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合同法讲义

时间:2022-11-30 07:07:00 作者:Daicc 合同范本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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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自考合同法讲义

自考合同法讲义

司法考试合同法讲义:转包合同【1】

①概念

转包合同,指承包人以营利为目的,将承包的工程“全部”交由第三人完成的行为。

②法律效果

(a)转包合同一律无效;

(b)承包人非法转包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8条);

(c)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司法考试冲刺民法:债权让与【2】

债权作为财产权流转。

1.债权让与有三个限制。

(1)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

(2)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2.债权让与通知不得撤销。撤销的危害在于:等于撤销“债权让与合同中债权人对受让人的履行义务”。

3.“从随主”:从权利随同主债权移转。债权人让与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自身的除外。

随同债权移转而一并移转的从权利包括:担保物权、保证债权、定金债权、优先权、形成权、利息债权、违约金债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

从权利随之转移是一般原则,但专属于让与人自身的从权利并不随之转移。

4.对债务人的保护。

“抗辩权”: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向受让人行使:“抵销权”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可以向受让人行使。

司法考试冲刺民法:承诺的构成要件【3】

《合同法》

第二十一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三条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第二十八条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第二十九条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第三十条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第三十一条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承诺的构成要件有五:

①承诺只能由受要约人作出。

②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

③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④承诺必须在承诺期间内到达要约人。

⑤承诺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

【例一】甲、乙吃饭时,甲对乙说:“用我的A房屋换你的'B首饰,你看怎样?”乙顾左右而言它,一直到分手时均未答应。三天后,乙给甲发传真表示同意,甲未置可否。甲、乙间的互易合同不成立。

因为,《合同法》第23条规定:“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甲乙对话方式发出的要约,乙没有即时承诺,甲的要约已经失效,乙三天后的传真为新要约。

【例二】4月1日,甲给乙写信说:“用我的A房屋换你的B首饰”。乙当日回信说:“如果我老婆没意见,就这么办。”4月3日,乙给甲发短信说:“那个事,我老婆没意见”。

此例中:乙4月1日的回信不构成承诺,因无受拘束的意思,乙4月3日的回信构成承诺,甲、乙的互易合同于4月3日成立。

篇2:合同法讲义

课程介绍

课程性质:专业基础课

课程要求:掌握我国合同法的主要制度,了解合同法的基本理论,具体——

掌握合同的订立、合同的生效、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的履行、合同纠纷解决、合

同责任等方面的规则

知晓合同纠纷的解决途径和方法,学会运用合同法律制度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1章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本章基本要求:了解合同的概念、分类,理解合同法的概念、性质、法律渊源和发

各节内容:

第一节 合同概述

第二节 合同法概述

本章重点:合同法的性质及基本原则

本章难点:合同自由原则

第1节 合同概述

一、合同的含义及特征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主体:两人以上

2.民事法律行为

3.双方或多方平等主体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

4.合法性、确定性、可履行性

二、合同的分类

(一)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1、划分标准:一方享有合同权利是否同时承担合同义务

2.区分意义

(1)履行合同义务的顺序

(2)风险负担

(3)违约责任

(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1、划分标准:一方取得合同权利是否偿付相应代价

2.区分意义

(1)主体资格有无特别规定

(2)确定合同性质

(3)债务人的注意义务

(4)合同效力

(5)能否适用善意取得

3.与双务、单务合同的区别

(三)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非要物合同与要物合同

1.划分标准:是否以标的物的实际交付为要件

2.此种分类存在的问题

(1)交付的作用:成立要件 生效要件

(2)具体合同的划分

主要依据:法律规定,并非自身性质决定

(四)要式与不要式

1.划分标准:法律是否要求以特定形式或程序为要件

2.区分意义

“形式”的作用:成立要件生效要件没啥用

基本精神:不轻易因形式问题使合同归于无效,除非法律另有明确规定 (五)主合同与从合同

1.划分标准:是否可独立存在

2.划分意义

(六)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

1.划分标准:是否涉及第三人利益

基础理论:合同的相对性

2.区分意义

第三人是否接受

(七)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1、区分标准:法律是否规定名称和相应的规范

2、区分意义:适用规则的方法不同

有名合同:直接适用相应规范

无名合同:(1)总则;(2)最相类似有名合同的规范

3.转化

(八)本合同与预约合同

1.划分标准:合同的订立是否有事先约定

2.划分意义

(九)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

1.划分标准:合同条款的内容是否由双方协商确定

格式合同特点、缺点:

2.划分意义

(1)合同条款效力:当双方权利义务不平衡时

(2)合同条款解释:当对合同理解存在分歧时

第2节 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法的含义

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基于合同而发生的财产流转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动态的财产关系

合同法 《合同法》

二、合同法的调整对象

1.并非所有合同均受《合同法》调整

第2条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2.合同关系的内容

3.合同法适用的时间

二、合同法的调整对象

1.并非所有合同均受《合同法》调整

第2条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2.合同关系的内容

3.合同法适用的时间

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一)意思自治原则

第4条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1.内容

2.“非法干预”

(二)平等原则

第3条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1.内容

(1)任何一方不享有特权

(2)维护债权的权利平等

(3)违约,平等地承担责任

(4)不得强加意志

(三)公平原则

第5条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1.公平原则的意义

对自由原则的限制

2.含义

(1)形式公平

(2)实质公平

(四)诚实信用原则

第6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1.意义

2.含义

3.具体要求

(五)合法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

第7条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

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1.合法原则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

2.公序良俗

第2章 合同的成立

本章基本要求:熟悉合同订立的两个基本阶段

各节内容:

第一节 合同订立的程序

第二节 合同成立与合同的形式

第三节 合同的条款(主要内容)

第四节 缔约过失责任

本章重点:要约、承诺的规则

本章难点:缔约过失责任

第1节 合同订立的程序

一、要约/发盘

(一)含义

第14条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内容具体确定 2.向特定人发出 3.明确表达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三)要约的效力 1.效力内容 (1)对要约人 (2)对受要约人 2.效力期间 (1)效力期间的作用 (2)效力开始到达 以实物为载体 电子数据形式 (3)效力期限 (四)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1.要约的撤回 在要约生效之前或生效之时使其不生效 2.要约的撤销 已生效的要约,使之丧失法律效力 第18条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19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五)要约的消灭 二、承诺/接受 (一)含义 (二)有效承诺的构成要件 1.主体: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做出 2.内容一致 (1)实质内容一致 (2)对非实质性内容的变更 (3)对非实质性内容的变更使承诺无效的情形 3.在要约有效期内到达要约人 (1)逾期:视为新要约 例外:要约人及时通知该承诺有效 (2)本不会逾期但实际上逾期:仍有效 例外:要约人及时通知因承诺超过期限而不接受 4.承诺做出的方式 (1)通常要求:通知 (2)特殊情况:行为 5.承诺通知的传递方式 要约未规定:与要约传递速度相同或更快的方式传递

1.法律效力的内容 第25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2.承诺生效的时间 第26条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16条第2款的规定。 (四)承诺的撤回与撤销 1、可否撤回 第27条 承诺可以撤回。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2、可否撤销

第2节 合同的成立与形式

一、概述

(一)合同的成立

1.含义:双方就合同内容达成一致意思表示,产生权利义务关系

与“合同订立”的关系:

2.合同成立的意义:探讨双方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前提

(二)合同的形式

1.含义:当事人合意的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外在表现,是合同内容的载体 2.分类

(1)法定形式

即要式合同

(2)口头形式

(3)书面形式

(4)默示形式:行为

二、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一)原则

承诺生效的时间、地点

(二)不同形式合同的成立

1、合同书形式:签字或盖章时、地

2、确认书:签订时

(三)关于合同成立的特殊规定

第36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

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37条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

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3节 合同的内容

一、合同的主要条款

(一)概述

(二)主要条款

1、名称:主体,确定当事人

2、标的:权利义务指向对象

篇3:合同法讲义

第一节合同法概述

基本要求:

1.了解合同的基本概念、特征。

2.理解合同的原则。

3.熟悉合同的分类。

重点:合同的分类。

难点:合同的分类。

一、合同的概念与分类

(一)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1.合同的概念

合同,又叫契约、协议,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在理解合同概念时,应注意区分民法上的合同概念与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我国合同法上的合同仅指当事人设立、变更和终止财产权的双方法律行为,就身份关系而达成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2条第2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而民法上的合同概念不受上述身份关系的限制。

2.合同的特征

(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民法通则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除合同法另有规定外,均适用于合同。

(2)合同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3)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所谓意思表示一致,也称为合意,是指当事人各方作出的意思表示在内容上互相吻合、不存在分歧。

(二)合同的分类

【案例讨论】新年将至,赵某到甲百货大楼为小孩购买旱冰鞋两双,一双留给自己8岁大的儿子,另一双送给了侄子。考虑到小孩子调皮,为防止万一,赵某又到乙保险公司为儿子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一份。

问:赵某共形成了几个合同?这些合同属于什么类型?

【案例评析】案例中,赵某向商场购买冰鞋的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赵某的合同义务是支付冰鞋的价格,而商场的合同义务是提供约定的合乎质量的冰鞋。赵某将冰鞋赠送给侄子的赠与合同就是单务合同,赵某的合同义务是将冰鞋无偿送交给侄子,而其侄子无须支付任何代价。赵某和甲百货大楼的买卖合同以及赵某购买的保险合同同时也都是有偿合同,赵某将旱冰鞋赠送给侄子的赠与合同为无偿合同。赵某为儿子购买的保险合同是涉他合同。以上买卖合同、赠与合同、保险合同等都是有名合同。

合同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常见的合同种类有:

(一)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单务合同:单务合同是只有一方当事人承担义务的合同,如赠与、借用、自然人借款等。

双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合同法所规定的多数合同均为双

务合同。

1.区分标准:是否双方互相承担给付义务。

2.区分意义:是否具有双务合同中的履行抗辩权。

(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当事人要取得权益必须支付相应对价。有偿合同是商品交换最典型的法律形式,如买卖、租赁、运输等合同。

无偿合同:当事人取得权益无须支付相应对价,如赠与、无偿借用、无偿保管等合同。

1.区分标准:享有权利是否需要支付一定对价。

2.区分意义:

(1)注意义务:无偿合同中当事人的注意义务较有偿合同为轻。

(2)行为能力:纯获利益的行为不要求受益人的行为能力。

(三)诺成合同(不要物合同)与实践合同(要物合同)

诺成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指只要行为人意思表示一致,就能成立的合同。实践中大多数合同均为诺成合同。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指除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要以物的交付为成立(有效)要件的合同。主要的实践合同:动产质押、定金、借用等。注意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

1.区分标准:是否以标的物的交付为合同的成立要件或者生效要件。

2.区分意义:不交付标的物的责任(违约还是缔约过失)。

(四)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要是合同: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的合同,如不动产买卖合同。

不要式合同:法律不要求采取特定形式的合同。

1.区分标准: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须采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形式

2.要式合同的要式种类:

(1)书面:(2)登记(3)批准:(4)公证:

3、区分意义:关系合同的效力――欠缺法定形式的合同效力如何。

(五)有名合同(典型合同)与无名合同(非典型合同)

有名合同:我国《合同法》分则作出了具体规定并赋予名称的合同(共15种);无名合同:在《合同法》没有确立具体名称和规则的合同是无名合同。

1.区分标准:法律是否对某类合同赋予了特定名称与特定规则;

2.区分意义:法律适用不同。无名合同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合同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案例讨论】甲、乙双方达成协议,约定甲将房屋无偿提供给乙居住,乙则无偿教甲的女儿学钢琴。对于该协议,属于什么类型的合同。

【案例评析】本案中,甲将房屋无偿借给乙,乙则无偿教甲的女儿学钢琴,此内容在《合同法》上无独立名称,故属于无名合同。对于无名合同,应适用合同总则′规定,同时参照最类似的合同规定。本案中,虽然是无偿将房屋借用给乙,但乙以无偿教甲的女儿学钢琴为对价,该合同内容与租赁合同最为类似。

(六)主合同与从合同

主合同:在两个关联合同存在的场合,不依赖其他合同而能单独存在的合同是主合同。从合同:在两个关联合同存在的场合,必须依赖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的合同是从合

同。

例如,借款合同与保证合同之间,前者为主合同,后者为从合同。

1.区分标准:是否能够独立存在;

2.区分意义:决定从合同的效力,从合同服从主合同之命运。

(七)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

束己合同:是指严格遵循合同的相对性,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仅限于当事人之间享有和承担,而不能及于第三人的合同。多数合同属此。

涉他合同:是指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为第三人设定了权利或义务的合同。(如投保人和受益人不是同一人的保险合同)。

1.区分标准:是否贯彻合同的相对性,也即合同效力是否及于第三人

2.区分意义:

(1)缔约目的不同:束己合同系为自己,涉他合同则涉及到他人。

(2)合同的效力范围不同:涉他合同的效力可及于第三人。

二、合同法概述

合同法是指调整平等当事人之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调整的主要内容包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担保、变更、解除、终止、违约责任等。1986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了合同的一些内容,成为我国规范合同行为的重要法律。后来我国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比较全面的对有关合同的法律关系进行了规范。

为了指导合同法的贯彻执行,适应复杂的社会生活,《合同法》确立了以下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和公共秩序的原则。

(一)平等原则

《合同法》第3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平等原则是贯彻于合同的全部过程中,它要求合同当事人以平等、协商的方式,设立、变更或消灭合同关系,避免一方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的情况发生。

(二)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享有出于内心真实想法而自愿订立合同的自由。合同自愿原则赋予合同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的一定的意志自由。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表达自己的真实意志。

(三)公平原则

《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的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基本平衡,即双方当事人之间给付与对待给付之间要等值性。

(四)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最基本原则,它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活动时,应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应公平衡量并兼顾双方利益,以善意的心理方式履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规避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利益。

(五)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共秩序原则

《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循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该条确立了合同法中的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共秩序原则。

第二节合同的订立 +-----------

基本要求:

1.了解合同内容及形式。

2.理解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及适用。

3.熟悉合同合同订立的程序。

重点:要约的与要约邀请的区别,要约与承诺的效力,要约和承诺的要件。

难点:要约的撤回、撤销,要约与要与邀请的区别。

一、合同订立的程序

合同的订立是指当事人就合同条款的权利义务协商一致,从而达成协议的法律行为。合同订立的过程主要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订立合同时,当事人之间通常经历“要约——新要约——承诺”这样一个动态的过程,一般由一方当事人先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然后当事人之间可能要经过若干次讨价还价的协商,最后双方达成一个明确的协议。经过合同订立这个复杂的过程后形成了明确的静态的协议,才标志着合同的成立。

【案例讨论】甲商场是一家主要经营电器的商场。1月20日,某电视机厂向甲商场发函称:愿以每台电视机2400元的价格卖给甲商场300台某型号的电视机。甲商场回函:要以每台2100元的价格买200台。电视机厂收到商场函后又发一函称:愿以每台2200元的价格卖给甲商场200台电视,且函到发货。甲商场因对条件不满意,故未予理睬。1月30日,该电视机厂将200台电视运至商场,商场拒绝接收。后该电视机厂到法院起诉甲商场。

问:甲商场与某电视机厂是否存在买卖电视机的合同?为什么?

【案例评析】某电视机厂向甲商场第一次发出的函即是希望同甲商场订立电视机买卖合同的要约。甲商场的回函把价格由2400元变为2100元,数量由300台减为200台,已经对电视机厂要约的内容作了实质性变更,所以甲商场的回函并非承诺,而是向电视机厂发出一个新的要约。

此时针对甲商场的新要约,作为受要约人的电视机厂没有承诺,其第二次所发的函也是一个新要约,其中规定的“函到即发货”,表明不须甲商场承诺该买卖合同就生效,依据要约的效力,此规定对受要约人甲商场没有效力。

某电视机厂第二次函所发出的新要约,甲商场未予以理会,既未发出新要约进一步讨价还价,也未作出承诺,因而甲商场和某电视机厂的没有达成关于买卖电视机的协议,合同没有成立。

综上所述,甲商场没有接受电视机厂所发的货物并付款的义务。电视机厂应当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损失。

(一)要约

1.要约的概念

要约,即订约提议,是一方当事人向他人提出的希望以一定条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为受要约人或相对人。

2.要约的要件

(1)要约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要约旨在与他人订立合同,所以,要约人必须

是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这就要求要约人必须是特定之人。

(2)要约是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目的的意思表示。如不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向对方当事人发出的意思表示,不能视为要约。

(3)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要约只有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才能唤起受要约人的承诺,从而订立合同。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要约一旦为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就已经成立。因此要约应该包含订立合同的主要条件,如合同的标的、质量、价金、履行期限等,以便受要约人了解要约的真实含义,从而决定是否作出承诺。

一诺万金

【案例讨论】甲公司因建楼急需水泥,遂向乙水泥厂发函,称:“我公司愿购贵厂xx型水泥50吨,单价每吨300元,货到付款。”第二天乙水泥厂即向甲公司发出货物。那么甲公司的发函行为是否构成要约?

【案例评析】甲向特定的相对人乙作出意思表示,并且内容具体、确定,符合要约的构成要件,应当成立要约。

3.要约邀请

如果一方只是表示了订约愿望而没有提出合同的主要条件,则不构成要约,只能视为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要约邀请的直接目的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订立合同的要约,生活中常见的要约邀请如商业广告、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等。但商业广告如果符合要约条件的视为要约,例如广告注明本身就是要约的,又如广告写明相对人只要作出规定行为就可以使合同成立。

【案例讨论】某百货公司因建造一栋大楼,急需钢材,遂向本省的甲、乙、丙钢材厂发出传真,传真中称:“我公司急需标号为01型号的钢材200吨,如贵厂有货,请速来传真,我公司愿派人前往购买。”三家钢材厂在收到传真以后,都先后向百货公司回复了传真,在传真中告知它们备有现货,且告知了钢材的价格。而甲钢材厂在发出传真的同时,便派车给百货公司送去了100吨钢材。在该批钢材送达之前,百货公司得知丙钢材厂所生产的钢材质量较好,且价格合理,因此,向丙钢材厂去传真,称:“我公司愿购买贵厂200吨01型号钢材,盼速送货,运费由我公司负担。”在发出传真后第二天上午,丙钢材厂发函称已准备发货。下午,甲钢材厂将100吨钢材送到百货公司,被告知,他们已决定购买丙钢材厂的钢材,因此不能接受其送来的钢材。甲钢材厂认为,百货公司拒收货物已构成违约,双方因协商不成,甲钢材厂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评析】确定本案被告是否构成违约,前提是判定该买卖合同是否成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和承诺的方式。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要判定本案合同是否成立,关键在于认定被告向原告所发出的传真在性质上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合同法》第14条、15条分别对要约和要约邀请作了规定。本案被告向原告发出的传真,在性质上属要约邀请,而非要约。

4.要约的法律效力

(1)要约对要约人的法律效力

要约自送达受要约人时起生效。要约可规定受要约人作出承诺的期限,这个期限就是要

篇4:合同法讲义

在经济交往中,我们经常要面对合同,签订好一份合同,防范合同的漏洞及欺诈,不仅要求具有丰富的谈判经验,还应当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据统计,每年全国法院受理的合同纠纷案件,约有300万件,大量的合同纠纷不仅浪费宝贵的时间和精力,而且会造成经济上的损失。因此,学习和掌握合同及相关法律的知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合同的基本知识

合同是当代社会进行各种经济活动的`基本法律形式,其含义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在社会生活中,商家通过合同来确定交易各方的权利义务,并以此约束对方进行经济活动,达到交易的目的;公民个人利用合同去买房、租房或购物、消费等,达到满足社会文化生活的需要。因此,可以说合同随处存在,只要有经济交往,就必然有约束各方行为方式的依据,它不论采取法律规定的形式还是自制的形式,甚至根本没有看得见摸得着的凭据(如一手交钱,十手交货),但都有意无意中包含着合同的内容。

合同在社会生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我们倡导在社会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的交往要坦诚,讲信用,但由于经济生活的复杂多变,不能避免某些人投机取巧,言而无信,因此从客观上就需要一种行为规范来约束交易各方的交易行为,以避免损害各方的预期利益,这种规范就是合同。在经济生活中,合同具有重要的作用,首先在具有长期性、阶段性的经济合作关系中,如订立长期供货合同,其合同履行期长,容易受其他因素影响,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复杂,因此必须订立合同,以指导、约束各方合作行为,以达到其经济目的。其次,作为经济交往的重要凭证,合同也是证明交往过程的重要凭据。这样可以保证我们购买的商品能退货、保修等等;保证交易对方按约定履行义务;保证向违约方要求承担违约责任等。

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其基本含义是: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不论其是组织还是个人,不论其经济实力大小、社会地位高低,各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不受外来压力的迫使。

