其中在实行住房货币分配前已参加工作的,可视本人工龄情况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但最多发至累计20xx年满止。职工去世后,其名下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可由其继承人一次性提取;已办理住房抵押贷款的,由其继承人偿还贷款本息。
住房补贴的发放形式
一次性住房补贴、基本补贴加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等三种形式。
1、一次性补贴方式,主要针对无房的老职工,在职工购房时一次性发放。
2、基本补贴加一次性补贴方式,按一般职工住房面积标准,逐步发放基本补贴,各级干部与一般职工因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之差形成的差额,在购房时一次性发放。
3、按月补贴方式,主要针对新职工,在住房补贴发放年限内,按月计发。
篇5:杭州教师住房补贴申请
杭州教师住房补贴申请
杭州教师住房补贴申请就是为大家提供的关于杭州市教师住房补贴,教师住房补贴优惠政策,请看下面:
住房补贴是国家为职工解决住房问题而给予的补贴资助,即将单位原有用于建房、购房的资金转化为住房补贴,分次(如按月)或一次性地发给职工,再由职工到住房市场上通过购买或租赁等方式解决自己的住房问题。
下面就关于这方面的相关信息为大家做介绍,以下内容仅作参考,具体以官方的网站公布为准。
为实现教育强区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开发区制定了一系列教育系统人才引进办法。
如果你是以下这些情况之一:列入省级名校长培养对象的校级领导或知名学校的校级领导,省功勋教师;省级特级教师;省级及以上优秀教师、教坛新秀、学科带头人等优秀骨干教师;特别优秀的地(市)级优秀教师、教坛新秀、学科带头人等优秀骨干教师,除了可享受杭州市统一的人才住房政策外,还有一定标准的安家补贴:
(一)引进的列入省级名校长培养对象的校级领导或知名学校的校级领导和省功勋教师,给予30--50万元的安家补贴,及3万元/年的租房补助,补助时间两年;
(二)引进的`省级特级教师,给予20--30万元的安家补贴,及2.5万元/年的租房补助,补助时间两年;
(三)引进的省级及以上优秀教师、教坛新秀、学科带头人等优秀骨干教师,给予15--20万元的安家补贴,及2万元/年的租房补助,补助时间两年;
(四)引进的特别优秀的地(市)级优秀教师、教坛新秀、学科带头人等优秀骨干教师,给予5--10万元的安家补贴,及1.5万元/年的租房补助,补助时间两年。
教师住房补贴优惠政策
根据浙江省《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浙江省省直属单位(杭州市市区)住房补贴资金筹集、拨付和管理暂行办法》和杭州市关于《杭州市市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杭州市市区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住房补贴的发放对象为:具有学校事业编制(含事业编制企业化管理)、实物分房面积(指建筑面积,下同)未达到规定标准或无房的教职工和离退休人员。
第二条 住房补贴包括住房公积金补贴(对1月1日及其以后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按月发放住房公积金补贴)、一次性住房补贴(针对已享受实物分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教职工和12月31日及其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和工龄住房补贴(对1994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和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职工再给予一次性工龄住房补贴)三种。
第三条 对1912月31日及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和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教职工,不足面积部分给予每平方米1200元的货币补贴;对1994年底前参加工作的无房和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教职工,不足面积部分再给予每年每平方米5.16元的工龄住房补贴。
住房补贴工龄按出售公有住房中规定的购房工龄计算标准执行。
第四条 对19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教职工(即新职工),由学校自该教职工参加工作的当月起直接计发住房公积金补贴,并按《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的规定纳入住房公积金管理。
第五条 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按“申请报批、统一管理、专项使用、严格监督”的原则进行管理,并在职工购买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或离退休时申领、使用。
第六条 根据住房补贴资金到位情况,按照“合理、公正、公开”的原则,住房补贴的发放实行“轮候制”,发放次序为:
1、离休人员;
2、无房退休人员;
3、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退休人员;
4、拆迁户;
5、已购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或已签订购房合同的无房或住房面积未达到标准的在职老职工(指年12月31日及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下同);c
6、面积未达到标准的在职老职工;
7、其他。
第七条 教职工应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为:一般干部职工70m2;中级职称(科级干部)80m2;副高职称(处级干部)90m2;正高职称(厅级干部)120m2。
离休干部货币补贴在原职级标准基础上放宽10 m2。