(2).自愿原则,即自愿订立合同原则。其含义是:合同当事人从事何种经济交易,是否订立合同,与谁订立合同,都是当事人自己的事。在目前,主要在一些格式合同中,许多条款违反自愿原则,是强制性的。如一些店堂的“一经售出,概不退还”告示。需说明的是,自愿订立合同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可以自愿的、随意的终止合同,自愿订立合同强调单方面的意思自治,合同一旦订立,就形成对双方的约束力,终止合同有各种情

况,如单方终止合同必须有法定事由,否则视为违约,自愿原则不能滥用。

(3).公平原则。公平主要是指合同当事人对经济活动所带来的预期利益,双方要公平合理,不能存在显失公平,即一方获利超过约定的利益,而使另一方处于不利地位的情形。

(4).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合同主体在订立和履行合同时讲道德,守信用,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思,按照双方的约定行事。以避免欺诈、诱骗、恶意串通等不法行为的发生。

(5).合法原则和尊重社会公德的原则。主要指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要合法,合同内容要合法,履行合同要合法。

三、合同的主要形式

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口头合同是指发生经济交易时,没有可资证明交易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凭证,而直接进行实际履行的情况。采用口头合同的主要原因:一是认为口头交易便捷,省事;二是基于特殊的信用关系,无须用合同来约束;三是没有订立合同的习惯;四是有其他证据能证明交易关系的存在,如销售小票、发票。口头合同的主要优点就是方便快捷,其缺点主要反映在发生纠纷以后证据力欠缺。前述的四种原因中,倘使一方反悔,“翻脸不认人”,则处理起来比较麻烦。因此,口头合同一般适用于标的额较小的交易或即买即卖的交易等。

书面合同,一般是指合同书。但在实际生活中,由于交易情况复杂多变,能够证明交易关系存在以及交易各方权利义务的书面文件,种类繁多,五花八门,只要文件所载内容是与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密切相关的,或者补充,或者修改,都应当认定为是书面合同。因此合同法明确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根据合同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在社会实践中,对于合同标的大、履行时间长、合同交易各方不太熟悉的合同,双方就应当约定采用书面形式。法律也规定了一定的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四、合同的主要条款

由于经济交易内容不同,合同的内容就会不同,但各种合同均有共同的基本的条款,缺少这些基本条款,合同的效力或履行就会存在问题。合同的基本条款有:(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当事人的姓名(自然人)或名称(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代理人、住所(自然人的户口所在地或经常住所地、经济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或主要经营场地)、电话、传真、银行账号等。这些因素应当尽量注明,主要是为了经济交易的一般需要(如发货收货地、通信地址、联系地)和经济管理的特殊需要(如

发生纠纷时司法文书送达地、强制措施的执行地);(2)合同标的。标的是指合同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如买卖合同中的具体买卖的物品、演出合同中的演出行为等。(3)数量。数量是衡量合同权利义务大小的尺度,如物品的数量(如吨、台、量、个、间),劳务的数量(如工作多少天、小时),有些标的的数量是概括性的,如承建一幢大楼,仓储一批货,中间涉及到个别物品的单价,也涉及到工作、服务的时间等多种数量标准。概括性数量常用于以劳务作为标的的合同中。在社会生活中,通常没有数量约定的合同,是没有效力的合同,在阶段供货合同中,可以约定以收货单计算合同数量;在大宗交易的合同中,还应当约定损耗的幅度和正负尾差。(4)质量。质量是对合同标的品质的内在要求,如货物属于优等品还是合格品,技术服务是一般技术服务还是特殊技术服务,质量高低直接影响到合同履行的质量以及价款报酬的支付数额。质量标准有不同类型,应当谨慎适用,一旦选择其一,必须忠实履行,不能“偷梁换柱”。在社会生活中,质量条款能够按国宾质量标准进行约定的,则按国家质量标准进行约定,没有质量标准的标的,可约定按样品来规定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在约定中,除应当注意采用大小写表现合同价款外,还应当注意在大写文字的表示方式上,不能有错误、简写等情况,以免对以后的履行造成障碍。(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履行期限是合同中确定的各方合同当事人履行各自义务的时间限度,是确认合同当事人是否违约的一个主要的标准。履行期限可以有先有后,也可以同时履行。经双方协商,还可以延期履行。在连续性的交易中,有些可以不规定期限。履行地点是当事人一方履行义务另一方享受权利的地点。履行地可以是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所在地,也可以是第三方所在地,如发货地、交货地、提供服务地、接受服务地,具体选择由当事人协商确定。确立履行地主要是为了安全、快捷、方便地履行合同义务。履行方式是当事人履行义务采取的方式。履行方式主要有两方面内容:一是合同标的的履行方式,这种方式主要有自提、送货上门、包工包料、代运、分期分批、一次性缴付、代销、上门服务等;二是价款或报酬的结算方式。这种方式有托收承付、支票支付、现金支付、信用证支付、按月结算、预支(多退少补)、存单、实物补偿等。

(7)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各方不履行合同或没有完全履行合同时,违约方应当对守约方进行的救济措施。违约责任是为了保证合同能够顺利、完整履行而由双方自主约定的。它可以给合同各方形成压力,促使合同如约履行。违约责任的种类有:违约金、赔偿金、继续履行等。(8)解决争议的办法。解决争议的办法是当事人就纠纷解决协商的一种可取途径。争议的解决主要有四种:一是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二是由第三人介入进行中间调解;三是提交仲裁机构解决;四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基本条款是一般合同常用的条款,除此之外,根据不同的情况,一些合同中也有特别约定的条款。总之,合同条款由当事人自由约定,法律规

定的基本条款具有指引性,不具有强制性。对于遗漏条款,当事人可以通过订立补充协议(合同)的方式进一步加以规定。

五、格式合同或格式条款

格式合同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格式条款多在使用频率较高的合同中出现,如银行的借款合同、大型企业的买卖合同、公用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特殊消费合同(如供水合同、供电合同)、保险合同、货物运输合同。格式条款一般都是书面的,但不排除其他形式,如商家提出的经营服务口号:“假一赔十”、“当面点清,出门无效”等,都可视为格式条款。

格式合同的应用往往是为了逃避责任,利用条款对广大当事者提出不平等、歧视性的要求,如银行单方面确定滞纳金的处罚比例、商店单方面提出搭售或者免除责任的要求,如“凡在我商场购买的商品,如果出现质量问题,请直接与生产厂家联系,我商场概不负责”,或冲印胶卷中的“冲坏胶卷,只赔胶卷,不另赔偿”的规定,这种规定是违反《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是无效条款。

为了防止格式条款的弊端,《合同法》作一些具体的规定,如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以及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等保护相对方的规定。但是,当事人在格式条款之外另有约定的,虽该约定与格式条款内容不符,则采用约定的内容。如格式条款规定逾期偿付货款的违约金是20%,如双方约定为10%,则按10%计违约金,不采用20%的标准。

六、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一方或各方利益损失时,应当依法承担弥补利益损失的责任。常见的违约行为有以下几种:(1)当事人由于自身的主观原因不按照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即虽有履行义务的能力和条件,但却以种种理由拖延履行或拒绝履行,常见的现象有有货不交、拖欠货款、转移财产、赖账不还等。(2)当事人由于一些可以克服的客观条件的影响,没有如期实际履行合同,而是拖延履行或干脆不履行。如货源紧张造成迟延交货、资金周转不足造成逾期交货、“三角债”、连环合同形成的相互债务拖欠。(3)当事人履行的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的要求,履行标的不当。常见的有产品的品质出现问题,包括质量与要求不符、标准不符、产品有瑕疵等;交付的工程项目验收不合格,保管物损坏,代理权不明确出现滥用代理权等。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定金不能超过本金的20%。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

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七、合同纠纷的解决途径

任何一种违约行为都可能引起合同纠纷。对于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和解、调解、仲裁、诉讼。

1.和解。和解是由争议各方根据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和各方实际情况,自行协商而不需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纠纷的方式。和解是纠纷常见的解决方式。但由于和解协议缺乏的法律约束力,有些人可能会出尔反尔,使和解结果成为一纸空文,延误了纠纷的有效解决。

2.调解。调解是由争议各方选择信任的第三方居中,就合同争议进行调解处理。调解通常是以各方互谅互让为原则进行。此方法解决纠纷的可能性较和解大一些,但由于调解协议与和解协议一样不具有强制性效力,也使得纠纷的解决难尽人意。

3.仲裁。仲裁指争议各方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纠纷发生以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将争议提交法定的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依据仲裁规则居间进行居中调解,依法做出裁定的方式。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并可根据生效的仲裁协议申请强制执行。

4.诉讼。诉讼是解决合同争议的最后方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争议双方的请求、事实和法律,依法做出裁判,藉此解决争议的方式。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合同的诉讼期限

因合同纠纷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九、合同犯罪

合同犯罪主要指合同诈骗罪,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藉此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形:(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对构成犯罪,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十、合同的漏洞及欺诈的防范

1. 主体没有订立合同的资格,没有实际履行能力。

篇5:合同法司法考试讲义

一、合同的分类

(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1.有名合同,即法律民已命名的合同。

2.无名合同,即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名称的合同。

(1)借用合同:

指以非消费耗物的使用权为标的合同。

借用与租赁的区别:租赁有租金、有对价;而借用无对价。借用无对价决定了借用合同是单务的、无偿的、实践性的合同。

(2)消费借贷合同:

借贷与借用的区别:借用不转移所有权,借贷要转移所有权。

消费借贷:以可消耗物的占有使用为目的的合同。

例:甲乙为邻居,甲借乙10斤米,该借米合同即消费借贷合同。

消费借贷与借用的区别:借用是无偿的;消费借贷可能是有们的,可能是无偿的。一般认为,消费借贷合同是诺成合同。

区分有名、无名的意义:无名合同的适用规则,这规定在《合同法》第124条,有两个规则:第一,无保合同当然适用合同法总则;第二,比照分则中最相类似的规定适用。

例:借用合同比照,租赁合同的规则适用。

(二)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

1.如果双方都负有义务,为双务;如果仅有一方负有义务,为单务。

2.常见的单务合同有:保证合同、借用合同、赠与合同、民间借贷。

3.区分单务、双务的意义:履行抗辩权只能发生以双务合同中。

(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1.划分标准:是否支付对价。

2.无偿合同包括:保证合同、借用、赠与

3.可为有偿也可为无偿的合同:民间借贷、保管合同、委托合同。对于这类合同,如果当事人没有特另约定的话,法律推定为无偿。

4.区分有偿、无偿的意义。

有偿与无偿的当事人承担的责任不同:对于有偿合同,其违约责任原则上采无过错原则;对于无偿合同,无偿的一方实行过错原则,并且无偿的一方只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导致对方损失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

例证:合同法第189条、第374条、第406条。

(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1.诺成合同:指经过要约、承诺阶段,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就可成立的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

2.实践合同:指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需要有标的物的交付才能成立的合同,又称要物合同。

3.公认的实践合同有:动产质押、定金、借用、保管、民间借贷。

注意: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8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据此,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但是,按照合同法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显然是诺成合同,应以合同法为准。

(五)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1.要式合同:指法律明确规定必须采用特定形式的合同。

2.不要式合同:指法律不要求采用特定形式的合同。

二、合同的形式

合同的形式可分为口头、书面和默示形式。一般情况下,合同的形式属当事人自由选择的范畴。因此,现在的大多数合同均属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包括:(1)担保法上的所有合同(保证、抵押、质押、定金)、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建筑工程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这些合同要求必须采用书面形式;(2)特殊的需要登记、批准的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商标权转让合同,以不动产或汽车、轮船等重要的动产抵押的合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企业合同。注意:房屋买卖合同、城市私有房屋租赁合同不属于登记、批准的合同。

关于“要式”的规定属强行性规定。如果未采用法律要求的要式,合同原则上不成立、不生效。考试点在于例外。

例:甲乙双方通过电话协议完毕,约定6月8日订立书面合同。6月1日,甲通过电话要求乙履行,乙将货物(如100吨货物80吨)发了过去,后甲再要求乙履行剩下20吨货物,乙表示无货,不履行。甲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该案如何解决?关键在于看合同是否成立,该合同属要式合同,双方示订书面合同,按照原则是不成立,但是,一方履行了主要义务,另一方接受了,这样合同视为成立。

默示:

默示分为有两种:一是作为的默示,一是不作为的默示。这里特别注意:一般情况下,沉默没有任何意义。

例:试用买卖。试用期满,是否购买完全取决于试用人,不得有任何限制。

法律规定沉默有意思表示效力的情形极少。

沉默仅仅在两种情况下才有意义:

(1)法律有明确规定;

(2)当事人事前有约定。

三、合同的内容

合同法第12条是建议性条款,并不是要求每一合同都必须具备第12条规定的八大条款才成立。

合同双方当事人就有关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可以根据合同法第61条、62条确定。

例:甲乙之间订立合同,甲出卖货物给乙,但双方未约定履行地点,如何建议?根据合同法第62条的规定,如果是出卖永恒,则不动产所在地为履行地;如果出卖面粉,则出卖人所在地为履行地,即甲所在地;乙交付货物的'地点为接受货物的一方所在地,也即甲所在地。这是一个重要考点。

第62条第(六)项也是一个重要考点: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四、要约与承诺

(一)要约

1.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1)合同法第15条第1款规定的4个意思表示,都是要约邀请。

(2)商业广告原则上是要约邀请,例外构成要构,从考试角度讲,常见的是构成要约。商业广告是否构成要约,主要是看是否符合第14条规定的2个条件:一是内容具体确定,二是商业广告的发布人有接受拘束的意义。

(3)商业广告的受要约人是不特定的。

(4)悬赏广告:指内容是以对方完成某种行为发布方给付一定价金的广告。只要一方完成了悬赏广告发布人规定的行为,就有权要求报酬。

2.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要约的撤回与撤销的区别以及要约生效的时间。

例:6月1日,甲给乙发出一个要约,6月3日到乙方。由于我国要约生效采用到达主义,6月3日要约生效。6月3日之前,甲可以书面形成撤回要约。

撤回的对象尚未生效的要约。

要约生效,有两层含义:

(1)甲要接受自己要约的拘束,不可能撤回,撤销也要受限制;

(2)乙取得承诺的权利。

在要约生效后乙尚未作出承诺之前,如果甲否认自己的意思表示,这就是撤销。撤与撤销形式上表现为时间的不同,实质上表现为撤销的意思不同:前者适用于未生效的要约,后者否认的是已经生效的要约。

重点掌握第19条不可撤销的要约。

根据第19条的规定,在以下三种情况下不可以撤销要约:

(1)要约明确规定承诺期限的;

(2)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3)受要约方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为履行作了准备工作。

例1:甲6月1日给乙发出一个要约,明确规定不必须在6月10日前作出承诺。

例2:甲6月1日给乙发出一个要约,写明不可撤销。

例3:甲发生一个要约的,表示一定静候乙的回复。乙已经购买了原材料。

(二)承诺

1.承诺的主体

第21条的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例:甲向乙发出要约,乙未置可否,丙见到,给甲回信,表示完全同意。问:甲丙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丙的承诺新要约。

承诺的主体仅限于受要约人(商业广告例外)。

2.承诺的期限

承诺的期限规定在第23条、28条和29条。

(1)甲明定承诺期限;

(2)甲没有明定承诺期限:如果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在合理期限内作出。

承诺迟到:

第28条、第29条分别迟到的两种原因。

(1)由于送达人原因导致迟到

承诺原则:是有效的,除非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

(2)承诺人自身的原因导致迟到

原则上构成新要约,除非要约人明确表示接受。

3.承诺的内容

合同法第30条、第31条。

第31条规定:实质性变更的新要约。

第32条规定:非实质性变更为承诺。但有两种例外:一是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一是要约表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任何变更。

例:甲给乙发出一个要约,乙全部承诺,但又加了一个条款,要求甲提供原产地证明。这是非实质性变更,如果甲没有表示反对,就产生两个效力:第一,合同成立;第二,甲方提供原产地证明这个义务订入合同,成立合同的内容。

例:(试题)下列承诺有效的有:

附条件的承诺是否是有效的承诺?不一定,因为附的条件可能是实质性需要,也可能是非实质性变更。

4.承诺的生效

第26条,“到达主义”,但是,根据第32条,书面合同自当事人双方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

例1:甲向乙发出要约,乙的承诺6月9日到甲处,双方6月18日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这时,6月18日是合同成立的日期。

例2:(试题)北京碧新公司与上海浦东公司签订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后,碧新公司于6月1日签字盖章,发给乙方(浦东公司),6月3日到达乙,乙当天签字盖章,回寄给甲方,6月7日到达甲方。问:合同何时成立?乙方签字盖章时合同就成立,即6月3日合同成立。

注意:签字盖章有两种方式:

(1)同时签字盖章;

(2)意思异地:一方先签一方后签。后一方签字盖章完成时,合同就成立。

第33条: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五、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指一方预先拟订的、反复使用的,另一方只能表示同意或不同意的条款。

注意:应将格式条款与合同的范本区别开来。

1.成立和生效规则

第39条对格式条款的成立有两个要求:

(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有义务提请对方注意格式条款中的免责和限责条款。

(2)应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

2.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的无效。

3.第41条对格式条款的三个解释规则

(1)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

(2)普通条款优先;

(3)按照通常理解。

通常结合保险法加以考查。

篇6:自考合同法简答题

三、案例选择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2分,共6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

错选、多选、少选或未选均无分。

某电力设备公司向某水利建设公司供应发电机组,水利建设公司尚有余款400万元没有按约定时间付清。

其理由是,电力设备公司供应的发电机组交付迟延2周,并且发电机组安装后经测试达不到合同约定的发电容量,给水利建设公司造成了潜在利益损失,预计5年内损失将达到500万元。

双方经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于是电力设备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请根据问题,选出最正确的答案。

36.电力设备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水利建设公司承担责任的合法理由是( B )

A.过错责任原则 B.不存在免责事由

C.公平责任 D.无过错责任原则

37.如果水利建设公司提起反诉,要求电力设备公司赔偿500万元的潜在利益损失。

该损失 4

在法律上是( C )

A.实际损失 B.积极损失

C.可得利益的损失 D.附带损失

38.在本案中,双方都存在着违约行为。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电力设备公司和水利建设公司 应( B )

A.各承担50%的责任

B.按各自的违约行为承担责任

C.电力设备公司和水利建设公司按7∶3比例承担责任

D.电力设备公司和水利建设公司按6∶4比例承担责任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8分,共24分)

39.简述欺诈行为导致合同无效的条件。

答:第一,欺诈方具有欺诈的故意;

第二,欺诈方实施了欺诈行为;

第三,被欺诈方因欺诈而陷入了错误;

第四,被欺诈方因错误而做出了意思表示;

第五,欺诈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

40.简述无名合同的种类及其法律适用。

答:无名合同是法律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与规则的合同。

无名合同一般有:纯无名合同、混合合同或复合合同、准混合合同或准复合合同。

对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是首先按合同的一般规则适用,其次是可比照类似合同和参照合同经济目的及当事人的意思等进行处理。

41.简述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

答: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

(3)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

(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五、论述题(本大题共1小题,共15分)

42.举例说明合同附随义务与主给付义务的区别。

答:主给付义务简称主义务,指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

如买卖合同中,出卖人负交付标的物及转移所有权的义务,买受人负支付价款的义务,均为主给付义务。

附随义务是合同关系在其发展的过程中,依据诚实信用原则逐渐发生的义务。

如雇主为雇员投保人身险(照顾义务),出卖人在交付前妥善保管标的物(保管义务),技术受让方为安装设备提供必要条件(协助义务),技术人员不得泄露公司开发新产品的秘密(保密义务),医生手术时不得把纱布遗留在病人体内(保护义务)。

附随义务与主给付义务的区别有三:

(1)主给付义务自始确定,并决定合同类型;附随义务随合同关系的发展而不断形成的.,不受合同类型限制;

5

(2)主给付义务构成双务合同的对待给付,一方在对方未对待给付前可拒绝自己的给付;附随义务原则上不属于对待给付,不能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

(3)不履行主给付义务,债权人可解除合同;不履行附随义务,债权人原则上不可解除合同,但可请求赔偿。

六、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1小题,共15分)

43.甲机械公司委托乙运输公司为其运输一套机械设备到丙商行,为此,甲公司与乙公司订 立了运输合同。

由于甲公司与乙平常关系良好,甲公司希望乙公司能顺便代为向丙商行收取5万元货款,并言明代收货款纯属帮忙,不另计报酬,乙公司当场表示同意。

而后,乙公司派车将甲公司的设备运至丙商行,丙商行将5万元货款交付乙公司的司机。

回程中,乙公司司机将货车停放在一停车场内去吃饭,当司机吃完饭返回时,发现驾驶室门被撬,遗忘在车内的5万元货款不翼而飞,司机随即拨打110向警方报案。

事后甲公司向乙公司追讨5万元货款,乙公司拒付,甲公司将乙公司告到法院。

问:

(1)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委托收款的合同关系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合同成立是指因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达成协议的状态,表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明确。

本案中A公司委托B公司代收货款,B公司接受委托,即A公司与B公司对免费代收货款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所以两者之间的委托收款关系成立,而且合法有效。

(2)甲公司是否可以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为什么?