特殊人员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以教职工及其配偶名义拥有的下列住房面积(含异地住房)均核定为教职工已享受实物分房的面积:
1、按规定租金标准承租的公有住房和单位自管房的面积;
2、按房改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和福利性集资房面积;
3、以政府优惠政策购买的安居房、解困房面积;
4、按照城市房屋拆迁政策,拆除公有住房或私房(包括房改房)以货币安置的或在拆迁安置协议中应安置的住房面积;
5、以本人或配偶名义申请批地建房,不论是本地还是外地,均按该职工及其配偶在批准建造的住房建筑面积中所占的比例核定其享受实物分房面积。
篇6:青岛市本科生住房补贴怎么申请
青岛地处中国华东地区、山东半岛东南、东濒黄海,是山东省经济中心、国家重要的现代海洋产业发展先行区、东北亚国际航运枢纽、海上体育运动基地,更多青岛本科生住房补贴申请指南请点击“补贴申请”查看。
青岛本科生住房补贴怎么申请
(一)学历确认。
申请人登录_网进入 “青岛人社·学历汇”毕业生学历信息采集平台,根据提示填写相关信息。其中,国内高校毕业生上传 《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就业报到证、毕业证、学位证原件照片;留学回国人员上传《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上传成功后,由申请人就业地所在区 (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_网等国家学历信息查询平台,对毕业生学历情况给予确认。核实结果通过 “青岛人才”微信公众号反馈。
(二)个人申报。
申请人可通过_网申请,也可到市或区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现场办理。通过_网申请的,由申请人进入 “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申报” 模块录入相关信息,并对提报信息真实性进行承诺。到现场办理的,申请人持身份证,到市或区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窗口办理。
(三)审核发放。
1.对在中央、省驻青机关、事业单位及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住房补贴受理、审核和发放工作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在其他单位就业或创办创业实体的, 住房补贴 受 理、审 核 和 发 放 工 作 由 用 人 单 位 注 册 所 在 区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
2.对享受青岛市产权型人才公寓、保障性住房等信息, 通过国家或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进行比对,无法比对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汇总全市有关情况后,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确认。
3.市、区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月首个工作日汇总核实上月25日前住房补贴申请情况,25日后申报信息下月汇总。符合条件的人员名单对外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各级财政部门于5个工作日内,将住房补贴资金拨付到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住房补贴资金发放到申请人。
住房补贴的相关规定
国家对于享受住房补贴的相关规定:
1、对职工因未享受国家福利分房政策,或虽已享受国家福利分房但未达规定面积标准的,单位按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补贴标准,一次性或按月计入职工个人所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专用账户的住房补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对无住房职工或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发放的现金补贴。住房补贴发放的原则是: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由各地政府根据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平均工资,以及职工应享有的住房面积等因素具体确定。
3、住房补贴发放的对象是职工,目前,经济发达地方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已经实施,企业根据自身的条件参照执行,经济欠发展的地区还无法实施。
4、已按房改优惠政策购买了规定面积标准住房的职工不享受住房补贴;承租公有住房的职工在自愿退出所租住的住房后,可以享受住房补贴。职工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住房补贴办法和职工住房面积标准按地方政府规定施行。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住房补贴发放标准根据职务有所不同,例如正部级240元/月,副部级210元/月,正司级130元/月,副司级115元/月,正处级100元/月等。
住房补贴是什么意思
住房补贴是国家为解决职工住房问题而给予的补贴。是指将单位原用于建房、购房的资金转化为住房补贴,分不同时间或一次性发放给职工,再由职工到住房市场通过购买,或租赁等方式解决住房问题。对不享受国家福利性住房分配政策的职工,单位应当按照地方政府规定的补助标准,住房补贴按一次或每月一次计入职工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专户,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篇7:海口市职工住房补贴试行办法