答:通常,无偿委托合同的受托人不承担损失赔偿责任,但无偿委托合同中,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现由于B公司对货款保管不当,致使货款被盗,属于重大过失,A公司对财产损害,可以要求B公司酌情赔偿。

(3)若乙公司代收货款时收取了甲公司的报酬,是否可以拒付5万元货款?为什么?

答:如果本案中A公司对B公司代收货款需要支付报酬,即有偿委托合同,由于B公司不慎将货款丢失,则B公司应当全额赔偿A公司的财产损失。

因为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篇7:自考合同法简答题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8分,共24分)

39、简述无效合同的违法性的含义及内容。

答:无效合同的违法性是指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以及社会公共利益。

内容有:

(1)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2)违反了强行性规定,而非任意性规定;

(3)内容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

40、简述违约金的法律特征。

答:(1)违约金的数额由当事人双方通过事先约定而确定;

(2)违约金是由双方约定的在违约后由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的一笔金钱;

(3)违约金的支付是独立于履行行为之外的给付;

(4)违约金的支付是一种违约责任形式。

41、简述损害赔偿的减轻损害规则。

答: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论述题(本大题共1小题,共15分)

42、试论合同法中自愿原则与合法原则的关系。

六、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1小题,共15分)

43、6月,某市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汽车节油器供销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在当年12月底向B公司提供节油器5000件,单价25元,合同总额12.5万元,交货方式为代办托运,当年12月底前托运到B公司所在地车站,否则,B公司可以要求终止合同的履行。

B公司收到货物以后,在10天内将货款通过银行支付给A公司。

合同还约定如果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未履行部分产品价值10%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B公司支付了l万元定金。

同年10月,B公司致电A公司,称因汽车节油器销路不好,请求将合同的5000件更改为2500件,A公司回电表示回绝,B公司于lO月28日致电A公司称单方面解除合同,A公司提出,除了没收1万元定金外,还要求B公司支付

1.25万元违约金。

B公司认为违约责任太重,于是同意继续履行合同。

但是,由于A公司联系运输公司不及时,直至1月2日才办理了托运手续。

在运输途经山路时,因遇暴雨,被一块落下的石头砸中,货物全部受损。

于是,B公司提出终止合同的履行,并要求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17

请根据合同法原理回答如下问题:

(1)本案中如果B公司坚持单方面解除合同而不是选择继续履行合同,那么A公司能否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前要求B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答:A公司可以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前要求B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2)A公司在货物因遇暴雨,被一块落下的石头砸中,货物全部受损后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免责,为什么?

答:A公司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免责。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案中,是由于A公司联系运输公司不及时才导致在运输途中发生不可抗力的,因此,不能免除A公司的责任。

(3)B公司能否请求A公司支付违约金并双倍返还定金,为什么?

答:B公司不能请求A公司支付违约金并双倍返还定金。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因此,本案中,B公司只能在违约金和定金间选择适用其中之一。

篇8:自考笔记合同法

自考笔记合同法

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

1.合同的概念: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特征:1.合同是一种合意2.合同是发生法律上效果的双方民事行为3.合同是发生民法上效果的民事行为.

3.合同的分类:1.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2.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3.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4.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5.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6主合同与从合同7.本约(本合同)与预约(预备合同)8为自己订立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5.无名合同的概念: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相对于有名合同或称典型合同的一个概念,即在法律.行政法规中未明文规定合同名称和调整范围的合同.

6.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分类的法律意义:主要在于两者适用的法律规则不同.对于有名合同应当直接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对于无名合同,则首先应当考虑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则.另外,因为无名合同的内容可能涉及到有名合同的某些规则,因此,也可以比照类似的有名合同的规则,参照合同的经济目的及当事人的意思等对无名合同进行处理.

7.双务合同的概念:是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

8.单务合同:是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

9.区分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的意义:①在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方面不同;②在风险的负担上是不同的;③因一方的过错所致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不同.

10.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

11.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12.区分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意义:区分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

法律意义在于:两种合同成立的条件.时间不同.

13.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前者称为法定之要式合同,后者称为约定之要式合同.

14.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

15.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分类的意义:主要在于某些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合同形式的要求可能影响合同的生效.

16.主合同:是指不依赖其它合同而能够独立存在的合同.

17.从合同:指以他合同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合同.

18.主合同与从合同分类的法律意义:这是根据合同的主从关系来划分的.在有相互关联的合同中,凡不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称为主合同.反之,必须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自己不能独立存在的合同称为从合同如抵押合同.保证合同等都的民事行为.

是从合同.合同的这种分28.合同的特征:①是类,其法律意义在于:从合一种合意;②是发生法律同以主合同存在为前提;上效果的双方民事行为;主合同的消灭,从合同也③是发生民法上效果的将随之消灭.

民事行为.

19.本约(本合同):以30.合同内容的相对后履行预约而订立的合性:合同作为一种法律关同为本约,又叫本合同.

系,其不同于其它民事法20.预约(预备合同):律关系的重要特点,在于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合同关系的相对性.所谓的协议为预约,又叫预备合同关系的相对性,主要合同.

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21.本约与预约分类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的法律意义:违约责任的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内容不同 a对预约的违能够向另一方基于合同反,预约权利人只能请求提出请求或提出诉讼;于对方履行订立本约的义合同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务,不能直接要求履行本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约的义务 b 即使在预约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向中,明确了标的物及价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范围,也不能认为本约成诉讼,也不能承担合同的立.

义务或责任;非依法律或22.为自己订立的合合同约定,第三人不能主同:为自己订立的合同:订张合同上的权利.

约当事人订立合同式为尽管合同的相对性自己设定权利,使自己直规则包含了极为丰富和接取得和享有某种利益.

复杂的内容,且广泛体现23.为第三人利益订在合同的各项制度之中,立的合同:订约当事人并但概括起来,其主要包含非为了自己设定权利而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是为第三人人利益订立一.主体的相对性:是合同,合同将对第三人发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生效力.

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24,区分第二种合同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的意义:a 合同相对性的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突破b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合同提出请求或提出诉同,在发生第三人违约时,讼请求.具体的说,首先,由仍遵守合同相对性.

于合同关系仅是在特定25.合同关系的构成:人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因此,只有合同关系当事要素构成.

人彼此之间才能相互提26.合同关系的相对出请求,与合同关系当事性:1合同主体的相对性2人没有发生合同上的权合同内容的相对性3.合同利义务关系的人,不能依责任的相对性.

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27.合同的概念:是平出请求或诉讼.其次,合同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一方当事人只能向另一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方当事人提出合同上的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请求及诉讼,而不能向与协议.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其没有合同关系的第三

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或诉讼.

二.内容的相对性:是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某个合同说规定的权利,并承担合同说规定的义务.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在双务合同中,合同内容的相对性还表现在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另一方承担义务才使一方享有权利,权利义务是相互对应的,因此权利人的权利必须依赖于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才能实现.

三.责任的相对性 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义务是责任产生的前提,而责任则是债务人不履行其义务时,国家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和承担责任的表现,责任与义务是相互依存.不可分离的.由于违约责任以合同债务的存在为前提,而合同债务则主要体现在合同义务之中,合同义务的相对性必然决定了合同责任的相对性.

所谓违约责任的相对性是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即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109条和第121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报酬”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因此,违反合同责任的相对性,包括三方面内容:

第一,违约当事人应对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违约后果承担责任,而不能将责任推卸给他人.根据合同法的一般规则,债务人应对其履行辅助人的行为负责.所谓债务履行辅助人,是指根据债务人的意思辅助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人.主要包括两类:一是债务代理人,二是代理人以外的根据债务人的意思事实上从事债务履行的人.履行辅助人通常与债务人之间具有某种委托与劳务合同等关系,但他与债权人之间并无合同关系,因此债务人应就履行辅助人的行为向债权人负责,如果因为履行辅助人的过错而致债务不履行,债务人应对债权人负违约责任.

第二,在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债务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仍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我国《合同法》第121条对此已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债务人在承担违约责任以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债务人为第三人的行为向债权人负责,既是合同相对性规则的体现,也是保护债权人利益所必需的.当然,如果第三人行为已经直接构成侵害债权,那么,第三人可依侵权法规定向债权人负责.我国民法也确认了债务人应就第三人行为向债权人负责的原则.

第三,债务人只能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向国家或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只有债权人和债务人才是合同当事人.其它人因不是合同的主体,所以债务人不应对其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因为违约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损害的,债务人应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34.合同法的特征:(1)任乃至刑事责任.所以,在合同法以任意性规范为违约的情况下,法律为制主.

裁违约当事人的行为,对(2)合同法以平等协违约方处以罚款.收缴其商和等价有偿为原则.

非法所得等,都不是违约

责任,而是行政责任或刑第二章 合同法的基事责任.尽管多种责任有本原则

时同时并存,但不丧失其1.合同自由原则的内各自固有的性质,违约责容:指当事人依法享有订任依然属于民事责任的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范畴,而罚款和收缴非法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包所得属于其它责任范畴.

括两个方面:⑴当事人的总之,合同相对性规合意具有法律效力;⑵当则的内容是十分丰富的事人享有订立合同和确但集中体现于合同的主定合同内容等方面的自体.内容.责任三个方面,这由.包括:①缔结合同的自三个方面的相对性是相由;②选择相对人的自由;辅相成的,缺一不可的.

③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31.合同关系的概念:④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指由合同法所规范的财由;⑤选择合同方式的自产关系,即由合同法所确由;⑥选择补救方式的自认和保护的财产关系,是由;⑦选择裁判的自由.

民事法律关系的组成部2.合同自由原则的概分.合同关系简单地说是念:合同自由原则的含义一种基于合意而形成的主要是指:当事人的合意法律关系.与所有的法律具有法律的效力;当事人关系一样,合同关系也包享有订立合同和确定合括三方面的要素,即主体.同内容等方面的自由. 合客体和内容.

同自由原则的主要内容32.合同关系的特包括:缔结合同的自由;选征:1.合同关系有民事法择相对人的自由;决定合律关系的一般特征:平等同内容的自由;变更和解性;任意性;等价有偿性.2.除合同的自由;选择合同合同的相对性(合同关系方式的自由;选择补救方的相对性):合同关系和合式的自由;选择裁判的自同的效力主要发生在特由.

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是3.诚实信用原则的体债的相对性的体现.包括:现: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合同主体.合同内容和合履行.变更.解除,甚至合同同责任的相对性

关系终止后,都应严格依物:对世权.绝对权.所照诚信原则行使权利和有权.物的诉讼;

履行义务.具体为:(1)合同债:对人权.相对权.请订立阶段,基于缔约联系求权.人的诉讼.

而依诚信原则负有附随33.合同法的概念:是义务:忠实义务,不得欺诈.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不得恶意谈判.相互照顾易关系的法律,主要规范和协助.遵守允诺.(2)订立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后履行前:严守诺言,认真更.转让.终止.违反合同的做好履约准备(不得随意责任等问题. 中止履行.不得擅自单方

解约).(3)合同履行阶段:履行标的.履行时间.履行地点.履行数量.履行方法.(4)合同的解除方面:不得随意解除.特定情形下提前通知.(5)合同的终止:后合同义务.

4.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义务,不鼓励交易是促进市场发展所必须的;2.鼓励交易是提高效率.增进社会财富积累的手段;3.鼓励交易是与维护合同自由.实现合同当事人意志和订约目的密切联系在一起.

8.合同成立的概念和要件:是指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是指(1)14.要约撤销的条件: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之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

要约有效撤销的条件:没有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认书的要求,那么即使双方当事人已经以要约与承诺的方式协商一致,合同还是不能成立,只能将一方提供的确认书邮寄对方交换签字后,作为正式成立的依据,合同方告成立.

但当事人所为的确认是否果真是对双方原有协议的“确认”,关系着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

5.合法原则的内容: (1)合法原则首先要求当事人在订约和履约中必须遵守法律

和行政法规.(2)在合同订立方面,尽管我国合同法没有采纳计划原则,在实践中当事人也极少按照指论性计划订立合同,但在特殊情况下,出于国家利益和社会需要考虑,国家也可能会给有关企业下达指令性任务和国家订货任务,因此,《合同法》第38条规定“: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计划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它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而不得拒绝依据指令性计划任务或者订货任务的要求订立合同.(3)合法原则还包括当事人必须遵守社会公德,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

6.鼓励交易原则的体现:极大限制无效合同的范围;严格区分合同的无效和可撤销;严格区分无效和效力待定;严格区分合同成立和生效;明确规定了事实合同;严格限制违约解除的条件.

7. 鼓励交易原则的必要性:是提高效率.增进社会财富积累的手段.1.订约主体存在多方或双方当事人;(2)订约当事人对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3)一般应经历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9.要约邀请的概念:又称引诱要约,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

10.要约撤回的概念: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出之后,未达到受要约人之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从而阻止要约生效的意思表示.

11.要约撤销的概念: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之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

12.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1.要约是当事人自己发出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则是当事人希望对方当事人向自己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的一种意思表示.2.要约一经发出,邀请方可以不受自己的要约邀请的约束,即受要约邀请而发出要约一方当事人,不能要求邀请方必须接受要约.

13.要约法律效力的内容:(1)对要约人的拘束力:不可随意撤销.变更要约;(2)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获得承诺的资格,即承诺适格. 撤销邀约的限制:(1)合同的成立与否.而确认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间行为只有符合特定条件,或者以其它形式明示要合同才能成立.确认行为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实际上是一种基于约定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而为的要式的承诺,是对销,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要约所作出的最终的.明了准备工作.

确的.肯定的承诺.具体而15.承诺的概念和要言,1.确认书原则上不能件: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改变或增加来往函电协约的意思表示.

议的内容,如确认书对来在法律上,承诺须具往函电协议内容作了增备条件才能生效:承诺必改,只要增改并不构成实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质性修改,其确认行为依作出;承诺必须在要约的然成立.2.对确认书的答有效期限内达到要约人;复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期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间内作出,逾期答复无效.的内容一致;承诺的方式必须注意的是,签订确认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

书不是函电成立方式的16.承诺迟延及其法必经程序,如果当事人不律效力:承诺迟延是指受要求签订确认书,则在双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方达成协议时,即在载有作出承诺.

承诺内容的函电生效时,承诺迟延的法律效合同即告成立. 承诺应采力:通常的迟延,一般成为用明示的方式,不能以缄新要约;要约人如果及时默或不作为的方式.

通知,则承诺有效;

18.确定承诺生效的特殊的迟延,一般为标准:承诺生效时,合同成有效承诺;要约人如果及立,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时通知不接受,则承诺无权利和义务.因此,承诺的效.

生效时间至关重要法.合17.合同确认书的概同法规定,承诺通知到达念及其性质:合同当事人要约人时生效法.承诺不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常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常会提出要求签订确认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书的问题,即合同的确认承诺的行为时生效法.采订立.这种订立形式是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双方当事人采用信件.电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报或电传方式达成买卖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协议后,如果一方在要约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或承诺中提出了签订确时间,视为承诺到达时间;

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承诺到达时间法.

19.合同的实际成立: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

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是指,(1)订约主体存在多方或双方当事人;(2)订约当事人对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合意;(3)一般应经历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对于要式合同,必须履行特定的形式,合同才能成立.然而,在实践中,当事人虽未履行特定的形式,但已经继续履行了合同,则可以从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中推定当事人之间已经形成了合意和合同关系.因此,我国《合同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合同法》第36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不得以未采取书面形式或未签字盖章为由,否认合同关系的实际存在.

20.缔约过失的概念和特征: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损失时,所应承但的损害赔偿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缔约上的过失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违反其依诚信原则所应负的义务;造成他人信赖利益的损失 .

21.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4)其它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22.合同条款的概念和种类:合同条款是合同条件的表现和固定化,是确定合同当事人权利和内务的根据.即从法律文书而言,合同的内容是指合同的各项条款.因此,合同条款应当明确.肯定.完整,而且条款之间不能相互矛盾.否则将影响合同成立,生效和履行以及实现订立合同的目的,所以准确理解条款含义有重要作用.根据合同条款的地位和作用,合同条款主要有以下几条:

1:必备条款和非必备条款: 又称主要条款,是指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特别约定所必须具备的条款,缺少这些条款将影响合同的成立.所谓非必备条款又称普通条款,是指合如需精美完整排版,请QQ:67460666 手机 137 8381 6366联系 同的性质在合同中不是必须具备的条款,即使合同不具备这些条款也不应当影响合同的成立,如有关履行期限.数量.质量等条款在缺少这些条款情况下,完全可以根据〈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的规定填补漏洞.,〈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等八项条款,有的学者称这是合同的提示条款,这些条款中有的是合同必备条款,有的是非必备条款.

2: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 是指由一方为了反和构成部分看作统一整复使用而预先制订的,在体;历史解释原则,斟酌签订立合同时不能与对方订合同时的事实和资料;协商的条款.非格式条款符合合同目的原则;参照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习惯或惯例原则;合法原时可以与对方协商的条则;诚实信用原则.

款.

25.合同漏洞的补充:3:实体条款和程序条合同漏洞是指合同关于款: 凡是规定当事人在合某事项应有规定而未规同中所享有的实体权利定.补充的合同解释所探义务内容的条款都是实求的不是当事人的真意,体条款.如有关合同标的.而是所谓假设的当事人数量.质量的规定等都是意思,即双方当事人在通实体条款.而程序条款主常交易上合理所意欲或要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接受的合同条款.实践中,规定的履行合同义务的补充协议是弥补合同漏程序及解决合同争议的洞的最有效的方式,通过条款.

双方达成的补充协议,可4:有责条款和免责条以全面彻底的弥补合同款 指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中漏洞.无疑是首选的方的当事人违反合同应承式.

担的'责任条款,即违约条26.格式条款的解释:款.免责条款指当事人在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合同中约定的,免除{排除}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或限制其末来责任的条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款.

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23.合同条款的草拟: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在草拟合同时,除了在格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式上要标准.规范之外,同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时还必须注意遵守法律.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符合常识.顾及对手等四采用非格式条款.

个方面的关键问题.1首先,本条规定了格式条草拟合同必须遵守法律.2款的解释规则,包含三个其次,草拟合同必须符合层次内容:

惯例.3再次,草拟合同必(1)通常理解规则.对须合乎常识.4最后,草拟格式条款的解释应以一合同必须顾及对手.

般人的.惯常的理解为准,24.合同解释的概念而不应仅以条款制作人和原则:合同解释,是指对的理解为依据,对某些特合同及其相关资料的含殊术语,也应作出通常的.义所作的分析和说明.广通俗的.一般意义的解释,义上,任何人都可以在必亦即依据订如需精美完要时对合同进行解释,但整排版,请QQ:67460666 只有受理合同纠纷的法手机 137 8381 6366联系 院或仲裁机构对合同所约者平均的.通常具有的作的解释,才对当事人具理解能力予以解释. (2)不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拘束利解释规则.不利解释规力.原则主要有:以合同文则古已有之,现代各国民义为出发点,客观主义结法均予以采纳. (3)非格式合主观主义原则;体系解条款效力优先规则.非格释原则,把全部合同条款式条款即个别商议条款,

其效力应优先于格式条款,这样既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也有利于保护广大消费者.

27.免责条款的解释: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旨在限制或免除其未来责任的条款.

免责条款的特别解释原则:未指明是免除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时,解释为只免除违约责任;未指明是免除过错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时,解释为只免除无过错责任;未指明是免除隐蔽性瑕疵责任或者不符合特定目的所生责任时,解释为只免除隐蔽性瑕疵责任;未指明是免除隐蔽性瑕疵责任或者不符合描述的瑕疵责任时,解释为只免除隐蔽性瑕疵责任;责任异议期间的约定,有效;除非特别指明,免除第三人责任的条款并不导致免除合同当事人的责任.

28.合同权利的概念和特点:又称合同债权,是指债权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向债务人请示给付并予以保有的权利.合同权利的特点是:请求权;给付受领权;相对权.

29.合同权力的效力: A.请求力B.请求执行力C.依法自力实现力D.保持力.通说有请求力.(请求)强制执行力和保持力.

30.完全债权与不完全债权的异同:效力完全的债权最利于债权的实现,达到债权人的合同目的;欠缺某项效力的债权为不完全债权.法律对完全债权和不完全债权的保护力度.配置制度不尽相同.

31.合同义务的概念:在合同关系中,合同权利.合同义务和合同责任三点一线,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明晰的合同关系运做系统.其中,合同义务连接着合同权利和合同责任二端,合同义务的违反必然成为合同权利实现的障碍,从而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不利益.所以,合同义务在整个合同关系中处于中心地位,关系合同关系的运转流畅与否,其在整个合同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明显至极.

32.合同义务的种类:违反合同义务,就要承担违约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据此,承担违约责任的种类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停止违约行为.赔偿损失,此外,还有支付违约金及定金责任等形态.

33.主给付义务的地位和作用:所谓主给付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

就双务合同而言,此类主给付义务,构成对待给付义务,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得拒绝履行自己的给付,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致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当事人一方减为或免为对待给付义务.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致使不能履行.逾期履行.不完全履行时,债权人得请求损害赔偿并解除合同.

34.从给付义务的地位和作用:从给付义务指同关系的发展逐渐产生不具有独立意义,具有补的.④合同关系上还有不助主给付义务功能的义真正义务.一方当事人因务.从给付义务的发生基另一方违约受到损失的,于法律的规定.当事人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约定.诚信原则和对合同损失的扩大,否则,无权就的补充解释.从给付义务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的约方采取措施防止损失功能,确保债权人的利益扩大的义务,就是不真正获得最大满足.从给付义义务.⑤就整个合同法而务的法律地位: 如需精美言,尚有先合同义务和后完整排版,请QQ: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是67460666 手机 137 8381 当事人为缔约而接触时,6366联系 可独立诉请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发给付;该义务对合同目的生的各种说明.告知.注意的实现直接相关时,其违及保护等义务.合同关系反可导致抗辩权或解除消灭后当事人依诚实信权产生的后果.

用原则应负有某种作为35. 附随义务的地位或不作为的义务,以维护和作用:附随义务,以诚实给付效果,或协助对方处信用原则为依据,主要包理合同终了善后事务,此括照顾.保管.协力.保密等为后合同义务.⑥现行合义务内容.附随义务的功同法以主给付义务为规能:1.辅助功能,促进实现范对象,基于诚实信用原主给付义务,最大可能满则,逐渐发生从给付义务,足权利人的给付利益;2.以及其它辅助实现给付保护功能(社会安全义务),利益及维护对方人身和维护权利人的人身或财财产上利益为目的的附产利益.

随义务,组成里义务体系.36.合同上义务群的现代合同法的发展,在一构成:①合同义务包括给定意义上可以说是合同付义务和附随义务.给付关系上义务群的发展.

义务分为主给付义务和37.合同的形式:又称从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合同的方式,是当事人合是指合同关系所固有.必意的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备,并用以决定合同类型容的外部表现,是合同内的基本义务.从给付义务,客的载体.总的来说,在我仅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国,合同形式分为约定形的功能,其存在的目的在式与法定形式,法律兼采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获要式与不要式的原则.依得最大的满足.②给付义《合同法》第10条的规务分为原给付义务和次定,合同形式有:(1)口头形给付义务.原给付义务,是式;(2)书面形式;(3)推定指合同上原有的义务.次形式.

给付义务,是原给付义务38.合同形式的概念:在履行过程中,因特殊事又称合同的方式,是当事由演变而成的义务.③合人合意的表现形式,是合同关系在发展过程中,还同内容的外部表现,是合会发生其它附随义务.这同内客的载体.

篇9:法律自考合同法

法律自考合同法

自考法律专业合同法复习指导

合同法分为总则和分则两个部分。

教材则只着重阐述了总则的内容,分则部分涉及较少。

但学员在学习过程中,却不能仅限于教材,应结合分则内容理解总则中包括的原理和制度。

合同法分则主要是关于具体合同的内容,也是合同法自学考试时理论联系实际的重要出题点。

第三、在全面掌握教材体系的基础上,突出重点地学习。

任何一门课程,不论怎样强调它的重要性,切记它仍有重点和非重点之分。

在本课程中,其重点是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制度。

基本原理、合同法的解释与适用以及理论联系实际。

第四、学习合同法这门课程,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

法学本身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合同法更是其突出的代表,也是历来自学考试的重要出题点。

学员学习过程中,应把所学合同法知识与实践结合起来,多搜集、分析、试解一些案例分析题,如有机会直接参与某些实际案例的处理工作,则将更加体会到合同法理论知识与实践相结合的重要性,也是考试取得好成绩的关键。

第一章 合同与合同法

本章是关于合同及合同法的基础知识。

所谓合同。

又叫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它具有三个方面的特征:

第一、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是引起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合法行为,而非事实行为。

第二、合同的目的和宗旨是在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合同是当事人意思一致的;示,是他们之间的协议。

这里的意思表示一致是要求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均要作出意思表示,且其意思表示是平等、自愿、真实和完全一致的。

合同是债发生的最重要、最常见的原因之一所谓债是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的,以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是债务人。

在债的法律关系中、债的主体、客体和内容都是待定的债的主体是指债的当事人,具有特定性和相对性债的客体是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债的内容则是主体所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由合同引起的债叫合同之债。

但无论是债的关系或合同关系,均须纳人法的调整范围之中。

合同法就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确认了我国现实法活中的15种有名合同,并进一步强调无名合同也适用其总则的热定、但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技议应用其他法律的规定,而不适用合同法。

学员学习本章内容时,应了解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债的概念及特征,了解合同关系的要素及相对性原理,理解合同的分类,了解合同法及其特征。

需要注意的具体问题是:(1)基础知识:合同的概念及特征;合同的要素;合同的分类及划分依据,并能举例说明之;合同法的概念及适用范围;合同法的特征:合同法的历史发展。

(2)重点及难点问题包括:合同与经济合同的关系;债的概念及法律特征;债与合同的关系,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原理;债的关系的三要素及其内容;合同法与物权法的关系;合同法与民商法的关系等。

第二章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合同法的根本性准则,其内容不仅适用于总则部分,对于分则也同样具有指导意义。

在处理具体问题时,如果合同法的分则没有规定时,可以按照合同法总则中所确定的原则精神去处理。

因此,合同法的原则在合同法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我国合同法确立了下述四项基本原则:

一是合同自愿原则。

其基本涵义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在缔结合同、选择相对决定合同内容以及在变更和解除合同、选择合同补救方式等方面的自由。

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当事人是否订立合同、与谁订立合同、订立什么样的合同以及是否变更或解除合同、选择合同补救方式等方面享有完全的自主权,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强迫、阻止或干预当事人订立、变更或解除合同。

这一原则在我国合同法第4条作了明确规定,且在合同法的总则和分则均具体现出了这一原则精神。

二是诚实信用原则,该原则简称诚信原则。

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中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

它同自愿原则一样,不仅是合同法的原则,同时也是民商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该原则对于保持和弘扬传统道德及商业道德,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平衡利益冲突,为解释法律和合同提供准则等均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三是合法原则。

该原则不仅要求当事人应在合同法及其它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合同权利并履行合同义务,同时也包含了事实上的另外一个原则,即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的基本要求就是当事人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过程中,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的公共利益。

四是鼓励交易的原则。

合同法确认此原则的目的是基于建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消除长期以来计划经济的影响,避免过多的行政干预。

它的基本涵义是:只要是当事人在真实意思一致基础上产生的交易,不违背法律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即使缺少了某些合同要件,也不一味的宣告全同无效,而给予当事人予以调整、补正的机会,从而使交易能够顺利进行。

这里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法鼓励的交易,必须是合法、自愿的交易。

合同法在关于无效合同、合同的成立及法效、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合同的解释、合同的解除以及合同的形式等方面均体现了这一原则精神。

学员学习本章内容时,应深刻理解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的内容,了解合同法原则的类型及意义。

需要注意的具体问题是:(1)基础知识和基本概念:合同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2)重点及难点问题:合同自愿原则的内容;合同自愿原则在合同法中的具体体现;确立诚实信用原则的必要性;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具体体现;合法原则的内容;确认鼓励交易原则的必要性;鼓励交易原则在合同法中的体现等。

此外。学员应注意把握新合同法与以往合同法相比较所体现出来的立法进步。

第三章 合同的成立

本章是合同法的重点章节之一。

合同的成立是指计约当事人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协议。

但此时并不意味着合同已经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即合同是否生效还应具备法律规定的要件。

合同的成立一般应具备订约的当事人、订约当事人就合同条款达成合意以及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要约和承诺是订立合同的必经程序,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规则。

要约和承诺作为订约的意思表示,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均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

所谓要约,又称发盘、出盘、发价或报价等,是希望与他人订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应当具备一定的构成要件,即要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向特定的受约人发出;内容须特定等。

要约一经发出,即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在生效时间上,尽管各国有不同的规定,但我国合同法采取到达生效主义,即要约到达受要约人而生效。

在要约存续期间,要约人受到要约的拘束,不得随新闻发言人撤销或对受要约人随意加以限制、变更或扩张。

禁止要约人违反法律和要约的规定随意撤回要约及变更要约的内容。

当然法律也允许要约人在要约到达之前、受要约人承诺之前撤回或撤销要约,但均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要约对于受要约人同样产生法律上的后果,受要约人只能在要约的有效期间内享有相应的权利。

合同的成立要求受要约人的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井以适当的方式到达要约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须与要约一致,即承诺不能修改要约的实质内容,但不包括对要约的非实质性内容的修改。

修改要约实质内容的承诺,视为新要约。

承诺生效时,合同即告成立。

具体合同的成立方式包括协商成立、确认成立和批准成立。

同样,与要约一样。

承诺也可以撤回或撤销。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承诺是时要约的承诺,对于要约邀请则不是承诺。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又叫引诱要约。

它是一种事实行为。

小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

学员学习此内容时,应注意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对实践中常见的一些事实行为,如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投聘说明书以及商业广告等,应做到能清楚地判明它是属于要约或要约邀请。

总之,要约和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必经程序。

与此同时合同法进一步要求合同当事入在订立合同时应奠定诚实信用原则,否则,将有可能承担缔约过失的责任。

学员学习本章内容,应了解合同成立的概念,理解要约制度的全部内容、注意要的与;要约邀请的区别,理解承诺制度的全部内容。

把握确定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规则,能运用缔约过失责任制度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需要注意的具体问题包括:(1)基础知识:合同的成立及具体条件;合同成立的两个阶段;合同成立的方式等。

(2)重点及难点问题:要约的概念及构成要件;要约邀请的概念及其与要约的区别:如何判断某些事实行为是要约或是要约邀请;要约的生效时间及存续期间;要约对要约人的拘束力;

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要约的撤回和撤销;要约失效的概念及原因;承诺的概念及其条件;承诺生效的标准;承诺迟延和承诺撤回;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规则的内容;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及特点;我国合同法确认的缔约过失类型等。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学员应在学好本章理论的基础上。

加强理论联系实际。

注意本章内容与其他章节相关知识的综合运用,做到能分析和解决实际题和案例

第四章 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合同的内容,从法律关系的角度讲,就是合同当事人所依法享有的合同权利和应承担的合同义务。

合同法所规定的主要条款是合同权利义务的表现形式。

当事人依照法定程序订立合同。

意思表示一致便形成合同条款。

合同条款固定了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

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合同的内容。

一般来说,一个有效的合同。

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

应具备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合同法所规定的主要条款;二是其他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条款;三是根据合同的类型和性质应具备的条款;四是当事人约定的条款。

上述均可作为合同的主要条款、但并非是说合同就是上诉条款的简单罗列;具体合同不同,所包含的条款也不同。

只不过加上述条款在合同中出现,可视为合同中的主要条款。

此外,合同的成立,还需要通过一定的方式加以表达。

作为当事人合意的表现形式。

合同有门头形式、书面形式和推定形试。

学员学习本章内容时,应注意了解台同内容、合同形式的概念、理解合同内容与合同条款、合同权利义务相互间的关系了解合同形式对合同成立、合同生效的影响。

掌握合同权利的概念和特征,理解合同的义务内容。

需要注意的具体问题包括;(1)基础知识:合同内容的基本涵义;台同形式的概念及具体形式。

(2)重点及难点问题:合同的提示性条款;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的普通条款;合同权利、合同义务与债的关系;怎样理解合同权利的内容;怎样理解合同义务的内容;如何从合同的内容上宙查和判定合同的效力;合同形式对合同效勺的影响如何;草拟一份合同。

此外,学员应注意本章知识与其它章节相关知识的综合运用。

案例分析、草拟合同义本是本章的难点问题。

第五章 合同的效力

本意是合同法的重点章节之一。

合同法通过时合同的确认,从而维护正常的交易关系。

因此,合同是否有效。

不仅关系到法律是否给予保护,另一方面也关系到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能否实现。

任何有效的合同,都须具备法律规定的要件。

既行为人民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合同形式。

当然,由于交易活动是复杂的,合同法允许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的条件或附期限。

具备法律所规定的条件,合同会门依法成立并生效,对当事人即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当事人可以按照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适当,则要承担违约责任。

不具备法律所规定的条件,原则上合同应归于无效。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定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现的强行性规定等的合同,均属无效。

并且无效合同的无效时间具有溯及力,即合同自始无效。

但值得注意的是,由于过去我国相关的合同法对合同无效的确认范围过,宽泛,致许多合同仅因欠缺个别要件而被归于无效,使许多本来可以通过调整。

补正就可以履行并达当事人订立合同之目的的合同因被宣告无效而无法履行,影响了交易活动的进行,为此,合同法在明确厂合同无效的标准的同时,还规定了可撤销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这两类合同实际上是允许当事人通过行使权利而达到其订立合同的目的。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条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

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

这类合同通常是无缔约能力人、无代理权人、无处分权人等与他人订立的合同。

从表面上看,好象合同已具备了有效的条件,其实尚待权利人追认,其后果是权利人承认。

合同生效,否则,该合同将被归于无效。

效力待定合同不同于无效合同,也不同于可撤销合同。

可撤销合同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当事人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二是当事人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这类合同的撤销权是由当事人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主动撤销合同。

当事人申请撤销的,被撤销的合同与无效合同一样,自始无效,当事人承担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如当事人不申请撤销。

仍可履行。

当然,合同无效有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之分。

部分无效如不影响主要部分履行的,法律允许当事人履行其有效部分。

学员学习本章内容,应了解合同效力与合同成立的区别及意义,掌握合同的生效要件,了解并能运用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理解效力待定合同制度,把握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制度,能运用缔约过失责任和返还财产制度。

需要注意的具体问题是:(1)基本概念:合同生效、附条件的合同、附期限的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无权代理、表见代理、无处分权行为、无效合同。

本人、相对人、欺诈、可撤销合同、重大误解的合同。

显失公平的合同、乘人之危等。

(2)重点及难点:合同生效的内容;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的区别;合同的生效要件;民法通则关于自然人行为能力的确认;意思表示一致的基本涵义;附条件合同中对所附条件的具体要求;

附期限合同中关于所附期限的具体规定;效力待定合同的几种表现形式;效力待定合同与可撤销合同、无效合同补正的不同;无效合同的特征;无效合同的范围;如何审查和制定合同的无效;可撤销合同的特征;

当事人如何行使撤销权;可撤销合同的种类;如何理解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乘人之危的合同有哪些特征;承担无效合同的责任方式如何;无效合同的无效时间及溯及力的规定等。

同时,学员应特别注意本章知识在实际中的运用,要求能运用本章知识和相关章节的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及案例。

因为任何形式的合同案例、均会涉及合同有效或无效。

第六章 台同的履行

所谓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其合同义务,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以实现当事人订立合同是为了实现某种特定的目的,只有通过合同的履行,这种目的才能达到。

因此,合同的履行是实现当事人权利的重要途径。

合同的履行以有效合同为前提,无效合同谈不上履行的问题。

合同的履行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的约定来进行。

并遵守适当履行、协作履行、经济合理履行的原则。

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适当履行又叫全面履行,是指当事人合同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

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问义务。

协作履行原则要求当事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协助对方当事人履行其义务,并适当履行自己的义务。

经济合理履行则要求当事人讲求经济效益,以较小成本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

一般来说,合同生效以后,当事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并享受合同权利。

但实际的复杂性,会使合同履行出现一定的困难,从而导致合同的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暂时不能履行这些情况除符合法律规定依法方可以免责外,应承担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合同法从现实的客观情况出发,对双方合同的履行规定了三个抗辩权,即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履行抗辩权。

这也是本章的重点内容。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方合同的当事人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在另一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

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利。

它要求当事人互负债务、且该债务没有规定改履行的先后顺序,有给付的可能,并已届清偿期。

该权利的行使以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为前提。

先履行抗辩权则是强调互负有债务的当事人,后履行债务一方在先履行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有权拒绝对方要求自己履行债务的请求。

不安抗辩权是指负有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确有对方当事人下履行或可能不履行其债务的证据时,可暂时中止自己的债务履行,并通过对方当事人。

在对方当事人提供了担保,或履行债务以后,应履行自己的债务。

但值得注意的是。

上述三个抗辩权行使不当。

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此外。

本章涉及到的情势变更原则,也是值得学员注意的重点问题。

学员学习本章内容,应了解合同履行的含义、原则、具体规则和履行抗辩权,掌握合同履行对履行主体、履行标的、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的要求,理解双方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履行抗辩权三项制度。

需要注意的具体问题是:(1)基础知识:合同履行的概念;合同履行的原则;合同履行的规则;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2)重点及难点问题:如何理解合同履行的基本涵义;如何理解情势变更原则;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及构成要件;同时履行抗辩制度的适用范围;怎样区分当事人一方违约与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如何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的效力如何;不安抗辩权的概念及成立条件;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及效力如何等。

其中,运用本章知识,尤其是三个抗辩权的知识和相关章节的内容分析和解决具体问题和案例是本章的又一难点问题。

第七章 合同的保金

合同的保金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不增加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

合同法规定合同保金的目的在于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但合同保金措施的行使应在合同有效成立期间,且已发生了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合同保金的主要方式是代位权或撤销权的行使。

所谓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但代位权的行使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这是因为代位权涉及到债权人、债务人、债务人的债务三方法律关系,且代位权的行使同时又影响到其他债权人的权利乃至债务人的利益。

所谓撤销权是指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与代位权同属合同保金的形式。

但二者是有区别的。

同时,它们也不同于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

撤销权的行使亦应符合法律规定。

本章亦属合同法课程的重点章节。

学员学习此章内容,应了解合同保全的概念和特征,理解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概念和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概念,弄清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和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

需要注意的具体问题是:(1)基础知识;合同保全的概念及特征;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概念及特点;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概念等。

(2)重点及难点问题;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要件;如何理解债权人的代位权的行使及其效力;撤销权与代位权的区别;债权人的撤销权与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的不同;撤销权行使的构成要件;怎样理解撤销权的行使;撤销权的效力如何等。

其中,理论联系实际,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及案例是本章的又一重点问题。

第八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是在合同履行前或履行过程中,由于某种特定的情况,合同当事人修改合同内容或将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他人享有或履行的行为。

狭义的合同变更权指合同内容发生变化。

广义的合同变更不仅包括合同内容的变化,也包括合同主体的改变。

合同的转让实际上就是合同主体的变更。

由于合同是当事人基于特定目的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除了即时清结者我,大多数的合同均是要在合同生效后的一定时期内或相当长的.一定时期内履行。

这样就可能由于某种客观情况的变化,导致合同的履行存在一定的困难或通过对合同调整,会使合同的履行效果更好。

但对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又往往会影响到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最初目的。

甚至其目的不可能达到。

因此、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来进行。

合同的变更在这里是狭义说,仅指合同内容的改变。

当事人变更合同内容应符合法律要求。

合同主体的变更乃是合同的转让,它又区分为合同权利的全部或部分转让、合同义务的全部或部分转让。

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的全部或部分转让三种情况。

但不论哪种转让均须依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方式等来进行。

同时、由于合同变更和转让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还应当依法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法律责任。

本章是合同法课程的重点章节之一,尤其是本章第二节的内容。

学员学习本章内容。

应了解合同变更的概念和合同转让的概念与特征,理解合同转让的原因和种类。

掌握合同变更的条件和法律效力。

弄清合同权利、合同义务、合同权利和义务转让的条件和效力。

需要注意的具体问题是;(l)基础知识;合同变更的概念;合同变更的类型:合同变更的效力;合同转让的基本类型。

(2)重点及难点问题:合同变更的条件;合同权利转让的概念;合同权利转让的原因;合同权利转让的要件;合同权利转让的效力;合同义务转让的概念;

怎样理解合同义务转让中给责的债务承担;债务承担合同成立后,须具备什么样的条件才产生债务承担的效力;合同义务转让中免责的债务承担的效力如何;什么是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的概括转移;合同承受的概念、生效条件及效力;合同权利和义务概括转移的方式如何等。

此外,应注意理论与实际相联系。

运用本章和相关章节知识去分析和解决具体问题。

第九章 合同的解除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

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

因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

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合同解除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前或履行过程中。

这是由于合同成立后,因某些宏观情况的变化,导致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或不必要,如一味地要求当事人履行合同,则可能造成更大的损害。