海口市职工住房补贴试行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本市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建立住房货币化分配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23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宅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琼府〔〕3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补贴是指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单位按规定的标准和办法向符合条件的职工发放的住房专项资金。
第三条 住房补贴的对象为未享受过政府住房优惠或资助,以及已享受但未达到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职工(含领取离退休金职工)。
本办法所称享受政府住房优惠或资助,是指职工夫妻中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
(二)购买市政府统一建设的解困房;
(三)参加集资合作建房;
(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房)并已按规定领取购房补贴;
(五)领取建房补助费;
(六)享受政府规定的其他住房资助。
第四条 住房补贴采取以下三种方式:
(一)一次性补贴方式,即在职工购建自住住房(包括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商品住房以及自建住房)时一次性计发;
(二)按月补贴方式,即在住房补贴年限内,按月计发。按月发放住房补贴年限累计为(240个月);
(三)一次性补贴与按月补贴相结合方式,即对职工底前工作年限内的住房补贴,按实际工作月数一次性计发,1月后实行按月补贴。前后总计发足240个月。
1912月31日前就业且未享受过政府政府住房优惠或资助的职工,工作年限未满20年的,可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上述三种补贴方式之一,发放住房补贴;工作年限已满20年或已离退休的职工,实行一次性补贴。已享受政府住房优惠或资助,但未达到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按差额部分一次性发放补贴。
1999年12月31日后就业的职工,实行按月发放住房补贴方式。
第五条 住房补贴额计算方法
(一)一次性补贴额方式
职工夫妻由各自所在单位按本人住房面积控制标准分别计发住房补贴,其计算公式为:
一次性补贴额=每平方米补贴标准×住房补贴面积
每平方米补贴标准由市政府逐年根据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与本市职工家庭负担水平的差额的一半测定,职工家庭负担水平按本市双职工家庭平均年工资水平的4倍除60平方米确定。本市住房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230元。
住房补贴面积为职工本人住房面积控制标准,按下列标准执行:
科员及一般职工75平方米,
科级(含中级技术职务)85平方米,
处级(含副高级技术职务)100平方米,
厅级(含正高级技术职务)130平方米,
省级230平方米。
已享受政府住房优惠或资助但未达到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职工,按差额部分计算住房补贴面积。
(二)按月补贴方式,其计算方式为:
月住房补贴额=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额×住房补贴率
住房补贴率由市政府逐年公布。1999年住房补贴率为15%。
(三)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相结合方式
1999年底前的补贴额计算公式为:
1999年底前的补贴额=一次性补贴额×1999年12月31日前的工作月数/240(月)
其中一次性补贴额按本条第(一)项计算。
201月后按本条第(二)项计算,实行按月补贴。
第六条 按月领取住房补贴的职工,离退休时仍未发足累计20年规定年限的住房补贴的,工作单位应按剩余的年限一次性计发。
第七条 以按月补贴方式或一次性补贴与按月补贴相结合方式发放的住房补贴资金,由市住房资金管理机构按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八条 按月领取住房补贴的职工,如结婚时其配偶已享受政府住房优惠或资助的,应从结婚当月起停止领取住房补贴。
第九条 住房补贴资金由单位住房基金中列支。单位住房基金不足的,可从下列渠道解决:
(一)财政全额拨款单位,经房改部门签署意见,财政部门核准后,从城市住房基金中列支;城市住房基金仍不足时,从财政预算中列支。(二)财政差额拨款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企业单位,从自有资金或成本费用中列支;已缴交城市住房基金的事业单位,确有困难的可向财政部门申请,经核准后可从城市住房基金中列支。
第十条 各单位应按照规定做好住房资金归集专户管理的工作,建立单位住房基金,设立个人住房补贴资金专户。住房补贴的发放方式应综合考虑职工工作年限、职务等因素来确定。
职工申请住房补贴,应提供本人和配偶住房状况等有关资料,经所在单位审核,房改部门审定后,按规定发放。
第十一条 已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为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比例已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月住房补贴率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二条 企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海口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住房补贴的标准