因此,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可使当事人避免更大的损失、但值得注意的是。

合同一旦解除,当事人最初订立合问的目的显然不可能实现。

同时,不适当的解除合同,或许会给当事人带来更大的损害。

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合同解除的条件,其一般解除条件大体上包括四个类型:一是协议解除的条件;二是约定解除的条件;三是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四是违约行为。

除此以外,还有合同解除的特别条件等。

另一方面,合同解除还应当遵守法定程序。

包括协议解除的程序、行使解除权的程序和法院裁决解除的程序等。

按照上述条件和程序解除合同,但其法律后果并不仅仅限于终止当事人之间将来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关系。

合同解除的效力是否溯及既往。

所带个的结果却大相径庭。

合同解除不影响合同中的结算条款。

解决争议条款以及赔偿损失的条款的效力。

学员学习在本章内容。

应了解合同解除的概念,合同解除与相关制度的异同、理解合同解除的效力。

熟记合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

需要注意的具体问题是;(1)基础知识;合同解除的概念及特征;合同解除的类型;合同法规定的一般法定解除条件的类型;合同解除的程序种类等。

(2)重点及难点问题:合同解除与合同终止的不同;合同解除与合同撤销的不同;合同解除与合同所附解除条件的异同;合同的解除条件;协议解除的程序;合同解除的效力等。

其中,合同解除的效力中关于溯及力问题、关于赔偿损失的问题、行使解除权的程序及具体要求、法院裁决解除合同的程序、运用本章知识分析和解决具体问题和案例等。

也是本章的重点及难点问题。

第十章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简称合同的终止或合同的消灭,是指合同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归于消灭。

导致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原因很多,大体上可分为三类,一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二是基于合同目的的消灭;三是基于法律的直接现定具体又可分为免除、解除、清偿、混同、废除。

抵销、提存等等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终止、不仅是主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终止。

当了合同相关的从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担保关系及其他关系等也归于消灭同时、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学员学习本章内容;应了解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概念,抵销、提存、免除、混同、清偿等致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方式的概念及特点;

理解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各种原因理解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义务及违犯它所产生的责任。

熟记抵销、提存、免除、混同等的条件及效力。

需要注意的具体问题是:(1)基础知识;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概念;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后果;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义务及责任;清偿的涵义;关于抵销的概念及其分类;抵销的方法;提存的概念及种类;提存的主体、标的及方法:免除的概念及方法;免除的效力;混同的概念及种类;混同的原因及效力等。

(2)重点及难点问题: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与合同变更的不同;代为清偿的概念及条件;清偿抵充的概念、方法及其要件;抵销的法律性质;抵销的要件、抵销的效力;提存的原因;提存的效力等。

第十一章 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也称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承担的责任。

违约责任的产生是以合同的有效存在为前提的。

合同一旦生效以后,将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地、严格地履行合同义务,任何一方当事人因违反有效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均应承担违约责任。

所以,违约责任是违反有效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的后果。

违约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不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构成违约责任的条件区分为一般构成要件和特殊构成要件。

特殊构成要件是指各种具体的违约责任形式所要求的责任构成要件,如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是过错、损害事实、违约行为、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违约金责任的构成要件是过错和损害行为。

一般构成要件是指违约当事人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形式都必须具备的要件,这种要件大体上包括两个,一是违约行为,违约行为根据履行期限是否到来又可区分为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两种类型;二是过错,即不存在法定和约定的免责事由。

当然,要求违约当事人在某一具体合同中承担违约责任,仅有违约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是不够的,还应考虑构成违约责任的特殊要件。

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实际履行、损害赔偿、支付违约金、定金责任方式等。

但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出现了法定的免资事由,或符合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免资条款的违约行为,应当免除当事人的责任。

本章是合同法课程的重点章节之一。

学员学习本章内容,应了解违约责任的概念及特征,理解违约责任的形态及其责任,掌握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掌握实际履行的构成要件;理解损害赔偿的概念及特征,熟记损害赔偿的完全赔偿原则及其限制性规则,弄清违约金的概念、特征、类型以及与其他责任形式的区别,了解有关定金的概念及基本规定。

需要注意的具体问题是:(1)基础知识:违约责任的概念及特征;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违约责任的表现形态;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双方违约的概念及构成要件;免责事由的概念及特点;免责事由的种类;责任竟合的概念及特点等。

(2)重点及难点问题:违约行为的概念及特点;如何理解关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预期违约的概念及特点;明示毁约的概念及其及其应具备的条件;默示毁约的概念及构成要件;实际违约的类型及具体要求;

实际履行的概念及特点;实际履行的构成要件;损害赔偿的概念及特征;损害赔偿与实际履行、解除合同、支付违约金等其他违约补救方式的区别;约定损害赔偿的概念及与法定损害赔偿的区别;如何理解完全赔偿原则;怎样理解损害赔偿的范围;关于损害赔偿的减轻;违约金的概念及特点;

违约金与其他责任形式的区别;怎样理解对约定违约金的调整;定金的概念及特点;定金与其他责任形式的区别;对第三人行为造成的违约如何确认违约责任;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竟合发生的原因;怎样处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竟合等。

另外,学员亦应注意运用本章和相关章节知识分析和解决具体问题及案例。

第十二章 合同的解释

合同解释是指对合同及其相关资料的含义所作的分析和说明。

合同解释的根本目的在于使不明确、不具体的合同内容归于明确、具体,使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得以合理的解决。

但这种解释,只是在处理合同纠纷的过程中,对作为裁判依据的事实所作的权威性说明才具有真正的法律上的意义。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学理解释等只对于总结合理规则。

提出立法建议、指导审判实践等具有参考意义。

学员学习本章内容,应了解合同解释的概念和特征,理解合同解释的意义,掌握合同解释的原则和规则,了解合同漏洞的补充,掌握格式条款和免责条款的解释方法。

需要注意的具体问题是:(1)基础知识:合同解释的概念;合同解释的主体、客体及效力;合同解释的原则;合同解释的规则,格式条款解释的原则;免责条款解释的方法及原则等。

(2)重点及难点问题:合同漏洞的概念及发生的原因;合同漏洞的填补方法等。

篇10:合同法实务培训讲义

合同法实务培训讲义

法律的发展过程就是人类争取平等的过程,现在社会中或者说文明社会人们通过契约或合同成为自己设定权利和义务,法律可以看做是大多数人达成合意制定的关于社会管理的基本契约。

合同是一个商业交易的核心,是交易双方应遵守的行为规则是财富的源泉。

掌握一些实用的合同法知识对销售人员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合同法博大精深,我们只能尽可能的简化处理,本次培训主要了解以下三个问题:

一、与“谁”签订合同?

二、签订怎样的合同?

三、怎样执行合同?

一、与“谁”签订合同

如果所有的交易都是即时完成的交易,了解交易对象是谁,他是否有信用,是否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是否有承担责任的能力就不是特别重要了。

审查合同对象有两种方法;一种是形式审查,一种是实质审查。

形式审查包括:

1、验证对方营业执照,现在各个地区的工商局都开通多了网上查询的服务可以上网验证营业执照的真伪。

2、查询对方公司详细工商登记档案,相对与验证营业执照而言,这种方法可以更全面的了解对方公司,如,营业执照上不能反映的各种变更记录,股东所长股份的详细情况,自然人股东的个人情况等。

查询对方公司工商登记档案需律师。

3、合同印章审查,公司常用的印章种类有公章(有人称行政章)、合同专用章、投标专用章、财务专用章、部门章等。

不少人搞不清这些公章的效力如何,他们之间有怎样的联系和区别?

区分公司印章的功用,只需记住以下原则即可:公章可以代表公司的任何意志,其他公司印章仅仅代表公司意志的某一个方面,换句话说:公章的权能可以分配给其他印章,如合同专用章在公司签订合同时可以代替公章,投标专用章在公司投标时可以代替公章(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

公司印章使用的当然要慎重,签订合同时若无法定代表人签名或授权代表签名仅有公章,合同仍然可以生效,除非合同明确约定合同生效要件是法定代表人签字和盖章才能生效。

在合同上签章表明合同主体对合同的认可,签章一定要和合同文字描述的主体相同,这个一般不会犯错,同时要注意合同上签章的最好是公章,其次是合同章,出去特殊的几类合同外,如劳动合同可以用人事部部门章,对账确认书可以用财务部门章。

不可以用部门章签订合同。

实质审查主要是指到对方公司实地考察,在中国,连法院判决书都有假的,重大合同即使形式审查都没有问题,实质审查也是必须的。

对于经验丰富的市场人员来说,实质审查实际上经常进行。

二、签订怎样的合同

(一)合同形式

合同形式虽然包括:书面、口头、其他方式(主要是行为)

但公司所有的合同都应是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转、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方式表现所在内容的形式。

既然传真件也是合同,为什么现实中的合同大多数是采用合同书形式,而不采用电子邮件和传真方式,是因为在证据法上,不同的合同形式证明力不同,口头合同除非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人的证明,其存在本身就成问题,传真件及电子文件由于难以证明真伪,其证明效力小于合同书。

合同包括;主合同、附件、变更书、承诺书、定货单等各种文件。

这些文件如果有矛盾以谁为准,如果在主合同中或其他文件中约定合同文件的效力,遵照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按照时间先后确定效力,“ 文件的签署时间越后,效力越大”。

合同的主要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二)好合同的评价标准(中立基础上的)

1、合法

这是评估合同好坏的最基本前提。

合同目的、合同的交易主体、交易标的和权利义务等合同内容均不得违法我国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

不具合法性的和合同,如同建立在沙滩上的大厦,根基崩溃,其苦心建立的合同体系也会轰然倒下。

2、双方权利义务均衡

交易中没有绝对公平的条款,只有相对平衡的利益。

因为商业交易的本质,就是商人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使自己的利益相对最大化,所以在具体的合同条款上,肯定有相对不公平之处,一方是否接受这些条款,重点不在于考虑法律上是否公平,而是在商业上能否达到利益平衡。

3、双方主要权利义务文字表述清晰无歧义

4、对方所有义务应有向对应的违约责任

(三)格式合同的使用

格式合同就是采用或包含格式条款的合同,格式合同也称合同模板、合同范本、制式合同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定义了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典型的格式合同法定条款完备,签订合同的方式就是填空。

格式合同有利于加快合同谈判进程,节省合同主体交易成本,降低格式合同提供者的法律风险,因而被广泛使用于各行各业中。

可以说当今社会中一个人一生中签订最多,最重要的合同就是格式合同,如电信合同,保险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绝大部分的劳动合同等。

因此,了解一些与签订格式合同有关的常识十分必要。

1、签订格式合同不能留有空白或空格。

歌德虽然以他文学作品(如《少年维特的烦恼》)而闻名于世,但他是学法律的出身的,也做过一段时间的律师,可能那个时候在德国做律师如同现在中国的许多律师一样很郁闷,比不上做文学青年洒脱吧,他转行了。

歌德出名后,当他的粉丝请他在空白信签上签名时,他总是将签名签在信签的左上角,因为他担心有人在他的签名之上写上债务承担书,看来歌德还保留了法律人的一些特征。

留有空白或空格的已签字或盖章后的合同书递交给对方就等于授权对方在空白处任意填写的权利。

具有法律效果的授权不仅仅只有书面授权这一种,还可以用行为授权。

如将公章交给业务员就是一个典型的行为授权,拥有公章的业务员对外就可以代表公司的意志。

我们公司制定的合同模板一般可以认为是格式合同的一种(出现纠纷时我们当然会否认,并且会陈述一些有说服力的理由),主要签订方式就是填空,公司不少业务员签订合同时经常留有空格,且将盖好公章且留有空白的合同书交给客户,这里就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

另一种较好的解决方式是让对方先盖章,然后我们做最后审核、盖章。

2、明晓格式合同解释原则,并加以利用。

塞尔苏斯说“法律是公允和善良之术”。

格式合同的制定者一定会想方设法的维护自己的利益,这样不可避免要限制对方权利,合同法为了纠正格式合同的弊端,规定了格式合同解释的两个基本原则:1、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2、格式条款文本和非格式条款文本不一致的,应采用非格式条款。

中国文字含义丰富,对合同中关键字句常有多种解读,依据合同法,我们可理直气壮的对格式合同做出对自己有利而不利于提供者的解释。

许多格式合同中留有空白条款以供合同双方书写特别商定的条款,如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最后就留用专用的空白条款,此条款最好自己亲笔书写,不可让对方工作人员书写,以避免给对方留下添加一些不合理要求的机会。

在签订格式合同时,对自己的核心权利要在此条作具体、全面描述,因为在格式合同中非格式条

款的效力大于格式条款。

三、怎样执行合同?

法律的要义在于执行,不能严格执行的法律不是真正的法律,同理,不能严格执行的合同,不是真正的合同,不仅不能给公司带来利益,还有可能给公司造成损失。

因此,合同签订后,合同的履行关系到公司的根本利益。

公司最近有两个销售合同出现买方付款严重迟延的问题。

经调查发现,公司在合同履行方面确实存在一些应该改进的地方。

在这里不谈产品,技术服务的质量问题,因为这方面问题超过了法律的范围,不是丰富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所素养所能够解决的,这里着重谈一下有关合同履行具体操作层面上的应注意的两个基本问题。

(一)每一个合同应明确合同执行负责人,要求合同执行负责人熟悉合同条款悉,全面掌握合同履行的各方面的情况。

一个合同,特别是一个标的较大的合同,应明确具体的负责人,对外是合同的联络人,方便合同对方当事人联系,对内是合同履行责任人,便于事后问责。

许多外贸公司中都有一个专门的工作岗位叫做“合同跟单员”,其工作就是跟踪外贸合同的执行情况,及时向公司反馈合同执行情况,合同出现的问题时,负责与公司内部各部门和合同对方当事人沟通,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内解决问题。

避免因合同履行负责人不清而使小问题拖延成麻烦。

合同原件交到公司法务保管前,合同执行人或跟单人应保存合同复印件,确保了解,熟悉合同条款,如有疑问,及时与公司法务或其它部门沟通,合同执行负责人严格按照合同要求督促合同双方履行合同。

(二)收集、保存好与合同履行有关的所有资料。

每一个法律行为都应该有证据证明其成立,没有证据证明的行为在法律上是没有意义的,因为没有人知道你到底做了还是没做。

如果是上帝做法官,我们就可以不用保存证据了,因为全能的上帝了解一切。

合同履行是由一系列具体行为完成,如,发货、收货、验货、工程检验,相应的这些合同履行行为都要有相关证据证明,以明确合同双方履行情况,这些证据表现形式有运输单,验货单,维修证明,替换证明,合同变更书等,合同履行的各种资料有可能对我方有利,有可能对我方不利,两方面的资料都应收集。

这样公司才能全面了解合同的执行情况。

不利的证据材料对我们公司来说也是宝贵的经验教训,有利于我们改进工作方法,完善工作程序,提高产品质量。

一般而言,在民事纠纷中,包括民事诉讼和仲裁,我们没有提供不利于自己的证据的义务。

法谚云“不得强迫自证其罪。

以上两点都是常识,大家都懂,但知易行难,经验表明大多数严重问题都是由于犯了常识性错误。

再次强调实属无奈,而且我敢断言公司今后还会出现以上两个方面的问题。

世界是不完美的,人也是不完美的,缔结的合同因人的原因或客观世界的原因不可能全部得到履行。

不管你愿不愿意,你都要经常面对合同违约的问题。

违约不完全像普通人理解的那样,都是一种不正确,甚至可耻的行为,违约有时对当事人来说是一种理性的选择,如:当合同履行成本高于违约责任时。

当守约方的损失得到补偿时,守约方一般也不会强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

损人而不利己的事,理性人是不会做的。

当事人缔结合同最重要目的之一在于确定交易风险的承担,以便有一个可预见的`将来。

可以说:只要守约方的损失能够得到充分的补偿,违约行为对守约方来说是完全可以接受的。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违约责任的范围、实际损失的计算是合同法最重要的几个必须了解的地方。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有实际履行和赔偿损失,英美法系国家合同法以赔偿损失为原则,以实际履行为例外,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主要国家在欧洲大陆 ,如德、法、意等)国家以实际履行为原则以赔偿损失为补充。

究其原因,一言以蔽之,理想主义和实用主义的交锋结果。

我国合同法专家有的是学习大陆法系,有的是学习英美法系的,制定合同法时说好听的是融合了两大法系的优点,说不好听的是生搬硬套,前后冲突。

专家们坐而论道的多,实务研究的少啊!

违约责任的最终承担方式都可以用金钱度量,在竞争充分的市场中,要求合同违约方实际履行的已越来越少了,直接给钱赔偿损失多简便,另外,与违约方继续合作下去也要求守约方具有一定的勇气。

现实中大半以上的合同纠纷的争论焦点集中在违约损失的确定上,为了避免争议,在签订合同时就对将来可能出现损失明确约定是未雨绸缪的明智之举,像这样约定将来的违约损失或违约责任的条款就是违约金条款。

合同中最常见的违约金条款有两种,一种是违约金总额固定条款,如“甲方违约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500万元”。

这种条款的优点是简洁明了,缺点是违约金可能与实际损失严重不符。

另一种是固定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条款,如“甲方违约迟延付款,每迟延一日须向乙支付迟延付款总额的1%的违约金”。

这种违约金条款经常有一个最高限额,如“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50%”。

违约金条款是合同核心条款之一,当事人可以任意制定违约金条款吗?

根据契约自由原则,意味着只要当事人达成合意就可以对违约金任意规定,一个轻微的违约行为也可以约定巨额违约金(这种情况下有产生道德风险的可能,这里就不展开了)。

根据“公平正义”原则则要求违约金应该与实际损失相当。

“契约自由”,“公平正义”都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原则与原则之间的冲突如何处理呢?我国合同法对以上两个原则进行折衷,在坚持契约自由的同时,赋予合同当事人在违约金与实际损失差距过大时,有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增加或减少违约金的权利。

所以,实际上,违约金条款当事人不能完全自由约定。

或者说,法律不支持所有的违约金条款。

这可能就是唯物主义者的矛盾辩证统一了,我想,党的领导是一定要懂辩证法的,这样,不管出什么事都会游刃有余了。

实务中,当违约金高于或低于实际损失30%以上时,法官就可以认为违约金与实际损失差距过大(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若干问题的解释)而有权增加或减少。

合同中没有违约金条款,或出现违约金条款不能适用的情况,确定违约责任的大小就得依据守约方的实际损失。

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符合法律规定的间接损失,直接损失较好确定,包括守约方人身,财产的直接损失,难以确定的就是间接损失,符合法律规定的间接损失,对一般人来说就是文字游戏,不解决任何问题,因为,法律到底怎么规定不清楚。

如果实际损失因间接损失的无法确定而难以计算,一种计算守约方实际损失的方法就是:假设违约方没有违约,合同履行完毕后,守约方可以获得到的利益就是实际损失。

为了便于理解,请看下边一个案例:

甲是一家贸易公司与乙签订钢材买卖合同约定甲以5000元每吨向乙出售钢材500吨,7月22日交货。

甲向丙钢铁公司订购同型号钢材500吨,4500元每吨,207月10日交货,没有违约金条款。

因生产设备故障,丙不能按期交货给甲,甲为了履行对乙的义务紧急向丁钢铁公司采购同型号钢材500吨,价格5000元每吨。

本案争论焦点:丙是否应该赔偿甲的可得利益。

甲方理由:如果丙方履行合同,甲方就可以履行与乙方的合同,从而获取2500000元的差价利益,所以甲的预期可得利益的损失完全由丙的违约行为造成,丙有赔偿甲的可得利益的义务。

丙方的抗辩理由是:丙方并不知道甲方与乙方签订合同的内容,因而不能给予赔偿。

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甲的诉讼请求。

就这案例,最后来点提高,

查士丁尼《法学阶梯》是一本经典中的经典法学教科书,是一本给“有志学习法律的青年们”编纂的法学教科书,书曰:“我们所适用的全部法律,或是关于人的法律,或是关于物的法律,或是关于诉讼的法律。

首先考察人,因为如果不了解作为法律的对象的人,就不可能很好地了解法律。

所有法律都必须回答这样一个问题,既,法律的适用对象应该是一个什么样的人?是一个品格高尚的人,还是个自私自利的人?是一个聪明人,还是一个普通智识的人?是一个有特定身份的人,还是一个一般人?现代公认的作为法律的适用对象“理性人”应该是智力,品行、都属中等水平,一般情况下优先考虑个人利益的人。

现在商业交往中,法人扮演了比自然人更重要的地位,“理性人”不仅仅是指自然人,还包括法人。

在法律无法清晰界定的情况下,法官只有依据心目中的理性人标准来自由裁量,来确定合同双方的义务。

此时,法官人生经验,阅历就决定最终的判决的合理性。

美国著名法学家,前联邦最高大法官霍姆斯就认为:“法律不是逻辑,而是经验。

回到上述案例,法官认为:甲是一家贸易公司,理所当然的要依靠商品买进卖出的差价获利,10%的差价也符合正常的商业惯例,虽然丙宣称没有预见到甲的损失,但,在正常情况下,“理性人”应当预见到甲方的损失,所以;法官依据合同法113条(以下是具体条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做出支持甲方诉讼请求的判决。