提租补贴”(即租房补贴)具体标准为: 正部级240元/月,副部级210元/月,正司级130元/月,副司级115元/月,正处级100元/月,副处级(包括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90元/月,科级(包括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和25年以上科员、办事员、初中级技术人员和普通工人)80元/月,科以下70元/月。
按月领取的购房补贴,1999年至的职工,按当月标准工资×月住房补贴系数(0.66);1月1日以后的实行定额发放:科级以下800元;副科级900元;正科级1000元;副处级1100元;正处级1200元;副司级1400元;正司级1600元;机关工勤人员,普通工人800元,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可达1100元。
另外,无房一次性补贴和住房未达标补贴,仅对12月31日(含)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发放;级差补贴则指有房老职工在其现住房面积经达标、未达标、超标处理后,因职务、技术等级晋升,按晋升后的购房补贴面积标准与晋升前的差额一次性补贴。
篇8:长沙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实施细则
为促进我市住房分配货币化,规范住房补贴发放管理,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湘政发〔1998〕23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1999年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和<长沙市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方案>的通知》(长政发〔1999〕40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本细则适用于长沙市直属行政事业单位。
一、住房补贴的发放对象及范围
(一)住房补贴是指住房补贴的发放对象在住房分配货币化后给予的货币补贴。住房补贴由住房面积补贴和住房工龄补贴两部分组成。
(二)住房补贴的发放对象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中未购买福利房(福利房是指房改房、集资房以及其他低于成本价优惠购买的住房)或已购买福利房但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且1999年1月1日前无达标私房的在职在编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政府雇员)。在1998年12月31日以前有私有住房(含自建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等,以房屋产权过户备案登记的时间为准)的职工,住房面积达到规定标准的,不再享受住房补贴。1999年1月1日以后购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和其他非福利房的职工,可以享受住房补贴。
(三)在1998年12月31日前去世的职工,不发放住房补贴;1999年1月1日后去世的职工,可以发放住房补贴;职工在计发住房补贴期间去世的,从去世的次月起停发住房补贴。
(四)职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达标福利房或1998年12月31日前有达标私有住房的,离异后,双方均不能再享受住房补贴。婚前一方有达标福利房或1998年12月31日前有达标私有住房的,无房一方可以享受住房工龄补贴,不可享受住房面积补贴。
二、住房补贴标准及发放方式
(一)住房补贴的发放对象按参加工作年限分为两类:“老人”是指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新人”是指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住房面积补贴和住房工龄补贴在长沙市区执行统一标准,即“老人”现行住房面积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补贴额249.30元,住房工龄补贴为5.96元/年•平方米。“新人”每月住房补贴额=补贴比例(现行补贴标准为11.37%)×职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额(不包含津补贴及奖金,无上年月平均工资的以本人第一个月工资作为上年月平均工资)。
(二)计发职工住房面积补贴和工龄补贴的住房面积标准为:厅级110平方米,处级85平方米,科级75平方米,普通职工65平方米。具有政府人事部门确认的正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住房待遇比照厅级干部住房待遇;1999年9月30日职工岗位等级在六档以上(含六档),1999年10月1日后职务等级工资标准在七档以上(含七档)的副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住房待遇比照厅级干部住房待遇;不符合前述条件的副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住房待遇比照县处级干部住房待遇;中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住房待遇比照科级干部住房待遇。行政岗位人员以其行政职务计算可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专业技术岗位人员以其技术职称计算可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工龄满25年(含25年)以上的普通职工,计发住房面积补贴和工龄补贴的面积标准比照科级干部(75平方米)执行。
(三)每个职工住房补贴计发的累计年限为25年,即从职工参加工作开始计发,到发满25年止。
(四)根据不同的补贴对象采取不同的补贴方式。
1.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其住房面积补贴和住房工龄补贴一次性计发到位。个人住房面积补贴额=每平方米住房补贴额×(职工可享受住房面积标准—已有的住房面积)。住房工龄补贴额=职工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工龄×年工龄补贴额×(职工可享受住房面积标准—已有的住房建筑面积)。职工在参加工作之前的大专以上全日制学习的学历可合并计入工龄补贴(解放前的学历除外)。