四、知识提高

人性存在弱点,大家对花哨,看上去高级的东西的喜欢要多过基本,朴实的东西。

下面就讲一些个较高级的合同法知识满足我们的“虚荣心”。

(一)在合同中规定对方程序性义务作为自己实体义务履行的先决条件。

法律专业人事与非专业人事的一个重要区别就是:非专业人事关注实体权利更胜于关注程序权利,法律专业人士关注程序权利更胜于实体权利,实体权利没有正当程序去保证,只能是纸面上的权利。

宪法规定,我国的国家权利来自人民,事实上大家都知道国家权利来自谁!谁才是国家真正的“主人”。

你我的宪法权利没有具体正当的程序去实现,只能停留在纸面上了。

(二)故意制定表面上对我方有利实为无效的条款。

对合同一方来说,当然乐于看到合同有众多的对自己有利的条款,因此,有经验的律师会在合同中加一些无关紧要的权利给对方,或制定一些看是有利于对方,实则无效的条款。

《仲裁法》生效以后,民商事争议解决方式中,要么选择仲裁,要么选择诉讼,不能作或然的选择。

诉讼是一种强制管辖,假若合同中没有有效的仲裁条款,也没有另外达成有效的仲裁协议,即使合同中没有约定诉讼,当事人仍有权就该合同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

标准示范仲裁条款为:“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以将该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合同理想的状态是双方权利义务平衡,合同双方都可以从中得到合理的利益,双方实质权利义务不平等是造成合同履行争议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在自己处于优势地位时,加重对方义务,在自己处于劣势地位时,不坚持自己的基本合同权利,都是不值得称赞的。

在许多合同开头我们常常见到“依据合同法、依据建筑法,依据招标投标法合同双方经有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的表述。

一般人的常常认为:凡是法律上有规定的都必须遵守,否则,合同当事人的约定可能因违法而无效,或受到法律的制裁。

相信绝大多数人包括一些对法律有所了解的人对上述看法会表示赞同,但实际上这个观点是错误的。

法律是由许多法律规范组成,严格的来说,法律规范和法律条款是有区别的两个概念,但对于非法律研究人事认识到一个具体的法条大致等同与一个法律规范就可以了。

法律规范可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他们的划分标准是:法律主体是否可以对法律规范选择适用或更改。

这种分类方法让我们认识到法律条文或法律规范并不都是强制性。

一般而言,公法领域的法律如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法律规范都是强制性规范,你不遵守就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假设所有的违法行为都会被发现和追究,坚定的马克思主义者认为可能,现实中,当然这是不可能的)。

私法领域的法律如合同法、公司法的法律规范里就有许多任意性规定,特别是合同法,可以说任意性规范最多的法律就是合同法。

法谚云:“合同即法律”。

契约自由是整个私法领域的核心原则,当事人的合意只要没有侵犯公共利益或第三人的合法权利都应受尊重,国家不能干涉。

在私法领域特别是合同领域我们应明确:适用法律的顺序1、先适用法律的强制性规定,2、然后是当事人之间的约定,3、最后是法律的任意性规定。

合同法既然主要是任意性规定,并没有强制适用的效力但为什么国家还要制定体系完备,条款众多的相关法律法规,最高院也经常发布数量众多司法解释呢?这主要是因为社会生活繁复,大家订立合同时又较简略,发生争议时无法依据合同本身做出裁判,只能适用法律的任意性规定。

合同法中对各种类型化的合同如买卖合同、居间合同、运输合同做了较详细的规定,其目的在于弥补当事人在某个类型合同中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的确定。

因此签订合同时,签订人应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对合同法中的许多任意性规定进行大胆的突破,不受其限制。

篇11:自考合同法的知识点

关于自考合同法的知识点

第二部分 合同法

一、合同法原则及合同分类

(一)熟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及调整范围

1、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1)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2)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

3)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2)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2、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1)广义合同与狭义合同

狭义的合同是指债权合同;广义的合同除了民法中债权合同之外,还包括物权合同、身份合同,以及行政法中的行政合同和劳动法中的劳动合同等。

合同法的调整范围是狭义的合同。

(2)不受合同法调整的主要关系类型

1)有关的合同

如婚姻合同(婚约)适用《婚姻法》、收养合同适用《收养法》等专门法。

2例如政府特许经营合同、公务委托合同(如税款代扣合同即是)、公益捐赠合同、行政奖励合同、行政征用补偿合同等。

3)

4

例1:下列属于我国《合同法》调整的法律关系是(09真)

A、收养合同

B、劳动合同

C、税款代扣合同

D、赠予合同

【参考答案】D

例2:下列各项合同中,属于合同法调整范围的是。(10真)

A、抵押合同

B、供用电合同

C、婚姻合同

D、行政合同

E、劳动合同

【参考答案】AB

例:下列合同中,由《合同法》调整的是()合同。(11真)

A、婚姻

B、收养

C、买卖

D、行政

【参考答案】C

(三)了解合同的分类

1、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有名合同,也称典型合同,是法律对某类合同赋予专门名称,并设定专门规范的合同,如《合同法》分则所规定的十五类合同。

无名合同,也称非典型合同,是法律上未规定专门名称和专门规则的合同。无名合同,是合同实践的常态。

2、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依合同当事人之间是否互负义务,合同可以分为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互相承担义务,或者说,当事人均承担义务的合同。例如买卖合同。单务合同是只有一方当事人承担给付义务,另一方不承担义务只享有权利的合同。例如,赠与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双务合同。

3、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常见的合同形式,诸如买卖、租赁、运输、承揽等等。

无偿合同有:借用合同、民间借款合同等。

保管合同和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4、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绝大多数合同是诺成合同;

实践合同有:定金合同、民间借款合同等。

5、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必须采取法定形式的合同,例如,中外合资经营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必须经过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才成立,此“批准”即为法定形式。

不要式合同不要求采取特定形式,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形式。合同实践中,以不要式合同居多。

区别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的意义在于,某些要式合同如果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形式,可能不产生合同效力。

例:在下列选项中,属于不要式合同的是()。(10真)

A、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B、企业与银行之间的借款合同

C、法人之间签订的保证合同

D、自然人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

【参考答案】D

例:建设工程合同属于()。(11真)

A、有名合同

B、实践合同

C、要式合同

D、有偿合同

E、单务合同

【参考答案】ACD

6、格式合同和非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是由提供方预先拟定,不允许相对人对其内容作任何修改变更的合同。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自己的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二、合同的订立

(一)掌握要约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构成要件是:要约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向相对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要约内容具体确定;

要约应表明一旦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合同即告成立)。

例: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程序中,投标的法律性质是()。(11真)

A、要约

B、要约邀请

C、反要约

D、承诺

【参考答案】A

要约的方式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行为三种。

要约生效的情形具体可表现为:

(1)口头形式的要约自受要约人了解要约内容时发生效力;

(2)书面形式的要约自到达受要约人时发生效力;

(3)采用数据电子文件形式的要约,当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电文的,自该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该要约发生效力;若收件人未指定特定系统接收电文的,自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该要约发生效力。

例:根据《合同法》,要约生效的时间是()。(11真)

A、要约人发出要约时

B、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

C、受要约人发出承诺时

D、受要约人承诺到达时

【参考答案】B

要约的撤回,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行为。

《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的撤销,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约人使其丧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行为。

《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合同法》第19条同时规定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要约的撤回与要约的撤销在本质上是一样的,都是否定了已经发出去的要约。其区别在于:要约的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而要约的撤销则是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后。

当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或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或者期限届满而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以及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了实质性改变(视为新要约)时,要约失效。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但是如果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要约邀请的目的在于诱使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既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也不能因自己做出了某种承诺而约束要约人。行为人撤回其要约邀请,只要没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不承担法律责任。

例、从性质上讲,施工企业的投标行为属于()。(10真)

A、要约

B、要约邀请

C、承诺

D、询价

【参考答案】A

(二)掌握承诺

1、承诺的概念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2、承诺的构成要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作出承诺的可以是受要约人本人,也可以是其授权代理人。受要约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即使知道要约的内容并就此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也不能认为是承诺。

(2)承诺须向要约人作出

承诺是对要约内容的同意,须由要约人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因此,承诺只能向要约人本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作出,具有绝对的特定性,否则不为承诺。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若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实质性变更,则不为承诺,而视为新要约。

实质性变更指包括合同标的、质量、数量、价款或酬金、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办法等的变更。

若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4)承诺应在有效期内作出

若要约指定了有效期,则应在该有效期内作出承诺;若要约未指定有效期,则应在合理期限内作出承诺。

3、承诺的生效

(1)承诺生效时刻的确认

《合同法》规定: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2)承诺期限的计算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1)要约以对话方式

2)要约以非对话方式

4、承诺超期与承诺延误

承诺超期是指受要约人主观上超过承诺期限而发出承诺导致承诺迟延到达要约人。

“的以外,为新要约。” 承诺延误是指受要约人发出的承诺由于外界原因而延迟到达要约人。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例: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应视为()。(11真)

A、承诺撤回

B、承诺延误

C、新承诺

D、新要约

【参考答案】D

5、承诺的撤回

承诺的撤回是指承诺发出之后,生效之前,承诺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 注意:要约可以撤回,也可以撤销。但是承诺却只可以撤回,而不可以撤销。

例、下列选项中,没有发生承诺撤回效力的情形是()。(10真)

A、撤回承诺的通知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到达要约人

D、撤回承诺的通知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C、撤回承诺的通知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入之后到达要约人

D、撤回承诺的通知于合同成立之前到达要约人

【参考答案】C

(三)掌握合同的一般条款

合同的一般条款包括:当事人名称,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酬金,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注意理解各种合同标的的类型,数量和质量的区别,价款和酬金的区别。

(四)掌握合同的形式

合同的形式有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其他形式。其它形式即行为推定形式,只适用于法律明确规定、交易习惯许可或者要约明确表明时。

例:甲施工企业与乙设备租赁站订立了一年的设备书面租赁合同,合同到期后,甲继续使用并向乙缴纳租金,乙接受,则该合同()。

A、有效

B、无效

C、担保后有效

D、部分无效

【参考答案】A

(五)掌握缔约过失责任

1、缔约过失责任概念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所要求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信赖利益遭受损失,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2、构成缔约过失责任应具备如下条件:

(1)该责任发生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

这是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根本区别。只有合同尚未生效,或者虽已生效但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时,才可能发生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是否有效存在,是判定是否存在缔约过失责任的关键。

例: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主要表现为()。(10真)

A、前者产生于订立合同阶段,后者产生于履行合同阶段

B、前者须主观故意,后者须主观过失

C、前者是侵权责任,后者是合同责任

D、前者无须约定,后者须有约定

【参考答案】A

(2)当事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所要求的义务

由于合同未成立,因此当事人并不承担合同义务。但是,在订约阶段,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人负有保密、诚实等法定义务,这种义务也称前合同义务。若当事人因过错违反此义务,则可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

(3)受害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

所谓信赖利益损失,指一方实施某种行为(如订约建议)后,另一方对此产生信赖(如相信对方可能与自己立约),并为此发生了费用,后因前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合同未成立或者无效,该费用未得到补偿而受到的损失。

3、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要情形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篇12:合同法自考试题及答案

合同法自考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以下不属于合同书面形式的是( ) ...

A.电报

C.电话记录

2.下列属于无偿合同的是( )

A.互易合同

C.居间合同 B.赠与合同 D.承揽合同 B.电传 D.电子邮件

3.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以下关于合同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 ...

A.合同是一种合意

B.合同是发生法律效果的法律行为

C.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

D.合同是各种主体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4.下列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是( )

A.甲将乙委托其处理的笔记本电脑卖给了丙

B.甲将乙借给其使用的笔记本电脑卖给了丙

C.甲将乙赠与其的笔记本电脑卖给了丙

D.甲将从乙处偷窃的笔记本电脑卖给了丙

5.甲拥有一辆“雪铁龙”汽车,以70,000元出让给乙,但是,双方同时约定,甲在购买到“别

克君威”汽车之后,再正式向乙交付“雪铁龙”。甲、乙之间买卖“雪铁龙”汽车的合同是( )

A.附解除期限

C.附解除条件

6.合同被撤销之后,合同的效力( )

A.自撤销时无效

C.没有成立 B.自订立时无效 D.没有生效 B.附延缓期限 D.附延缓条件

7.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一书面合同,甲公司签字盖章后邮寄给乙公司签字盖章,该合同的成立

时间为( )

A.甲公司与乙公司口头协商一致

B.甲公司签字盖章 1

C.甲公司签字盖章后交付邮寄 D.乙公司签字盖章

8.甲与乙签订买卖合同,合同规定,甲先交付货物,但在交货前夕,甲派员调查乙的偿付能力,

有确切证据证明乙负债累累,丧失支付能力。甲遂暂时不向乙交付货物,甲的行为是( )

A.违约行为

C.行使不安抗辩权 B.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D.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9.同时履行抗辩权存在的基础在于双务合同的( )

A.相对性

C.对等性 B.牵连性 D.有偿性

10.甲欠乙、丙各30万元,为逃避对乙、丙的债务,甲将其仅50万元财产赠与丁。下列判断

正确的是( )

A.乙和丙对甲的同一处分行为不能同时行使撤销权

B.乙可以撤销甲对丁的50万元财产赠与行为

C.乙只能撤销甲30万元财产的处分行为

D.乙在行使撤销权时可以以甲为被告,也可以以丁为被告

11.合同保全的目的是( )

A.保护债务人的利益

C.保护第三人的利益 B.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D.保护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共同利益

12.下列合同中能够依法变更的是( )

A.已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合同

C.追认权人拒绝追认的效力未定合同 B.因重大误解已被当事人撤销的合同 D.依法生效的合同

13.顾客按自动售货机上的规定,将货币投入机器内,取得售货机吐出的商品。他们之间买卖

合同的形式是( )

A.口头形式

C.书面形式 B.推定形式 D.媒体形式

14.下列合同解除具有溯及力的是( )

A.长期购销合同

C.房屋租赁合同 B.委托合同 D.消费借贷合同

15.下列不能够作为提存标的物的是( ) ...

A.提单

C.房屋 B.有价证券 D.权利证书

16.甲汽车销售公司欠乙运输公司运输费15万元,而乙运输公司欠甲汽车销售公司汽车款10 2

万元。现在甲汽车销售公司的欠款已到期,乙运输公司欠款已过诉讼时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汽车销售公司有权主张抵销

B.甲汽车销售公司抵销必须经乙运输公司同意

C.乙运输公司的债务已经过了诉讼时效,不得抵销

D.双方债务性质不同,不得抵销

17.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方采纳和实施了受托方作出的符合合同约定的咨询报告和意见后,对

出现的风险,双方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双方合同没有约定的应当采取以下方式承担( )

A.双方各自承担一半

B.由受托方承担

C.由委托方承担

D.委托方返还全部咨询费用于弥补损失,其余由委托方承担

18.下列属于技术服务合同的是( )

A.承揽合同

C.技术咨询合同 B.建设工程合同 D.技术培训合同

19.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不属于买受人负担的是( ) ...

A.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期限交付的

B.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

C.因标的物质量不符要求,买受人拒收或解除合同的

D.出卖人完成了标的物交付,但未按约定交付有关单证资料的

20.下列情形中,属可撤销的合同是( )

A.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B.因欺诈而使国家利益受到损失

C.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

D.格式合同中免除自己义务未作说明的

21.张某既无房屋所有人的授权,也未征得其同意,竟擅自就该房与李某签定房屋买卖合同。

张某和李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法理上称其为( )

A.有效合同

C.无效合同

B.效力待定合同 D.可撤销合同 3

22.保险公司与张某签定受益人为张妻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双方约定由张某一次性支付

50元保险费,则在合同生效后的一年内,如张某受到意外事故的伤害,由保险公司支付理赔费一万元。该保险合同属于( )

A.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C.本合同 B.为自己利益订立的合同 D.预备合同

23.下列概念中属于合同法的协作履行原则具体体现的是( )

A.债务人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应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方便

B.履行主体应适当

C.债务人可选择最经济合理的运输方式

D.在情事变更的情况下可变更合同

24.甲欠乙10万元,丙欠甲15万元,甲在其对丙的债权到期后,怠慢行使对丙的债权,致使

其无力清偿乙的债务,乙可行使甲对丙的权利。合同法理论称此为( )

A.代位追索权

C.代位权 B.代位继承权 D.代理权

25.债务转让合同成立的要件之一是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同意,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拒

绝同意债务转让时,债务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债务转让合同( )

A.效力待定

C.不成立 B.无效 D.对第三人有效,对债权人无效

26.预期违约侵犯了合同相对方的( )

A.完全债权

C.期待债权

27.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有( )

A.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提起诉讼

B.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申请仲裁

C.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

D.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请求调解

28.7月1日甲银行作为出借方与乙作为借入方签订贷款合同,贷款总额为10万元。

还款期限为12月31日。207月15日,甲银行与丙资产管理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将该笔贷款转让给丙。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

A.甲如果在2006年12月31日前通知乙,该债权转让合同生效,丙有权要求乙还款 4 B.既得债权 D.自然债权

B.乙如果于2006年10月31日将贷款归还给甲,即使甲还没有将债权让与通知乙,乙还款给

甲的行为仍然是无效的,丙有权要求乙归还贷款

C.甲如果在2006年12月31日前通知了乙,但乙以未经他的同意为由,仍将贷款归还给甲,

乙的行为是无效的,丙有权要求乙归还贷款

D.甲如在2006年10月31日通知了乙,但是2006年11月30日又向乙发出通知,撤销第一次

通知。2006年12月31日乙向丙归还贷款是无效的

29.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以高于委托人的指定价格卖出,对高出部分的利益的归属,如事先

没有约定,事后又未能达成一致,也无合同条款和交易习惯可参照,该利益应归

( )

A.委托人

C.交易所 B.行纪人 D.交易员

30.仓单是保管人应存货人要求而签发的一种有价证券,如仓单损毁、遗失或被盗,存货人确

认其权利的程序是( )

A.请求保管人另行签发

C.存货人出具说明 B.请求法院公示催告 D.存货人需在事发的三天内登报声明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少选或未选均无分。

31.下列现象中属于责任竞合的有( )

A.出售的产品存在质量瑕疵,导致买受人人身损害

B.甲在超市购物时不慎摔倒受伤

C.仓储保管人过失致保管物灭失

D.运输合同中的承运人途中因交通事故导致他人托运的货物受损

E.甲的朋友在使用甲向乙定做的有瑕疵的产品时,被该产品致伤

32.《合同法》第74条规定:当债务人实施有害债权人的行为时,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所谓

有害债权人的行为有( )

A.放弃到期债权行为

C.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行为

E.挪用公司财产行为

33.在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就标的物的交付地点没有约定的,其交付地的确定

5 B.无偿转让财产行为 D.抽逃注册资本金行为

( )

A.由当事人补充协议

B.不能达成协议的,按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

C.标的物需要运输的,以第一承运人承运地为交付地

D.标的物不需要运输的,当事人不知道标的所在地的,以出卖人合同订立时营业地为交付地 E.标的物不需要运输的,当事人于合同订立时都知道标的所在地的,以标的所在地为交付地

34.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下列合同属于承揽合同的有( )

A.加工合同

C.修理合同

E.互易合同

35.技术委托开发合同中,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委托开发所完成的技术成果,如果申请专利,则申请专利的权利一般属于研究开发人

B.委托开发所完成的技术成果,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成果转

让给第三人

C.委托开发所完成的技术成果,如果不申请专利,对于该项技术,只有研究开发人享有使用、

转让和收益的权利 B.定作合同 D.测试合同

D.委托开发所完成的技术成果,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有权免费实施该项专利 E.委托开发所完成的技术成果,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在同等条件下,委托人有优先

购买权

三、案例选择题(本大题共3小题,共6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

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36.5月12日甲乙签订大米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乙向甲提供一级大米,每三个月

供应300吨,合同时间为一年。合同还约定,如果市场销售价格连续十天低于每吨2800元,则双方可以终止合同。合同争议解决方法为卖方所在地仲裁机构仲裁。本合同从签订之日起开始执行。

2010月初,一级大米市场销售价格超过十天低于每吨2800元,甲于2004年11月8日通过特快专递向乙发出终止买卖合同的通知。2004年11月11日乙接到通知,并于2004年11月12日向甲发出回函,认为自己已经开始准备下一个阶段的供货,不同意终止合同。该回函于2004年11月15日到达甲。双方发生争议。

(1)本案合同解除属于( )

6

A.单方解除及约定解除

C.协议解除及法定解除 B.单方解除及法定解除 D.协议解除及约定解除

(2)本案合同解除如果成立,合同解除日期应该是( )

A.2004年11月8日

C.2004年11月12日 B.2004年11月11日 D.2004年11月15日

(3)本案如果甲认为,由于该合同已经解除,约定的争议解决方法已经无效。那么乙应当采取

( )

A.向甲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C.向自己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B.向甲所在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D.向自己公司所在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8分,共24分)

37.简述效力待定合同的具体种类。

38.简述损害赔偿限制中的减轻规则。

39.试述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五、论述题(本大题共1小题,共15分)

六、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15分)

41.王某长期住在城里,乡间的6间祖传老屋一直委托曹某管理。曹某因办乡村企业缺乏资金,

就打起了这6间老屋的主意。曹某一方面鼓动王某将老屋出售,一方面与朱某多次在现场看房协商出售。曹某对朱某称:只要你暂借给我20万元钱款,我就将老屋以最低价12万元卖给你。但在朱某向曹某提供了20万元借款后,曹某一直以各种借口拖延订立售房协议,而另以15万元的价格将老房卖给了钱某,收取了钱某5万元预付款,王某听说后表示不同意。随后曹某又以18万元的价格将6间老屋卖给了张某,约定一个月后付清余款并办理过户登记。一周后,曹某终于说动了王某将老屋以13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曹自己,并办理过户手续。

问:曹某与朱某、钱某、张某之间是否达成售房协议,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曹某分别对朱某、钱某、张某负何责任?

10月份全国自考合同法历年试卷答案

一选择

1-5CBDBD 6-10BDCBC 11-15BDBAC 16-20 BCDCA 21-25 AAACB 26-30 7

CCBAB

二多选

1ACD 2ABC 3ABCDE 4ABCD 5ABDE

三案例选择题

1A 2B 3D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8分,共24分)

1:

参考答案:

效力待定合同指合同成立后能否有效尚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事实使之确定的合同。(2分)

其具体种类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其不能实施的行为;(2分)无代理权的人实施的代理行为;(2分)无处分权的人实施的处分行为。(2分)

2:

参考答案:

损害赔偿限制的减轻规则是指一方违约并造成损失后,另一方应及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 的扩大,否则其应对扩大部分的损失负责。(3分)

减轻规则具有以下特点:(1)一方的违约导致损害的发生;(2)未采取合理措施致使损失扩 大;(3)导致损失扩大。(3分)

该规则的后果是:因未采取合理措施导致的扩大的损失由非违约方负责。(2分)

3:

参考答案:

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指当事人并非为自己设定权利,将对第三人发生效力的合同。(1分) 此合同中,当事人双方约定使债务人向第三方履行义务,第三人取得直接请求债务履行的权利。(1分)

特征:

(1)第三人不是当事人、合同签字人,但依据合同享有接受债务人履行和请求履行的权利;(2分)

(2)只能给第三人设定权利,不得为第三人设定义务;(2分)

(3)合同订立事先无须通知或征得第三人同意。(2分)

五、论述题(本大题共1小题,共15分)

1:

六、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1小题,共15分)

1:

参考答案:

8

(1)曹某与朱某的协议未成立,(2分)曹某有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从中谋取私 利,欺骗、损害他人利益的动机,应负缔约过失责任。(3分)

(2)曹某与钱某的协议虽成立,但未能生效,因为曹某属于处分他人财产,事后未获权利 人同意;(3分)曹某应退回预付款,并应负损失赔偿责任。(2分)

(3)曹某与张某的协议成立、有效,曹某属于处分他人财产,事后取得了处分权;(3分) 曹某负履行的义务。(2分)

全国10月自考试题合同法

课程代码:00230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下列关于赠与合同的表述正确的是( )

A. 赠与合同是有名合同 B. 赠与合同是双务合同

C. 赠与合同是要式合同 D. 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

2.甲乙约定甲将房屋无偿提供给乙短期居住,乙无偿教甲女儿学钢琴,该约定属于 ( )

A. 实践合同 B. 互易合同

C. 有名合同 D. 无偿合同

3.合同自由原则不包含的内容是( )

A. 缔结合同的自由 B. 选择相对人的自由

C. 选择合同方式的自由 D. 履行合同的自由

4.在合同终止时,诚信原则要求当事人履行的义务是( )

A. 相互协助 B. 忠实保密

C. 不作虚伪陈述 D. 及时通知

5.下列选项中,属于要约的是( )

9

A. 寄送价目表 B. 拍卖公告

C. 招股说明书 D. 含有保证供应用语的商业广告

6.委托合同属于( )

A. 提供劳务合同 B. 完成工作合同

C. 实践合同 D. 要式合同

7.合同一方当事人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另一方当事人从事贸易 活动,并收取报酬的合同,这种合同是( )

A. 委托合同 B. 居间合同

C. 行纪合同 D. 代理合同

8.下列选项中,属于保管合同中保管人义务的是( )

A. 告知义务 B. 声明义务

C. 包装义务 D. 危险通知义务

9.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合同变更的是( )

A. 甲银行将其对乙公司的贷款转让给丙银行

B. 丁公司与戊公司签署的设备买卖合同价款由100万元改为95万元

C. 己公司与庚公司签署的建筑工程合同由于天气原因双方同意推迟三个月开工

D. 辛公司与酉公司签署的汽油买卖合同由90号改为93号

10.我国《合同法》对于要约生效的时间采取( )

A. 投邮主义 B. 了解主义

C. 到达主义 D. 必须经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

11.下列选项中,合同解除不具有溯及力的是( )

A. 房屋买卖合同 B. 借用合同

C. 贷款合同 D. 赠与合同

12.要约的法律性质是( )

A. 单方法律行为 B. 法律行为

C. 意思表示 D. 法律事实中事件

10

13.在买卖合同中,不属于买受人义务的是( )

A. 支付价款 B. 受领标的

C. 及时检验 D. 瑕疵担保

14.公民乙向甲借款,甲同意并约定一周后提供,但届时甲拒绝提供。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甲乙的借贷关系未成立 B. 甲乙的借贷关系已成立、未生效

D. 甲乙的借贷关系无效 C. 甲乙的借贷关系已成立、并生效

15.我国《合同法》规定,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采用书面形式,未采用书面形式的租赁合同则( )

A. 无效 B. 效力待定

C. 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D. 有效,但视为不定期租赁

16.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其行使的时间应( )

A. 自提存之日起一年 B. 自提存之日起二年

C. 自提存之日起五年 D. 自提存之日起二十年

17.甲建筑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建造施工合同,为乙银行建造大楼,施工费用为3000万元人民币。其中最后一笔费用500万元应在6月30日结清。此前甲公司曾向乙银行贷款2000万元,该笔贷款应于204月1日归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甲公司于2005年4月1日有权要求抵销500万元

B. 甲公司于2005年6月30日有权要求抵销2000万元

C. 乙银行于2005年4月1日有权抵销500万元

D. 双方的债权债务属于不同种类,不能抵销

18.下列关于代为清偿的表述正确的是( )

A. 连带债务人权在超过自己本来负担的给付义务而为清偿的范围内构成代为清偿

B. 代为清偿必须具有代为清偿的合意

C. 合同关系仅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中绝对地消灭

11

D. 第三人的利益补偿是基于法律的规定

19.技术开发合同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应合理分担风险。下列关于风险分担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A. 风险责任可以由当事人约定

B. 当事人不能约定的由当事人合理分担

C. 一方出现前述问题时,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

D. 没有及时通知并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就全部损失承担责任

20.下列选项中,属于技术服务合同的是( )

A. 加工承揽合同 B. 技术中介合同

C. 技术委托开发合同 D. 技术咨询合同

21.下列关于合作开发合同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

A. 合作开发所完成的技术成果,如果申请专利,则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 事人共有。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B. 合作开发所完成的技术成果,如果不申请专利,对于该项技术,合作开发的各方当事人均享有使用、转让和收益的权利。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C. 合作开发所完成的技术成果,如果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其他各方仍享有专利申请权。

D. 合作开发所完成的技术成果,如果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申请专利权的,经申请取得专利权的,声明放弃其的申请专利权一方享有免费使用权。

22.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这表明抵销是( )

A. 单方法律行为 B. 双方法律行为

C. 实践法律行为 D. 无偿法律行为

23.甲洗衣店为居民乙提供洗涤地毯服务,由于居民丙不慎,其烟头烫坏了甲洗衣店晾着的地毯,承担修补地毯责任的应是( )

A. 丙 B. 甲洗衣店

C. 甲洗衣店与丙分担 D. 丙承担主要责任,甲洗衣店补充责任

24.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守约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守约方为防止损失扩大 12

而采取适当措施所支出的费用,应由( )

A. 违约方承担 B. 守约方自负

C. 违约方和守约方合理分担 D. 违约方承担主要责任,守约方承担次要责任

25.李某向张某借房居住,张某亦表示同意,双方还签署了书面借房合同,之后张某恐李某不爱惜房屋,因此,迟迟未交付住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借房合同成立,张某构成违约

B. 借房合同不成立,因个人借房是实践性行为

C. 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张某可以不出租

D. 只有李某提供保证,张某才应交付住房

26.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仓单持有人可以请求保管人将保管的货物分割为数部分,称为仓单分割。仓单分割所支出的费用的承担者应是( )

A. 仓单持有人 B. 仓库保管人

C. 仓单持有人和仓库保管人 D. 分割后的仓单持有人

27.甲区政府下属的环境监察大队,新招募了一批队员,为了提高他们的职业素质,甲委托乙培训中心对这些队员实施技术培训,双方就培训的具体内容达成了协议,该协议属于( )

A. 加工承揽合同 B. 技术服务合同

C. 委托培养合同 D. 智力开发合同

28.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出要约函件,随即又发出一份“要约作废”的电报。甲公司的董事长助理收到乙公司的电报后,忘了交给董事长。第三天甲公司董事长发函给乙公司,提出只要将价格降低一成,就可达成协议。后甲乙两公司未能缔约,其理由是( )

A. 要约被撤回 B. 要约被撤销

C. 要约被实质性修改 D. 答复超过有效期

29.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享有解除权的,其行使解除权将合同解除的行为是( )

A. 法定解除 B. 约定解除

C. 单方解除 D. 协议解除

13

30.甲将自己的一辆自行车借给乙使用,后因甲急需现金,经与乙协商,乙同意出价200元买下该辆自行车,并在买卖合同上签字盖章。乙自合同成立时取得自行车的所有权,理论上称此为( )

A. 现实交付 B. 简易交付

C. 占有改定 D. 指示交付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 1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少选或未选均无分。

31.下列选项中,体现鼓励交易精神的有( )

A. 限制无效合同的范围 B. 订约不得违反强制性规定

C. 区分无效与可撤消合同 D. 区分合同成立与生效

E. 限制违约解除的条件

32.合同中的附随义务通常表现为( )

A. 照顾义务 B. 通知义务

C. 保密义务 D. 修理义务

E. 重作义务

33.下列关于合同约定解除说法正确的是( )

A. 保留解除权的合意称为解约条款

B. 解除权可以保留给一方当事人,也可以保留给双方当事人

C. 保留解除权,可以在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约定,也可以在订立合同后另行订立保留解除权合同

D. 解除权是一种形成权

E. 一旦行使解除权的条件成就,享有行使解除权的一方必须行使解除权

34.3月9日,刘某将自己的彩色电视机作价2000元卖给陈某,约定陈某于一周内来取电视机,并付清款项。但该电视机在3月12日遭雷击烧毁。在此情形下的正确表述是( ) 14

A. 该电视机的所有权仍属刘某

B. 该电视机的所有权已移转于陈某

C. 刘某无权要求陈某支付买价2000元

D. 陈某无权要求刘某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责任

E. 损失应共同负担

35.并存的债务承担生效,应该同时具备的条件有( )

A. 必须具有有效的债务存在 B. 被转移的债务具有可转移性

C. 须有以债务承担为内容的合同 D. 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同意

E. 债务承担亦须经债务人同意

三、案例选择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2分,共6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案例:1990年下半年至1993年底,某县农民胡道秀以“打会”形式进行民间融资活动,先后收取金立富等15名原告“会款”126,639元。后因发生“炸会”(资金链断裂),胡道秀欠金立富等15人的“会款”未还。为此,金立富等15人分别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胡道秀归还“会款”,并要求对胡道秀家居住的3间房屋予以保全。法院在保全时发现:胡道秀已在三周前将一间房赠与其外甥;另一间房按市价卖与案外人李海波,并办理房产过户登记。于是,金立富等15人又提出诉请,请求撤销胡道秀与其外甥的赠与行为和胡道秀与李海波的买卖行为,追回房产。问:

36.被告胡道秀将所属房屋赠与其外甥的行为,这属于( )

A. 财产转移之前可任意撤销的赠与合同

B. 权利人有效处分财产行为

C. 债务人减少自身财产、损害债权的行为

D. 与债权人无关的行为

37.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原告行使的权利为( )

A. 先履行抗辩权 B. 后履行抗辩权

15

C. 撤销权 D. 代位权

38.胡道秀与第三人李海波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属于

A. 不合理的低价转让,无效

B. 不合理的低价转让,可撤销

C. 价格正常但损害债务人利益,无效

D. 第三人李海波无恶意,不属撤销范围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8分,共24分)

39.简述合同漏洞的补充规则。

40.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41.比较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不同。

五、论述题(本大题共15分)

六、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15分)

43.甲多年在外国留学打工,后在国内买了套商品房,因其长期住在国外,该房交由甲父管理。后因城市房屋增值,甲父擅自将房屋出售给乙,并已交付房屋,约定一个月后办过户手续,逾期支付违约金。甲在得知卖房之事后,表示坚决反对,甲根据物权法规定提起诉讼要求乙归还房产,法院判决乙退出房屋。乙因此损失了部分房屋装修、搬家等费用,还因未及时购得房产而遇到房产涨价导致损失,乙遂根据合同法状告甲父。

请根据合同法原理回答下列问题:

(1)如何评价甲父与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2)甲父是否要对不能依约办理登记过户承担违约责任?

(3)乙对甲父享有哪些权利?甲父应对哪些损失负赔偿责任?

2010月全国自考合同法历年试题答案

一选择

1-5ACDBD 6-10ACDAC 11-15BCDBD 16-20CCADB 21-25CABAA 26-30ABACB 16

二多选

1ACDE 2ABC 3ABCD 4ACD 5ABCD

三案例分析

1C 2C 3D

四简答题

1:

参考答案:

合同漏洞补充规则是当当事人在合同中遗漏了应规定的条款时,对遗漏的内容进行填补的规 则。(2分)

其具体程序是:(1)由当事人协议补充;(2分)(2)协议不成,按合同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 补充;(2分)(3)仍不能确定,按法律有关规定。(2分)

2:

参考答案:

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2分)需符合以下条件:

(1)须当事人互负债务。(2分)

(2)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2分)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者其履行不符合债的本旨。(2分)

3:

参考答案:

(1)归责原则不同;

(2)举证责任不同;

(3)责任构成要件不同;

(4)免责条件不同;

(5)责任形式不同;

(6)损害赔偿范围不同;

(7)对第三人的'责任不同;

(8)时效、诉讼管辖上也有区别。(每点1分)

五、论述题(本大题共1小题,共15分)

1:

六、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1小题,共15分)

1:

参考答案:

(1)甲父与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即甲父没有处分权处分了甲的房产, 因事后未获甲的追认或取得处分权,故该合同未生效。(5分)

17

(2)甲父最终不能交房,不是因为甲父过失不履行,而是因为合同未生效不得履行;甲 父不应承担违约责任,而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5分)

(3)乙可对甲父提起损害赔偿之诉。甲父应对乙房屋装修、搬家等信赖利益损失予以 赔偿,而房产涨价导致的损失不属赔偿范围。(5分)

全国10月自学考试合同法试题

课程代码:00230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合同是反映交易的法律形式,我国立法将合同定义为( )

A.契约

C.协议

2.下列选项中,属于单务合同的是( )

A.买卖合同

C.互易合同 B.赠与合同 D.租赁合同 B.允诺 D.条约

3.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无效合同类型的是( ) ...

A.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B.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C.重大误解的合同

D.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4.《合同法》第94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理论上将其归类于( )

A.协议解除

C.法定解除 B.约定解除 D.意定解除

5.下列选项中,关于合同解除的正确表述是( )

A.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仅向未来消灭的行为

B.合同有效成立后,由当事人一方为意思表示,使继续性合同关系向将来消灭的行为

18

C.合同有效成立后,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

D.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附解除条件,当所附条件成就时,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消灭

6.根据合同法的基本理论,缔约过失行为违反了合同法的( )

A.合同自由原则

C.合法原则 B.诚实信用原则 D.鼓励交易原则

7.根据合同法原理,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定金属于( )

A.立约定金

C.违约定金 B.证约定金 D.解约定金

8.在大陆法国家,被称为债法最高指导原则或“帝王规则”的是( )

A.合同自由原则

C.合法原则 B.诚实信用原则 D.鼓励交易原则

9.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合同法的合法原则内容的是( ) ...

A.遵守法律

C.遵守行政规章 B.遵守行政法规 D.遵守社会公德

10.当事人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 该权利被称为( )

A.先履行抗辩权

C.同时履行抗辩权 B.不安抗辩权 D.后履行抗辩权

11.先给付义务人按不安抗辩权规定拒绝自己的给付后,后给付义务人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不提供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有权( )

A.中止履行

C.解除合同 B.变更合同 D.拒绝履行

12.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原则上致使合同关系消灭,指的是( )

A.混同

C.抵销 B.免除 D.提存

13.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同种类债务,而债务人的履行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决定该履行抵充某宗或某几宗债务的现象,我们称之为( )

A.清偿

C.代为清偿

B.清偿抵充 D.抵销 19

14.下列选项中,能够构成合同部分履行的条款是履行的( )

A.数量

C.方式 B.质量 D.期限

15.下列选项中,属于违约责任形式,但不可以并用的是( ) .....

A.损害赔偿与定金

C.损害赔偿与修理、重作、更换 B.损害赔偿与实际履行 D.定金与违约金

16.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构成债务人默示毁约的行为是( )

A.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C.迟延履行合同规定的付款义务 B.明确向对方表明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D.不适当履行

17.在承揽合同中,未经定作人许可,承揽人可以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是( )

A.主要工作

C.所有工作 B.辅助工作 D.大部分工作

18.我国《合同法》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我们将公共运输承运人承担的此种义务称为( )

A.承诺义务

C.强制性承诺义务 B.强制义务 D.诚实信用义务

19.合同权利转让时,债权人应通知债务人,债权人未通知债务人的,债权人与受让人间的债权转让合同( )

A.无效

C.效力待定 B.可撤销 D.有效,但对债务人无拘束力

20.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征得债权人同意。未征得同意的,该转让( )

A.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

C.仅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B.对债权受让人不发生效力 D.仅对债务承担人不发生效力

21.当事人一方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转让给第三人。这被称为( )

A.债权人转让

C.法定概括转移 B.债务人转让 D.概括继承

22.买卖合同订立以前,买受人已实际占有标的物的,合同生效时,标的物即被视为已交付,此交付方式称为( )

A.现实交付

C.占有改定

B.简易交付 D.指示交付 20

23.下列选项中,不属于买受人义务的是( ) ...