2.1999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住房补贴采取按月补贴方式,即在参加工作后25年内按月计发。发放给个人的月补贴额=补贴比例×职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额。“新人”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前的住房补贴一次性补发给个人,2015年1月1日以后的住房补贴随工资发放,总计发放年限为25年。截至2014年一次性补发的住房补贴额是每年应发放住房补贴额的累计。每年应发住房补贴额=上一年月平均工资额×11.37%×12。
(五)军队转业干部和异地调动来长工作的职工若在部队(或原单位)已发足25年住房补贴的,则不再享受住房补贴;未发足25年的,可享受剩余年限的住房补贴。
(六)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其职务、职称发生变化的,按新任职务、职称计算其可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
(七)1999年1月1日以后由异地调入长沙市的职工,由其原工作地县级以上房改部门出具其未享受过房改政策的证明后,在现工作单位申请实施;1999年1月1日以后调出长沙市的,可参加其现工作所在地的房改,不再享受长沙市的住房补贴政策;1999年1月1日以后在长沙市各区县(市)、市直各单位调动的,在现工作单位申请实施。已在原单位领取过住房补贴的,不再享受现工作单位的住房补贴。
三、住房补贴的办理程序
(一)职工住房补贴申报审批程序为:单位申报——市住房保障局审批——财政部门核批——单位发放至个人。
1.单位申报。各申报单位严格按照本细则规定的发放对象和范围,如实填写长沙市职工住房补贴申请表,并同时提交单位申请办理职工住房补贴的书面报告、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2015年1月1日以后,职工因职务晋升、调动工作等导致其住房补贴标准发生变化的,其单位应及时申报调整职工住房补贴。申报时应填写长沙市职工住房补贴异动申请表,并同时提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申报单位需对职工及其配偶的住房情况、职务职称、参加工作时间等进行认真调查核实。所有申报的表格需经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及单位法人签字盖章后,再提交市住房保障局审查。
2.市住房保障局审批。市住房保障局审批的主要内容包括:申请人员是否符合享受住房补贴的条件,以及可享受的补贴标准、补贴面积、补贴年限、补贴金额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经市住房保障局初审后的职工住房补贴情况需反馈给申报单位,由申报单位张榜公布7天,接受有关部门和群众的监督。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单位需填写单位申报职工住房补贴具结书,报市住房保障局发文批复。
3.财政部门核批住房补贴资金。单位职工住房补贴经市住房保障局审批后,由市住房保障局提交市财政局审核拨付。市财政局再将住房补贴资金直接拨付至申报单位。
4.单位发放至个人。申报单位按照市住房保障局审批的职工住房补贴金额,将财政拨付的住房补贴和单位自筹部分住房补贴一并发放至职工个人。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单位由单位自筹资金发放给个人。
5.各单位将住房补贴发放情况报送到市住房保障局备案。
四、实施步骤
市直属行政事业单位住房补贴的发放同步启动、逐一审核、分批发放。
五、住房补贴资金来源
(一)行政事业单位中一次性计发的住房面积补贴和工龄补贴资金由市财政会同实施单位共同解决,其中,全额拨款单位全部由财政负担,差额拨款单位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自筹资金解决。“新人”2015年1月1日以后的住房补贴资金由市财政根据单位性质按上述比例纳入预算,随工资拨付。
财政负担部分由市财政从单位公房出售的售房款和原有城市住房基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予以解决。
(二)1999年1月1日前改制的单位,改制后为全额拨款单位的,其住房补贴由财政承担;改制后为差额拨款或自收自支单位的,其住房补贴由单位自筹资金解决。1999年1月1日后改制的单位,改制前为全额拨款单位的,其住房补贴由财政承担;改制前为差额拨款或自收自支单位的,其住房补贴由单位自筹资金解决。差额拨款、自收自支单位(含企业)的离休干部,其住房补贴资金由财政拨款解决。
(三)全额拨款单位原有售房款的,除按规定留足维修资金外,应将节余资金全部上交市财政。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单位的自筹资金可从本单位原有的售房款中列支。
六、住房补贴的监督
各单位要认真做好住房补贴发放工作,加强对发放对象的资格审核,做到手续齐全、资料真实准确。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发放住房补贴相关档案和台账,加强对住房补贴资金的监督。职工个人住房补贴的审批表应进入个人档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住房补贴资金,违者将严肃追究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附则
(一)各区县(市)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住房补贴参照本细则执行。各区县(市)应根据自身实际,制定本区县(市)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后,组织实施。
(二)本细则自2014年8月2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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