A.支付价款

C.及时检验

24.合同权利的本质是( )

A.支配权

C.请求权 B.绝对权 D.人身权 B.受领标的 D.瑕疵担保

25.合同主要条款未达成一致的法律后果是( )

A.合同不成立

C.按交易习惯补充 B.合同无效 D.合同效力待定

26.顾客将货币投入自动售货机内,取得售货机吐出的商品,这种买卖合同的形式是( )

A.口头形式

C.书面形式

27.下列选项中,属于要约的是( )

A.招标

C.开标 B.投标 D.决标 B.推定形式 D.数据电文形式

28.承租人张三未经出租人李四的同意,擅自将房屋出租给王二,租赁期内,李四欲将房屋卖给赵五。依据法律,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是( )

A.赵五

C.王二 B.张三 D.王二与赵五

29.技术开发合同对技术开发风险的处理原则是,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又不能按《合同法》第61条确定的,应由( )

A.委托方承担

C.委托方和研究方平均承担 B.研究方承担 D.委托方和研究方合理承担

30.甲印刷公司为了提升管理水平,计划采用电子化管理,于是委托乙软件公司为其设计一套生产经营管理系统,双方就有关事宜达成了一致。甲乙公司间的合同是( )

A.技术转让合同

C.技术咨询合同 B.技术开发合同 D.技术服务合同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少选或未选均无分。

21

31.合同解除的特征有( )

A.必须是有效合同

C.须有一方实施解除合同的行为

E.必须具备解除的条件

32.下列事例中,发生清偿抵充的有( )

A.债务人借米、面各50斤,债务人偿还50斤米

B.债权人先订购某种书籍100册,后又追加50册,此后债务人只陆续送交50册

C.债务人与债权人发生三次交易,先后欠下债务50万、40万、30万,现在债务人偿还债务60万

D.债务人承诺在3月、4月、5月分别交付100吨钢材给债权人,但没有按时交付。6月份,债务人一次交付了钢材300吨

E.债务人先后欠债权人人民币70万元,之后陆续归还了50万元

33.合同中的附随义务通常表现为( )

A.照顾义务

C.保密义务

E.更换义务

34.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无效技术合同为( )

A.非法垄断技术

B.妨碍技术进步

C.职务发明中约定专利权归发明者个人所有

D.侵害他人技术成果

E.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收取入门费

35.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应征得出租人同意后,方能实施的行为有( )

A.转租

C.对租赁物作改变本身用途的使用

E.在租赁物上设置他物

三、判断说明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3分,共9分)

判断下列各题正误,正者在括号内打“√”,误者在括号内打“×”,均需说明理由。

36.政府机关购买建筑材料修缮办公大楼产生的纠纷不适用合同法。( )

37.债权人既可以对已届清偿期债权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也可以对未届清偿期债权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 )

22 B.只能单方解除 D.解除的效果是使合同关系消灭 B.通知义务 D.修理义务 B.更改租赁物 D.维修租赁物

38.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了要约有效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被接受的以外,该承诺为新要约。( )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8分,共24分)

39.简述国家干预无效合同的具体体现。

40.简述先契约义务的法理依据和内容。

41.简述合同履行中的代物清偿。

五、论述题(本大题共1小题,共12分)

六、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1小题,共15分)

43.2008年8月15日,张三和李四约定,张三将其一幅祖传名画卖与李四,价款10万元,双方定于8月20日同时履行各自的义务。8月16日,因王五出价12万元,张三遂将其祖传名画卖与王五。问:

(1)李四能否在8月16日要求张三承担违约责任?依据是什么?

(2)如果李四在8月20日前没有要求张三承担违约责任,李四能否于8月20日要求张三承担违约责任?依据是什么?

(3)根据上述两种情况,请谈谈你对李四能否解除合同的看法。

篇13:自考合同法真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1分,共25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纸”的相应代码涂黑。

未涂、错涂或多涂均无分。

1.负有后履行义务的甲,发现先履行义务的乙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甲可以暂停履行自己的义务。

甲的这一权利在合同法中称为

A.同时履行抗辩权 B.先履行抗辩权

C.不安抗辩权 D.先诉抗辩权

正确答案:B(1分)

解析: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需符合以下条件:(1)须当事人互负债务;(2)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者其履行不符合债的本旨。

2.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仍存在于当事人间的义务是

A.履行 B.给付

C.清偿 D.保密

正确答案:D(1分)

解析:《合同法》第92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债权人为消灭债关系,向债务人实施抛弃债权的意思表示,合同法理论称此为

A.免除 B.提存

C.抵销 D.混同

正确答案:A(1分)

解析:免除即债权人以消灭债权为内容,向债务人进行的抛弃债权的单方法律行为。

4.甲曾有恩于乙。

甲因判断失误,导致所买股票被套而无力归还丙的借款20万元。

乙得知此事后瞒着甲将该借款付清,丙向乙出具了了结与甲借款合同的收据。

合同法理论称乙的行为是

A.清偿充抵 B.债务人清偿

C.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清偿 D.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清偿

正确答案:C(1分)

解析:第三人清偿是指合同债务人以外的民事主体替代债务人清偿债务的行为。

本题中甲乙并无厉害关系。

5.合同约定由买受人在一定期限内试用标的物,并以买受人认可为合同生效的条件。

合同法理论称这类合同为

A.试用买卖合同 B.样品买卖合同

C.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D.竞争缔约买卖合同

正确答案:A(1分)

解析:试用买卖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买受人在约定的试用期内试用标的物,并以买受人对标的物的认可为生效条件的买卖合同。

6.借款合同是贷款人将一定数额的货币交付借款人使用,借款人到期归还同等数额货币,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借款合同是

A.转移货币所有权的合同 B.转移货币使用权的合同

C.转移货币占有权的合同 D.转移货币收益权的合同

正确答案:A(1分)

解析:借款合同在性质上属于转移所有权的合同,买卖合同中的相关规定可准用于借款合同。

7.根据《合同法》规定,6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应签订书面合同,未签订书面合同视为

A.定期合同 B.不定期合同

C.合同不成立 D.合同无效

正确答案:B(1分)

解析:《合同法》规定,租期6个月以上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未签订书面合同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8.在租赁期间,出租物的所有人发生变更,则以下租赁合同关系中正确的是

A.对变更后的所有人没有约束力

B.对变更后的所有人有约束力

C.原所有人通知承租人的,对变更后的所有人没有约束力

D.原所有人没有通知承租人的,对变更后的所有人有约束力

正确答案:B(1分)

解析: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9.甲将其所有的一艘船舶交由乙修理,在维修期间,遭遇特大台风袭击,乙为防止船舶颠覆进行加固措施,增加了修理成本,该增加部分的费用应由

A.甲负担 B.乙负担

C.甲乙共同负担 D.甲乙按份负担

正确答案:B(1分)

解析:乙为防止船舶颠覆进行加固措施属于乙履行修理的义务,应该由乙自己负担。

10.下列具有从合同特征的是

A.借款合同 B.借用合同

C.买卖合同 D.抵押合同

正确答案:D(1分)

解析:在本题中,借款合同、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合同都是不需要依赖于其他合同而独立存在的,所以是主合同。

签订抵押合同是担保方式之一(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担保债权属于从属权利,从属于主债权债务。

11.以下协议中,适用《合同法》调整的是

A.离婚协议 B.收养协议

C.债权转让协议 D.监护人变更协议

正确答案:C(1分)

解析: 合同法的适用范围:(1)合同法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设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法所所适用的合同包括各类民事主体基于平等自愿等原则所订立的民事合同。

(3)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既包括当事人设立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也包括当事人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根据《合同法》第2条,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12.合同法理论中的无名合同是指

A.无名称的.合同 B.无法律明文规定名称的合同

C.无法理基础的合同 D.无形式的合同

正确答案:B(1分)

解析:所谓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与规则的合同。

无名合同传统民法又称为非典型契约,例如广告中使用他人肖像、瘦身美容、信用卡、加盟店、企业咨询等现代新型合同都是法律没有规定的无名合同。

13.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合同的成立地点为

A.承诺生效的地点 B.经常居住地

C.收件人的主营业地 D.合同签订地

正确答案:C(1分)

解析: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5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而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14.以招标方式订立合同时,下列具有要约性质的是

A.招标 B.投标

C.开标 D.决标

正确答案:B(1分)

解析:决标是承诺;招标是要约邀请;投标是要约。

15.甲和乙合伙开办了非法人的三味蛋糕店,丙到该店向正在营业中的甲订购了一份生日蛋糕,并付清了款项。

该合同关系的主体是

A.甲和丙 B.甲、乙和丙

C.三味蛋糕店和丙 D.以上都不是

正确答案:C(1分)

解析:合同的主体,是指在合同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可以成为合同的主体。

(1)自然人,它既包括本国的公民,也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2)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包括: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3)其他组织,是指除了自然人和法人以外的单位或者机构。

其他组织主要有以下几种:合伙企业、企业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其他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16.根据《合同法》规定,标的物在订立买卖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合法占有的,该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时间为

A.买卖合同订立之时 B.出卖人依约履行交付义务时

C.买受人实际占有该物时 D.买受人合法占有该物时

正确答案:B(1分)

解析:《合同法》第140条的规定“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时间为交付时间”。

17.下列属于经当事人协商引起合同变更的是

A.合同当事人订立变更合同内容的协议

B.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生效条件的出现

C.合同订立后,一方因欺诈事由,行使撤销权

D.合同义务人违约,法院判决原合同不再继续履行,违约方单方支付违约金

正确答案:A(1分)

解析: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当事人于合同订立后消灭前,在不改变合同主体的前提下改变合同内容的协议。

18.债权让与通知的性质属于

A.意思表示 B.观念通知

C.感情表示 D.意思推定

正确答案:B(1分)

解析:债权让与通知是债权人的一项合同附随义务,其性质属观念通知.

19.根据《合同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一般认定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是指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

A.5% B.15%

C.25% D.30%

正确答案:D(1分)

解析: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20.关于双方违约,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双方违约只存在双务合同中,不存在单务合同中

B.双方违约只存在单务合同中,不存在双务合同中

C.双方违约既可以存在双务合同中,也可以存在单务合同中

D.双方违约既可以存在双务合同中,也可以存在部分单务合同中

正确答案:A(1分)

解析:双方违约以双务合同为前提基础,亦即单务合同不存在双方违约问题。

21.下列合同变更不具有溯及既往效力的是 ...

A.租赁合同 B.运输合同

C.买卖合同 D.承揽合同

正确答案:A(1分)

解析:继续性合同,是指履行必须在一定继续的时间内完成,而不是一时或一次完成的合同,如租赁合同、仓储合同等均属此类。

租赁、借用、消费借贷等继续性合同以使用、收益标的物为目的,已经被受领方享用的标的物效益,是不能返还的,也就不能恢复原状,这些合同解除不管有无溯及力,给付人都只能请求对方返还相应的价金,在双方为相应的给付时,有溯及力除了增加不必要的迂回曲折外,对当事人没有任何好处,因此不如规定这些合同的解除无溯及力,除非当事人有相反的约定。

22.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当事人对于后续成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且无法达成补充协议或按照惯例确定归属的,后续改进成果归

A.改进方所有 B.双方共有

C.专利权人所有 D.国家所有

正确答案:A(1分)

解析:本案特别要注意的是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属于技术转让合同。

对于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技术转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则,在合同中约定使用技术秘密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可以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应当由完成该项后续改进的人享有,其他各方无权分享。

23.在技术服务合同中,委托人和受托人对于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没有约定的,该成果属于

A.委托人 B.受托人

C.委托人和受托人共有 D.委托人和受托人协商

正确答案:B(1分)

解析:《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在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

24.《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这一规定体现的是

A.适当履行 B.协作配合

C.经济合理 D.恪守信用

正确答案:B(1分)

解析:协作履行(配合)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的履行中不仅要适当、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还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对方当事人的履行债务行为给予协助,使之能够更好地、更方便地履行合同。

25.下列不属于职务技术成果的是 ...

A.履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岗位职责或者承担其交付的其他技术开发任务

B.离职二年后继续从事与其原法人或其他组织岗位职责或者交付的任务有关的技术开发工作

C.职工在技术成果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全部或大部分利用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金、设备、器材等物质条件,并且这些物质条件对形成技术成果具有实质意义的影响

D.技术成果的内容是在法人或其他组织尚未公开的技术成果、阶段性技术成果上完成的 正确答案:B(1分)

解析:职务技术成果是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纸”的相应代码涂黑。

错涂、多涂、少涂或未涂均无分。

自考赢家

26.《合同法》赋予合同当事人可单方行使解除权的法定事由有

A.预期违约

B.延期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C.瑕疵履行

D.一方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E.延期付款

正确答案:ABD(2分)

解析: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单方当事人行使合同法定解除权的情形有下列五种:(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一方预期违约;(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有根本违约之情形;(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7.建设合同从性质上可归入承揽合同,但因其所交付工作物的特殊性,故具有其独立的特征,这些特征有

A.经济价值高,且关乎国计民生

B.投资大、周期长、技术要求高

C.必须采用招投标

D.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E.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成为建设合同的承包方

正确答案:ABD(2分)

解析:建设工程合同具有四点特征:(1)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一般具有经济价值大、关乎国计民生的特点,,这就要求合同当事 人必须比一般合同的履行更注重质量要求,做到“百年大计,质量第一” 。

(2) 由于建设工程都是大型建设项目,投资大、周期长、技术要求高,所以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方必须是法人。

(3)建设工程合同主要反映大中型工厂、矿山、水利设施、交通运输设施、邮电通讯设施等 建设而发生的经济关系,因此,建设工程合同一般都具有严格的计划性,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受到国家的严格管理和监督。

(4)建设工程合同是要式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28.下列属于实践合同的有

A.买卖合同 B.租赁合同

C.赠与合同 D.保管合同

E.个人间借贷合同

正确答案:DE(2分)

解析:对于实践合同,实物的交付也是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

例如:借用、民间的借贷、保管、定金、寄存等合同属于实践合同。

29.下列从属于债权的从权利,可以随同债权一起移转的有

A.利息债权随本金一并移转

B.债权之担保权利随主债权移转而移转

C.违约金债权随本债权的转让而转让

D.破产法上的特权随本债权一并移转

E.与被让与的债权请求权具有紧密关系的形成权

正确答案:ABCDE(2分)

解析:随同债权移转而一并移转的从权利包括:担保物权、保证债权、定金债权、优先权、形成权、利息债权、违约金债权、破产法上的特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

30.依照《合同法》,合同当事人虽约定不明,但不影响合同成立的条款有 ...

A.标的条款 B.质量条款

C.价格条款 D.履行地条款

E.履行期条款

正确答案:BCDE(2分)

解析:《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所以BCDE项虽约定不明,但不会影响合同的成立。

篇14:自考合同法的考点知识

关于自考合同法的考点知识

篇一:合同法自学考试

自学考试《合同法》课程考试大纲

一、课程性质和目标

1、课程性质

《合同法》课程是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本科段)开设的一门专业课程,与其他民商法课程关系密切,是整个课程体系中应用性最强的课程之一。

2、课程目标

学习的目的是让学生理解合同法的原理和基本应用方法。具体:

(1)理解合同法律规范的理论基础和立法动机;

(2)熟悉合同法律规范体系;

(3)系统掌握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制度;

(4)学会运用合同法的原理与规范分析解决实际案件、为经营管理服务;

(5)了解国内外合同法的发展动态。

二、考试内容

本课程的考试内容以考试大纲为依据,具体:

1、合同法概述,着重掌握合同概念与特征,合同分类,合同关系的相对性;掌握合同自由、诚实信用、鼓励交易等原则。

2、合同成立,着重掌握合同成立的要件,要约与承诺的要件、效力,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确认书及合同成立的方式,缔约过失责任;区别合同的一般条款、免责条款和格式条款,合同形式,合同义务,合同解释的概念与原则,合同漏洞填补。

3、合同的效力,着重掌握合同生效的要件及生效与成立的区别,附条件与附期限的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合同无效和撤销的法律后果。

4、合同的履行,着重掌握合同履行的原则与基本规则,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合同保全的特征及代位权、撤销权。

5、合同的变更和转让,掌握合同变更的概念、条件和效力,合同转让的性质、分类、权利转让、义务转让及权利义务概括转移。

6、合同的终止,着重掌握合同终止的概念与种类,合同解除的概念、条件、程序与效力,清偿及代位清偿,抵销的概念、要件、方法与效力,提存的概念、原因、主体、标的、方法与效力,免除与混同。

7、违约责任,掌握违约责任的概念、构成要件及违约形态、违约主体,实际履行、赔偿损失、违约金和定金等违约救济形式,免责事由,责任竞合。

8、转移财产的合同,掌握买卖合同的特征、效力、标的物的风险负担与利益承受,特种买卖与互易合同,赠与合同与借款合同,租赁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同。

9、提供服务的合同,着重掌握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区别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区别委托、行纪、居间合同,运输合同的`当事人义务及联运合同中的责任承担。

10、技术合同,掌握技术合同的特征,价款的支付方式,技术成果相关权利的归属,技术开发合同的风险负担,技术转让合同的效力。

三、命题的原则

1、命题标准

坚持质量标准,注重能力考查,使考试合格者能达到一般普通高等院校同类专业同课程的结业水平,并体现自学考试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要目标的特点,在题量上保证中等水平的考生能够在规定的考核时间内完成全部试题的回答,并有适当的时间检查答案。

2、命题依据与范围

依据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制定的《合同法自学考试大纲》和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指定教材《合同法》(版,王利明、崔建远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

3、考试要求

考试题型有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简答题、论述题、案例分析题。

在试题中的不同难度要求的比例分别为:容易20%,中等偏易30%,中等偏难30%,难20%。

在试题中的不同能力层次要求的比例分别为:识记30%,领会40%,应用30%。

4、本课程考试时间为150分钟。

5、评分采用百分制,以60分为及格线。

四、《合同法》课程试题样卷

1、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项中仅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号填入括号中,错选、多选或不选均无分)

通过函电订立涉外经济合同的,一般以承诺的( )为合同生效时间。

A.发生日 B.口头通知日

C.到达日 D.书面传送或投递日

2、多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备选项中有2个以上符合题目要的,请将其代号填入括号中,错选、多选、少选或不选均无分)

以下应由债权人承担的清偿费用是( )。

A.当事人未约定的运费

B.受领迟延导致增加的费用

C.债权人请求改变地点增加的费用

D.合同约定的包装费

E.债权人要求改为航空运输增加的费用

3、简答题

简述预期违约制度。

4、论述题

我国合同法的诚信原则体现在哪些制度中?

5、案例分析题

2月,甲乙双方签订一份价值4万元的铝合金型材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提供4万元的铝合金型材,交货日期为同年4月份,交货方式为供方送货,甲方预付定金8000元,违约金5%,合同中对型材的规格、质量等有明确要求。合同签订后,甲方依约交付了定金,而届时,乙方却未能交货,经甲方多次派人催促(花去差旅费500元),双方同意延期至同年6月份交货,而届时,乙方只交付了2万元的型材,甲方收货后,即存放仓库并继续催货。8月份,甲方从仓库取货使用,发现型材规格不符合同要求,遂要求退货,并要求解除未履行部分的合同,乙方既不同意退货,亦不同意解除未履行部分的合同。因甲方急需用材,从其他单位另行购进了4万元的同种型料,后甲方诉至法院。问:

(1)乙方已履行部分能否退货?

(2)合同未履行部分能否解除?

(3)定金如何处理?

(4)乙方应承担哪些违约责任?

篇15:合同法

合同法第54条规定了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后仍具有变更和撤销合同的权利,并对合同变更和撤销权作出条件限制,只有在重大误解和显示公平两种情况下才允许变更或撤销并规定了不允许撤销的例外。合同法55条与第54条有着密切的联系,它补充说明了合同撤销权消失的情况。

解读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2】

第五十四条 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解释】本条是关于集体合同的生效时间及其法律效力的规定。

一、关于集体合同的生效

订立集体合同对于保障劳动者各项重要权益的实现、协调稳定企业和职工劳动关系、保障企业生产经营顺利进行等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为了保证集体合同的正确实施,必须强化劳动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运作过程的监督和指导作用。因此法律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进行审查,不仅是订立集体合同的必经程序,也是集体合同的生效条件。

劳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第一款的内容,实际上是保留了劳动法中原有的规定。

该款规定在实践中可能产生两种后果:一是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二是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异议的,例如,集体合同的约定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集体合同的双方主体不合法等,集体合同不能即行生效。

具体地说,劳动行政部门如何审查集体合同呢?参照《集体合同规定》第六章的内容,可以概括出以下几点:

(1)报送集体合同的时间规定。“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第四十二条)

(2)审查机关。“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审查实行属地管辖,具体管辖范围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中央管辖的企业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用人单位的集体合同应当报送劳动保障部或劳动保障部指定的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第四十三条)

(3)审查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下列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集体协商双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二)集体协商程序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三)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内容是否与国家规定相抵触。”(第四十四条)(4)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异议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送达双方协商代表。《审查意见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名称、地址;

(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时间;

(三)审查意见;(四)做出审查意见的时间。《审查意见书》应当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印章。”(第四十五条)

(5)当事人应对劳动行政部门的异议。“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异议的事项经集体协商重新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用人单位一方应当根据本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将文本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第四十六条)

(6)劳动行政部门未提出异议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即行生效。”(第四十七条)

二、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

集体合同订立、生效后,对签订集体合同双方所代表的人员都具有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如果集体合同的当事人违反集体合同的规定,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劳动者来说,除集体合同有特别规定外,集体合同的全部内容适用于企业内部全体职工。

即在一个企业内部,只要工会与企业签订了集体合同,工会就代表了全体职工,而不只是代表工会会员,对于非工会会员也适用。对集体合同生效后被企业录用的职工而言,集体合同也是适用的。对于用人单位来说,集体合同生效后则不因企业法人代表的变动而影响其效力。

而且,对于存在下条所述区域性集体合同、行业集体合同的情况下,同一区域的所有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要平等履行区域性集体合同,同一行业的所有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要平等履行行业性集体合同,而不局限于约束协商谈判、签订该项集体合同的双方代表。

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这体现出集体合同对人效力的普遍性。

篇16:合同法

合同法第54条法规规定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

合同法第54条法规规定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与合同法第54条相关的合同法条文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第五十七条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合同法 全文

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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